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前台充值有发票吗:构建支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 — 中国生物能源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0:14:31
构建支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作者:傅志华 …  文章来源:中国生物能源网 更新时间:2008-3-10 16:07:25 浏览:    内容提要: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具有能源替代、环保、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多重效应。在我国,不仅具有广泛的生物质能源资源优势,而且开发生物质能源的相关技术条件和法律环境也已经具备。然而,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面临着技术研发费用成本高、投资风险大和能源使用价格高等市场障碍,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离不开政府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这也是国外开发生物质能源的重要经验。本文基于上述分析,初步提出了政府支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政策思路,特别是提出了相关的财税政策措施。

  一、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具有多重效应

  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引入关注的“三农”问题和能源、环境问题等直接相关,具有能源替代、环境保护、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多重效应。

  (一)能源替代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2004年我国一次能源产量达到18.45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19.7亿吨标准煤,2005年首次超过20亿吨标准煤。我国也是化石能源非常短缺的国家。人均煤炭资源约90吨,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5.4%;人均石油可采储量2.6吨,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1.1%,2004年石油进口依赖度达40%;人均可开采天然气1074立方米,为世界平均值的4.3%。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需求将大幅度上升。根据近几年国民经济的发展态势,预计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能源需求总量将达到30亿—36亿吨标准煤,未来15年面临着严峻的能源问题。

  同时,近年来农村居民生活用能的消费总量不断增加,对商品能源的需求增长尤为迅速。据农业部统计,2004年我国农村地区生活用能消费总量为4.79亿吨标准煤。与1980年相比,增加了3.65%,年均增长率为2.57%,呈稳步增长态势。其中,商品能源为2.09亿吨标准煤,占农村生活用能消费总量的43.62%;与1980年相比,商品能源增加了4.1倍。随着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品种逐步向商品化、优质化的方向发展。这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农村居民对商品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国家能源供应短缺之间的矛盾。

  (二)应对气候变暖、改善环境的有效举措。

  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由于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煤炭使用过程产生的污染是我国最大的环境问题,废气排放中约90%的SO2、85%的C02和67%的N02,以及80%的烟尘都是由燃煤造成的。另外,能源在开采、炼制及供应过程中,也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矸石、腐蚀性水、煤泥、灰渣和飞灰等。2004年我国燃煤SO2排放量约2000万吨,居世界第一,由此造成的酸雨面积已超过国土面积的40%;CO2排放量达到46亿吨,居世界第二。煤炭的大规模使用不仅对中国乃至对全球的环境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虽然现阶段我国农村能源供需矛盾基本得到了改善,但距离小康水平的能源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用能中约50%仍然依靠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直接燃烧提供,优质能源的比例很低,能源结构极不合理。这种落后的用能方式严重地污染了室内外空气质量,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影响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度依赖秸秆、薪柴还造成森林等生态林草植被资源的破坏,严重威胁生态环境,秸秆中氮、磷、钾等元素有机质难以还田,也降低了土壤肥力。此外,我国还有约2万个村、800多万户、约3000万人没有电力供应,还处于刀耕火种的状态,远离现代文明。

  如果农村生活用能能够做到自给,不仅将改善农村生活质量,而且将有力缓解我国能源紧张局面,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能源系统,为我国和世界作出巨大贡献。开发和利用农村生物质能,将会让广大的农村居民使用上清洁能源,有利于改善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偏远地区居民基本电力供应。开发和利用农村生物质能,解决农民生活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不仅促进退耕还林,减少对森林等植被资源的破坏,保护粗饲料和有机肥资源,增加秸秆还田,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而且有助于有效处理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避免农村环境污染,促进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改善了农村卫生状况,实现农村地区改善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三)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村收入的现实途径。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随着农村居民生活用能向商品能源的转变,将需要大量的能源,这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现代化程度不高,交通不发达,而优质能源的供应需要建设大量的基础设施,成本很高。农村生物质资源比较分散、廉价和易得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发展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能够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农村生物质资源,生产优质廉价的绿色能源,满足农村生活用能及偏远地区的用电,既节省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满足农村能源供应的需求,又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为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契机。

  发展农村生物质能产业主要基于当地资源和人力物力,通过发展“能源农牧业”,将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变废为宝,可为农村开辟新的经济发展渠道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地促进农村增收。因为农村生物质能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发展能源农牧业,促进农民就业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对于农民脱贫致富,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不仅造福当代,而且殷泽子孙。

