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15w201s中文资料:农民法律意识浅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8:04:10

农民法律意识浅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法律意识一直是学者们推崇研究的对象。在当今新形势新国情下,全面分析农民法律意识成因,有效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素养,使我国在法制化进程中迈出重要一步。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原因;解决途径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农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我国区域政策的差别,造成目前农村发展水平不一致,有的已达到小康,这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但有的还生活在传统、保守、落后的小农经济里。本文所指的主要是后者,也是法律意识亟待提高的对象。他们中的大多数分不清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具体职责;他们长期受着“避讼”思想的影响,“私了”是他们争议纠纷中最常用的解决方式;他们对礼俗、习惯的重视超过了法律,存在着对法律不信任的心理态度,甚至当提到法律时便认为是履行义务,并无权利可言等等。综合目前学者的观点后,笔者认为造成这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上——小农经济的生活方式
  尽管我国现行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这也给小农经济的继续生存提供了土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①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看,这种自己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由其导致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必然限制农民正确良好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造成农民法律意识严重匮乏。
  (二)文化层面上——儒家传统文化的渗透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儒家思想对人们影响最为深刻。时至今日,偏远农村农民仍大量存在着儒家文化观念,这种观念深深扎根于他们的思想中,成为真正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最大障碍。“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②
  首先,服从意识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仍然沉积在现代农民社会中,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从不积极主动主张自身权利,听从长辈或上级的命令与指示是他们的第一选择。“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 ③这就使得农民在内心中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进而发展成为完全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
  其次,宗法意识的束缚。除了“三纲五常”,宗族法等内部规定至上的理念也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得以继续发展,以村、乡为纽带的农村社会关系使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他们更注重亲情、乡情,排斥、逃避国家法律,更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约束,也不要法律参与保护。在农民的宗族观里,发生在家族、乡间内部的事都是“家里的事”,要靠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来解决,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甚至是一件丢脸的事。
  再者,避讼思想的禁锢。儒家思想倡导天人合一,强调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把“和”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不主张狱讼。但是,这种和谐思想在农村社会中却被转化为了“忍为尚”,使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宁可委曲求全,选择私了和忍让,也不要走“打官司”的法律途径,更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便发展至今日,法律诉讼也是万不得已时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在农村,邻里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当其遭到破坏时,农民则寄希望于彼此通过伦理道德思想达到自我约束、友善调解,最终达到和平共处的理想状态。“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
  (三)制度层面上——法制不完备的制约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有关农村和农民方面仍是相对薄弱环节。
  表现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表现二是立法工作的前提不符合农村现实情况。现代法律的前提假设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但农村社会的具体情况是村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外人的熟人社会,长期的共同生活使他们有着约定俗成的价值趋向、行为标准以及共通的为人处世的心理尺度。不难设想,当法律对其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再难得到民众的信仰和认同。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其次,在执法环节上,农村执法活动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观方面:一是有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不完备、不健全,未达到一名合格法官的基本素养;二是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不良行为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仰和不信任,甚至漠视法律,与运用法律维权相比,农民更愿意把权利的维护寄托在他们心目中的“清官”的身上,而对使用诉讼方式这种法律武器却望而却步;三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了解甚微,有的甚至还认为法律即等同于义务,导致了“畏法”思想,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客观方面:第一,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办案经费缺乏,司法效率低下,对农民来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且掺杂着复杂的人情和权力关系,最终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第二,“权大于法”是局部仍存在的客观现象,基层政府的家长式管理方法让广大农民看到法律受制于权力,从而使他们认为法律不能完全保护他们的权利,尽量规避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即使走法律途径,就尽全力去“走后门”,寻求权力的青睐而非法律的帮助。因此,要使基层法律组织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办事,依然任重而道远。
  除此之外,农民还存在自身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法律教育比较困难,在学习法律条文的时候常常不知所云,对抽象的法律法规条文更是难于理解和把握。农民法律认知肤浅的现象极为普遍,农民分不清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规的规范范围,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知道如何起诉和应诉等等,法律知识的严重欠缺使不少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几点

(一)完善立法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使农村各项工作保证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加强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丰富,与时俱进,基本做到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可以全面制订并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切实可行的法规与条例,制订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把一些可以被吸收的、比较原则化,难以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村规民约纳入法制轨道上来,建设符合我国农村村情的具体法律规范,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二)规范执法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健全良好的法治环境。针对现阶段我国农村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让农民充分认识到法律完全可以充分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司法部门可以在执法过程中示范典型案件,这样既可以使农民学会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会清楚地了解到其中有关的程序规范。建立良好防治环境还要求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自身法律知识储备和执法经验以及灵活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减少直至杜绝司法不公、滥用权力的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现象的出现,恢复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自觉提高自已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监督
  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法律条文从抽象的条文规定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和义务。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农民所议论的内容就是舆论。因此要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农村民主机制,必须让农民来审视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了解,以至于最终信任法律、依赖法律,从内心真正的信仰法律。
  (四)深入普法
  普法教育在农村已经开展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获得相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着重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努力克服在普法教育中依然存在的种种弊端。第一,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深入农民内部讲授与其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第二,要采取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易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普法教育,着重对法律价值观的思想输入和法治精神的重新塑造,使广大农民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权力观、民主观、平等观。第三,采取多种多样的普法形式提高普法效果,诸如绘制板报、张贴宣传栏、进行法制文艺表演、播放法制录像、开展法律咨询等等,在潜移默化中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学法只是手段,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身边发生的问题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局面;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注释]
  
  ①王海涛.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探讨[J].政法论坛.2000.(5).
  ②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8.394.
  ③陈云良.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J].中国法学.2000.(5).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 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苏力著.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
  4. 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6. 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农学卷.2007,(2).
  7. 孙昌乾.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建设和谐新农村[J].现代农业科学.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