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新版怎么u盘装系统:试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8:12:43
一、处理方法有所改变

  根据原所得税会计规范,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同时规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实际上,根据有关学者所作的调查可以看到,在截至2003年年底止的1278家上市公司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只有41家,占总数的3.2%,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公司1237家,占总数的96.8%.可见纳税影响会计法在我国的应用基础十分薄弱,而应付税款法使用面广,但这种方法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同等对待,显得过于简单,也不符合信息质量中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因此该法最终必然退出历史舞台;递延法在处理本期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时,将之一直保留到产生这一差异产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实际处理时要区分每一笔资金的发生和转回,当税率变化时其核算难度可以想见。加之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产生差异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因而递延税款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所以也必然被淘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6年修订的IAS12中已被禁止采用。债务法包括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新准则虽然未明确规定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还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从对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定义来看,更侧重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种,虽然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但是其计算亦相对复杂,核算成本较高,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的要求也更高。另外本准则要求所有的企业都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给大量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核算增加了难度。

  二、引入了“计税基础”这一概念

  新准则中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计税基础其实就是按税法计算企业应交纳所得税的依据,它是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为该资产的实际成本减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等。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形成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三、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

  原准则中采用的是时间性差异,这是从利润表的角度导出的差异,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性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采用债务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递延税款在当期的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期间的影响。此外,此法不处理时间性差异以外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采用的是暂时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新准则并进一步将暂时性差异按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此方法注重暂时性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也就是说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例如,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没有向母公司或者投资者分配全部利润。
四、弥补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来弥补,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可视为亏损当期的所得税利益,是否应将之确认为所得税收益进而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新旧准则有所不同。原会计准则规定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亏损,在弥补亏损时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前提是企业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时间性差异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做出判断。否则,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种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例:甲企业2006年至2009年,每年的应税利润分别为:-2000万、500万、1000万、1100万,适用税率为33%(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原会计准则处理为:2006年、2007年、2008年都无需做处理。2009年弥补剩余亏损后的应税利润为600万(500+1000+1200-2100)。处理为:

  借:所得税198(600×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98

  新会计准则处理为:

  2006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0(2000×33%)

   贷:所得税——补亏减税660

  2007年,补亏500万

  借:所得税16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65

  2008年,补亏1000万

  借:所得税33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30

  2009年,补亏500万,补亏后应税利润600万

  借:所得税36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6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

  此外,为了与其他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计提减值损失,要求在“资产负债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今后,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点、难点,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和实务有待我们进一步地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