  (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综合性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时期中央统筹城乡、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开发和利用农村生物质能,可以大为改善农村居民居家环境和卫生状况,使农村妇女从繁重的烟熏火燎的劳动中解放出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支持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建设。

       二、我国大力开发农村生物质能源的条件已经具备

  (一)我国农村生物质能源潜力巨大。

  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具有可再生和环境友好的双重属性。我国农村生物质能转化利用技术主要包括将农村生物质进行直接燃烧、气化、压缩成型、厌氧发酵等,可转化为二次能源,分别为热量或电力、压缩成型燃料、液体燃料(生物柴油、生物原油等)和气体燃料(生物质燃气、沼气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生物质能资源品种多、数量大而且分布广,每年产生农作物秸秆6亿多吨,农产品加工业废弃物(包括稻壳、玉米芯、花生壳、甘蔗渣等)超过1亿吨;畜禽粪便以及农产品加工业有机废水约18亿余吨,理论上可以生产沼气超过700亿立方米;另有用于开发能源作物的边际土地16.57亿亩,其中荒草地资源7.4亿亩,盐碱荒地1.5亿亩。

  (二)相关技术条件基本成熟。

  我国在农村生物质直接燃烧供热技术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截至2004年底,我国农村地区已累计推广省柴节煤炉灶1.90亿户,其中商品灶为4650万户,省柴灶的热效率提高1倍以上,极大缓解了农村能源短缺的紧张局面,省柴节煤炉灶普及率达到70%以上。我国生物质燃烧发电也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主要集中在南方地区许多糖厂利用甘蔗渣发电。广东和广西两省共有小型发电机组300余台,总装机容量800MW,云南省也有一些甘蔗渣电厂。此外,我国第一批秸秆生物燃烧发电厂将在河北省石家庄晋州市和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建设。

  沼气技术开发近年来在国内迅速发展起来,以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和小型能源—生态组合技术为代表。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了组合太阳能、沼气等多种技术而形成了小规模庭院式的能源—生态组合技术。以“四位一体”、“三位一体”等模式为主,组合了厌氧消化的沼气技术和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充分利用农村生物质能。2004年,户用沼气池新增280万户,累计达1541万户,总产气量达55.68亿立方米,每年可替代800多万吨秸秆和薪柴,相当于420多万吨标准煤。同时,建成畜禽养殖场粪尿无害化处理工程2676处,城镇生活污水净化系统13.7万处。我国各省区市和90%以上县的农业主管部门设有农村能源管理及推广机构,人员超过5万人,负责沼气建设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技术推广及培训服务,有15万多名农民技术员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50多家企业生产沼气配套产品,年生产能力达到500万套。
  我国已经颁布了《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两项产品国家标准。原国家计委批准四个示范工程,分别在黑龙江(年产10万吨)、吉林(年产30万吨)、河南(年产30万吨)和安徽(年产36万吨)4省进行示范,以陈化粮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并由石油部门合成车用乙醇汽油在当地加油站试点销售。自2002年6月30日起,开展了为期1年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并将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山东、河北和江苏4省的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截至2005年底,这些地区已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由于我国的粮食安全与能源安全同样严重,我国政府强调“十一五”计划期间开始,鼓励利用非粮食原料生产生物质液体燃料,逐步减少和替代化石资源的过量开发。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闲置荒地与大片盐碱地种植能源作物,开发生物质液体燃料资源的源泉。

  (三)法制和规划逐步完善。

  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是我国农村发展长期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高度重视。早在1995年,我国政府就在其《第九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1996—2000)及2010年远景规划》中规定,要“积极发展新能源,改善中国的能源结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并强调了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也规定,“政府鼓励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我国政府还颁发了相应政策,实施了有关规划和项目,包括《中国21世纪议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1996—2000年发展与2010年目标指导纲要》、《可再生能源五年发展计划》、《可再生能源法》、“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利用亚行贷款中国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Agrowastes Project)”等,支持了农村生物质能的发展。

  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可再生能源法》,并已于2006年1月起生效。《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发展中的地位,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可再生能源法》支持和鼓励农村生物质能的发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鼓励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等;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此外,《可再生能源法》还提供了有关优惠支持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适时通过和实施,向国际社会宣示了我国走能源清洁发展道路的决心,将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制保障,有利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实现能源供应多元化,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改善生态和环境状况。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农村生物质能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三、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
  (一)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的公共产品特征明显。

