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生素c生产厂家:超前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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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http://www.jxnews.com.cn    2010-01-11 08:28   来源: 大江网-江西日报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进入改革发展关键期,同时也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要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必须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超前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

  一、突出抓排查,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动态变化的第一手资料

  任何矛盾纠纷都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都有一个萌芽、发展、恶化、完结的过程,如果在萌芽状态就果断遏制住,下好“先手棋”,便能免除后患、争取主动。但要做到超前处置,首先要做到超前发现、超前排查,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动态变化,做到未动预知、异动先知。

  注重面上排查,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全覆盖排查网络。既要依靠社会组织正常的管理、服务渠道和传统的调研摸排方式,最广泛地搜集社会信息,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拓宽“民声通道”,搭建民意表达“直通车”,尽可能地洞察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最真切地开展与基层群众的互动交流,最及时地捕捉和掌握群众的呼声需求,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动态变化心中有数、了然于胸。

  注重点上排查,细致地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要以辖区属地社会单元为着力点,开展县(市、区)、乡(街办)、村(居委会)、组(社区)上下结合、层级一体化的全面排查,详查矛盾纠纷的数量,并从中梳理出重点地区、领域、行业和群体;以血缘、地缘、业缘、亲缘、情缘为延伸点,详查流动人口、外出打工人员和社会闲散人群等不确定对象的情况,防止“盲区和死角”。通过定期式、集中式、滚动式、日常式相结合的大排查方式,确保对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摸得清、控得住。

  注重专项排查,准确地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特殊情况。对一些历史疑难旧案、涉法涉诉等反复性矛盾,要采取措施防止扩散蔓延,在摸清来龙去脉、事实真相,弄清当时政策法律与现行的差别基础上,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没有条件的要做好相关解释、说服、疏导或救助工作。对一些新问题、新动向,要做到排查层次深、信息反应快、资料掌握全、数据底数准、研判质量高,始终掌握超前化解的主动权。

  二、突出打基础,在第一现场构筑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一线具有距离最近、反应最快、耗时最小、处置提前量最大、最了解具体情况、最具发言权和处置优势的特点。从所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数量和场合来看,绝大多数源于基层,第一现场多在基层;从疏导化解的积极效果来看,取得的最大成功也在基层。所以,建设好基层这个直接接触和应对各种矛盾纠纷的“始发站”、主阵地,高质量地筑牢第一道防线,不仅攸关当地矛盾纠纷能否及时化解,更攸关一方平安稳定大局,具有先导性、决定性意义。

  做强组织实体。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理念,增强基层组织实力、活力、战斗力是前提和关键。首先要把以县(市、区)尤其是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调委会、治保会等基层政法、综治、维稳和群防群治组织、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力往基层使、保障往基层倾斜”的努力方向、决策指向、价值取向和战略导向,做到力量、责任、措施、经费“重心下移”和优先落实,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层有机构管、有专人办、有财力保障、有权威协调,从而赢得最佳的时机、最好的效果。特别是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下派到基层历练;在业绩考核中,注重基础工作经历;在干部选拔中,注重选用基层一线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坚决防止基层组织虚化、基层功能弱化、基层责任淡化、基层条件退化的现象。

  发挥调解优势。调解优先是在第一现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融洽的首选良策。要充分利用和解的方式,寻求各方关注的共同点、平衡点,在相互理解、谅解中把矛盾纠纷的影响、范围、损失缩到最小。鉴于新形势下世情、国情、社情的新变化,矛盾纠纷的主体、类型、诉求更加多元化,决定了解决方法必须更加多样化。因此,要不断创新方式举措,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因情施策,善于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广泛性,司法调解专业性、国家强制性,行政调解综合性、便民性的“三调联动”的重要作用,推行“一站式”服务,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基层一线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调处水平,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各种矛盾不上交”。

  强化应急处置。“明者远见于未萌,智者避危于无形”。要善于通过矛盾纠纷的细微迹象发现潜在危害,见微知著,明察秋毫,提前疏导,防微杜渐。立足有备无患、未雨绸缪,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宁愿把事态估计得严重一些,对策措施考虑得周全一些,从而做好应对最坏情况的各项准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尤其是面对一些激烈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要冷静从容,果断处置,应对有方,始终做到矛盾露头、止其聚积,矛盾酿成、止其扩散,矛盾蔓延、止其蜕变,矛盾处理、止其沉淀,确保在基层一线把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突出治根本,在第一环节治理滋生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源头

  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与转化的成因,尽管复杂多变,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即多与民生问题,与对某些政策、决策的误解,与基层工作方式方法不当,与法制意识不强等密切相关。这些内在主因构成了滋生矛盾纠纷的第一环节,也是第一源头。大量事实证明,正本清源是治本之策,只要把源头疏通治理好了,各种矛盾纠纷就可能迎刃而解,不稳定事件就可以避免。

