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运动手环官网:河南高院不惜捏造事实制造的三级法院枉法裁判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36:34

 

白新峰诉偃师市洛达机械制造厂、许富安、许五锋欠款纠纷一案,其争议的焦点是:

 

债务人许五锋在其2008年元月20日出具的欠条上所添加的所谓注明“以前现金收条、欠条全部作废”这句话,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作为定案根据?

 

一审偃师市人民法院(胡炎峰主审)运用了事实推定,以“虽然原告称该注明是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所添,是被告自己免除债务的行为,应不予认定,但该两张欠条一直由原告持有,应视为原告对注明的默认;根据注明的内容,2008年元月14日的欠条已作废,对原告的该部分计13000元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偃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认定这句话为合法、有效、作为该案的定案根据。一审判决不过是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判(详见后面的监督上网、评述)。

 

白新峰不服提出上诉,针对所谓的许五锋所注的违法性、无效性以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等进行了反复阐述,二审(赵广云主审)明知白新峰的上诉理由已经无懈可击,想支持一审判决已经理屈词穷,却故意干巴巴地以“白新峰仍依08年元月14日欠条起诉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依据现有书证认定08年元月14日欠条作废并无不当。白新峰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洛民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的“没有依据”、“并无不当”“理由不足”不过是赵广云等枉法裁判者理屈词穷的具体表现,是纯粹地用来忽悠老百姓的大话空话(详见《洛阳中院赵广云故意偏袒一方的枉法裁判案》或《洛阳中院赵广云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枉法裁判案》等评述)。

 

白新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针对所谓的许五锋所注的违法性、无效性以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等进行了反复阐述(详见《洛阳中院赵广云故意偏袒一方的枉法裁判案》或《洛阳中院赵广云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枉法裁判案》等评述)。

 

该案由河南高院的张古淮、童铸、李世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方面宣称“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另一方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证明双方在2008年元月20日进行过结算并且将2008年元月14日的欠条结算在的2008年元月20日的欠条之中的情况下,河南高院竟然避而不提法律的明确规定,不惜捏造事实,以“2008年元月14日被申请人许五锋给申请再审人白新峰出具欠条一份,2008年元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许五锋又给申请再审人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 ‘以前现金收条、欠条全部作废’该条是在申请再审人白新峰厂内所写,且写后一直由申请再审人持有并保管,原审认定该民事行为有效正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申请再审人白新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新峰的再审申请。”

 

现针对该案再审裁定所涉及的法理进行详细评述如下:

 

首先,河南高院既然宣称“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又何来“2008年元月20日,经双方结算”这一新事实?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原一审、二审都没有证据证明,因而也没有认定(也不敢认定)“2008年元月20日,经双方结算”,你河南高院是凭什么认定这一新事实的?难道是河南高院的法官凭空捏造的?

 

假若再审中真的出现了新证据,并且证明双方在2008年元月20日进行过结算,那么,该证据是谁提交的?是如何收集到的?是书证、物证还是其他?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将2008年元月14日的欠条(欠款13000元)结算在的2008年元月20日的欠条之中了?双方质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与哪些证据相结合能够作为该案定案根据?河南高院对其合法性、有效性、可采性是如何进行法律评价的?……对于这些事关重要案情的关键问题,本应在裁定书上予以一一明确,然而纵观整个裁定书,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只字未提。因此,人们有理由怀疑,是否真的有“2008年元月20日,经双方结算”的证据?如果没有,则很可能是河南高院的法官凭空杜撰的。

 

假若再审中没有新证据,河南高院就应象原一、二审一样,不能认定双方在2008年元月20日进行过结算并且将2008年元月14日的欠条(欠款13000元)结算在的2008年元月20日的欠条中了,相应地应当确认所谓的许五锋所注是违法的、无效的,是不能作为该案定案根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些规定,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但河南高院却仍然是反其道而行之----驳回再审申请。

 

河南高院在裁定书中不顾法律的明确规定,片面地强调“该条是在申请再审人白新峰厂内所写”、“申请再审人持有并保管”,显然是在继续滥用自由裁量权。

 

河南高院的法官也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其不惜捏造案件事实以求庇护枉法裁判者的倒行逆施,必需让人民知晓,必需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但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韩振京  13526909148

 

201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