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1 pro eui:农村村级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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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级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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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纪发〔2008〕9号   关于转发《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农村村级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区人武部、区委各部、办、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工委、党委(党组)、纪工委、纪委(纪检组)、监察科(室),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监察科(室),各人民团体:     经区纪委常委会同意,现将《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农村村级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区纪委党风室联系。                               2008年10月6日       武纪发〔2008〕9号    


关于印发《关于农村村级组织党员干部 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纪工委:     现将《关于农村村级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8年9月23日   关于农村村级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 若 干规 定       为增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止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和不廉洁行为发生,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06〕27号)有关精神,现就农村村级组织(含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和国有农场大队)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问题重申和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得违反规定借村务或其他公务为由,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以学习考察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严禁侵害集体利益。不得侵占、私分集体资产、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把集体的资金、物品挪归个人使用;不得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违规操作,滥用权力;不得用公款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加重农民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集资或摊派村务费用;不得借为群众办事之名,吃拿卡要;不得借婚丧嫁娶等敛财。     四、严禁以权谋私。不得违反公开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在新农村建设和公务用品采购中搞暗箱操作,借机收取“回扣”或其他名义的好处费。     五、严禁利用职权优亲厚友。不得在建设工程发包、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救济救灾款物发放和村办企业、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拍卖等方面,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为本人或亲友搞特殊化。     六、严禁搞家族宗派势力。不得以家族势力干扰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不得以家族势力影响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     七、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出让、使用国家和集体土地;不得违法建私房,或参与、支持、纵容、包庇亲友和其他人员违法建私房。     八、严禁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不得参加封建迷信和法律禁止的邪教组织活动,不得怂恿或支持村民参加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九、严禁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参加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严重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不得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十、严禁个人独断专权。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得违反村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涉及集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不得以村“两委会”的名义作出决定。     违反本规定的农村村级组织党员干部,由上级党组织视情节依照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违反规定取得的经济利益,要作出责令退还、追缴、没收等相应处理。     主题词:廉洁自律 村级组织 党员干部 规定 通知 中共汉南区纪委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