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耳红枣燕窝的做法:不是随便的人,却随便干出不是人的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1:38:43

不是随便的人,却随便干出不是人的事?

不是随便的人,却随便干出不是人的事?第一个随便是指衣冠楚楚的站在阳光下的人,第二个随便是指利用特殊位置,阴暗角落里“随便”干出那些见不得人的事的衣冠禽兽??我父亲的案子,重庆法院是明显程序违法的,而程序违法就不能保正实体的公正!这个民事小案子打了十年的官司了,申诉人是‘脚杆跑断,累的吐血’到头来是一文不值?感觉象进了一个巨大的法律旋涡出来不了了?案情{实体是否公正}不去说了,回看这个如同旋涡的过程吧!叫人迷茫啊?想不通,2000年五月22日,我父亲曾德明在重庆永川法院以原告身份去开庭,法院把原被告安排在法院二楼的一办公室搞强制性的所谓‘调解’原告如果不调解,就面临拘留和罚款,不允许说话,搞到天黑,没办法只好在李长述法官起草的收具上违心的签字,把诉讼费929元作为陈有智的合伙经营亏损款.并作抵于[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的执行款,{同一合同,同一事情打的官司,只是原被告的位置调换了一下,不允许被告反诉,于是被告曾德明另外起诉,就产生以上一幕情景}事后没得调解书也没有判决书,我父亲曾德明不服,到处去申诉,永川法院见此后,写信到我家里,告知这个案子“重新交钱,重新开庭”于是同一案子和事由在永川法院开庭了,法官周敏听了被告陈有智得意洋洋对上次庭审中李法官如何搞的强制“调解”后,法官周敏就跑了。说“不关她的事”随后永川法院下裁定告之“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审一次,原告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起诉”曾不服要上诉重庆中级人民法院,永川法院为此做了曾德明的思想“工作”答应“公正处理这事”于是曾错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在永川法院搞了听证会,听证会后永川法院又下达“驳回通知书”曾德明不服,在多次向重庆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后,重庆中级法院答复“该案管辖权在永川”于是我父亲又拿起中级法院的信找永川法院申诉,永川法院口头答复“只有重新交钱,重新打了”于是曾德明又重新交了起诉费,那知事隔一天,法院的工作人员态度霸道,非退钱不可,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又给曾打来电话告之“中院在管这事”于是曾德明又去重庆开庭搞‘听证会”搞完了下来,慢长的等待后,重庆中院又下达“驳回通知书”于是曾德明又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院的李世平法官接待后答复“高院管不了,你去找中院”于是曾又找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就这样把人搞的精疲力尽了,重庆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研究,下达裁定书“时间长了,时效过了。。。。。。这次我于2009年12月29日到重庆高院申诉,目的就是找他们法院的人理论"年年申诉不停,为什么叫时效过期?"其实这就是重庆中级法院不愿意解决这个冤案的一个手段!让你继续去跑这申诉之路,如果你放弃了,那就面临真正的"时效过期"?在高级人民法院,接待的周法官不断的和你"鬼辩"几个小时,嘴巴都说干了,真是心里火星子冒啊!这次他们不再在"时效问题"上辩论了,转而一口咬定"调解"合法,包括重庆人大都这样想"赖"掉这个不公正.我再想辩驳一下他们的道理?姑且不谈你法院多次叫申诉人来就一个合同,同一事情反反复复开庭的问题了{明现司法程序违法}请问你重庆法院"一条裤子能不能两头都穿进一只脚?"陈有智和曾德明的合伙经营协议{由陈自己亲笔写的}当他就合同一事去法院告我父亲时,说是"经营结算"产生了债务{既拿一份同年4月份的借款作为同年5月份的合同结算依据}法院马上就支持了他的主张,我父亲也拿同一份合同起诉陈有智,法院就在一间办公室"调解"了,即然同一合同你法院都认定了是"经营结算"了,那就意味合同终结了嘛.那你法院怎么又搞了一个"调解"出来呢?反反复复的重复受理开庭,事后有裁定"只能审一次"可是是你法院通知我父亲来交钱重新搞的?这个不要脸了吗?一条裤子能不能两头都穿进一只脚?大家评?我是在记录申诉过程,这样便于早日得到解决。现在只有申诉了,但是案子中院不接,已经推到了高院。能否得到解决。这里面“空间太大”‘时间无期”走向网络也是无奈啊!按照申诉程序,我在裁定生效后两年内可以向原审的中级法院申诉的,也可以向高院和检查院申诉,除此没有别的办法啊?象中院这样,我也早预料不会接材料的,但是必需走这路啊,这是老百姓的"独木桥”难道拣块石头向天上扔?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