  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特性:在社会、环境和生态方面具有正的外部性,需要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

  (二)农村生物质能源开发的困难和阻力。

  制约我国农村生物质能发展的主要障碍包括信息、认知、市场、融资、政策等几个方面。

  1.信息障碍:我国幅员辽阔,地域、资源复杂,农村经济状况参差不齐。目前缺乏对农村生物质能源资源可利用性的详细研究,如农村生物质能资源种类、分布、可获得量、经济资源量和开发潜力等。农村生物质可获得资源量,实际上与农民能源消费行为是密切相关的,必须深入农村细心调查,才能获得完整、准确的资料。另外,缺乏对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适应性的详细分析,如对农村生物质能各种利用方式的技术、经济、环境等的详细评价,对不同地域、不同用户、不同资源条件和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技术适应性,尤其是发展农村生物质能的障碍等了解不清楚。

  2.认知障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农村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予以极大关注和实质性支持,贯彻实施“开发与节约并举,目前以节约为主”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农村能源建设方针政策,收到一定收效。但对前期20余年来,我国农村能源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系统全面总结不足。公众对开发利用农村生物质能的意义关注不够,认为开发利用农村生物质能仅仅是农民的事情,与己无关,没有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局面。某些地方政府认识存在误区,对如何开发利用农村生物质能知之甚少,没有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某些部门仅强调本身利益,只推广少数几种技术,而对其他有用技术却视而不见;某些利益集团采取了实用主义,对其自己有利的推广,无利的则不推广。

  3.市场障碍:虽然我国的农村沼气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但对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还缺乏组织、收集以及服务体系,这阻碍了生物质能在我国农村的推广应用。另外,生物质能的高成本、高价格是制约其技术商业化和推广应用的最大障碍。与同类技术相比,农村生物质能的初始生产成本比购买化石燃料高得多。例如,在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即使国家给予补贴也无法承受建设沼气池的费用,造成了能源短缺和生态恶化的恶性循环局面。农业产品低价,能源原料便宜,而能源转化所需技术、材料昂贵。在目前定价机制下,生物质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无法体现出来,结果是我国农民在为全人类作贡献的同时却承受着相关生产资料高价格的困扰。

  4.融资障碍: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资与融资机制,制约了农村生物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例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等,初始投资高,如果没有稳定的投融资渠道给以支持,并通过优惠的投融资政策来降低成本,仅依靠业主的力量则无法建成,即使是建成也难以为继。建立相应的投融资机制是生物质能技术产业化的一个必要条件。


5.政策障碍:《可再生能源法》虽然已经生效,但仅出台《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还缺乏其他方面的实施细则,尤其没有针对农村、农民的优惠扶持政策,影响了农民利用生物质能的积极性。农村生物质能产业是有巨大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弱势产业。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支持是农村生物质能产业发育初期的原始动力。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村生物质能的发展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如投融资、税收、补贴和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我国农村生物质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今后5—15年能否出现突破性发展,形成规模效益,关键就在于政策的支持。国内外有关机构已经对我国农村生物质能发展状况进行了一些研究,初步的分析表明,农村生物质能在我国发展潜力非常巨大。但目前的研究大多比较泛泛,不够深入,而且有的已时过境迁,对当前我国发展农村生物质能的具体指导性不强,导致目前难以提出具体的农村生物质能发展战略、规划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三)国外经验:政府对发展生物质能源的引导和政策支持。

  生物质能源项目对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与传统能源的项目相比,生物质能源投资项目前期资本投入高,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往往不能给企业带来眼前的利益,在形成一定规模的成熟市场之前又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金融机构往往将生物质能源项目视为“高风险”项目而“慎贷”、“惜贷”。上述的这些特点,制约了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投资者对生物质能源项目的积极性,要大力推进其发展,政府必须进行干预(包括公共财政的必要支持)。

  从国外经验看,政府的政策干预措施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而且往往因国别不同而异,但其主要手段都是建立有利于生物质能源长期发展的税收优惠和价格支持机制、投融资支持机制,使企业投资具有盈利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从而能够得到投资者与消费者的青睐,形成中长期稳定增长的市场,而这反过来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易于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融资机会。

  在连接企业界、资本市场、消费者的“市场链条”中,政府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建立恰当的政策框架,解决“外部性”问题,才能使可持续能源“赢得市场”——获得愿意使用并为之付费的消费者、愿意为之投资的企业与愿意为之融资的消费的“边缘”走向“主流”。国外促进生物质能源投融资的具体做法:






