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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22:42
2010年10月,甲中介公司带张某看了一处房屋,张某在甲中介公司提供的《带看房屋协议》上签字,约定甲公司在带张某看房后,张某在6个月内不得越过甲中介公司与当次带看房屋的业主、关系人以任何方式成交,否则应支付居间报酬2倍的赔偿金。张某对该房屋很满意,后越过甲中介公司,在乙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下以100万元购买了该房屋。甲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强调意思自治,因此双方此前自愿签订的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张某这种极不诚信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不但使公司员工前期所做大量辛苦工作付之一炬,也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甲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带看房屋协议》中的约定,赔偿50000元,以惩罚张某的行为。对此张某认为,该房源信息是公开的,甲公司并不是独家代理,甲乙公司同时找到自己接洽,最终自己在乙中介公司的服务下购买了该房屋,这其中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甲公司提供的《带看房屋协议》,其中对自己购房的限制及只允许自己选择其为居间公司的约定是显示公平的,应属无效,因此不同意赔偿。新浪乐居; \& F9 X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带看房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签订时对该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是明知的,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越过甲公司与业主完成购房交易的行为违反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公司主张的50000元赔偿金,因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故张某仅应赔偿甲公司的居间报酬损失。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甲中介公司25000元。

评析  {0 b7 d; u, u 

    居间合同是一种具有一定特殊性与专业性的合同。对于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在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买房人对该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类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诚然,由中介机构单方面确定的赔偿数额确实有商榷之处。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由中介机构单方面确定的赔偿数额法院也无法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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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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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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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o' j$ Z: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