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代思域说明书:官员免职为何竟如“带薪休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37:52

  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沿着出事→问责→冷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的不算完美但有惊无险的轨迹一路狂奔。民众对蛰伏一年即复出的官员虽然颇多微辞,无奈被一句“复出符合相关规定”回应给噎得无话可说。(12月14日《法制周末》)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其中四种情形要从重问责,两种情况从轻问责;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提出;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被去职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在当时,《暂行规定》中的这些内容,基本满足了“制度饥渴”的需要。

  但是从两年多来的落实情况看,上述《暂行规定》,与需要问责的复杂现实之间,还存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干部问责,一般情况下是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首先提出建议,而他们的建议,同样存在源泉与动力问题。比如,网上舆论,来信来访,是否为这些建议部门所重视?他们的建议,更多是看上级的脸色,还是看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与舆论导向?如果他们的价值观出现偏差,同样也会引发造成恶劣影响的“xx事件”,同样也应该被问责,但是《暂行规定》对此却没有规定。

  二是“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担任同级别职务”的规定,表面看,“一年之内”和“同级别”都是刚性指标,容易操作。但是,由于被问责官员的责任性质不一样,给群众带来的评价也不一样,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三种去职处分,力度也有差距,如果全部都按“一年之内”来套,未必科学。而“同级别”又未必有着同样的含金量,如果一个官员被问责免职,但是马上又被“降职使用”,但是被降的职务,比起原来的职务更“肥”,这样的问责,岂不会事与愿违?所以,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无论是否超过一年,无论是否官任同级,都需要履行一定的民主化程序。

  有了制度化问责 更要有高质量的问责。如何落实制度,需要对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对公众的置疑给出合情合理的解释。比如,“问责”仅仅是对一些恶劣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和官员本人的违纪、违法并不相同。而领导责任,有的是官员本人主导决策而直接造成恶性事件的重要领导责任,也有的只是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但缺乏组织协调导致恶性事件的一般领导责任,这就需要官方通过各种方式,向群众解释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具体理由,为群众释疑解惑。 (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