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胶时间长了还能吃吗:吴敏:公检法决不能异变成为“私检法”———天益:学习型社会领航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8:25:52
吴敏:公检法决不能异变成为“私检法”
● 吴敏
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分别承担着侦察、起诉、审判的职能,三者之间环环相扣、彼此配合、联系密切。因此,多年来人们一直习惯地简称他们为“公检法机关”或“公检法系统”。其实,这个称呼并不准确。公安机关在组织上隶属于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政府,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检察院、法院分别行使着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与政府是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共同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平级关系。显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三者的性质、职能和级别并不一样,不能将他们混淆和平列起来,更不能将他们当作是同一类国家机关或同一个组织系统。不过,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本文还是随大流地使用“公检法”这个称呼吧。 ( http://www.tecn.cn )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在刑事案件处理中所承担的职能,尽管有明确分工,形成了一种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他们处理刑事案件的根本目的均是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共秩序,不是为了调解公民之间的私人纠纷。当然,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有具体的受害人,处理刑事案件包含着维护受害人利益的性质,但公检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审判,本质上是一种维护国家、人民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犯罪分子给相关人员造成的生命、财产和精神损害,往往是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的方式来赔偿和解决的。再则,由于公检法机关侦察、起诉、审判刑事案件的行为具有明显、突出的强制性和暴力性,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公检法机关行使侦察、检察、审判权力的公务行为,我国法律作出了多方面的严格规范和限定,决不允许滥用和私用。 ( http://www.tecn.cn )
然而,近年来公检法机关的一些行为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忧虑和警惕——
去年秋天,“彭水诗案”曾轰动全国媒体。此案的大体情况是:2006年8月15日,平日里爱好舞文弄墨的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诗兴勃发,填了一首《沁园春 · 彭水》,艺术性地描写了该县几个轰动性的社会事件,并将其用短信和QQ转发给了一些朋友。尽管词句比较含蓄,没有指名道姓,但熟知彭水情况的人都能从中解读到对本县县委书记、县长等主要党政领导人的隐喻、蔑视和嘲讽。岂料,时隔半个月,县公安局警察突然搜查了秦中飞的办公室,将其书籍、电脑等翻了个底朝天,没收了他的手机和QQ号,随后又刑事拘留了他,以涉嫌诽谤本县主要领导人的罪名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 ( http://www.tecn.cn )
最近,各种媒体又在传播和热议另一宗“稷山文案”。此案的大体情况是:2006年4月上旬,稷山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和县委办公室干部南回荣将他们联合整理的一份文字材料,分别寄给了运城市委书记、市长和稷山县人大、政协、宣传部、县广播电视中心、财政局等局、办及各乡镇的负责人。这封材料的主要内容,是揭发本县县委书记李润山涉嫌以权谋私和个人生活腐化的问题。不料,在此文字材料刚刚寄出十来天的4月19日,稷山县公安局就将杨秦玉、南回荣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了。将近五个月后,躲藏在外的薛志敬也被稷山县公安机关抓捕。在薛志敬被抓捕之前,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稷山县法院根据县检察院的公诉,以“诽谤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另案处理的“诽谤罪”主谋薛志敬,在抓捕后被刑事拘留了几个月,接着就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正在等待着法院的刑事判决。 ( http://www.tecn.cn )
这两个案件,一个发生在重庆的彭水,一个发生在山西的稷山,一南一北,一“水”一“山”,既是一种巧合,又很有些代表性和典型意义。读到这两个案件时,我不禁联想起了几年前媒体报导的另一个案件:沈阳市的一个厅局级退休老干部,在本地多次检举市长慕绥新、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的腐败问题没有任何效果,反而受到种种压制和刁难,无奈之下只好到北京向有关部门继续投诉。不料,当他从北京返回沈阳时,刚下火车就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抓捕,被直接投进拘留所长期监禁,直到“慕马案”东窗事发之后才被释放出来。 ( http://www.tecn.cn )
当有人检举揭发党政主要领导人的某些问题时,当地公安机关便迅速、果断地重拳出击,对有关人员实施抓捕和迫害。媒体报导的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前些年,我的一个多年来在各方面表现均很优秀的朋友,曾向上级党委具名反映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胡作非为、以权谋私的问题。不料,该主要负责人毫发无损,仍然官运亨通,我的这位朋友却被公安机关莫须有地指控为“和美国特务机关有联系”,被公安机关以书面建议的形式撤销了他担任的党政领导职务和获得的多个荣誉称号。我这位朋友对公安机关的此种违法行为提出抗议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警察竟威胁说要将他送去“劳教”。 ( http://www.tecn.cn )
从一滴水可以看见太阳,从“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和沈阳一厅局级退休老干部因检举揭发“慕马”而遭抓捕案以及我那个朋友的遭遇可以看出,就某些地方的实际情况而言,公检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已经在暗暗地发生着某种程度的异变。这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不是在履行应有的社会公共职能了,而是成了当地党政主要领导人的私人“保镖”和“打手”;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公检法了,而是成了维护当地党政主要领导人个人利益的“私检法”。 ( http://www.tecn.cn )
当然,党政主要领导人也是国家公民,他们的法定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政主要领导人决不应该成为公检法机关特别眷顾和优惠的“特殊公民”,公检法机关更不应该为了维护、袒护党政主要领导人的私人利益和腐败行为而置法律于不顾,对检举揭发者滥加罪名、滥施暴力、滥行判决。一般干部群众以各种方式检举揭发党政主要领导人以权谋私和腐败等问题,是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的正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检举揭发即使有某些不实或不妥之处,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途径慎重地予以解决,决不能动辄就由公检法机关雷厉风行地实施国家暴力。正如“稷山文案”的辩护律师所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此案的嫌疑人真的犯了“诽谤罪”,也应该由被诽谤的稷山县委书记向法院提起自诉,怎么能由稷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呢?检察院岂能成为县委书记维护个人权利的“御用工具”?而且,在上述几起案件中,有关公检法机关侦察、起诉、审判的效率之高,同他们平日办理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拖拖拉拉的情况相比,真有天壤之别。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除了表明这些公检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异变成了“私检法”,具有明显的私人倾向性和私利驱动性,还能作出别的什么解释吗? ( http://www.tecn.cn )
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异变成了“私检法”,同现行政治体制和人事任免制度的弊端直接相关。现在,任免公检法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当地党政主要领导人的手里,法定的任免机关及其任免程序徒有虚名。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党政主要领导人的私人“保镖”和“打手”,不可避免地要对胆敢检举揭发党政主要领导人以权谋私和腐败问题者实施“专政”。显然,要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公检法异变成为“私检法”,必须对现行政治体制和人事任免制度进行根本改革,舍此之外别无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