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卓adb shell命令:透视建筑领域潜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8 22:53:18

戏法儿 张成才绘

    来信

    招投标:“老子”招标“儿子”中标成常态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止、避免工程建设和大宗货品采购中滋生腐败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部法律,在现实中却让许多发包人、承包人钻了空子,以致绝大多数项目工程,不经意间被“潜规则”了。

    我曾参与过部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耳闻目睹了这些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也大致看出了其中的玄机。举例来说,我们国家一些大的行业都有自己的建设单位,若将行政部门比喻为“老子”的话,建设单位即为“儿子”,“老子”向上争取而来的项目建设,无论怎么招投标,一般都会落到“儿子”手中。为什么呢?

    以“密”制胜。一些标的比较大、上级有规定、暗箱操作难、必须要在网上公布的招投标项目,操作者迫不得已要面对众多竞标、投标者。这个时候,“老子”即发包方为了让 “儿子”能顺利中标,一般都采用“谁的标的最接近标底谁就中标”的游戏规则。试想,“儿子”能不知道“老子”外包的工程项目标底吗?

    “剿杀”对手。这类招投标工程项目,大都是国资项目,标的高,油水大,施工易,惟一不利的就是行业内竞争较激烈。这时,“老子”为了让“儿子”中标,就会千方百计找其他投标单位的差错,让这些单位的投标自动成为废标,以便为“儿子”中标铺平道路。

    “轮流坐庄”。一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如今一些大的行业系统,下属单位都有具有招投标权的公司,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儿子”,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堂兄弟”。这些公司大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司热的产物,如今许多“儿子”公司虽然与“老子”脱钩了,但上下级关系还在,“儿子”还要依附“老子”挣钱生存,“老子”还需要通过“儿子”搞点福利、发点奖金什么的。你不是要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吗,我就从相邻的几个县市的同系统请来几个同质公司(“堂兄弟”)参与投标。参与单位甚至标书都不需要做,直接由“儿子”公司统一做好,届时由“堂兄弟”代表投进招标箱即可。可想而知,这样的招投标会是什么结果。反正“儿子”们“轮流坐庄”,谁也不吃亏。时下,这类竞标形态最为普遍,也最不为外人知晓,从表面上看似乎也不存在什么违法违规现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过11年的操作,行家里手们早已找到暗箱操作的“窍门”。为了遮人耳目,主办者每次都请来纪委、监察、新闻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活动,竞标成功后,中标单位还会给每人一个红包(所谓的评标费),让来者开心而来、满意而归,谁也不会对“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操作正规”、“众人见证”的招投标说三道四。

    江苏仪征市 周晓明

硕鼠 张成才绘

    调查

    揭开建筑工程领域的“黑幕”(上)

    建筑工程领域涉及范围广、环节多、人员复杂、资金量大,近些年来,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腐败案件、工程质量问题、安全责任事故等屡见不鲜。近日,记者采访了部分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劳务企业的人士以及监理工程师、评标专家、房地产专业律师等,听他们讲了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内幕”。应该说,这些问题不过是揭开了该领域的“冰山一角”。

    “潜规则”盛行手段多样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如果各有关部门、企业都能依法行政、经营,工程建设的市场应该是有序发展的。然而,由于利益驱使,多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盛行,法律法规往往成了摆设。

    手段一:暗箱操作,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北京市朝阳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邢万兵律师介绍,串通投标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两种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主要包括:投标者之间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业内称之为“围标”);投标者已内定中标人,其他投标者作为陪衬参与投标(业内称之为“陪标”);投标者之间约定轮流坐庄,这次我中标,下次你中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包括: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其他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已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相当于“萝卜招标”。

    有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筑领域的混乱已到了十分荒唐的境地:一些工程项目审批的手续还没有办完,招标投标“连影子”都没有,施工队已进场施工了。

    手段二:签“白黑合同”,“白合同”备案,“黑合同”履行

    开发企业负责人承认,在房地产行业,签“白黑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普遍现象。“白合同”就是在投标者中标后,招标者与中标者随即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这份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交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招标者(开发商)与中标者(工程承包商)暗地里又会签一份“黑合同”。双方就工程款(开发商尽量压缩工程款)、施工方的垫资、工期(工期缩短)等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落实到“黑合同”中。在工程施工中,双方实际上履行“黑合同”的约定。

