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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35:19

中小学支出管理

 

  中小学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教育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中小学支出管理是指学校遵循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支出凭证及其用途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划清资金渠道,正确反映、核算和监督学校预算资金的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活动过程。
  一、中小学支出的特点
  (一)学校的支出是为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教育活动所消耗的资源。
  (二)学校的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按资金渠道对各项支出进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支出比例,做到专款专用。
  (四)支出所耗费的资金和损失不具有补偿性。


  二、中小学支出的分类
  根据资金用途,中小学支出主要分类如下:
  (一)事业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学校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基本建设支出。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三、中小学支出管理的重点
  保证支出的合法与效益,是校长的职责之一。从经费使用的事前安排、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三个阶段探计教育经费使用与控制的重点。
  (一)事前决策计划管理。
  1、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组织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和充分有效地获取和使用各种资源,达到既定的管理目标,而在内部实施的各种制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方法和程序。学校的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
  教育体制的改革,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以及资金规模的日益增大,使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为配合教学活动产生的许多经济活动,如投资、基建、采购、后勤等都需要以制度的方式对各项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形成以制度管事而不是以人管人的管理模式,在现代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规章制度。
  根据学校经济活动的特点,内部控制的措施主要包括:预算控制、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中小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基建项目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收入内部控制、支出内部控制、筹资内部控制、决策程序控制、后勤管理内部控制等。
  2、民主决策机制的落实情况
  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提高学校事务管理的透明度,而校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是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在规范学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应加强校务公开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文件,规范校务公开时间、内容、程序、载体、监督等行为,以克服现行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的缺陷;其次,抓准切入点,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群众和社会关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点;第三,创新公开的载体,丰富公开的形式,在教代会、家长会、公示栏等传统载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设网页、设置信箱,及时公布典型建议或意见,拓展公众的监督渠道,调动教职工参与校务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勤政、廉洁的校风,共同打造“阳光学校”。
  应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民主决策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以金额为标准,明文规定决策权限。只有用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才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可行性论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科学与民主有机结合,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3、预算管理情况
  学校根据事业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通过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明确收支项目和金额。
  (二)事中过程控制管理:
  1、招投标管理。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和建筑队,是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也是在学校管理中引入事中竞争机制的一种形式,有竞争,才有发展,其在促进公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政府集中采购规定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以及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所在地政府集中采购。而对规定金额以下的货物采购及工程项目如何控制没有明确规定,这里面就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有的把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有的大批量物资采购及修缮工程等在学校内未公开招标,由少部分管理者说了算;有的邀请投标单位范围狭窄;有的招标文书的编制过于简单、粗糙;有的招标项目不完整,这就给社会不法分子进攻学校搞腐败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发生在教育系统的多个腐败案例,就有不少是因为学校对仪器设备、校服等大批量物资采购未实行公开招标,暗箱操作的结果。广东英德市的校服采购也是如此。
  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不具备资质的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串通,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中标;有的单位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
  这些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投标单位无序竞争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招投标工作处于低水平。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学校应制定校内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对货物及服务、基建及修缮项目按程序进行招投标,这是校长对学校事务实行有效管理的途径。
  案例9: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
  [概述]在一位校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接到举报说校长在一批电脑采购中有违规行为。根据举报的线索,审计组查阅了有关的财务资料,并找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查清了事情:学校年初作预算拟采购一批教学用的电脑90台,按市场价测算4000元/台,预算总额36万元。由于已达到政府集中采购30万元的额度,如按原计划是应当由政府实行集中采购。但校长认为集中采购需要的时间较长,手续也较繁琐,因此就把这批电脑拆分来采购。分三批于3月、5月和8月提出采购计划,数量分别是25台、35台和30台,金额是10万元、14万和12万。这样一来就不用由政府进行集中采购了。由于这是一批通用的商品,上级部门要求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自行采购。学校把“招标公告”挂在校园网及公告栏上。由于平时招标的项目较少,关注的人不多,招标后期事实是由总务部门邀请了三个平时经常为学校提供教学用品的商家来应标。这三个商家之间较为熟悉,经过沟通达成协议:第一批电脑由甲负责供应,乙和丙陪标。其余两批分别由乙和丙供应,其余两家去陪标。协商之后,第一批电脑甲报价3750元/台,乙和丙分别报3900元/台和3850元/台。在乙和丙的衬托下,显得甲物美价廉,甲中标是当然的事情了。
  [评析] 本案例违规的地方:
  1、《招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案例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招标。
  2、围标。围标即串通招标投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这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与其它恶意压价,通过行贿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具有隐蔽性,更难以被人觉察。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也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
  3、招标方式实质是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邀请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例表面上是实行了公开招标,然最后是向三个特定的商家发出了邀请,实质是邀请招标。
    4、 正确的做法:
  按原计划由政府实行集中采购。因为这不是一个临时动议,也不是紧急需用的商品,而是年初已作了预算的常用设备,应按原计划执行。上述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存在着管理漏洞,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有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纪录公告,就是对一些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的公告。

