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界养车费用:警察权与民众文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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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与民众文化心理

版次:RB17   版名:文化视点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12-16 作者:叶匡政 
    很多公共事件都活跃着警察的身影,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警察的历史和作为却不大关心。一般人多认为,警察的任务就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至于它是如何起源的、与社会和民众究竟有什么关联,多数人想得都很少。警察权力的变大,显然与民众的这种文化心理有关。

    先从警察的起源说起。过去读《尚书》,在《舜典》中,舜曾任命皋陶为司法官。舜称之“士”,郑玄的注释是“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可见,在遥远的部落时代,就很重视狱讼之事。因皋陶是史书记载的最早的司法官,所以古代他被视为狱神,司法界也将他视为中国司法的鼻祖。关于他的传说很多,相传他不仅辅佐过尧、舜、禹三代君王,中国最初的刑法和监狱都源自他的创造。在《舜典》中,舜对皋陶的职责说得也很清楚:“汝为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惟明克允。”这里的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和大辟,墨是在前额刻字涂墨,劓为割鼻,剕是砍脚,大辟为死刑。宫刑今人多懂,也就是司马迁所受之刑。可见那时刑法的残忍。为使民众戒畏,实施五刑所选择的地方也有不同,大刑在原野,中刑在市朝,小刑就在府堂,“五服三就”指的就是这个意思。“五度三居”则指五种流放之刑,根据罪行的轻重,需分别流放到四裔之外、九州之外和中国之外。既然有刑狱长官,肯定就有执行刑狱的下属,虽无名称,但他们肯定是中国最早的警察了。

    在部落时代,首领是民众共同推选的,所以民众的舆论监督有很大的威力。那时虽谈不上司法公正,但首领有罪,同样得接受处罚。《尚书》有篇《五子之歌》,讲的就是这个故事。说的是夏朝开国君王夏启之子太康,身为夏王,却不理政事,放纵享乐。一次到洛水南岸去打猎,竟然百日未归。于是后羿在民众无法忍受之时,据守黄河边不允许他返回。部落时代,个人离开部落很难生存,一旦被赶出本氏族,等于判了此人死刑。在远古中国,虽无对个人权利的约定,但首领显然也不具有超越民众的权力,人们依靠言论和习俗来维持部落的秩序。

    对“警察”一词的来源,国内有过很多考据文章。古书中常出现“警察”两字,但显然与今天的概念不同。这两字在儒家文献中被提到,指的是一个人在内心的警惕与省察。此外,也有用来指称外部的警戒与预防。如《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宋真宗的一份诏书就有这样的字句:“宜令有司量定聚会日数,禁其夜集,官吏严加警察。”针对的就是在法门寺的庙会,要求官员加强治安管理。有学者考证,认为警察有“擒奸捕盗,庇护部民”的含义,大概是在五代和宋时期。秦汉以后,虽有太尉、中尉等各种尉官,但由于那时行政与司法、军事与行政不分,所以军警也是不分家的。到辽代,才出现与“警察”相关的治安机关,当时叫“警巡院”,有警巡吏等职,身着特定制服,掌管狱讼、警巡之事,元代承袭了这一制度。这些机构虽有了警察的意思,但与现代警察制度仍有很多不同。

    看影视作品,很多人认为古代的捕快就是现今的警察,其实仍有很多不同。捕快是地方政府的衙役,过去所说的三班衙役,有皂班、快班和壮班。快班就是指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合称,除了捕拿盗匪和擒贼外,也负责破案和催交租税。记得张鸣写过文章,说捕快属“贱民”之业,一旦家族有人做了这个职业,三代不能参加科举。捕快在当时仍属于政府的行政人员。现代汉语中的“警察”一词,来自日语对拉丁语的翻译。明治维新时代,日本用汉字翻译了很多政治语汇,像总统、政治、总理、干部等。清末西学东进时,这种有中西风味的日式翻译也传到了中国。清末有了租界后,因租界地都有“巡捕”,所以清政府也建立了“巡警部”。辛亥革命后,中国才有了现代警察的概念,有了专事治安的警察和警察部门。

    中国当代警察的概念,主要还是来自西方。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是通行称谓。它起源于中世纪的法国,当时为维护封建领土的统治权及公共秩序,开始赋予警察以一般性的统治权。16世纪后,警察被人们用来指称用公权力维持一般社会秩序的职责。但随着国家内容的扩大,司法、军政、外交、财政等职能开始从警察概念中被抽离出去。近代国家,随着法治思想的普及,人权得到尊重,警察的权力被限定为只有保护民众权利和维持社会治安两大功能。中国当代的警察概念,基本沿用了这一法律认知,但仍要宽泛很多。它既包括刑事侦查权,可行使各类刑事强制手段;也有治安行政权,从治安拘留到劳动教养、从遣送上访到强制戒毒、从户籍管理到交通处罚等,多种刑事与行政权力集于一身。

    在各种公权力中,警察权对维护统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对民众的强制手段也最直接。所以,现代社会有一个基本常识,认为警察权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警察权越小,国家的法治程度越高,反之同样成立。这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所决定的。警察权扩张,公民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公民权得到保障,也会对警察权形成制约;假如警察权被滥用,就会导致公民权的缺失。虽说保持一定限度的警察权,是现代国家对实现法治社会的共识,但如果超越了某种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权的伤害与威胁。对警察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如何找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平衡点,并达成一种制度保障,也成为今天实现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现代民众之所以愿意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让渡给警察权,是因为警察权能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警察权存在的第一动因,只有把保障公民权作为确立警察权的核心,才可能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保障了公民权利,也就自然维护了社会秩序。也就是说要把维护社会秩序,看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结果,不能使两者对立起来。但在现实中,又并非如此。我们常常看到的是警察权对公民权的侵害。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事务中越来越多地依赖警察权,不仅使警察权凌驾于其他司法权力之上,更造成了民众与警察机关的对立。一旦民众合法权利受到警察权的侵害,也没有任何法律救济制度能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民众伸张正义成为可望不可及的事。迄今为止,警察因滥用职权而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例,还极为少见。这显然与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如何确立警察权行使的边界,不仅是规范现行警察体制的关键,也是民众探究中国警察文化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