  1.通过法律、政策与规则,引导公众意识。总结各国近年来走过的生物质能源发展之路可看出,政府必要干预首先体现在建立一个有利于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公共政策与法律框架体系。通过立法、制定规划及加强宣传,形成公众支持的气氛,从而引领市场需求、创造投资商机。如美国1975年颁布了《能源政策法》,1979年颁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法》,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依法进行能源开发、投资、生产与消费各环节的管理。自1998年京都会议以来,多数国家都加大了对发展生物质能源的重视程度,将提倡开发生物质能源作为解决当前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发展可持续能源的具体战略目标。如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制定规划,提出了利用30年左右时间发展生物质能源技术来取代核电技术的战略目标。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公众意识,使公众普遍接受对环境有益的“绿色能源”技术,对于促进可持续能源产业逐渐“形成气候”,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众的认可、认同是企业界发展可持续能源技术的强大动力。在纽约、伦敦等主要国际股票市场上生物质能源技术产业长期以来都是绩优股,就说明了唤起公众能源环保意识的重要。

  2.政府投资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促进生物质能源技术的产业化。生物质能源关键技术研发,一般是以政府公共部门的先期投入为引导,通过产业界、企业界的“随后跟进”,快速实现技术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公、私部门的合作是关键。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加强公共部门研究机构与私营企业界之间的合作,实现“共担风险、共享成果”,有效带动了企业界投资“绿色产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加速了关键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程。

  3.采取各种财税鼓励和市场规制手段,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生物质能源的投资。各国政府鼓励、引导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公共政策措施,都遵循“基于市场”的原则,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即主要通过采取各种财税激励与市场规制的措施,一方面降低生物质能源的投资成本与进入门槛,另一方面提高“高污染”与“高能耗”项目的投资成本与进入门槛,通过改变市场的政策参数,引导市场主体的投资从使用高能耗、高二氧化碳排放的技术转向使用低能耗、有益环保的生物质清洁能源技术。生物质清洁能源技术在开发初期,往往会面临市场份额小、生产规模小而交易成本高、投资风险高等市场进入障碍,各国政府都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财政鼓励性措施,如财政资助、税收减免、投资补贴、提供无息、贴息贷款、加速折旧和提供奖励等,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技术,使用清洁、可持续能源。此外,通过能源标识、能耗标准的设立,规定企业排污限量等市场规制措施以及引入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强行淘汰”能耗、污染方面超标的技术与产品,并迫使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来降低能耗与污染。政府公共政策的恰当引导,能使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动机的企业,把发展生物质清洁能源技术作为其“理性选译”。如欧洲各国通过对汽油课以重税,有效地控制了汽车量的增长及由此带来的污染问题;美国通过“能源之星”计划,鼓励企业不断开发能源效率方面的先进产品,都是政府运用恰当的公共政策成功干预引导市场的例子。

  4.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推动生物质能源产品市场发展。政府部门提倡使用清洁能源设施等采购支持举措,对于创造生物质能源市场需求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因此,许多国家政府(如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都在积极推行政府生物质清洁能源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表率作用:如规定政府机构的能耗目标、在国家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的认证标准与等级、定期公布清洁能源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指南以及加强政府机构的能源审计等。

  5.建立有利于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投融资机制。生物质能源项目与传统能源项目相比,往往位于不同的产品生命周期,涉及不同的技术,面对不同的市场,因此从融资角度看,需要与之相匹配、相适应的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手段以及融资的新思路等。根据欧美各国的经验,要解决生物质能源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让这类项目具有市场营利性、稳定性可预见性,使投资者对这类项目产生信心。而这往往需要借助政府部门的“政策助力”,通过引入适当的投融资支持机制(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支持、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折旧优惠、排污权交易、市场配额与自愿协议机制等),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控制市场风险,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对于生物质能源投资项目的成功融资,也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公益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杠杆作用,成为发达国家支持生物质能源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如美国加州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美国佛蒙特州的节能基金和英国的碳基金等。


