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l仪表盘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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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23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的请示》(浙工商企〔200054)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二条规定的公从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指的是该场所的经营单位在启用该场所时,应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非设立该场所经营单位的前置审批。但依据19993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的规定,设立娱乐场所(指向公众开放的、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厅、游艺等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因此,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时,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要求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
 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97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发[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商场、股票大厅等非娱乐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取缔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应属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范围。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将直接导致该场所经营单位原有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丧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的意见执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该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法》、《公安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在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属于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属于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的经营场所,并在六个月内未找到新的经营场所的,按自行停业处理。依照《械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由原登记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20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