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用艾草洗澡好吗:论国际贸易中标准问题的解决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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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12 作者:谢国旺 文章来源:华律网
一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问题实质上是贸易壁垒问题及其由标准不一而引起的出口障碍问题,所以,从一个国家来看也可以叫做外部问题和内部问题。
外部问题也即由标准而导致的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它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的制订或实施不当,而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任何货物从原材料、能源、设备到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制造加工环节,直到销售、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都会有复杂的技术性实体规则、标准与合格评定的程序性的要求。虽然这些规则、标准与程序对保证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以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都起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各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又往往被滥用,由此而成为在合法、合理外衣遮掩下的贸易保护。这种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巨大的障碍。
内部问题是由于出口国所采用的标准与进口国所采用的标准不一而造成的贸易障碍。在一国内部,由于经济体制、历史等原因而形成的与他国标准或国际标准不接轨,各国标准和技术法规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达到的水平各异,或虽然要求达到的水平相同但内容悬殊,往往达不到进口国相应要求,而造成贸易障碍。如涉及到家禽加工过程中的一项欧盟指令与美国标准不同,使美国家禽出口受阻。又如,在羽绒和羽绒制品的标准上,我国标准GBn290-89与美国的FTC不同使我国贸易受挫[1]。
二 WTO对标准问题的解决和实施中监督的失灵
一、WTO框架下对标准的规定及其原则
WTO并不像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那样负责制定标准,它解决标准问题的重点是规定标准的制定方式,标准的采用和实施,它要求各成员国不得使标准本身成为正常贸易的障碍[2]。在国际贸易中,经过GATT的努力用提高关税来限制对方贸易的壁垒已很难行得通。于是,很多国家就开始转向非关税壁垒。所谓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即不是通过征收关税,而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形成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其中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即是通过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法规、苛刻的标准与复杂的合格评定等,来限制进口商品。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技术壁垒更为隐蔽、更为复杂,以维护正当目标的名义,实行贸易保护。
为了发展国际贸易,有效控制贸易技术壁垒,减少因技术法规、产品标准与合格评定等问题上的过分差异而造成的不必要障碍,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WTO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在乌拉圭回合中,各谈判方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英文简称TBT,以下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又称标准守则,它对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须措施。《SPS协议》则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的措施,以便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动植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TBT协议》与《SPS协议》中赋予了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制定技术、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不适合其发展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他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二是《SPS协议》要求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援助以便加强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三是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延缓实施该协议的缓冲期。这种缓冲期给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时间去采纳国际标准或者是在科学的原则下去建立自己的SPS法规框架,在缓冲期内采取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SPS措施不受WTO规则的制约,SPS委员会可应要求给予更长的时间。
对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协议要求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标准的制定和通过应由成员方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关于标准的制订和执行的原则也必须满足合理性、统一性,其中包括按产品的性能要求来阐述标准的要求以不给国际贸易带来阻碍”的规则。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TBT协议》指出,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并且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作为制订技术法规的基础。为尽可能统一技术法规,在相应的国际化机构就各成员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
二、WTO在消除由标准问题引起的贸易壁垒的失灵
虽然世贸组织在消除由标准问题引起的贸易壁垒制定了有关规定,但并没有制定一套可用来消除壁垒的强有力的机制和措施,也没有制定一套可行的能成功使用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技术壁垒实际上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并促使国际贸易争端。
协定中的例外条款,即允许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给进口国采取变相贸易壁垒提供了借口。《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规定各缔约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用或实施限制性的措施,但又规定:“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可以例外;在《SPS协议》中,虽然规定各缔约方采取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只能以保护人类、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由,且不可对其他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并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但也规定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就允许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另一方面,世贸组织虽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因世贸组织的裁决只是要求,若一国不愿修改其法律、法规来贯彻裁决,那么该国的贸易伙伴就可依法在其它领域对该国采取报复措施而已。所以,该机制只是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准法律方法的综合性争端解决运作,远没达到有效解决争端的要求。
