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米茄 浪琴 天梭:“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二讲成功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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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二讲成功在人大法学院举办——陈兴良教授主讲“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上传时间:2011-4-8浏览次数:1889字体大小:大 中 小 

2011年4月7日晚,“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二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0501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主办,受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会特别资助。担任本次论坛主讲人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陈教授以“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为题为到场师生作了一场精彩的讲演。

出席本次论坛的评论人和嘉宾有: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王世洲教授、车浩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倪业群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刘明祥教授、谢望原教授、田宏杰教授、冯军教授、王莹博士。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教授支持,教授在主题讲演之前,简要介绍了本次论坛活动的目的和论坛主办方的有关情况,强调“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的纯学术性,提倡学术争鸣,对陈兴良教授的学术贡献给予了高度赞誉。

接下来,陈兴良教授开始以“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为题做主题讲演。教授一开始就抛出了概念区分:构成要件论不同于犯罪构成论。构成要件论是由1906年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在其著作《犯罪论》中首先提出,教授认为刑法的当代史应当从贝林开始,贝林之前都应该称为刑法前史。而犯罪构成的概念是由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在其1947年出版的著作《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提出。在稍后的讲演中,教授一再强调贝林的构成要件论不同于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

教授首先介绍了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强调了构成要件论的定型化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认为贝林的构成要件论是由刑法分则罪状中规定的客观要件,而不是由总则描述。并以盗窃罪为例,认为具有定型化功能的那些要件,才能称之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轮廓。构成要件与其他要件之间是骨架与血肉的关系,构成要件是骨架,血肉依附于骨架,先有骨架后有血肉,构成要件对犯罪具有定型化机能。教授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认为从贝卡利亚到费尔巴哈这段时间都是罪刑法定原则思想理念阶段,罪刑法定只有到了贝林时期才真正在构成要件论中加以实现,构成要件论是这一原则的物质载体。而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论与贝林的构成要件论相比,已经丧失了定型化、人权保障机能,所以主张回到贝林。

第二部分,教授对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进行了述说和批判。将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和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进行比较,认为犯罪构成论强调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将总则和分则所有犯罪要件集合到一起,不同于贝林当初形成的构成要件论。特拉伊宁对贝林的批判是建立在对贝林理论的误解之上的。教授认为刑法分则条文中主要规定了罪的客观方面,仅有少部分主观因素,应该还原构成要件的本来含义,即只做客观的、形式的判断。指出特拉伊宁在其犯罪四要件理论体系中相互矛盾的地方:责任能力是不是犯罪构成因素,一般主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素,社会危害性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地位等。教授认为特拉伊宁之所以将上述问题搞混淆,是因为其混淆了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的概念,将构成要件替换成犯罪构成,从而使其变成了一个大筐,消解了构成要件论具有的定型化、人权保障两个大机能。提出特拉伊宁的3版《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的不断演变过程就是不断背离贝林构成要件论,不断形成目前苏俄的犯罪构成要件论歧路的过程。

最后,教授谈到了当下中国的选择问题。主张要回到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回归真实的构成要件中,回到问题的出发点,回到构成要件的童年时代,重新上路,重新摸索。当然教授也提到了西原春夫关于现代构成要件论的发展史也就是其不断崩溃史,构成要件不断附加了违法性认识,价值评价内容,不再客观的评价,认为随着新近的发展,贝林的构成要件论也已经经历了许多改变,从纯客观性、纯事实性的也开始加入实质判断,加入主观认识因素。构成要件越来越实质化,膨胀了很多,教授也担心这种膨胀会导致构成要件丧失其人权保障机能。提倡判断构成要件时应当遵循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老师主题发言结束后,在刘明祥教授的主持下,论坛进入现场提问和嘉宾评论环节。首先出场评论的是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教授先对陈兴良教授的主题演讲做了一番总结,认为教授演讲主体内容是对贝林构成要件论梳理,对特拉伊宁犯罪构成论批判,强调了构成要件的定型化、人权保障机能,主张回到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同时风趣的纠正了教授讲演中的几处瑕疵,认为可能不是特拉伊宁混淆了贝林的构成要件,或许是翻译的问题。认为教授没有讲清“回到贝林”是什么意思,怎么“回到过去”也没有明晰。稍后张教授抛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首先提及四要件体系本身问题,认为其不区分违法和责任,违法性判断是分裂的,将违法和责任要素放在一起,没有责任的体系地位,犯罪客体是一个没有要素的要件,无法认定。同时针对陈兴良教授反复强调的构成要件论的两大机能,教授认为这两大机能在构成要件中贯彻的并不彻底。定型化机能是条文本身还是自己解释理解后才能定型?教授以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为例,认为构成要件并不能做到真正定型。对于人权保障机能,教授认为也难以由构成要件独自承担,其并不能完全实现罪刑法定功能。同时还提到了构成要件的其他机能也不彻底,如类型化机能,违法性推定机能,故意的认识机能都不能很好的贯彻。

