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奔驰cla260报价:关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05:43

 

关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 安排意见 

根据《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财政厅冀财建【2008】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安排意见如下:

一、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条件

三河市辖区内凡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在建(含扩建),2009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标准,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均属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1、新建或扩建场实际常年存栏不低于500头,其中能繁母猪不低于50头。生猪存栏以养殖档案为准,出栏以上年度本市检疫证明存根为准。

2、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场。

3、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养殖档案、防疫档案齐全,近半年有报检、检疫记录,猪佩戴耳标、有免疫证明。

4、申报的种猪场及生产商品仔猪的规模场必须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从省外引进种猪,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批,并持有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引进种猪须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附其《种畜禽合格证》及三代系谱。

6、能够达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标准(见附件2)。经过无公害认证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优先考虑。

7、近两年实施过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场原则上不再享受该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的用途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重点包括2009年前9个月新建或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补贴,良种引进补贴,防疫服务费用支出,支持发展猪肉生产、流通和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三、资金安排及建设内容

1、新建或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拟安排奖励资金455万元。根据我市养猪业实际情况,计划对10-20个新建、扩建规模场进行补贴,按照每场存栏及建设情况投资20-100万元,总投资455万元。主要包括:

(1)新建、扩建标准化猪舍;

(2)建兽医室、消毒通道、消毒池、隔离圈等防疫消毒设施,购买高压喷雾器、紫外线消毒灯、消毒垫等防疫消毒设备。

(3)粪污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建设净道污道、粪污存贮池、沼气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等。

(4)生猪养殖设备,主要包括猪栏、产床、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

2、良种引进,拟安排65万元奖励资金。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引进优良种猪,计划每头种公猪补贴1000元,每头种母猪补贴500元,总投资65万元。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猪、杜洛克、冀合白、斯格等优良种猪,适当兼顾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

3、防疫服务费用支出,拟安排6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包括:

(1)购置动物防检疫仪器设备,安排资金25万元。

(2)生猪疫病防控、疫情监测,安排资金20万元。

(3)生猪饲养管理、防疫灭病、标准化养殖、健康养殖、生猪改良等技术培训,安排资金20万元。

4、支持发展猪肉生产、流通和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拟安排奖励资金65万元。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研。3-4月份,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广泛开展生猪产业调研,掌握全市生猪发展现状、制约发展的瓶颈及养猪户的意愿。

(二)制定方案。5月份,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养猪业实际情况,制定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三)宣传发动。6月上旬,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召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安排会议,进行全市范围宣传发动。各镇开展本辖区宣传发动工作,全面公开政策内容,让养猪场(户)充分了解具体奖励政策。

(四)组织申报。6月上中旬,各镇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向畜牧水产局提出书面申请、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资质证明并附建场规划设计图、养殖场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建设实施。6-9月份,经财政、畜牧备案的场(户),在畜牧、财政部门指导下进行内容建设。

(六)组织验收。10-11月份,竣工猪场书面申请畜牧水产局和财政局验收。畜牧水产局和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地现场验收。

(七)资金发放。12月份,财政局会同畜牧水产局依据验收结果,将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公示后,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养殖场。

五、相关要求

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具体负责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严禁挤占、挪用或滞留奖励资金。发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罚并给予通报。

 

 

三河市财政局                三河市畜牧水产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具体说明

 

一、关于新建、扩建标准化猪场申报奖励资金的条件

1、在三河市辖区内,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在建(含扩建),截至2009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建场并投入使用。配套相应规模的种猪(公、母)舍、产房、保育舍和育肥猪舍。

2、新建或扩建场实际常年存栏不低于500头,其中能繁母猪不低于50头。生猪存栏以养殖档案为准,出栏以检疫证明存根为准。

3、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养殖档案、防疫档案齐全,猪佩戴耳标、有免疫证明,出栏有报检、检疫记录。

5、建成后达到规模化养猪场标准(附后)。

二、关于引进优良猪种申报奖励资金的条件

1、在三河市辖区内的种猪场或生产商品仔猪的规模场,须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

3、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养殖档案、防疫档案齐全,猪佩戴耳标、有免疫证明,出栏有报检、检疫记录。

4、粪污达标排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5、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期间引进规定名录的优良种猪。从省外引进种猪的,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批,并持有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引进种猪须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附其《种畜禽合格证》及三代系谱。

三、关于猪肉生产、流通、加工等方面贷款贴息申报奖励资金的条件

1、在三河市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场,须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2、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设备先进,实行封闭管理,废污物达标排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3、有健全的消毒、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活猪,按屠宰技术规程屠宰,主动接受检疫检验,积极开展产品质量自检,各项记录齐全。

4、自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日均屠宰量在200头以上,以产品检疫证明存根及相关记录为准。

5、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借贷付息活动,以银信系统借贷还息手续为准。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经过无公害认证、HACCP认证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优先考虑。

四、申报奖励资金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场向畜牧水产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2、书面申请(原件3份);

3、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原件3份);

4、场所地理方位图、建场规划设计图、各功能区布局图。地理方位图应标明详细地址、四周情况、距离或面积(原件3份);

5、养殖场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如租赁或承包合同等(复印件3份,验原件);

6、其它相关资质证明资料。

五、申报工作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部门现场查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资金补贴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附件2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并尽可能选择有林果园地、农田等配套、可实现农牧结合的场址。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医院、学校、公共水源地和居民区等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饲养工艺科学,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 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农牧结合管网系统和无害化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须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六)年出栏量在1000头以上规模的场(小区),需配备动物标识移动智能识读器或电脑等信息终端,具备网络月报告动物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能力。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猪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合理选择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或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对可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养殖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对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或园地消纳粪污地区, 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后,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

(二)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