另外,世贸组织在监督和指导各成员方制定和实施贸易标准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根据《TBT协议》生效后对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第三年审议中也指出:该协议在实施和执行协议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或问题,如根据《TBT协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本协议对有关成员方生效后立即将现有的或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和管理而采用的措施通知该委员会”,但实际上只有1/3的成员方履行了此项义务;到1997年7月,世界上600多个标准机构中只有63个且仅来自46个成员方通告接受附件三—《关于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这对于拥有如此众多成员的世贸组织来说,显然不尽人意3。相反,各国却广泛运用协议中的“例外条款”大搞贸易限制。世贸组织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发生在美国与巴西、委内瑞拉之间的涉及环境问题的关于进口汽油标准的争执;在秘书处于1995年所收到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的通告中,大约45%的文件都是各国根据《TBT协议》所允许的为实现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保护环境等合法目标而制定的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综上所述,尽管世贸组织为消除由贸易标准而引发的贸易壁垒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制定了许多相关协议或协定,但实际上并不理想,很多的成员国并没遵守有关的规则,兑现各自的承诺;随着近年来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国际贸易中的标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欧盟推行欧洲标准,对内促进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对外则建起新的贸易保护障碍。同时,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承诺的过程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发展中国家在贸易纠纷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受害程度更大,而西方发达大国的则相反,贸易上承受力强,受损微乎其微,这种状况是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4。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世贸组织还探求和加强了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合作与协作,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以尽量避免已有的国际标准过时,或者大量新产品没有国际标准约束的局面;与国际环保组织合作,以协调发展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世界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健康之路;与世界劳工组织的合作以便实现提高劳工标准。总之,虽然世贸组织在解决标准问题上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但它所探索的路子说明了:国际合作是解决标准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三 标准在实施中的种种问题
一、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方面的技术壁垒状况
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广泛被用来设置技术壁垒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这是因为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往往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而且出口国难以达到5。其具体表现在:
第一,技术标准要求严格,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一些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制定出非常严格苛刻的标准。如欧共体的OKO一生态纺织品标准100中对服装和纺织品中的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高达PPb级,其中,对苯乙烯的要求是不超过5PPb,乙烯环乙烷不超过2PPb,但是,由于技术、经济、实验条件等原因,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6。如果让发展中国家达到此标准必定增加出口产品成本,降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就起到了技术壁垒的作用。
第二,技术标准、法规繁多,出口国无从下手。许多国家制定了严格而繁多的标准、法规,来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欧共体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
第三,精心设计标准,专门针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不乏这种实例。因为美国出口的果汁普遍含有葡萄糖这一添加剂,为了抵制美国货物,法国就禁止含有葡萄糖的果汁进口;英国的糖果普遍采用红霉素染色剂制造的,法国为了阻止英国糖果的进口就规定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为了限制意大利生产的从前往后开门的菲亚特500型的汽车,原西德曾制定过一部法律,禁止进口从前往后开车门的汽车,结果意大利就完全丧失了德国的市场;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美国,美国对土豆的标准规定有成熟性个头大小等指标,因为墨西哥要把土豆销往美国就的早点收获,否则容易腐烂,这样墨西哥的土豆就难以符合成熟性的要求。
第四,利用各国的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如法国规定纯毛的服装含毛率只需达到85%以上,而比利时规定的纯毛含毛率必须达到97%,联邦德国则要求达到99%,于是,德国出口时就选择对方的标准,进口时就选择自己的标准,这就使得法国的羊毛制品在德国和比利时就难以销售,在国际贸易中形成标准的畸形发展和极为不公平。
第五,在技术标准、法规的实施过程中设置障碍,限制外国产品进入。英国和日本之间的汽车贸易就是一例。在英国和日本的汽车技术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日本规定,英国销往日本的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英国则须雇日本雇员进行检修。日本的这种做法不仅费时费工,而且给日本设置障碍创造了条件,妨碍了英国小汽车进入日本市场。
总之,利用技术标准、法规而设置技术壁垒的方法多种多样,名目繁多,而引发的贸易问题越来越突出。
四 标准问题国际合作的基础和依据
一、国际标准化的进程
国际标准化是指跨洲际的多国参与的标准化活动。国际标准化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开展起来的。国际经济市场不断扩大而趋于一体。国际交往需要对语言、名词、术语、计量、图形符号、尺寸规格、技术要求等进行国际协调,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规范。随着国际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国际资金流动、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跨国公司等国际事务的发展,国际标准化工作得到广泛的、深入的、迅速的发展。
最早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是计量领域。在1800年,法国通过一项法案,规定10进米制为法定制度,其后在欧洲广泛采用,但其基本单位的精度成了重要问题。法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与各国联系,于1870年和1872年召开了两次国际会议,就米原器及其复制问题进行协商。1875年5月在巴黎召开了以法国为中心的外交会议,签订了《米制公约》,确定上述国际会议的规定开始生效。1889年,国际计量大会将“米”和“公斤”国际原器作为长度和质量标准采用。这就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开端。 由此可见标准化过程就是磋商和合作的过程。
与此同时,电工技术得到空前发展,电气工程师们意识到,现代世界中必须要有国际标准。1904年在美国举行的国际电气大会上提出:建议在电工领域里建立国际标准化机构。1906年6月在伦敦成立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负责电工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国际标准化的趋势势不可挡,电工只是标准化领域之一,其它领域特别是机械工程方面的国际标准化工作也急需开展。1946年10月14日联合国标准协调委员会在伦敦开会,有25个国家参加,考虑成立一个“旨在促进工业标准的国际协调和统一”的新的国际组织。讨论结果决定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 1947年2月该组织正式成立。