    手段三: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普遍存在于各种工程建设中。建筑工程承包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较大的工程一般都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主体工程由其施工,其他专业工程如建筑幕墙、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等可以分包给专业企业承包。同时,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

    邢万兵律师说,工程的转包是违反《建筑法》的,而分包有合法与违法之别。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或者肢解后倒手转给他人,自己不再施工和管理。而在分包行为中,总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分给其他承包人,总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负责。

    记者了解到,违法分包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二是总承包企业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三是分承包企业将其工程再次分包。如近期媒体报道的深圳盐田区6座天桥维修工程存在层层转包问题。承担维修工程的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暗中将项目整体转包给林某,林某又转包给曹某,曹某完成唯冠天桥施工后,又将其他5座天桥转包给昆昂公司王某。层层转包后,工程造价由160万元缩水为25万元。

    手段四:出借资质,借用资质,双方坐收渔利

    为什么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在建筑领域泛滥成灾?几位施工企业负责人认为,主要原因是许多没有资质的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之名承揽工程,揽到工程后,有的自己组织施工,有的转手倒给别人。或者是有资质的企业(施工企业资质是从特级至3级,3级最低),每年能承包到不少工程,由于无暇顾及这么多工程,就将一些工程转包出去。这是建筑领域特有的怪象。一大批建筑企业即使自己不用施工,仅靠出借本企业的资质,每年就能赚取可观的“管理费”,而一些“手眼通天”的人物,借用一些建筑企业的资质四处承揽工程,“空手套白狼”。因此,无论是出借资质方还是借用方,均能坐收渔利。

    手段五:垫资施工

    据了解,垫资施工问题目前虽然还普遍存在,但由于历经多年整顿与管理,垫资程度已较过去明显减轻。如过去建筑企业普遍垫资到主体工程的一半以上,现今大多垫资到地面一层。

各审批环节都可能滋生腐败

    建筑领域的工程种类繁多,大到国家专项资金投资的水利、电力、石油、化工等重点工程,小到农村的村村通工程、农民家庭自己建房,每年每月、开工竣工的工程不计其数。但无论是政府的大工程还是个人投资的小建筑,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土地出让和工程招标投标环节成为腐败案件的“重灾区”。

    土地出让和工程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的制度,也是一种严格的准入门槛。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通过竞争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获得工程承包权。但是,由于监管不力等原因,这两个环节貌似公平竞争实际暗流汹涌。

    由于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特别是位于黄金地段的地块,都存在土地增值以及经营利润高的预期,于是一些手握实权的官员常常直接干预土地出让程序,将土地低价卖给“自己人”,或谁给好处多就将地卖给谁。

    一位评标专家对记者说,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经常遇到行政干预。工程由谁中标,不是取决于投标的合理报价及招标人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大小,这种“潜规则”的通行使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常常演变为一场权力角逐。一些政府官员从编制标书到招标、评标、定标全程参与,有的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的要求进入特定场所进行招投标活动,有的项目主管领导暗中打招呼,要求招标人照顾某施工企业或采购某生产企业的设备、材料。有开发企业的负责人说,大型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等“公家的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博弈更加激烈,因为这些工程的建设资金或是专项资金或是财政拨款,承包利润高。为承揽工程,一些承包商不惜花费巨额资金“公关”行贿。一些省市交通部门的官员接二连三“倒下”,就是因为诱惑太大,见利忘义。

    开发商拿到土地后,在项目审批、规划、质监、税费等各个与政府职能部门打交道的环节,大多要主动或被动“打点”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这些费用约占项目成本的10%至15%。

    国有经营性土地在出让前,地方政府国土和规划部门已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将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按理说未经法定程序,不允许更改。但许多开发商竞得土地后,常常要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或规划。变更用地性质(如将工业、商业用地变成商品住宅用地)、变更建筑规划(如建高楼就增加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就可以多盖些房,如果建别墅,则降低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因此,国土和规划部门是开发商重点“公关”的部门。

    项目立项后,开发企业还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人防、消防、绿化、环保、交通、税务等许多繁杂的手续。其中某个或几个环节遇阻,也许数月甚至大半年都办不下来手续。在当今中国求人办事动辄请吃送礼的风气影响下,开发商要想顺利地办好各种手续,不出“血”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据开发企业负责人说,这些“公关”费用能占到项目成本的10%至15%。

    链接

    《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记者 刘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