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兰施和金利来哪个好: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村落家族的复兴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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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村落家族的复兴及原因

原载:《贵州民族研究》(贵阳)2006年6期第81~86页
毕跃光,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31
毕跃光(1971—),男,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教学和研究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家族势力呈复兴之势,这种复兴既有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原因和内容,又有民族地区的个性,在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差异中体现着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

一、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村落家族的复兴及其表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受自然、地理、社会、历史、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民族间的发展并不平衡。直到解放初期,我国各少数民族中还存在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形成了多民族、多元文化、立体的、非均质的、不平衡的社会发展状况。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方法——社会形态来看,各少数民族中当时还存在以下四种社会形态,即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边疆少数民族,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的凉山彝族,处于封建领主制的西藏藏族、西双版纳傣族和其他民族,处于封建地主制阶段、社会发展接近汉族的其他少数民族。[1] (P68-70)与上述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家族系统”的发育程度、表现形式、对社会的影响范围也因族而异,既有较为原始的胞族、氏族、母系制和体现得不那么分明的世系群体也构成某种形式的“家族系统”,也有与汉族较为接近,并受其影响的较为成熟的“家族系统”。这些“家族系统”及其观念既受“血缘——地缘”关系的支配,又受“民族——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这是我们分析民族地区家族势力的逻辑起点。
  近年来民族地区家族势力复兴过程中的表现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描述:一是一般性表现,二是特殊表现。一般性表现是指与汉族地区相同或相近的表现。民族地区作为中国“大一统”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村落家族的复兴必然会带有整个中国社会家族复兴所表现出来的共性或一般性特征,表现在“家族观念有所强化,家族组织有所复活,家族活动有所增多。”[2] (P332)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的确立,在给民族地区带来发展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压力,尤其是生产力发展较为落后的边疆少数民族,解放初期还保留着共同占有,共同生产,按户平均分配的生产方式,还未完全具备脱离群体的条件。其他的少数民族虽普遍确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方式,但较之汉族还是处于落后状态,这种相对落后状态到改革开放时仍未有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改革和发展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面临更多的挑战。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家族逐渐发展成为利益和情感的共同体,成为经济合作、社会互助、利益实现、安全保障、社会归属、精神依托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倾向于与家族成员交往,认为家族成员血脉相通,更为可靠,更值得信赖,尤其是在劳务合作和寻求帮助时,多数人把家族成员作为首选对象,在与外族成员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一般也都是把家族作为“后盾”。同时,通过婚丧嫁娶等重要机会光宗耀祖,显示家族威风。由此之故,以血缘为基础的传统观念逐渐得到强化,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相互之间重要的支持系统和感情系统,对家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增加,家族观念进一步得到强化。
  在家族组织形式方面,解放前,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存在着氏族、血缘家支集团、各种世系群体、家族等各层次的“家族系统”,许多少数民族无规范的族谱(无文字或有文字而使用不普遍所致),族庙也不多见,但普遍存在着依血缘和辈分确立的较高权威的“族长”,自然的等级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族长”可能只是由于年龄最大而成为“族长”,并形成了以“族长”为中心,以血缘和亲属关系为网络,以族规或习惯法为调控手段的家族结构和组织形式。解放后,上述家族结构和组织形式被摧毁,“族长”的权威和地位也大大削弱。但改革开放以来,又有复活之势。表现在,同一血脉的家族成员被组织和动员起来,无论在生产过程中的互助与合作,还是在生活过程中的婚丧嫁娶、节庆礼仪等方面都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协调一致和整合。虽未形成完整的组织形态和严格的组织制度,但家族在许多场合已成为村落内部社会、政治、经济交往的基本单位,行动中也表现出了相对明晰的外化形态,说明其内在的机制已发挥作用,也表明家族组织形式正在复活。