ISO成立时,IEC作为一个电气部门参加ISO,但在技术上、财政上仍保持其自主性。1976 年,ISO和IEC达成新的协议,IEC从ISO中分离出来,IEC成为法律上独立的国际团体。ISO 和IEC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他们同其它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由此可见,在标准化过程中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经验和基础。
二、国际合作的依据
《TBT协议》中体现着合作与磋商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协议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第二部分规定,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协调,各缔约方要尽可能参加相应国际标准的制订;第三部分即信息和协助部分,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机构,负责回答其他成员的合理询问,并提供已采用的和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文本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并应根据要求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和技术协助。第四部分即机构、磋商和解决争端部分规定TBT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就TBT协定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另外,虽然在制定标准和实施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但是《TBT协议》给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很大优惠政策,合作余地仍然很大。《TBT协议》在序言部份就强调了对发展中成员国优惠待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协议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法规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机构,合格评定体系等方面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TBT协议》还要求各成员应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时,审议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的制订这些标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各成员应确保其制订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些规定虽然只是一些倡议性的,但它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标准问题的合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三、新标准的普遍实施也是合作的结果
在当今国际贸易日趋快速发展的趋势下,随时都有可能产生新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往往会是一个标准的合作或承认的结果,而且会引发为更大的联合的趋势。如,德国进口商协会制订了《社会行为准则》,规定德国进口商应经过SA8000协会授权,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而该准则有可能被法国和荷兰的进口商协会所采用;继而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传统采购中国轻工业产品的贸易组织,也在讨论一项协议,要求将中国纺织服装、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虽然目前SA8000的冲击并没有引起国内绝大多数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专家认为,SA8000是继ISO9000、ISO14000 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标准[3]。虽然目前它只涉及人身权益以及与健康、安全、机会平等与核心要素有关的初始审核,但随着对其不断修订和完善,该标准最终可能发展成为一个覆盖道德、社会和环境等范围很广的标准,并有可能会转化为像ISO标准一样的真正国际性标准。
五 合作的内在动因
技术标准说到底是一种游戏规则,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标准就是无限商机。一些国家和地区先立足于国内标准,转而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从而最大限度的控制国际标准,也实现了本国标准的国际接轨。他们致力于ISO,IEC各种国际标中的制定,特别是修订,积极争取成大起草工作,以保证本国利益,将本国标准融入国际标准,并积极倡导在国际范围内使用, 这样就想当然的保护了自己的产品。所以,欧洲担任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ISO 和IEC 分别占到66%和54%,制定欧洲标准,并极力推荐给国际标准。美国稍微落后,所以对国际标准的提案却一直在增加,现在承担了通信与系统间的信息交换JTC1/SC6等利于的秘书处工作。总之,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已经使发达国家占领与保护市场的共同做法。
从组织来说,国际标准化组织现有技术委员会187个,分技术委员会552个。而我国仅承担其中1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和5个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而美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所属的17个分技术委员会中,就负责6个秘书处的工作。国际标准化组织举办的各种会议,中国代表参加的也很少,而且由于语言原因或不熟悉国际标准化规则,也只能当配角。另外,我国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美国政府每年仅对美国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院一个单位的拨款就达7亿美元。我国虽然每年都有增加但是仍然不到美国得十分之一8。
高新技术标准是当今技术标准争夺最为激烈的领域,也是我国最有希望实现跨越发展的领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大多数传统工业领域,已经失去了左右国际标准的机会。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则给我们提供了重新洗牌的机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时间,加强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作,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标准工作的问题,在高新技术等我国比较有优势的产业,迅速建立起有中国特色并和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
六 标准问题的解决
国际贸易中,标准问题虽然是有多种原因形成的,而且结果也很复杂,但是其解决方法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双边合作,二是加强多方位合作。国际贸易交易种类繁多,标准也数以万计,仅仅想通过标准化类解决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的,这就要通过双边合作来解决,这种解决方案直接而且结果有持续性,还能促进双方贸易的融合,增加友谊,推进双边全面解决标准问题。当然这种解决方案在《TBT协议》中已有倡议。如,它提倡在双方使用共同的国际标准,而且评估标准相同或类似的时候,鼓励进口方接受出口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此鼓励各方就此开展谈判。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国际贸易中,这种双边合作的解决方案也只能是权宜之计,因为它不符合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规律,所以,随着贸易的全球化发展,标准统一化必将是一种大趋势。
双边合作
双边合作是解决标准问题直接而有效的途径, 一个国家总有自己的贸易伙伴,而贸易伙伴的贸易不一定处在同一种水平上,采取的标准也有可能不一样,或高于国际水平,或低于国际水平,或者虽然标准所要求达到的水平是一样的,但是所采取的标准体系是不一样的,或者虽然与进口国采取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也是符合其用途的等等,再者,尽管国际标准得到了应该应用,但是不同的检验实践和认证活动仍然体现着其特权性,这无可避免地为出口商制造了障碍,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费用。这些就需要两国通过双边合作相互认证,相互承认对方的检验手段,检验方法,认证体系和检验结果,这种相互承认应该是长期的, 而且双方在制定标准和修改认证体系的时候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相互采纳对方的合理意见,友好磋商而不应造成歧视和壁垒,这样,双边的贸易就会稳定发展,最终成为长久的贸易伙伴.
