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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民间组织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处 高成运

来源: 中国青基会通讯   时间: 2005-6-16 9:54:54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任务。构建和谐社会不仅为民间组织提供了全新的发展空间,而且为民间组织的多元化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作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把握形势变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民间组织,推进民间组织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前行。
  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不和谐因素客观存在。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已有民间组织在诸多领域发挥作用,但培育当前社会发展急需的新型民间组织,无疑是我们投身和谐社会建设有效发力、用劲的重要途径。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来看,应着力培育和发展以下几类新型民间组织:一是服务三农的行业性民间组织。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紧要任务。如果农村九亿农民一直处于低收入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就失去了基础。二是服务社会管理的基层性民间组织。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转型,要求政事、政社进一步分开,把部分职能交给社会。随着城市单位人社会人的转变,社区逐渐成为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位。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推进社区建设,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可见,社区是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平台。从北京、浙江、江苏等地的实践看,社区民间组织有着蓬勃的生命力。这一新型的基层民间组织包括社区文娱体育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区社团和非营利性便民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民间组织以社区成员为主体,拓展社区服务,活跃社区文化,对于推进社区自治、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社区民间组织必将成为社区建设的助推器和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三是服务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要帮助弱势群体走出困境,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
  培育新型民间组织是一个在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发展的过程。当前,新型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更多的还处于自发状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引导,主动为培育新型民间组织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培育新型民间组织的思路、方法。一是观念上要有所突破。对于新型民间组织不能以传统思维来看待,不能以习惯做法来指导,不能以固有模式来要求,要从实际出发,用科学发展观来打开视野,指导实践。对有利于和谐社会发展的民间组织,要允许尝试,鼓励探索;对实践中相对成熟的民间组织,可以降低门槛,放宽条件。总之,能一步规范的就一步规范,需循序渐进的就坚持边培育边规范。尤其是对尚处在萌芽阶段、发展潜力大的新型民间组织,要满腔热忱去呵护、支持和培育。二是尽快建立政府资助机制。通过财政手段扶持新型民间组织的发展是较有力度的途径。应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制定民间组织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新型民间组织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研究探索不同类型民间组织的特点、规律,在条件、标准、作用发挥等方面提出不同要求,不搞一刀切。对运作规范、有发展前景、作用发挥好的新型民间组织,可用典型引路的方法,以点带面,及时推广。四是形成工作合力。培育新型民间组织不能靠登记管理机关一家跳独角戏,应与业务主管单位多沟通、多联系,注重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与他们同心合力做好新型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