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kz2带电:马鞍山征迁拆违被指乱用“违法建设”_马鞍山吧_贴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2:42:09
马鞍山征迁拆违被指乱用“违法建设”

    中国百姓网马鞍山讯:近日,马鞍山市一民营企业向本网投诉称:马鞍山市在征迁拆违胡乱用“违法建设”给民营企业定性,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企业负责人也为此劳心伤神。

“违法建设”定义惹投诉

    2010年6月22日,马鞍山市花山区行政执法局给该市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下发了《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认定该厂的建设为违法建设,对此,诚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表示持异议。同时,在7月7日,该厂又收到了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局的拆迁通知,对此,该厂也同时持异议。

    据了解,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建设,当时是为了响应《马鞍山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基础上投资数万元建设了现在的企业,企业投入运营后,经营者辛辛苦苦的经营,并按章向当地政府缴纳税收,同时又招聘了多名当时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为马鞍山市的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

    2007年7月2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马政办(2007)52号《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和加快开发园区工业发展的通知》,马鞍山市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为相应全民创业的号召,又带动多人开展创业运动,又投入数千万元建设了多家企业,为发展马鞍山市地方经济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0年4月29日,马鞍山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发出文件,作出《关于本次征迁拆违攻坚战中集体土地上非住宅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按照这个文件,规定了以2005年卫星航拍图作为处理违法建设的依据。

    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本网:地方政府认定我厂为违法建设的依据是2005年的卫星航拍图,我们对此提出质疑:为什么只参照2005年的卫星航拍图?卫星航拍从2003年就有,你们为什么不以2003年或者2006年的航拍图作为所谓的违法建设认定的依据?如果依照43号令征用土地,那么就应该按照2009年的卫星航拍图。所以说,政府作出违法建设依据不能让企业信服。

律师:“违法建设”认定于法无据

    城东金属公司负责人说:几年前,也就是丁海中任马鞍山市市委书记的时候,马鞍山市就开展过违法建设的拆除运动,也没有被列入违法建设,也没有被告知系违法建设,现在何来我厂违法建设的说法?

    对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本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要弄清违法建设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也称为诉讼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地方政府在二年内没有发现当事人(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应当不予处罚。

披露:名为“违法建设”实为开发商征地

    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我们企业已经建设多年,如果说我们企业的建设为违法建设,那么我们想问:为什么这么多年你们没有对我们企业的建设作出违法建设的认定?难道说我们企业建设这么多年你们政府不知道吗?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知道违法行为存在的,而不去依法处理的,是行政不作为,既然这么多年你们都没有对我厂作出任何违法建设的认定,就说明我厂建设的存在是经过你们政府默许的。现在你们地方政府说我厂是违法建设,你们的目的不是拆除违法建设,而是假借拆违,实则是为了给绿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用土地上节省成本,也为你们地方政府在征迁上节省费用。

花山区政府拆迁的种种表现

    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本网:政府在要拆迁我厂的房子前,马鞍山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供电部门强行剪断了我厂的供电电源。导致二名值班上班期间中暑。不仅如此,政府给我厂只给60%的补助,为什么?60%的补偿依据在哪里呢?在同一块土地上,同样的用地手续,为什么有的补偿了398万?难道政府可以随意说谁违章就违章吗?同是历史遗留问题,为什么不能同等对待?为什么听话的就多给补助,不听话的少给补助或者不给补助。要知道,不听话是有原因的,作为人民政府,你可要讲理啊,你们可不要和老百姓玩权大于法的游戏。

本网:政府应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针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政府给企业定性“违法建设”的问题,本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按照规定,认定“违法建设”的主体应该是规划部门,应由规划部门给“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违法建设告知书》,而不应该是区行政执法局。花山区执法局下发《违法建设告知书》系行政越位。行政执法局只有处罚执行权。

   征用企业范围内土地是违法征用。律师说:违法征用的前提是政府征用土地必须先有用地批文,此次,花山区政府征用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土地是给绿地房地产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商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的有关程序,而这些,政府没有这么做,而是采取了以政令替代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关于马鞍山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合法性的问题。据了解,马鞍山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是个临时性机构,是没有经过上级编办认可的临时性机构。律师说:依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没有经过批准设立的机构为非法机构,而非法机构是不能下发文件的,它下发的文件是不被法律上所认可。这也是基本常识问题。而作为马鞍山市的有关领导是应当熟知这项规定的。马征(2010)16号就是很好的个范例。

    城东金属构建有限公司负责人最后说:我们希望政府要我们做一个合法的企业的同时,自身也应该遵纪守法。我们希望政府在此次征迁中给我们企业以合理的国民待遇,在拆迁我们企业的同时,给我们安排一个合理的去处,以解决我们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靠野蛮的征迁方式以及不管我们死活的做法,我们是不会接受的。出处:中国百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