标准问题的全方位合作
不管是技术标准还是管理标准,作为标准,最本质的是统一。没有统一,就没有所谓标准。统一标准是消除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也是发展现代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尺。一国采用统一标准不仅能有力缩短本国同其他国的距离,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是理顺一国标准体系的最好方法。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交叉界线不清,存在一些产品两套标准,几个部门重复管理的现象,有的甚至是矛盾的,企业无所适从。通过采用统一标准,我国的这种状况自然就会理顺。在标准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的也规定了成员方的既要协作也要尽量采取统一标准义务。 即:一、各国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二、如有必要自行制定标准,应该提前通知各方,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必要的修改;三、有关技术规章中要对来自各方的产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四、在双方使用共同的国际标准,而且评估标准相同或类似的时候,鼓励进口方接受出口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此鼓励各方就此开展谈判;五、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在实施协议、技术转让和适应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方面应给予特殊考虑。
(一)WTO与ISO的合作
长久以来,ISO一直把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作为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主要目标。WTO认识到国际标准在全球市场中的作用,ISO也非常重视加强与WTO的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ISO参加 WTO三个委员会的活动:TBT委员会、SPS委员会、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在第二次对WTO/TBT协议运作和执行情况进行每三年度的审议中,TBT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标准是《TBT协议》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协议的实施至关重要。审议还认为,所有的WTO成员都应该有机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这样才能全面地实现TBT协议促进贸易的目标。而且还要按照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程序而运作,为所有相关各方提供机会发表意见进而达到一致,就最可能制定出有效而符合全球实际的标准,从而利于实现TBT协议的目标。
(二)一国与ISO的合作与采用
标准问题对以国贸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每一个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产品能够很顺利地出口,即必须符合某些通行的标准。而这些方法之一就是与国际标准组织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ISO9000标准的产生给世界各地带来重要的发展变化,到目前为止,不做修改而直接采用ISO9000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至少有75个国家和地区;约有50个国家和地区,根据ISO9000标准开展了第三方评定和注册工作。
(三)标准组织间的合作
ISO一向重视加强与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和ITU(国际电信联盟)的合作关系,为建立统一有效的“国际标准化体系”协同行动。ISO和IEC政策方面的协调由ISO/IEC主席联合协调组(JPCG)承担。为了加强ISO、IEC和ITU之间的伙伴关系并提高到战略高度,三大标准化组织已经决定建立“世界标准合作(WSC)”机构,取代目前的JPCG。而WSC的主要职能将是:加强和发展基于自愿性协商一致的IEC、ISO、ITU国际标准体系;促进和增加基于协商一致的国际标准化在世界范围的可见度;解决有关三个组织技术工作合作的问题。ISO不断改善与其他标准制定机构的关系,减少标准制定的重复、避免同一产品或服务出现重复的国际标准。除了IEC和ITU这两个ISO的战略伙伴之外,ISO与其他的区域性标准制定机构,如:CEN、ECMA、UN/ECE,和国际性专业协会,如:CIE、IULTCS、IIW、IDF,以及美国的标准制定机构,如:API、ASTM、IEEE等在标准制定方面保持着伙伴关系。
这决不是简单的伙伴关系,而是包括制定和审批工作的费用分担、文件分配、标识、编号、标准维护以及每个伙伴机构的出版物和相关服务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
(四)标准的制定与相关组织的合作
近年来,随着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贸易对世界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环保与贸易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增长和社会问题的突出,社会上不断出现各种环保组织,和人道主义等组织,国际贸易逐渐同环境问题,劳工为题,人道主义标准问题,动植物问题的关系越来越近,所以形成了各国乃至世界标准组织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是必须考虑到这些组织的呼声9。所以,国际标准组织近年来,同世界劳工组织 ,环保等组织的合作关系越来越紧密,而同这些组织的合作也将使制定的标准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和可行性。
总之,标准问题的有效解决是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手段,使用统一标准是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加强标准问题的双边合作和国际合作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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