第二位发表评论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他一上场就提出,他以为老师讲“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会将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开始梳理,直到特拉伊宁结束,中间的所有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内容都会讲一遍,没料想教授只讲了这两个人。教授风趣的调侃到题目应该改为“构成要件论:贝林和特拉伊宁”。教授对特拉伊宁的理解不同于陈教授,教授认为特拉伊宁是一位值得尊敬的悲剧人物。他提到自费尔巴哈明晰罪刑法定原则之后,苏俄的塔甘采夫受其影响,将罪刑法定引入苏俄,后特拉伊宁受塔甘采夫影响,但当时那个时代背景下,在全盘否定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东西的意识形态下,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恰恰是努力向贝林靠拢,在事实中实现罪刑法定。最后,教授结合德国新近关于犯罪论的发展,认为中国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后来居上,不必回到贝林,毕竟贝林有些东西在现在看来已经不合时宜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也同意教授的看法。认为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其实在某些方面已经背离了费尔巴哈的罪刑法定思想,而塔甘采夫、特拉伊宁等人还是沿着费尔巴哈的老路走下去的,只不过是绕了一个大弯。既然贝林和特拉伊宁都拐了一个弯,何不直接回到费尔巴哈呢?教授还主张,我们要更加注意研究个罪罪状的科学、精细描述,不能太抽象,理论太抽象总会遇到适用问题。

第四位出场评论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谢望原教授,老师对陈兴良教授的主题演讲表达了谢意,认为贝林的理论值的肯定,但对特拉伊宁的批判教授不太同意。教授基本观点是中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论虽然存在问题,但可以不断完善,不必推倒重来。至于陈教授提到了目前四要件体系“潜藏着论为政治奴婢的危险”观点,老师认为有待商榷,并提出是否沦为政治奴婢不是仅仅犯罪论体系说了算,其与国家政治对法治的态度有关。至于在构成要件之外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问题,教授认为也是可以的。最后,教授主张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抛弃学术自卑感,不要认为国外理论都是好的。

在四位评论人发言之后,教授对有关内容做了简短回应:认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中间确实经历了犯罪论体系不断发展,尤其是威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提出之后,构成要件从客观事实,开始向规范论转变。同意一分为二的看特拉伊宁,肯定其在当时情况下对罪刑法定所作的坚持,同时其也犯下了很多混淆概念的低级错误,从而导致了目前混乱。对于谢教授提出的中国特色犯罪论体系,教授认为构成要件论和犯罪构成论是方法论工具问题,不同意去创造工具和方法,现成的方法只要经过精心选择加以利用就好,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在同学提问环节,参会同学积极提问,老师也都做了一一回应。当有同学提到“社会危害性”的体系地位问题时,老师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四要件之外的东西,可能挤压四要件判断的空间,造成对罪刑法定的冲击。构成要件最先要实现排除功能,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出去,不能使社会危害性成为随意出入人罪的借口。

在短暂学生提问环节之后,主持人刘明祥教授对各位评论人发言进行了适当总结,并请出第二阶段的首位评论人,北京大学的梁根林教授对本次论坛主题内容进行评论。教授认为犯罪论体系经历了一个“从一到三,再从三回到一”的过程,“三”不见得好,“一”也不见的差。“一”开始指费尔巴哈体系,他强调构成要件的总和,可谓一;李斯特是违法和有责的体系,是“二”;“三”是指贝林三阶层体系,从此构成要件具有了独立性;而后的发展将构成要件和违法统称为“不法”,而出现了不法和有责的“二”的体系;到雅克布斯,其认为“没有无责任的不法”,似乎又回到了“一”。到底“一”和“三”谁代表进步,教授认为不好判断。当今中国对特拉伊宁体系坚决拒绝,应当是“回望”贝林体系,而不是“回到”,教授也强调发挥后发优势,找到出发点后要超越贝林。针对陈兴良教授关于将社会危害性逐出犯罪论体系的提法,教授认为社会危害性也没有那么恶,要善待“社会危害性”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也没必要完全废除,可以改变其内涵,采用旧瓶装新酒的办法,将犯罪构成置换成三阶层体系,从而实现历史延续性。

周光权教授认为现在是回不到贝林体系去的,提出将贝林和特拉伊宁放在一起比较会犯方法论上的错误,中国自己的犯罪论体系是可以通过改造完成的。教授十分强调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关系,认为二者关系在犯罪论体系中十分重要。并以赌石为例,说明犯罪是无价值行为的判断需要经历两个阶段,首先要按照一定标准挑选一个石头,然后切割后才能具体判定石头有没有价值。而构成要件是挑石头的过程中需要的判断。具体切割,还得看具体罪状构成要素等内容和法官的判断。教授还表达了对张明楷教授提倡的违法+有责二阶层理论的一些看法。

最后出场评论的是冯军教授,老师十分认同陈兴良教授提到的构成要件的定型化功能,指出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石。并着重从归责理论、风险社会、规范论方面提到了对构成要件的改造和发展。主张要从规范的角度来理解构成要件。

在几位嘉宾评论结论之后,教授指出构成要件不仅仅是自身问题,要放在犯罪论体系中加以考虑才是全面的,今天只讨论的是该当性问题,构成要件只是犯罪三阶层体系的起点。

最后,主持人刘明祥教授对本次论坛讲演和发言做了精彩总结陈述,认为陈兴良教授的主张值得思考,几位嘉宾的点评也相当到位。同时,预告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三讲将于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由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主讲,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