  在家族活动方面,首先是家族祭祀明显增多,少数民族中鲜有宗祠,故家族祭祀中以墓祭和家祭为主,不少民族在家祭中都有严格的仪式或礼俗。如彝族的祖灵崇拜,许多家族都有集体祭祀的祭祖大典,目的是超度祖先的灵魂,使其进入仙界,其间,由毕摩(巫师)导祭。第二,家族内的互助合作增多。这种合作与互助是全方位的,除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合作外,还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生日庆典、婚丧嫁娶、祭祖、伤病、造房建屋等方面。第三,家族间的互动交流与矛盾冲突增多。在大多数的民族地区,一个村落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族居住,不同家族之间既有友好往来,和亲联姻等现象,也出现了因田地、房产、山林、农田用水、田间过道、房前屋后的归属问题等经常发生纠纷的情况,纠纷的双方往往以家族作“后盾”,冲突升级时,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第四,家族干预村务时有发生。在选举中,某些家族为维护自身小团体利益,凭借其族大人多的优势,广泛动员起来,把持选举,形成事实上的“众意”代替“公意”,“家族利益”代替“村落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以家族势力拉票、毁票等现象,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除上述一般性表现之外,民族地区在家族复兴的过程中还有其特殊表现,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浓厚的血缘性。家族都是通过血缘和亲属关系连接而成的,都具有血缘性。但汉族地区家族的血缘关系长期受礼俗、甚至法理的制约和规范,而许多少数民族的家族往往脱胎于较低的社会形态,血缘关系中的原始性、生物性、自然性特征仍十分明显。如前所述,我国各民族的发展极不平衡,在解放初期,一些发展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如某些“直过民族”,正由血缘关系逐渐转为地缘关系,虽已基本形成了以地缘为基础的共同体,但仍停留在较原始的状态,血缘的痕迹仍很明显,形成了浓厚的血缘家族观念、婚姻上的近亲观念、家支观念(处于奴隶制的彝族)。并通过原始宗教、伦理道德等方式强化这些观念。在一些民族中,如佤族、景颇族、傈僳族等,存在血族(亲)复仇观念,“在观念上会根据对等原则,以牙还牙,即如果本族一个成员遭受伤害,也必须使对方的成员遭受同样的伤害。”[3] (P110)在大小凉山的彝族中,家支械斗还较为普遍。解放后,上述观念和现象基本上被遏制,但也应该承认,这些观念和现象都是并不遥远的记忆,并且在一些地区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历史积怨,随着家族势力的复兴,仍有被激活的可能。事实上,近年来一些民族地区家族间的冲突,不同程度地夹杂着这种血缘的、宗教的、民族的朦胧记忆和历史“情节”,稍有过节,就要诉诸于“历史旧账”,从而激化矛盾,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
  第二,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从形式上看,由于各少数民族脱胎于不同的社会形态,长期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家族的形态、发育程度千差万别,如前所述,既有较为原始的氏族、母系制、父系制和体现得不那么分明的世系群体也构成某种形式的“家族系统”(如边疆“直过民族”),也有植根于奴隶社会的大大小小的各类“家支”(如凉山彝族),又有长期与汉族交往和杂居并受其影响而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家族系统”。从内容上看,家族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长期受不同民族文化和民族社会生活的浸润和影响,不同民族的家族所体现出来的族规、族约、族训等内容也各有不同,即使是在同一民族的不同家族间也各具特色。如贵州榕江县计划乡的侯姓苗族禁杀猴和吃猴肉;王姓则禁止杀狗和吃狗肉;丹寨岑姓苗族,若族中有成年人病死,全家都得忌荤;四川古蔺县的苗族,有的家族忌谈虎说熊,更不能捕杀和伤害它们等等。倘若家族内有违忌者,定将受到谴责或制裁。[4] (P48)正因为上述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民族地区的家族势力在复兴的过程中表现各异,对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因族因地而异。
  第三,家族关系的复杂性。民族地区家族关系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家族观念与各种宗教(原始或现代宗教)观念、宗教感情,各种民族感情、民族自我意识交织在一起,影响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敏感性。在同一民族内部,其成员的关系首先体现为家族关系,个人行为中,他人取向占支配地位,个人行动受家族关系的制约,个人利益通过家族利益来实现,在许多“直过民族”中,个人的政治行动也是通过不同家族代表的共同参与,形成联盟,用原始民主制的方式来实现(到解放初都普遍存在)。这种观念和族内的交往方式近年来又有某种程度的复活。在不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尤其是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家族观念往往裹挟着浓厚的民族宗教观念和感情,突显家族的民族和宗教背景,从而使矛盾和冲突复杂化,这在多民族散杂居、聚居的地方较为突出。
  这种复杂性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在政治生活中,民族宗教权威与某一特定家族权威的同构现象。众所周知,在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社会中,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有很高的威望,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起着某种权威类型的作用和功能。解放后这些权威逐渐衰落,让位于以法律为基础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权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些权威也有某种程度的复活,而这些权威的载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往往是某个家族的“族长”或权威,从而出现了民族宗教权威与家族权威的同构,民族宗教权威强化了该家族在村落中的权威。由此,该家族成员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社会政治资源,出现了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这无论是在乡村政治发展过程中,即村民自治的实践中,还是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社会重要因子的家族势力重新复活,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专门针对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的研究却极为罕见。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村落家族的复兴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出现的。所以,如国内多数学者所述,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与转型,是家族势力复兴的根本原因,民族地区村落家族的复兴也不例外,只不过其内容、表现形式、影响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各有所别罢了。
  首先,民族地区农村现阶段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村落家族复兴的深层次原因。
