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江南大酒店:央视解读天价过路费案:纠错态度影响司法公信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6:49:44

《新闻1+1》2011年12月16日完成台本

——公正,如何成为公开的正义?

(导视)

解说:

指控金额从368万多到49.23万,主犯从哥哥变成弟弟,惩罚从无期徒刑改为七年有期,天价过路费案再审,为什么现三大调整?

公诉人:

起诉书将其中的加收加罚的部分解除,认定基本推行费用49.23万元。

解说:

天价过路费案、平顶山9·8矿难案、河南瘦肉精案,备受关注的热点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究竟如何有机统一?

审判长:

被告人刘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刘襄:

如果能重新再来,我绝对不会做它,害了很多人。

解说:

公开纠正冤假错案,公开审理典型案件,公开面对社会监督,司法公信力如何在阳光下塑造?

《新闻1+1今》日关注:“公正,如何成为公开的正义?”。

主持人 劳春燕:

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新闻1+1》。

今天的节目要从天价过路费案说起,去年河南有一个天价过路费案是十分非常的轰动。河南农民时建锋因为是骗免了高达368万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了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来,当时是质疑声一片,主要的质疑点是有两个:

第一,怎么会有368万元高速公路的通行费费,也就是两辆车、4个检查站、一百多公里来回开,8个月时间,怎么会高速公路的通行费会高达368万元?

第二,当时时建锋是被判了一个无期徒刑,但是他自己说获利才不过是20万,那么这个量刑是不是重了呢?

来看一下当时媒体的一些标题,一起来感受一下舆论的氛围。

新华网,河南农民因为368万的过路费被判无期续,多疑点待查明。

偷逃过路费368万判无期,何尝不是大众的悲剧?

天价过路费提问中国公路管理,执法漏洞逼司机铤而走险。

人民网,人民时评:“天价过路费案,法官的公信力何在?”

就在一片质疑声当中,这个案件又有了戏剧性的变化。时建锋突然说,其实主犯不是他,他是替人顶包的,这个人是他的弟弟时军锋,所以这个案件又一次进入到重新侦查、重新审理的程序当中,终于在昨天再次开庭审理并且判决,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12月15日,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再次审理,一大早各路媒体记者和群众就赶到了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外。

李本扬 中央电视台记者:

此案的再审,今天上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举行,案件的焦点之争依然是过路费的金额问题。

解说:

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百万元,而法院认定的时建锋的犯罪事实是他购买的两部货车,通过悬挂假军牌的方式,自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在河南中原高速公路通行累计2360余次,骗民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多元。因为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先例。更重要的是时建锋称其8个月仅收入20多万元,与法院认定其偷逃过路费金额368万元存在巨大反差,社会各界随后纷纷对过路费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而当本案在昨天进行再次审理时,指控被告人的偷逃过路费金额,从一审时期的368万元变成了49.23万元,为什么前后两次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呢?

公诉人:

361.9万员当中包含超载计重加收通行费311万余元,起诉书将其中的加收加罚的部分解除,按照核准装备计算,认定基本通行费用49.23万元作为犯罪数额,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宜在刑事案件做重复评价;

第二,被告人骗敏通行费在主观上骗免的通行费而非惩罚的费用,将惩罚费用计算在内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行为人采取假冒军车的欺骗方法,其主观上是为了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获得财产性的利益。因为违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的数额,其主观上是不明知的。

解说:

除了指控金额,本案的主犯和量刑也发生了变化。一审判决后一个月,被告人时建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突然翻供,说两辆涉案车辆真正的车主是自己的弟弟时军锋。随即法院对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法院再审后认为,被告人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建锋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

审判长:

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解说:

历时一个上午,天价过路费的再审也告一段落,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指控金额不再是那个饱受争议的368万,主犯从哥哥变成弟弟,刑期也调整为有期徒刑七年。这三大变化连同检察官的解释都迅速被传播开来。天价过路费案所引起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同时也还有河南司法界。一起在媒体聚光灯下的案件,究竟该如何判得合法、合情、合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而在此之前,平顶山9·8矿难,河南法院首次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两名黑心矿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似的还有刘襄等非法制造销售瘦肉精案,刘襄也被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此,河南省高院院长表示:司法的精髓绝不是照搬条文,而必须关注民生,体察民意,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循天理、遵国法、顺民情,方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持人:

