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款奇骏2.5保养手册:社论:株洲塌桥:人祸追究不可公私有别(南方都市报 200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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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株洲塌桥:人祸追究不可公私有别

日期:[2009年5月20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7  条

    惨烈的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现场搜救和清理工作已于前晚基本结束。据报道,这起坍塌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24辆车辆受损。目前,事故调查工作已经展开,虽然起因尚未确知,9名相关事故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这起罕见的城市高架桥大面积坍塌事件,突发于拆除施工过程之中,初步判断系出人祸无疑。但人祸亦有轻重大小之别,由于高架桥拆除工程乃由当地政府主导实施,责任研判是否偏袒公权,已成舆论关切的焦点。

    株洲市红旗路高架路1995年2月通车,2009年3月决定拆除。其兴建与拆除,都是地方政府主导。地方政府不可能亲自实施拆除工程,需要招标聘请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便成为高架桥拆除的技术承担者。由于高架桥拆除工程地处闹市,其施工必然影响周边交通,而交通管制显然不能由施工企业单方面宣布,政府交管部门的配合便是首要之举。

    这起骇人听闻的高架桥坍塌事故,其惊悚之处不在于事故规模如何庞大,事态发展如何诡异,而是在明确可知的工程风险之下,竟然仍有车辆行人往来如梭。交通管制的粗疏大意,到了匪夷所思的境地。根据当地政府公告,施工期间高架桥拆除路段实行半封闭施工,爆破拆除时再实行全封闭施工。不幸的是,坍塌事故恰恰发生在爆破准备前期的半封闭期间。交通管制处置失当,是造成株洲此次死伤事故的首要原因。

    施工企业作为拆除工程的技术承担者,没有准确估算工程可能的安全隐患,导致不在施工范围内的高架桥提前坍塌,毫无疑问要承担技术失误的责任。但鉴于交通管制的滞后,是造成此次严重事故的重要原因,而交通管制又事涉政府主导范围,是否会出现政府向施工企业迁责的状况,不能不说是一种隐忧。目前的体制下,追究一家施工企业的责任容易,公正地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很难,网络舆论在事发之后,表达的正是这种担心。

    事实上,株洲市政府早前对各部门就已明确了具体责任:市建设局对红旗路高架桥爆破拆除工程负总责;市公安局负责爆破期间沿线的安全警戒及交通维护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爆破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该提前向社会公告。株洲高架桥事故中,交警部门并非没有采取交通管制,而是采取交通管制的方式不适当,这重责任究竟会如何体现在最后的事故调查结论中,公众还需拭目以待。

    客观上说,政府部门采取怎样的交通管制方式,也是一个行政技术问题。而在株洲高架桥坍塌事件中,这种行政技术的评估基础,也来自于施工企业对高架桥拆除风险的技术评估。一个可知的前提是,施工企业对可能的工程风险,必定是掌握得最为充分的,在同等条件下,施工企业必定会争取更加宽松安全的施工环境,以尽快完成拆除工程。但看起来,这种推断并未成为现实,或者说,在是否实行全封闭施工,以及何时何地实行全封闭施工的问题上,极可能是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了这种决策。

    有尚未确证的版本称,株洲拆桥工程承包给了一家建筑企业,政府不出钱,由沿线地段地价的升值来置换。该企业为节约成本,而对部分桥墩采用人工和机械拆除。而两天前参与试爆拆除的爆破公司辩称,不是爆破而是机械拆除,引发了高架桥坍塌。鉴于这种复杂的地方政府利益交换,以及已经暴露的政府部门失责,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能否尽快给公众一个公正的交待,仍是令人瞩目的事态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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