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是电音nonono的歌:传播学视野中的司法公信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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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视野中的司法公信力提升

2011-10-24 09:47:21     作者: 黄传祥 赵敏    来源: 人民网-理论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司法民主,司法公信力,传播学
[提要] 目前,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使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持中立、怀疑态度的群众改变认知和态度。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民间,参与审判、执行工作的见闻、心得、体会更容易得到周围的群众相信和认可。

  目前,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简言之,就是说让更多的群众信赖、尊重和认同法院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其着力点应是解决“信”的问题。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使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持中立、怀疑态度的群众改变认知和态度。

  传播学四大奠基人之一卡尔·霍夫兰通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受众态度的改变与传播来源的可信度、知名度和动机密切相关。因此,司法机关可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改变群众对法院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负面态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提高司法机关的可信度

  传播来源可信度:即信源可信度越高,其说服效果越大,可信度越低,说服效果越小。对司法机关来说,改变群众对其认知和态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提高司法机关的整体可信度,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提高法官素质。法官是法院的形象,群众通过法官认识法院。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就要提高法官素质。一是娴熟的调判技能。这是法官在审判中巧妙运用法律的前提。提高调解能力,让双方当事人减少对立情绪,引导当人事化干戈为玉帛,从根本上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技能,独立、高效、准确地适用法律,合法、合理、合情处理复杂案件,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维护社会正义。二是抵御诱惑的能力。法官受人尊敬是因为他们匡扶了正义,扶助了弱小,有力地打击了不法行为。而实现生活中有太多形形色色的诱惑,法官稍有不慎就会被“糖衣炮弹”击中,这样会严重影响法官在群众中形象和可信度。法官形象的受损基本上等同于法院形象的受损。

  公正廉洁司法。公正廉洁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公正廉洁司法的法院就不可能为人民群众守住这道防线。因此,法院应把公正廉洁司法作为法院的头等大事来抓。正如古人所说:“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生明,明生廉,廉生威。”公正廉洁能提高司法队伍的可信度,能提高司法的权威性,能让群众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更加认可。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个能公正廉洁司法的机关,一个能自觉维护群众利益的机关,一个能真正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的机关,不必言语,必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3.加大执行力度。久拖不决的判决文书,被群众戏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可信度。生效判决文书是法律的延伸,应像具体法律法规一样得到群众遵从。生效的判决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让群众“赢了官司输了钱”,这对群众来说法院的判决就失去了意义。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在原因和社会外在原因,内在原因如: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手段落后、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等等;外在原因如:被执行人恶意规避、其他单位干扰执行、法律意识不强等等。破解“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在强制执行法出台以前,法院应着重从内部着手,加大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创新执行手段、争取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满足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需求。

  二、提高司法机关的知名度

  传播来源的知名度:即同一内容的信息,如果出自不同的传播者,人们的接受程度不一样,获得的传播效果也不同。一般来说,信源的知名度越大其可信度就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因此,法院应想法设法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扩大在群众中的影响力。

  1.加大宣传力度。传播的方式有多种形式,就目前而言,大众传播是提高知名度的最佳途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已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宣传平台,群众每天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接触到来自不同媒体的宣传信息。

  法院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体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强化与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单位的合作,提高法院相关内容在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的频率和分量,让群众了解法院的工作职能,及时告知群众法院的工作动态。

  此外,法院还要创新宣传方式,让群众对法院的新闻、宣传喜闻乐见。心理学的“多看效应”证明,人们对经常在面前出现的人和物越熟悉,对越熟悉的人和物就越喜爱。因此,法院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在群众中的知名度。

  2.提高巡回审判频率。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交通不便的基层的法院,要提高巡回审判的频率。巡回审判一方面可以及时、有效、快捷化解社会矛盾,把群众的各种纠纷化解在家门口、便民司法,另一方面通过到乡村、林地、农场等地就地开庭,组织村民旁听,公开开庭、公开宣判,让人民群众在旁听中提高法律素养,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更重的是无形中就提高了法院在群众中的知名度。

  法院通过巡回审判服务上门、贴近群众,从心底上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更容易得到群众的认可。中国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加之农村等地对法院、法官的认识不够,认为法院高高在上、神秘莫测,对法院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通过巡回审判,法官服务上门,在群众身边开庭办案,通过生活中活跃跃的案例审理,让群众觉得法院、法律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官是自己利益的维护者,是老百姓的贴心人。

  3.提高办案能力。群众之所以相信法院,是因为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他们相信通过法院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利。群众把彼此之间的矛盾纠纷诉诸法院,从心理上对法院充满了期待,希望法院能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快速、高效、便民结案。如果法院能满足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期待,法院在群众中的知名度就会自然而然地提高。满足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期待需要不段提高法院办案的能力,具体而言就是:调解纠纷的能力、定纷止争的能力、综合化解矛盾的能力以及不折不扣的执行能力。“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法院把群众放在心中最高处,坚决有力地维护了他们的利益和权利,法院在群众中口碑就会自然好转。

  三、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传播来源的动机:即传播来源的动机与传播效果的二者关系,当传播者的动机同他本人的利益相反时,他的劝服力量才最大;传播者对自己的正面评价,远不如第三方对其正面评价传播效果好。因此,法院要主动进行司法公开,接受人大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保障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阳光司法”让群众都看得见,是非功过由他们评说,这样不仅不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反而会提升司法公信力。

  1.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法院主动接受监督不是自缚手脚,而是主动接受“健康体检”。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可以使法院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一旦发现法院工作偏离轨道,可以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条战线的人大代表,通过行使监督权,加深了对法院的认识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在监督法院公平公正司法的同时,也成了法院的“宣传员”。人大代表是群众选举的社会各个阶层的优秀人员,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宣传效果在群众起到的效果远远优于法院自身的宣传。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就是主动架起了与群众的“连心桥”。

  2.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改变一些群众对法院的“刻板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除接受人大监督外,还应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法院应创造条件,尽量把新闻媒体监督贯穿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司法工作的全过程,提高司法透明度,让“阳光”照在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虑。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社会地位赋予功能”和“放大功能”,对法院的宣传报道,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此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无所不在,不仅对法官八小时以内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还能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进行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曝光,不仅让法官在八小时以内遵纪守法、恪守职责,同时在八小时以外也要行为端正、谨言慎行,自觉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

  3.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司法公正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著,就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这种参与审判监督和联系群众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以普通群众的视角看待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评判是非曲直,更能从心理上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有利于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确信;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化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民间,参与审判、执行工作的见闻、心得、体会更容易得到周围的群众相信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