  四、全面构建政府支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

  (一)构建政府支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政策体系的原则。

  1.重点原则——既力求全面系统,又要把握支持重点。发展生物质能源作为实施石油替代的一项战略举措,需要创造有利条件,全面推动。但不可不顾资源条件限制,盲目开发,全面开花,造成资源的无序开发与巨大浪费。从技术经济角度看,生物质能源资源采集及运输成本高。运距合理,经济可行是前提,因此确定单个项目生产能力时也不能盲目求大。
  随着国际油价上涨及受国家政策鼓励,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发展内在动力不断增强,地方新上项目的积极性很高,有投资过热的倾向。如不能及时加以引导,将可能破坏生物能源资源,不仅浪费投资,而且会污染环境,增加能源消耗。为此,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稳步发展。组织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将紧密结合发展规划。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控制支持范围、限定支持对象、把握支持力度,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涉及面较广,必须稳步推进,要严格限定政府财税政策支持的范围,不搞“遍地开花”。一是重点支持直接替代石油的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产业,包括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二是坚持公平竞争。由专家对相关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资产财务状况等进行论证与评审。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效率高、补贴少的企业作为扶持对象。三是集中资金支持少量的优势企业,不撒“胡椒面”,抓出实效。

  2.确保粮食安全原则——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不能与粮食安全相冲突。我国人多地少,粮食安全至关重要,也是我们党几十年来所要保证的重要目标。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一定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在这一点上我们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欧美等国通常强调油价上涨、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对中东石油的过度依赖等要素,提倡生物燃料往往在政治上很具诱惑力;我国则农田需求紧张,近期猪肉、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已创历史新高,而玉米生产的速度又较快,因此不管是从经济上还是从环境上看,粮食都不应成为中国发展燃料乙醇的方向。据统计,我国每年有6亿吨秸秆等农林废弃物和近20亿亩的宜农、宜林荒山荒地可用来发展能源农业和能源林业,非粮生物资源开发潜力丰富。因此,我国要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政策体系,实现粮食与能源的“双赢”。

  首先要坚持保护基本农田制度,这是一条“红线”,不能动摇,不能因为开发种植能源作物,破坏或减少基本农田。其次,大力引导在荒山、荒地、废弃地开发种植木薯、甜高粱、木本油料植物等,坚持不与粮争地。再次,充分发掘农林废弃物的利用潜力,变废为宝。采取以上措施发展能源作物,促进农民增收,更能提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能力,增加粮食生产。

  3.市场原则——政府支持应当基于市场原则。生物质能源作为一个次级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要坚持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力量。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制度构建,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机制、有序的竞争环境,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市场进入的技术、资金门槛,确保产品质量与生产过程环保达标,杜绝生产环节污染环境。另外,按照鼓励先进的原则,在以上市场准入的企业中,实行招标制度,谁的效率高、补贴低,政府就支持谁。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成熟,具备竞争力的时候,政府再退出来,不再给予直接财政支持,相关企业按市场规律独立运行。

  4.绩效原则——既强调政策体系完善,又注重政策措施的落实。支持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体系包括:政府投入、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有效发挥促进作用需要其他政策措施的配套,例如价格政策;信贷政策、技术和产业政策等。在目前首先要制定和完善生物质能源并网发电及全额收购制度、生物质能源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在强调政策完善的同时,还要强调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应该看到,这些支持生物能源发展的政策有的只是提出了政策框架,如具体的税收优惠(具体的税种及优惠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政策措施的落实需要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5.统筹原则——把支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联系起来。农村生物质能源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其发展也要与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统一、协调。各地的农村生物质能发展,也应与整体的可再生能源、农村及农业发展相协调,与其他各方形成合力。多年来,我国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有许多成功经验,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鼓励与支持农村地区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和小型水能等技术。

  (二)全面规划、统筹发展。

  我国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真正把经济增长转移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那么,提高资源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则要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生物质能源属于可再生能源范围,要放在整个能源战略中通盘考虑。但在现行的体制下,仅生物质能源又被划分为多块,农村生物质能源由农业部规划管理、林业生物质能源由林业部规划管理、城市生物质能源由环卫部门管理,这种分散、多头管理的现状并不利于能源战略管理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面对巨大的能源资源消耗,如此庞大的能源系统和多样化的能源结构,以及如此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需要对能源、包括生物质能源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统筹管理,否则将不能实现能源安全和环境目标。