  2、合同的签定

  案例10:合同不规范存在经济风险
  [概述]某学校将书报亭出租给李某。校长甲的任期是三年(2007-2009年),当时学校与李某的合同的租期虽然也是三年,但是2008-2010年,租期超过了校长的任期一年。2009年校长轮岗到其他学校去了,新校长想调整学校的环境布局,书报亭也在调整之列。由于书报亭位于学校比较中心的位置,买书报的师生较多,经营效益较好,店主不同意退租,他拿出现合同,以承租期未满,合同还在有效期为由表示不同意退租。新校长一看,的确是租期还有一年,如果学校违约不但要支付违约金,对学校声誉也有影响,就想等租期满了再说。到了2010年12月,租期到了,学校就想按照合同的约定把书报亭清理出去。谁知承租人李某于2010年9月(与学校的合同到期前)把书报亭转包出去,并收取现在的经营者张某每年2万元的租金,期限到2012年。由于上一任承包者李某不愿退还现任经营者张某交纳的承包费4万元,张某又哭又闹,还要胁学校说如果不给他经营,他就没活路了,就全家在校内跳楼等,还说被迫急了不保证不会做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情等。张某的做法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学校从稳定大局出发,最后决定给张某经营到2012年,但要求学校与张某重新签订协议,申明张某与李某的协议作废,并承诺不得转包。

  [评析]
  (1)校长超出任期限越权签订合同。学校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其公办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受到上级部门的监管,包括校长的任命也由上级组织部门安排。老校长超期签订的合同,虽然是有效合同,但从管理角度审视,其不仅越过了其职权范围,也影响了新校长的工作安排。
  (2)李某与张某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李某未经学校同意转租书报亭给张某,两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学校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最后学校是从维稳角度考虑,同意张某继续经营到2012年。

  案例11:输掉的官司
  [概述]某学校甲因教学工作需要,需购买2008年当年使用的一批价值28万元的物品(第二代),经过公开招标,评标(对价格、售后服务等产品性能价格对比评议),确定供应商乙公司为中标单位。甲学校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如期提供了货物,甲学校接收货物时,经过与合同核对无误,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验收报告。甲学校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物品有诸多问题,经与乙公司协商无效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5万元,最后法庭判决却是甲学校败诉,结果出人意料。遂将合同、招标书、投标书等文字材料细细解读,发现存在问题若干:(1)合同虽与提供的货物一致,却与投标书不符;(2)原只采购一年的物品,在签订合同时成了两年;(3)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王某未得到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
  [评析]

  (1)合同与投标书的标的物质量不符。

  乙公司应标时,投标书中承诺提供第二代产品(性能比第一代更优);低价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却违背承诺,只提供第一代产品,甲学校签合同时未将合同与投标书相核对,未发现合同与投标书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才知道原因何在。
  投标书作为乙公司的书面承诺,本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也应与投标书一致,但合同中双方并未就此作出如“投标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等的约定,乙公司趁机钻了个空子,在合同中只承诺提供第一代产品。甲学校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验收时由于物品与合同是一致的,也没发现异常情况遂出现上述问题
  (2)合同与立项的有效期不符。
  本采购项目,项目的有效期是2008年,但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期却是2008年和2009年,即两年。原因是甲学校签订合同时,未将合同与立项申请的采购时间相核对,对乙公司将合同有效期从“一”年改作“二”年的情况未及时发现。
  由于甲学校的疏忽,该合同要到2009年才失效,一年的合同延伸至了两年。所以为减少争议或避免漏洞,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应规范使用数字。
  (3)当事人未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乙方签订合同的代表是王某,但他却不是受乙公司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由于行为人王某没有得到授权,所以由其代表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后甲学校把乙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补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法庭判决甲学校败诉的时候,甲学校错愕不已,本以为是胜券在握,谁知却是失败的结果。因为行为人没有得到授权代理订立合同,由其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后果由行为人(即王某)承担责任,与被代理人无关(即与乙公司无关)。
  经济合同适用《合同法》,是签约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语言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和可操作,方可防止因合同疏漏、失误出现经济纠纷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事前合同审核制度
  合同审核是指在合同生效前,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有一个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那么合同与投标书的标的物质量不符、与立项申请的有效期不符以及行为人未得到授权这些行为都是可以及时发现的。所以,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制度,由业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最终使合同条款完整、清晰、准确,保障合同成立、生效及顺利履行,避免因合同质量指标没有量化、对违约处罚不具体而造成合同纠纷等现象,确保双方资财安全。
  合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合同的条款与招标文书和投标文书的内容不一致,合同中未注明招标文书和投标文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的条款不清楚、意思表达不准确;未经正式授权,其他人员代表单位签订合同;部门的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合同无专人管理
  (2)建立事中合同跟踪制度

