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仪表盘故障图标:秦前红、刘高林: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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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刘高林: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2)

发布时间:2011-12-14 15:19 作者:秦前红、刘高林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37次   围绕“黑哨”问题是否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其实也反映了法治的民主要求的现实。罪刑法定首先意味着立法权与司法权严格分工。刑事立法权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而司法机关只能严格执行立法机关所颁布的刑法行使司法权,而不能介入刑事立法领域。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还意味着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15] (第96页)这种限制途径主要表现在: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和事后法的禁止。这样能较好的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均应严格按照刑法条款的规定,也有助于司法人员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消除曲解法律、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为司法公正打下基础。反之,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16] (第156页)   在“黑哨”定罪的问题上,有人还想到了司法解释这一途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旦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的话,凡是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出现的情况都是可以适用(当然包括已经发生的“黑哨”事件)。但不论司法解释把裁判界定为国家公务人员还是公司企业人员,无疑是将该罪名的主体进行了扩张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是禁止使用的,而扩张解释一般也只适用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此司法解释将使被告人陷入不利状态,因而也是有悖于法律解释原则的。由此推而论之,在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有许多新事物涌现,如果纷纷以司法解释为准,那么立法意义何在,法律权威何存?于是,在洛克的设想中原本最软弱的司法权逐渐扩张,甚至有可能改变立法者的初衷而形成司法权专断,最终造成对人权的任意践踏与损害。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法治的民主要求: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乃至法治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保障人的权利。这也是民主的精神之所在。民主理论认为,法律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最重要的是让人们通过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这就是法律力量的源泉。这也随之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性是主权人民行使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制定的。人们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表达他们的意志。反之,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政策和法律就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必须是民主的法,必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黑哨问题的讨论焦点——罪刑法定原则正贯穿了民主的精神,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一般人权利的保障。它明确向公民昭示了何为犯罪行为,何为合法行为,使公民的法律自由空间得以确定,行为的自由度也可以发挥到最大限度,从而有利于公民个人权利的充分行使。试想,如果适用司法解释而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的话,那么,固定了民主意愿而确定了行为方式的法律轻易地便失去了它的确定力。于是,今天是他的权利明天可能是你我的权利便可能同样轻易地被解释掉了。②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主的精神之所在,法治若失去这种民主的要求便不成其为法治。同样,这当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目标,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得到体现。如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使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一般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有助于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我们应沿着这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可被一时的激情冲昏了理性。   结语   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文明进步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们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地强调法治,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使法治受到毁损。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才是民意所在,才是最大的民主。为此,民主必须体现其法治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而法治也同时体现其民主要求——权力分立,权利保障。民主只有在法治的引领下才能有序稳定的运行而不致脱轨。这样,民主与法治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最终保障。   如上所分析的“黑哨”问题所引发的民主的激情虽然表现出民众对“法治”的向往和追求,对消解传统理念、暴露现实缺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必须以法治的理念理性的加以对待,否则过犹不及。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让我们谨记:“民主需要激情,法治需要理性!”   注释:   ①参见何家弘《足球“黑哨”问题之我见》,《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体坛周报》,2002年4月3日,A2版等;互联网上关于“黑哨”问题的讨论更是数不胜数。本文此处对“黑哨”问题的细节就不在赘述。   ②关于法律在司法中的适用及法律解释问题在法学界争论已久,当代最负盛名的论战当数德沃金与哈特二位大师之间旷日持久的讨论了,并各自著成了法学的传世之作。有兴趣者可参见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文献]   [1] 刘作翔. 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 [美]梅利尔?D?彼得森注释编辑,刘祚昌、邓红风译.《杰斐逊文集》[M](上).北京:三联书店.1998。   [3] 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 民主与法治:关于追求良好政府过程中的矛盾的一些历史经验.宪政与民主[M].北京:三联书店,1997。   [4] 潘维. 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J]. 战略与管理. 1999,(5)。   [5] [美]亨廷顿. 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 上海:三联书店,1998。   [6] 张春生、阿喜. 再谈法治与民主的关系[J]. 河北法学,2001(2)。   [7] 刘军宁. 从法治国到法治. 政治中国[M]. 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8] [美]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8。   [9] 林毓生.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 北京:三联书店.1996。   [10] 林毓生. 热烈与冷静[M]. 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1998。   [11] 马勇. 超越革命与改良[M] . 上海:三联书店,2001。   [12] 陈兴良. 刑事法总论[M] .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13]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14] 周叶中. 宪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5] 马松建、史卫忠. 刑法理论与司法认定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16] [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M](上册).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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