  要探究村落家族复兴的理由,首先得从社会发展的物质关系中去寻找,因为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是同其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集体经济变为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农村的基本生产组织形式,重新赋予家庭以相对自主的生产经营权,由此导致了农村家庭经济功能的强化,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然而,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有诸多的局限性,在抵抗经济和社会风险方面有其先天的不足。现实中单个家庭或因生产工具单一,或因畜力、劳动力不足,或因生产资金欠缺,或因实用技术匮乏,或因经营渠道闭塞,或因生产基础设施薄弱等,而不同程度地需要社会支持和帮助。但是,由于改革措施的不配套,社会还没有正式建立起能满足农村家庭求助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这种社会经济组织或服务支撑机构的缺失,为村落家族的复兴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此情况下,家族这一血缘关系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劳动力的生产与消费、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之间的关系,从而克服了家庭生产的先天缺陷。这种情况在一些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中就显得更为突出。如云南的景颇、独龙、怒、傈僳、德昂、佤、布朗、基诺等少数民族,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前还处在由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体家庭虽逐渐成为一个经济单位和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出现了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但同时也存在村社公有、氏族公有、家族公有等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制;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家庭仍难以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往往要辅之于伙有共耕等形式。其中,家族伙有共耕形式较为普遍,家族组织承担了较多的经济功能,具有极强的经济性质。以傈僳族为例,家族共同伙有,傈僳族称为“贝来合”或“哈米贝来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土地属于家族祖传,由家族成员共同占有,共同耕作,按户平均分配收获物。二是家庭成员或亲属共同买一块耕地,土地可以按份私有,但不分割,共同出力、出籽种、收获平均分配。三是几户家族成员共同开垦家族或村寨公有土地,并通过削树尖、结茅草、垒石头、插竹签等方式将土地“号定”伙有。这种土地不能买卖,收获按户平均分配。[5] (P76-77)由此可见,当生产的发展没有提供个体与群体脱离的条件时,这种群体(包括家族)将继续发挥其历史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从生产组织形式来说,实际上是复归到了旧有形式,尽管可能是更高层次的复归。”[6] (P111)与此相适应,家族的复归也就有了可能和需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的相对落后,在生产经营中,单个家庭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寻求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在农村集体组织或生产经营支持机构无力提供这种帮助时,人们自然就求助最为便利、最值得信赖的家族这种非正式组织。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民族地区都存在普遍的社会互助,这种互助多集中在家事、急救和投资三大方面。(这与人类学者王铭铭在汉族社区美法村的调查情况相类似,但互助的程度和范围有差别。)家事包括家庭成员的生日庆典、祭祖、婚丧嫁娶等等,比一般的开支要多得多,常需要宴请宾客,因而可能出现互助借贷。急救包括伤病、自然灾害等,也引起社会互助。投资可分为生产性投资(包括教育投资)和造房等消费性投资,两者均需要大量的资金、劳力和其他资源,因而往往大量的社会关系会卷入以解决各种短缺问题,而这种社会互助往往在同一家族成员中最为普遍。
  第二,农村基层组织调控能力的弱化是村落家族复活的政治原因。
  村落家族势力的消长与社会体制的强弱密切相关,如果社会体制功能足够有力,能够渗透到村落共同体,村落家族的各项功能就会被削弱,反之,其功能就会强化。
  中国是一个超大型社会,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管理和统治这种超大型社会需要极高的成本和大量的消耗。在历史上,由于社会体制难以调动起足够的资源来实现全面的调控,对社会的调控能力往往呈出现以政治中心为轴心,逐级向外围递减的状态。与此相适应,治理方式也现出了“五服之制”,在边远的民族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方针,出现了“以夷治夷”、“羁縻”等政策,利用其原有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来实现统治和管理,而这种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有些是直接以家族为基础建立的,如川滇交界处的彝族的家支制;有些则与家族密切相关,如景颇族的山官制,是在氏族家长制(父系家族)瓦解过程中逐步演变形成的。
  解放后,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人民公社的建立,社会体制和法理权威有力地渗入到村落家族共同体,改造了原有的家族权威,削弱了家庭的生产职能,家族的基本功能也随之被削弱,村落家族的连带关系被人为切断,外化形态呈消解状态,但内在逻辑并未完全消除。只要条件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出现“回潮”和“复兴”。改革开放恰好提供了这种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农村中的许多权力归还给了社会,国家行政力量在农村大大弱化,乡村正式组织特别是部分村级正式组织也随之渐趋衰落,调控能力大为弱化,这种现象在民族地区农村更为突出,其原因在于:一是民族地区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即乡镇政府所辖人口虽然不多,但地域广、条件差,许多村落处在山高谷深、荒漠戈壁之中,交通不变,呈现出地域上的相对隔离性,加之村委会权威来源的缺失,出现了这些村落与国家政权体系的“双重隔离”——空间上、地域上的隔离与权力运行上的隔离,处在“山高皇帝远”的状态之中,从而导致了国家政权对农村各领域社会生活调控能力的弱化。二是在物质基础方面,民族地区农村普遍经济欠发达,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村民委员会可支配的资源甚少。以云南特有的人口不足十万的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和独龙族为例,其一半以上人口都处于绝对贫困状态,而其中的德昂族、怒族和独龙族三个民族整体上都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民委员会甚至还需向富裕农户借钱粮,以维持正常开销,故平时在工作中往往受制于这些富裕农户及其家族。可见,丧失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就丧失了其行动的能力和自主性。
