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ipo辅导名单:滨州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9:31:28

滨医行发〔201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经费与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在科研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应多种渠道积极争取,促进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与开支手续,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来源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经费;

(四)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五)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纵向经费是指上级各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到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或联合我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经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科研处宏观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报销;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在财务处均设有一个账号和经费本。

第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纵向立项课题,在上级资助经费下拨后,学校再分别按资助经费总额的100%、50%、30%给予经费匹配。对无资助项目,学校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九条  列入厅局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所资助的科研经费拨入我校财务账户后,按上级科研管理文件规定,学校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条  附属医院或非直属附属医院编制人员的立项课题匹配经费由附属医院或非直属附属医院匹配。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上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管理相关规定,具体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

1.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2.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等费用。

2.动力、能源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4.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5.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合作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学术刊物订阅费、论文版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

8.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四)其它费用

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完成科研课题必需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包括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学校鼓励科研经费用于仪器设备更新、实验材料及科研业务等支出。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和科研业务费等支出总比例不得低于科研总经费的85%。劳务费、咨询费等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科研总经费的15%。劳务费按规定由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经费报销时,报销单据须经财务处核算后,按学校规定的报销程序审批签字,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批签字权限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劳务费、咨询费等其它费用的支出从严控制,由科研处审批。对科研经费开支有异议的事项,科研处负责确认,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购置仪器、设备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单,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横向课题合同中规定需交付委托方仪器设备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

第十六条  科研合作经费的转入与转出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结题,由课题负责人提供结题报告,填写财务决算表,经财务处结算,审计处审核,报科研处。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相关信息,课题负责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对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账,经费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将科研课题节余经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若课题组提取科研经费结余奖,按下列比例提取:课题组节余奖励20%;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50%;学校科研发展基金30%。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调离我校或因故中止研究时,课题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填写《滨州医学院科研课题变更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监督,院(系)具体负责课题移交。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学校予以撤销课题,停止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除追回己拨课题经费外,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监督。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做到使用合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审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检查。科研处和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给予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