  (三)构建有利于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投资政策。

  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政府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利于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增加市场主体投资获得盈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从而形成中长期稳定增长的市场,这反过来也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易于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融资机会。我国目前的政府财力有限,且方方面面的资金需求都很大,因此推进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方面,仍要体现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导向,实现“市场为主,政府支持,法律约束”的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根据全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对能源建设进行引导,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投资监管,综合运用市场准入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相关财税政策后文有专门论述)。应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增加政府对能源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完善和简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度,适当简化目前较为繁琐的审批和核准流程。在继续放宽民间资本从事能源建设活动限制地基础上,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生物质能源领域,提高各类主体对能源自主开发的权力。此外,拓宽资金渠道,扩大利用外资的范围和力度,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特许经营、参股、控股、BOT、BT等方式吸引外资,同时积极争取国际能源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企业的支持与合作。

  (四)价格政策。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最有效的调节机制。在生物质能源发展中,备受关注的就是电力价格。目前,我国政府对电价的监管十分广泛,合理的电价政策,对于改变我国目前电力生产中高能耗、高污染的局面,促进生物质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合理的电价应及时反映电力成本和需求的变动,把外部成本内部化,并形成与供电成本相符的用户电价结构,而且必须促进节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性;当然它还必须有利于确保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性,有利于促进CDP单位能耗下降目标的实现。目前,政府电价监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进入公共电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都要由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定。进入省级电网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进入市(县)级独立电网的,由省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的定价方法,与其他常规能源发电价格是一致的,原来为“还本付息电价”,现在为“经营期电价”。迄今为止,凡经过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都是按照“经营期电价”或“还本付息电价”方法确定的,因而价格平均大大高于常规电源。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性配额”、“分地区制定上网电价标准”、“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的成本差额在全社会分摊”等支持措施,但具体方式、标准等尚未落实。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应有合理差价,这种差价应以正常的成本差别为基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正考虑分区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标底价格。由于组成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规模较小,因而大多拉入独立的地方网或低压配网,如果中央政府直接规定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标底价格,一是缺乏信息支撑,二是工作量太大,且与目前的电价分级管理体制不符。因此,可考虑由中央政府对生物质能源发电与常规能源发电的价格差额规定统一的标准,各地电价主管部门可在由此统一标准决定的范围内,核定本地区具体的生物质能源发电价格。

  (五)金融政策。

  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性能源的发展需要良好的融资环境,而其自身的特点,要求与之相匹配、相适应的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手段和融资新思路,这些都要求相应金融政策的完善。从国际经验看,解决这类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让这类项目具有市场盈利性、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增强投资者信心,这往往需要引入适当的投融资支持机制(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折旧优惠、排污权交易、市场配额与自愿协议机制等),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控制市场风险。此外,还可以针对不同基础上采用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如不同的PPP融资方式),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这其中尤其要重视对中小项目的融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债券和股票等直接融资在企业投资项目等中长期资金需求中占有重要地位,一般占企业投资比重的30%以上。而我国直接融资的地位长期以来一直偏低。相对银行贷款而言,股票融资具有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和增强企业信用的作用,而企业债券则具有成本较低的优点,都比较适合投资成本高、期限长的生物质能源投资项目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企业债务等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例,对以包括生物质能源在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类能源企业,应优先核准其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

  政策性金融方面,生物质能源、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生物质能源,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但社会效益大,外部正效应大,十分符合政府性金融的贷款宗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性能源的贷款支持力度和优惠力度。

  (六)财税政策。

  涉及支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包括预算投入政策、国债投入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策、财政担保政策和政府性基金等。

  (七)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套。

  上述的各项投资政策、价格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必须与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相衔接,以法律作为保证,并要与能源领域的管理制度调整与改革相配套;各项政策之间必须增强直辖市性和系统性,避免仅注重新时期政策制定而忽视了政策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特别是避免现行各项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



  五、支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已有的财税政策及其效果分析。

  1.现有的财税及相关政策。

  (1)中央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我国政府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财政部已于2006年5月正式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活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察、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体来讲主要包括: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种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有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一是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须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二是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标、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2)支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的发展,促进石油替代。为更好地支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的发展,促进我国石油替代,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五部委于2006年11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国家对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主要是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财税政策保障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针对目前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存在的问题,国家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予以扶持:一是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实施弹性亏损补贴;二是原料基地补助;三是示范补助;四是税收优惠。

  (3)相关税收政策。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制定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对能源领域进行投资,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减免上。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税部门不断调整相关税收政策,以利于更好地鼓励能源的综合利用和新能源的发展。如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就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部分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包括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表示,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炼、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现有政策评价及目前投融资领域的主要问题。

