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龙是谁的白手套:要让“恶意欠薪”者彻底断绝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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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恶意欠薪”者彻底断绝侥幸心理李国2011年12月08日15:36   来源:《工人日报》要让“恶意欠薪”者彻底断绝侥幸心理--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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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要求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7天内结案。

  临近年关岁末,讨薪又开始成为热门话题。而今年,“恶意欠薪”似乎已不再是新闻,取而代之的是“恶意讨薪”。一些地方出台了严厉打击“恶意讨薪”的规定。

  讨薪过程中,一些人动用非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对类似行为,当然要依法治理。而其中的一个逻辑关系必须澄清,即讨薪缘起于欠薪,一定是先有欠薪,而后才有讨薪。当我们讨论如何规范讨薪行为时,更重要的是要思考如何积极化解欠薪顽症。

  农民工讨薪多是群体性的,少则一二十人,多则上百人,因为一个人讨薪往往连企业的门都进不去。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为集中的建筑行业为例,说到为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老板说“发包方没有给足经费”,有的说“经营不当,亏损了”,更有甚者说,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怕“农民工日嫖夜赌”。有的纯属无稽之谈,有的是想借农民工人数众多,向政府部门施压,为的是拿回自己的工程款等。

  一些法律界人士尖锐指出,“恶意欠薪”不除,讨薪难止,因为身为弱势群体的民工,如果失去了行政及法律力量的庇护,根本无力与企业抗衡。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总体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状况有所改善,但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依然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农民工为了讨得劳动所得,采取跳楼、爬塔吊等极端行为,以期引起媒体和政府的重视。这种极端行为当然不宜提倡,但是,为什么非要采取这样的过激行为后,事情才会有所改善呢?这尤为值得深思。这说明,许多欠薪者不是真的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觉得农民工好忽悠,能拖一时算一时,实在拖不下去了再付钱。

  固然,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也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在打工前争取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即便血汗钱被拖欠,也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当中,有时并不这么简单。因为不少农民工打工流动性强,在一个工地上能干多久,农民工自己心里也没数,所以并不在意签劳动合同的事。更要紧的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往往势单力薄,如果还要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基本找不到工作。可农民工急需糊口,一旦没了工作,连吃饭都成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农民工饿着肚子去维权,并不现实。

  诸多“恶意讨薪”的表象是农民工走极端,根子却在“恶意欠薪”。此类事件频发,说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和渠道还不够畅通。有关部门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带着感情去化解欠薪问题。

  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农民工康厚明认为的,以极端方式讨薪的农民工,绝大部分只是为了拿回血汗钱,并不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利益。农民工不过是讨薪无门、情绪失控、法制观念不强。鉴于这种行为不存在动机上的恶意,有时可能产生了事实上的恶性后果,不妨称之为“过激讨薪”。对这种行为,与其严厉打击,不如积极化解。而化解“过激讨薪”毕竟只是治标举措,只能扬汤止沸。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积极化解恶意欠薪之上,才是治本之举,才是釜底抽薪。

  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从法律上抓起,仅仅一部《劳动法》是不够的。目前,国家已将“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重庆江北区前不久就将一名欠薪包工头采取了强制司法措施,在全国开了一个好头。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不仅要让敢于以身试法的欠薪者兑现拖欠工资,而且要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让他们彻底断绝侥幸心理,主动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