我们来概括一下,这次重审有一些什么样的变化。首先是主犯异人了,在去年的判决当中,主犯是哥哥时建锋,在这次重审之后,主犯变成了弟弟时军锋。同时量刑也变了,去年时建锋是被判无期徒刑,罚金二百万元。那么在重审的时候,他因为是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而弟弟时军锋因为是主犯,所以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为什么量刑会出现那么大的变化呢?这就要说到第三个非常大的变化,也就是指控的犯罪金额大幅度缩水,从原先的368万天价变成了现在的49.23万元,已经不能够用天价来形容了,只有不到当初的1/7。

我们也来看一下咱们国家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有一个什么样的规定,《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什么叫做诈骗数额巨大呢?也有一个详细的规定,标准是三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显然时家兄弟的涉案金额是满足这个标准的,所以照《刑法》第266条规定,就这样判了,判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这样的结果。大家刚才也看到了,为什么量刑有变化?这里的关键就是指控金额进行了大幅度缩水,从原来368万变成了现在49万,为什么指控金额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呢?再来听一下,河南省高院的副院长孙振民有什么样的说明。

(电话采访)

孙振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确实在之前的审理中,存在明显的问题。第一,它事实不清;第二,主犯都漏掉了;第三,认定数额不妥;第四,量刑不当。首先应该是依法处理,就从本案的提起再审,到相关法院和法官被问责,均是严格依照法定规定进行。从本案的判断后,社会各方的反映看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

在判这个案子的时候,是怎么来去考虑这种社会效果的一个考量呢?

孙振民:

首先是严格依法,同时要考虑社会效果。比如瘦肉精案件,瘦肉精是涉及到千家万户,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健康,涉及到每家每户,也是人民都关注的一个案件。在法律规范内,依法我们是从重处理了主犯,他的罪行严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也是民生的一个大案件,因此法院在处理要考虑社会各界的反响,当然首先是严格依法。

主持人:

说到案件的社会效果,这次也有媒体评论说,这个天价过路费案为什么发回重审呢?最关键还是因为它已经被放到聚光灯下,它是一个热点案件,他有社会的关注度,甚至还有人算了一笔账,算了这样的等式,公众舆论的价值等于398万减去49万,当然这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表达而已,如何来看待舆论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呢?我们马上来连线特约评论员王锡锌教授。

王教授,你好。对于这次天价过路费案的重申量刑,您是如何看待的?

王锡锌 特约评论员:

其实刚才包括短片里面,采访到河南司法界的这样一些同志,他们应该说得比较清楚了。我觉得这次的案件审理对基本的事实应该说有基本清楚的认定,而且在基本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更加准确地适用了法律。所以从法律效果上来说,如果能够将事实真正查清,比如说哥哥弟弟不要搞混,另外能够让事实中的核心部分,比如说核心数额到底怎么来界定,这些基本的事实清楚之后,当然在法律的适用上就可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的;另外一方面,如果说法律效果真正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它的社会效果自然地也就能够发挥出来。

主持人:

我也看到河南省高院的院长曾经有过这样的表示,他说司法的精髓绝对不是机械地照搬条文,而是关注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也要问一个问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不会有打架的时候?如何来保证司法独立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如何来进行有机协调和平衡,它的边界在哪里?

王锡锌:

任何国家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都会考虑法律的规则得到实现,同时也会考虑到社会对这种规则实行的认同程度,所以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一定就是一个我们特有的问题,但是就像河南高院的院长讲话中所强调的那样,他说法律的精髓其实是要注意到三个层面:

第一,天理;第二,国法;第三,民情。法律的效果如果得到实现的话,不应该与社会效果打架,否则的话就会说,好像老百姓反而都是不讲天理、不讲情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的确要注意,如果我们仅仅是关注民情,那么民情到底是什么,民情可能是有多种多样的舆论、多种多样的情绪,因此最终法院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还是会有一个取舍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要将国法、天理和民情真正地结合起来,老百姓或者说所有的人可能都会问一个问题,我怎么知道这样一种结合,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所以这个过程中要有两个关键因素,才能防止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打架,或者虽然没有打架,但是老百姓还是会觉得是一笔糊涂帐,两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充分说理。不是讲国法、天理和人情,三者怎么结合起来,如果能够有充分、细致、具体说明理由,这样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说理的过程和说理的本身充分对外部公开,如果讲的道理,而且道理本身又是对外公开的,那么我想很多时候这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就可以得到实现。

主持人:

要充分说理,而且能够充分公开透明,能够让大家监督,还有一点避免错判和误判,这恐怕维护司法公信力一个最最基本的要点。

说到这儿,再给大家看一个案子,就是去年十分著名的案子赵作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