  (1)投资主体多元化方面的问题。近年来,生物质能源投资成为国家鼓励甚至优先发展的行业,但在生物质能源投资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很好解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民营投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有投资主体的排挤。长期以来,我国能源投资领域一直由国有企业占据垄断性、主导性的地位。由于生物质能源建设项目具有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和资源依赖性,有的能源项目如石油天然气开采、水电建设项目等,属于高度自然垄断性和资源依赖性的行业,因而其投资建设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在国有企业凭借其与各级政府之间传统的“父子关系”,不惜投资成本和能源产品价格抢夺能源资源及占领能源市场,不断强化其在能源投资领域的垄断性地位。而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民营经济,由于规模和其他方面的限制,在能源领域的投资自然会受到“排挤”。

  ——一些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能源项目的履约存在问题。为有效缓解电力等能源供应的紧张状况,加快利用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很多地方政府为迎合外商对于投资回报率的要求,在上网电价、电量、土地和税费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比较优惠的政策措施,甚至“违法”对外商承诺一定时期内较高的固定投资回报率。有关地方政府针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出台的优惠政策措施,尽管在电力等能源供应的紧张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直到90年代中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无疑也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全国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电力供应形势从供不应求到供需基本平衡或供大于求的状况,一些地方政府原先承诺的对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优惠政策难以为继,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违背原先对外商作出的承诺或相关协议,不再执行对外商投资电厂上网电价的保证和其他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对外商的有关违背承诺甚至违约的行为,虽然有些属于从“违法”走向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还有的是由中央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引起的,但客观上讲,对外商投资的电力项目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直接影响甚至完全改变了外商投资决策的基础条件,降低了外商对相关电力投资项、目的预期财务效益,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一些外商退出了有关电力项目的股份,有的甚至完全退出了中国电力市场。

  (2)生物质能源投融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仍缺乏可操作性的生物质能源投资规划和配套政策。虽然大家都承认可持续能源在我国总体能源发展战略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家有关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中也提出要将加快水电、风电等可持续能源发展作为能源发展的重点之一。但长期以来,;在可持续能源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层面,一直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已有的一些政策措施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特别是在建设资金的投入方面缺少安排,导致可持续能源的规划目标没有或难以实现。

  此外,能源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不健全。2004年7月《国务院关手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政府对能源投资项目的管理从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对能源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不再进行审核。但从能源尤其是电力投资项目核准制的实际执行结果看,尽管核准程序简化(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审批三道程序简化为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一道程序),但由于核准制刚开始实行,相关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以及缺乏经验等,还存在符合条件不核准或延迟核准电力项目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能源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

  (3)生物质能源建设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投入依然不足。生物质能源项目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相对较小,特别是生物质能源技术开发的投资最大、周期长、风险较大,讲求经济效益的企业一般都不愿意投资。从各国的发展看,在初期都是以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企业投资,当技术成熟,经济效益显现之后,政府才退出在该领域的投资领域。如前所述,我国政府虽然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生物质能源技术的开发,并经常组织技术攻关,但从整体上看,为了解决能源紧张问题,政府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传统能源的建设上,而在生物质能源项目的建设方面,投入不多,导致生物质能源技术开发进展缓慢,缺乏突破性的进展,生物质能源的生产量及其投资在能源生产量及其投资总量中的比重都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没有相应的统计数据。

  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由于风险大和经济效益差,企业很少主动对生物质能源项目投资。国家的强制规定和对能源技术改造的资金补助,使改造的企业不得不投资进行改造,但大多数是“推一步,走一步”,国家没有指定的企业,在能源价格比较便宜的环境下,一般不会对影响经济效益的节能技术改造主动投资。对于生物质能源,由于国内的技术水平较低,不能提供大规模生产的设备,进口设备的价格昂贵等原因,一般企业也不会主动投资建设。市场需求量小,导致生产生物质能源设备的企业只能亏损运行,企业同样没有投资的积极性,银行也不愿为这类企业投资。

  投融资渠道少。国外尤其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等直接融资企业投资项目等中长期资金需求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般占企业投资的比重超过30%,但我国直接融资的地位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目前国家控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绝大多数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权只给予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的生物质能源生产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的投资项目几乎是不可能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