  全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群众是最讲实际的,总是从身边一件件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事情来认识党和政府。如果他们反映的最突出、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及时解决,必然产生矛盾。因此,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着力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中统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统筹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要大力实施惠民之举,从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千方百计解群众疾苦、帮群众急需、化群众忧愁、为群众办实事,实实在在地传送党和政府的关爱,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畅通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的渠道,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上访群众堵大门为下访干部进家门,真正使人民群众冤屈有处诉、意见有处提、怨气有处发、心里有组织依靠、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防止各种矛盾纠纷因投诉无门而向社会转嫁和宣泄;要特别关注、化解治安环节滋长矛盾纠纷的诱发源,政法机关作为维稳职能部门,必须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变“被动保稳定求和谐”为“主动创稳定促和谐”,深入推进平安县、乡、村、单位、园区、企业、家庭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早消除各种简单摩擦转化为民事争端、治安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轻微案转化为大要案、现行案转化为隐积案的后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宁。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充分赢得群众的真心认同。决策正确与否,既事关决策能否得到顺利实施,更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对一些重大改革、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重大决策不理解甚至抵触,是当前一些矛盾纠纷叠加升级的重要原因。要化解这一症结,就必须始终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想方设法取得群众的真心理解和支持。要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先进行缜密的科学论证,从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办,决不能草率行事、一意孤行,谨防“决策一出来,事端跟着来”。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考虑绝大多数群众的要求,尊重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仅让群众熟悉决策有什么,而且知道为什么,因而心悦诚服,对决策完全地接受、拥护,自觉地付诸实践;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掘出来,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正把话语权、评判权交给群众,确保把决策的过程变为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和群众认同与意见契合的过程,使决策真正经得起时间检验、民心考量,以达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高度统一。

  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在心目中把群众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怀着对群众最深厚的感情去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的思想基础,但同时更需要拥有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过硬能力和本领。如果不会做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必定会引起群众不满;碰到棘手的难事,束手无策,必定会失去民心,从而割裂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十分重要。要着力提高联系沟通能力,真正融入群众之中,进得了门、说得上话、交得了心,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成为群众的知心朋友;提高办事服务能力,学会换位思考,对群众碰到的困难、求助的事情,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千方百计去解决,不能办的事则要做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真正形成“在大与小面前,群众的事最大,小事要作大事办;在急与缓面前,群众的事最急,急事要作特事办”的工作导向,成为善于破解难题的能手、群众信任的“实干家”,决不能遇着问题绕道走,“冷硬横推”,让群众失望,被群众唾弃。

  提高执政、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也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和有力保证。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而言,维护公平正义,既是关系全社会利益协调的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公民权益保障、公正施政司法的政治问题。要不断提高执政公信力,在努力营造公平社会环境的同时,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把一切社会管理活动都纳入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防止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和逾越法律的行为,防止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防止与民争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取信于民,减少社会矛盾。对司法机关而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生命线,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是对执法公信力的亵渎,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这不仅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还可能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从执法规范化建设入手,在执法行为、执法方式、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秉公办案,真正让人民群众从司法机关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纠纷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还应加大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护法水平,引导广大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法律框架内按法律程序表达合理诉求,从而防范和避免走非正常渠道的极端事件发生。

  四、突出执行力,更加主动地落实化解和预防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

  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既需精心谋划,更需提升执行力,责任落实到位是关键。在当前形势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并把化解和防范各种矛盾纠纷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认真落到实处。

  从落实领导首要责任抓起。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必须负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起具体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履行“一岗双责”,形成领导首要责任网络。各级领导干部要力行领导督办制和问责制,带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情况,督办大案要案。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一把手”初信初访初案分析制、预警制和社会调查机制,突出对矛盾问题的首问负责,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挂点蹲点、结对帮扶和信息主导排查调处为抓手,促使领导与群众患难与共、心心相印,不断提高对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率、办结率、预警率和防范力。对化解矛盾纠纷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从落实部门和社会责任抓起。各种矛盾纠纷归根结底是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要有效化解,仅仅靠司法部门单打独斗是很难奏效的,当务之急是构建党政统一领导,政法各部门、责任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的“大联动”格局。面对矛盾纠纷,要追本溯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责任制,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同时,注重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把专群结合与发挥好工青妇、工商联、社团协会、法律服务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联手发力的效应,做到一般性矛盾纠纷就地消化,不转移;跨区域较大矛盾纠纷由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会诊”、定点限期消化,不扩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既要及时上报、不隐瞒,也要尽到基层一线全面联动的职责,采取群策群力的应急措施稳妥处置,不上交,并将其成效和综治考评、执法考评、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挂钩,坚决兑现奖惩,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舒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