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老款配件:《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税务文书目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8:18:55
《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相关税务文书目录
(征求意见稿)
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自查适用)
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自查适用)
(附件:待查纳税人清册)
3.税务检查通知书(格式三)
4.自查报告
(附件:自查应补缴税款明细表)
5.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
6.自查对象重点检查审批表
7.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自查适用)
8.税务处理决定书(自查适用)
(附件:查补、退税款计算表(一)(二))
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查适用)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查适用)
11.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查适用)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自查适用)
案件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九条及《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选案部门选择自查对象后,呈报立案审批时使用。
3.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自查适用)
编号:×××××××

根据稽查工作计划,请在       年    月    日前组织附件所列      户纳税人自查。
附件:待查纳税人清册       份。
(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及《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选案部门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向检查部门传达自查分户任务时使用。
3.“编号”栏为七位阿拉伯数字,编写方法为:第1-4位为年份号,第5-7位为顺序号;一年一编号。
4.本通知书抬头填写检查部门名称。
5.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由选案部门留存,一份转检查部门。
待查纳税人清册
检查部门:


案件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地    址
联系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自查所属期间
分析
结论
案件
来源
完成
时限
制表人:                                              选案部门负责人:                                           传达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清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及《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选案部门向检查部门传达具体自查分户任务时使用。
3.本清册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自查适用)》附件,由选案部门填写。
4.“自查所属期间”栏填写稽查局组织自查对象自查的纳税期间的起始与截止日期。
5.本清册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由选案部门留存,一份转检查部门。
格式三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三〔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将你(单位)列为自查对象。请你(单位)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情况自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如实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你(单位)如能积极自查,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我局将依法对自查反映的税收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如拒不自查或者拒不报送《自查报告》,我局将对你(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税务局稽查局(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通知书在通知自查对象自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可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自查对象,一份稽查局留存。
自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地(住)址
自查所属期间




纠正
措施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报告应附《自查应补缴税款明细表》,一式两份,自查对象一份、稽查局一份。
2.“自查情况”栏内容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自查对象在自查结束后向稽查局报送自查情况时使用。
3.“自查情况”栏填写自查对象自查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
4.“纠正措施”栏填写自查对象对于“自查情况”反映的税收违法问题的纠正措施,包括自查补缴税款、滞纳金及其他税收处理事项的办理。
5.本报告附件为《自查应补缴税款明细表》。
6. 本报告为A4竖式。本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自查对象、一份稽查局留存。
自查应补缴税款明细表
纳税人(盖章):                                                  单位:元
税款所属期间
税种
税目
应补缴税款金额
合  计(大写)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自查对象一份、稽查局一份。.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自查对象在自查结束后报告应补缴税款时使用。
3.“税款所属期间”填写税款的实际所属期,具体到月份;同一税种所属期不同的,按实际所属期分别填写。“税种、税目、应补缴税款金额”按照实际填写。
4.本表为《自查报告》的附件。
5.本表为A4竖式,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自查对象、一份稽查局留存。
税 务 稽 查 报 告
(自查适用)
案件编号:
我部门于       年    月    日通知
(纳税人识别号:                  )自查,并对其       年    月    日报送的《自查报告》反映的事实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及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建议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自查情况及审查意见
(一)
1.
2.
(二)
……
三、审查建议
(一)
1.
2.
(二)
……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
1.
2.
(二)
……
检查人员:
报告日期:
部门负责人: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二条、《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部门在对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及建议时使用。
3.“基本情况”主要填写:
(1)自查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自查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主管部门、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自查所属期间、纳税申报情况、自查对象受减免税的情况等与自查对象有关的其他情况。
(2)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审查时间、审查人员、审查重点、自查对象配合情况等。
4.“自查情况及审查意见”主要填写:
对自查对象报送的《自查报告》反映的事实进行综合、分类整理。具体包括:
①自查对象自查报告的税收违法事实及纠正措施;
②对 《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所依据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③通过审查发现的《自查报告》之外可能存在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5.“审查建议”主要填写:
①对自查对象自查是否符合自查要求提出意见;
②对自查对象提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意见。
6.“其他情况说明”主要填写自查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本报告应明确制作人、制作时间,还应报请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
8.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自查对象重点检查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案件编号
自查时限
自查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是否报送
《自查报告》
自查是否有问题
实施重点检查理由及建议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长
批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1)检查部门认为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有根据认为自查对象故意隐瞒重大税收违法问题,以及自查对象存在拒不自查或者拒不报送《自查报告》的,呈报审批时使用。(2)审理部门认为无法依据《自查报告》和《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呈报审批时使用。
3.“自查时限”栏填写要求自查对象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的时限。
4.“自查是否有问题”栏填写自查对象《自查报告》中是否有反映税收违法问题。
5.“实施重点检查理由及建议” 栏由承办人员填写提出实施重点检查建议的情形、理由及建议。
6.局长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的批示,不能简单签名或者填写“已阅”字样。
7.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自查适用)
案件编号:
我部门于         年   月   日起对检查部门提交的关于                (纳税人识别号:               )的《自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了审理,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审理意见
(一)
1.
2.
(二)
……
三、稽查局集体会审意见
(一)
1.
2.
(二)
……
四、其它情况说明
(一)
1.
2.
(二)
……
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
报告日期:
局    长: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五十四条设置以及《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审理部门在对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的审查意见审理终结后,对审理事项进行报告时使用。
3.审理部门一般应当在收到《自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15日内提交此报告。
4.“审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税务稽查报告同意与否的确认,具体包括:(1)《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2)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是否得当;(3)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二是如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应说明具体原因、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5.按审理权限,应由稽查局集体会审的案件,由负责人在“稽查局集体会审意见”签注意见。
6.局长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的批示,不能简单签名或者填写“已阅”字样。
7.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自查适用)
税稽处〔    〕  号
­­­­­­­­­­­­­­­­­­­­­­­­­­­­­­­­­­­­­­­­­­­­­­­­­­
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已按照我局要求,对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
___月___日期间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情况自查完毕。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  税收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  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局稽查局(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对自查对象报送的《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自查对象名称及地址、自查范围和内容、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处理决定及依据、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申请行政复议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然后列举处理的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当分类分项叙述。
5.本决定书引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其中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自查对象,一份送自查对象所属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查补、退税款计算表(一)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月份
税率
申报数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留抵税额
调整
应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调增
调减
合计
调增
调减
合计
上期
本期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查补、退税款计算表(二)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税种
税款所属期间
计税金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
申报数
调整数
合计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自查适用)
税稽罚告〔    〕   号

对你(单位)《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对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依法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前使用。
3.本告知书由稽查局在对自查对象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填写。
4.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自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自查适用)
税稽罚〔    〕    号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进行了审查,现对认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收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
1.
2.
(二)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自查对象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然后列举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写明处罚决定。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4.本决定书引用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5.“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 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自查对象,一份送自查对象所属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自查适用)
税稽不罚〔    〕  号
: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进行了审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对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4.“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5.“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自查对象,一份送自查对象所属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