  当正式的社会组织不能够为分散的农户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提供支持、服务、秩序等保障时,从非正式组织中寻求帮助也就势所必然。由于家族成员血缘关系上的亲近感,居住形式上的地缘性,生活方式上的相似性,生产活动上的一致性等特点,往往容易被组织起来。事实上,家族也被其成员当作了自助和自我保障的组织,承担了重要的功能。

第三,农民不断增长的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与滞后的文化建设之间的矛盾为家族势力的复兴提供了文化背景。
  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活意义之所系,是该民族情感和精神的家园,是民族认同和凝聚力的重要源泉。不同民族的文化均有其存在意义和价值。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把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片面当作“落后习俗”,当作与“社会主义内容不相符合”的东西,冠以“特殊论”、“民族落后论”等帽子横加批判。尤其是“大跃进”年代的“民族融合”风连带的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排斥,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随着对党的民族政策的全面破坏而带来的对民族文化的全面摧残,导致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全面衰退。尽管如此,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生产队是基本的生产组织单位。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一行动,这种制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除具有经济功能外,还发挥了信息传递、娱乐、文化沟通及心理调适平衡等功能。加之通过制度化方式对社会主义新文化在农村的传播,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族地区农民的文化生活和精神需求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广大农村工作也转移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但是,有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有些地方则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甚至温饱都未获解决,无力来搞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受教育水低等现象,有些少数民族的人均受教育年限仅为2-3年。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又流入城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素质的提高。此外,村中文化设施缺乏,加之上级组织的文化下乡活动较之以往大为减少,村委会又无力来开发足够的文化资源满足村民的需要。导致了农村文化生活单调、贫乏的状况。从心理的角度看,由于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快速变迁,社会要素的流动性大大加快,竞争的压力也日趋增大,农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人际交往、情感交流、信息分享和心理沟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不断向族人靠拢,投身家族活动,以求得精神依托,心理上的安宁和文化上的满足。

第四,中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改革开放的现实是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的外部条件。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多次的民族迁徙、流动、屯田、移民戍边,战争及各种原因,使我国的民族分布状况并非区划整齐、界线分明,而是形成了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格局。汉人大量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内,其居民遍布全国各地,“形成一个点线结合,东密西疏的网络,这个网络正是多元一体格局的骨架”。[7] (P29)这是中国各民族长期交往的结果。这种历史上形成的分布特点和居住格局有利于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往来,同时也有利于汉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渗透和影响。由于汉族社会中有相对成熟的家族文化,有较为完整和规范的族谱、族规、族训、族约、族庙等家族的外化形态,随着汉族地区家族势力的复兴,必然会影响、激发少数民族家族势力的复兴,改革开放的推进,为这种影响提供了现实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民族间的交往空前广泛和深入,在与“非我族类”者交往的过程中,一方面,民族自我意识不断觉醒和强化,利益感悟不断增加。其外在表现(指文化领域)就是要求抢救、保护和弘扬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持续衰退的民族传统文化,承认其价值。在此背景下,作为传统文化重要因子的家族及其文化受到鼓舞和激励,获得了复兴的动力。另一方面,在与他族分界,做出区分的同时,也在主动吸收、学习和借鉴他族的文化。在上述认同与分界、主动与被动相交织的过程中,家族文化作为一种潜在的资源被开发出来,为变动中的社会生活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民族地区村落家族的复兴是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形成的。这种复兴既带有与汉族地区相同的一般性表现,同时也有与之相异的特殊表现,体现出民族和区域的特点。但是,其复兴的根据和内在逻辑应该是一致的,都是现实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变迁的产物。由此之故,民族地区村落家族消解的力量也有赖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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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费孝通.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C]. 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