  现实工作中,我们习惯把签订的合同放起来,等到项目结束时再拿出来使用核对。但物资采购的过程以及基建修缮项目的施工阶段就是合同的实施阶段,合同一生效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法律约束力的开始,所以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要派专人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跟踪实施。否则,等实施完毕才发现问题,就为时已晚,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了,特别是基建项目的隐蔽工程。所以对一些项目仅进行事后决算审核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核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防范合同风险。
  (3)建立事后合同验收制度。
  这里所指的“验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清点数目验收。主要是指质量验收、技术验收和数量验收相结合。质量与技术验收的工作应由专家组完成,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试和使用之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在合同标的物交付时,必须有文字证据证明供应方已履行了义务,同时有证据证明采购方已经合法签收。在实际中,一些货物特别是分批交付的货物,更应有此手续。同时,验收应有双方人员在场,共同确认。如只有一方人员在场,单方出具验收意见,那么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作的意见是不公允的,验收也是无效的。
  3、基建及修缮项目变更的管理
  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校的基本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家集中财力进行基本建设。这在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基建及修缮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内外协作配合的工作,虽然国家制定了诸多法规和条例,指导工作有序进行,但随着投资金额增加、基建规模扩大,在基建工程和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施工过程随意变更工程计划,包括增加施工项目,提高装修标准等,导致工程造价超预算。造成任意变更的原因各异:
  (1)有的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出现重大变更;
  (2)有的由于没有建立工程变更方面的规章制度,工程变更随意,边施工边变更,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缺乏监督,对更改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约。
  (3)现场签证方面,有的施工方当时为了中标,自动压价,现为保住自己的利润对非包干工程进行施工现场签证,巧立名目,以少报多,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有的签证由施工方填写,监理方及建设方没有认真核实就签字认可;有的签证太简单:只写工程量没有图示尺寸、有的只写金额没有详细内容;有的甚至没有变更,施工方和监理方共同作弊。
  为了规范管理,节约建设资金,要求变更项目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的真实性要靠有效的现场签证和详细的图纸来确认:项目和内容是否清楚,签证的数量、规格、单位和日期是否准确。审核时要按照甲、乙双方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临时用工,改变用材,增减项目记录表,与现场管理员、监理员一起到施工现场勘察。不详的要到实地测量工程量,对与设计变更的内容不相符,变更内容所套项目不正确的,要当场纠正,并予以修改。
  案例1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基建计划
  [概述]某学校向教育局申报“学生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批准建筑面积704平方米,概算19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该学校未经申报批准,多次变更基建计划,总投资达285万元,增加金额95万元,增幅达50%,其中:增加4项使用功能导致造价增加15万元;舞台装修变更材料导致造价增加13万元;地面材料从防滑砖改为木地板,提高装修标准导致造价增加48万元,增加照明灯具导致造价增加19万元。
  [评析]
  1、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中规定“总投资超出原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学校多次改变基建投资计划,而且总投资增加95万元,超出原概算50%,远远超过规定的10%的限定,但均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也未得到批准。
  2、正确的做法:对变更或增加的项目,以及由此增加的投资,应先申报,获得批准,落实资金后再施工。
  基本建设的投资应该严格按计划进行,改变计划和超计划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事先重新申报经核定批准后方可开工。否则建成的计划外工程属于违章建筑,无合法产权,不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一旦与国家建设规划冲突,很可能会被有关方面强行拆除,而不能获得应有的补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三)事后监督评价管理
  1、竣工决算审核。对竣工项目进行审核是学校实施事后监督管理的方法之一,其在提高投资效益和控制建设成本方面作用明显。
  案例13:装饰工程竣工结算中的高估冒算
  [概述]某学校通过招标确定某装饰设计公司为本校多功能报告厅的施工单位。工程决算的审核结果是:送审金额95万元,审定金额82万元,净核减金额13万元,核减率14%。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
  (1)工程量计算有误,多计面积;
  (2)未施工项目列入结算价中;
  (3)个别项目工程造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4)学校自行采购的材料的价格重复算入造价中;
  (5)预算中部分材料的暂估价在结算中未按实价调整;
  (6)余泥外运每车高报30元;
  (7)施工单位报结算金额合计有误。
  [评析]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强、环节复杂、返修返工困难的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应对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学校在工程管理中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实行项目负责制度。学校作为建设单位,要选派懂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施工过程。

  (2)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签定周密、规范的施工合同。
  (3)完善施工过程管理。对隐蔽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对变更工程经充分论证、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2、财务收支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这两项审计类型都属事后审计,是对学校资金的筹集、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以及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约束各项经济活动,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标。
  财务收支审计通过对收入、支出、结余分配、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审核,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为学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通过对预算编制、预算的调整,预算和决算数据的对比,并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分析学校在增收节支方面的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和有效,提高学校筹资和理财的水平。
  3、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评价
  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评价,是以提高经费绩效为目的,运用特定的指标,比照统一的标准,采用规定的方法,对学校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价值判断的一项管理活动。通常,对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评价是通过开展资金运用绩效审计和校长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的。
  资金运用绩效审计主要从教育的投入和教育成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去考察绩效情况。中小学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绩效审计的灵活性,运用指标体系对教育经费使用效率进行评价时要做到: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将历史资料和公众的预期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考虑教育资源利用效率评价标准的动态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领导职责。重点是通过对校长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