  (二)下一步的政策建议。

  1.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生物质能发展综合规划。以农村地区的沼气推广为例。我国目前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方面的差异巨大,在大城市的郊区或农民生活相对富裕的农村地区,养殖业的产业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农户的家庭养殖总体上呈缩小趋势。而户用沼气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原料来源恰恰正是农户的家庭养殖。没有了这个基础,沼气对农产的多重意义就失去了,沼气本身也成了无米之炊。相反,在太穷的地区发展沼气项目难度也很大,因为农产如果连自己吃饭都成问题,哪还有钱买猪呢?有专家还指出,使用沼气要求农户勤快、肯干,这些都构成了影响沼气项目成效的因素。

  在从能源作物来看,本着生物能源不能与人争粮的原则,重点应在非粮作物上。各地由于自然条件和土壤条件不同,在能源作物的选择上也会不同,北部地区偏重于甜高梁,南部地区偏重于木薯、油菜籽,山东等地还可选择甘薯,等等。因此,各地农村生物质能的发展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资源、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和变化,尊重现实,遵循规律,切不可“拍脑袋”决策。

  2.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

  (1)资金方面。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时,不能仅考虑项目建设成本,还要考虑整体项目有效期内的维护成本。有些地方政府往往热衷于争取项目,以期获得较大规模的一次性投入,但对未来要有本级或本地政府承担或考虑的维持性费用视而不见,这对于生物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人才方面。以生物质发电产业为例,目前国内缺乏专门燃烧农林废弃物锅炉的设计、生产制造能力和使用经验,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更是匮乏。有些项目建立起来后并不能正常运转,没有相应的操作和技术人员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也应积极支持相关人才的培训和教育。

  (3)设备方面。在生物质能领域的大型研发设施需要政府予以必要的财力支持,否则私人投资者很难进行资金额如此巨大且风险如此之高的投资。政府除了直接的资金支持、间接的优惠措施支持外,还应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争取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国际机构的赠款、优惠贷款和技术援助。此外,原料收储运所需的农业机械稀缺,不能满足生物质发电的需求。这方面的设备也需政府支持。

  3.具体的财税政策建议。

  (1)加大政府对生物质能源发展的预算投入力度。首先,应明确生物质能源发展是政府公共预算支持的重要范围之一,这关系到能否确保我国未来的能源安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政府预算内投入应涵盖生物质能源发展的研究与开发、技术示范推广、教育和培训等。国债投资也应强化对生物质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效果。同时,应结合目前预算内投入与国债投资分散管理的现状进行合理改革,使财政资金更好地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集中财力、重点投资的作用。

  生物质能技术的前期投入较大,需要国家在技术研发方面大力支持,包括对科研机构和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以帮助新技术的尽快成熟和利用。在大的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国家应制定生物质能R&D的若干计划和示范项目,通过财政贴息、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措施等渠道予以支持。

  (2)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多样化。支持生物质能源发展,财政可以采用预算内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和财政担保等多种工具和组合,财政资金可以流向项目生产者、产品使用者,甚至是中介服务者,作用标的可以是人、设备和产品等,财政部门应通过灵活运用各种正负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生物质能源的发展。

  (3)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所得税方面。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均从所得税方面通过减低生产率或定期减免的直接优惠方式给予了较大的鼓励。生物质能源类企业大多也采用较为先进的技术,因此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政策,对其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具体措施或包括:投资抵免,如企业购置的关键设备投资额的3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优惠,如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如关键设备适当缩短折旧年限,但最短为3年;加计扣除优惠,如企业的相关研发费用按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进行税前扣除或摊销;相关费用据实扣除,如发生的相关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我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已经是大势所趋,到时重复征税的问题将彻底解决,更体现其作为中性税种的特质。我国目前尚未对生物质能源给予统一的增值税优惠,只是对部分生物质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如人工沼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小水电的增值税税率为6%,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税率为8.5%。但整体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生物质能源发展的需要。

  ——关税方面。按照现行的政策,利用国内自有资金进口国外先进的相关生物质能源设备享受不到优惠关税政策,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则大得多,这使得生物质能源行业的内资与外资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会影响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应对利用国内资金进行国外先进的生物质能源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促进生物质能源的发展。

  (4)与政策性金融相配合。

  由于许多农村生物质能源开发项目规模不大,所以,拓展小企业贷款机制和业务对于构建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投融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借鉴国际微小贷款技术,完善涉及环保领域的小企业贷款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完善小企业、小项目的贷款机制,使其稳健、快速地发展。财政可以从鼓励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出发,对担保机构新增的贷款担保金额、风险损失等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对有关部门与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和经营者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信誉机构准备金可以税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