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盘重装系统大白菜:法治是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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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基础 来源:普世网 发布时间:2010-11-20 今的中国社会处在一个转型的时代,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完成了现代化的基本任务,民生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今的中国社会处在一个转型的时代,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完成了现代化的基本任务,民生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是,应该看到,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新的更加尖锐的问题出现了,经济发展的方式、动力和模式需要调整,民生问题中两极分化问题需要相应的政府制度予以调整,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需要建立,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需要落实。这些从理论上说,涉及一个如何从现代化到现代性的基本理念的转变。【1】

  一、用“现代性”取代“现代化”的思维模式

  除了上述社会转型问题之外,中国还有一个民族宗教问题需要解决。由于我国是一个大国,具有数千年的文化传统,随着威权政治的解体,民族宗教问题日益凸显,近些年来,围绕着这些问题,不时引发出一系列严峻而急迫的社会震荡,这些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性上形成一种方法论的思考方式,而是就事论事,那么今后将会引发更加重大而严峻的危机,威胁到国家的稳定,制约中国未来社会的良性发展。

  现在主流学术界甚至政府层面,有一种唯物质主义的思维模式,以为任何问题,包括民族宗教问题,都可以用经济,用人民币可以摆平,以为只要尽心尽力把这些地区和这些群体中的经济问题搞好了,大家富裕了,就可以化解乃至破除这些问题了。岂不知这种思维还是传统的现代化的陈旧思维,他们根本没有搞懂现代性是一个有关核心价值的精神问题,尤其是在民族宗教领域,这个现代化与现代性之间的分野显得格外突出,因为这里涉及有关文化认同、宗教信仰等灵魂层面的事务,现代化的经济至上的思维模式在有关心灵的治理方面,往往是失灵的、无效的,甚至适得其反,逆向强化了矛盾冲突。我们只有用现代性的思维模式,用精神的方式解决精神的问题,而在其中,法治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治理技艺,这一点在现代性发达的国家屡见成效。

  二、我国民族宗教问题的三种类型

  就我国当今的民族宗教问题来说,我认为它们又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是民族问题。这个问题从晚清以来就成为中国边疆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孙中山的国民革命也与这个问题有关。49年建国以来,我国在前30年推行了一套来自苏联模式的民族政策,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留下了很大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民族问题日益严峻,单纯从经济层面的国家政策、开发计划、扶贫措施等等,虽然能够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但从根本性上依然难以解困。目前反思中央的民族政策,从法治社会、文化认同、族群政治等方面寻求中国民族政策的新思路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的共识。

  第二,宗教问题。这个问题也是一个老问题,49年建国以来,这个问题曾经以强制的方式加以整顿,归属专业化的行政管理。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而是将其隐藏于地下,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这个宗教问题浮出水面,所谓的地下教会蓬勃发展,对此,单纯的打压已经无济于事,所以,迫切需要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三,民族宗教问题。就中国现实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来说,任何民族都有宗教信仰问题,中国的宗教问题是普遍性的,而民族问题,也不单是一个所谓的少数民族问题,作为宪法学中的中华民族,其政治与法律含义也是普遍性的,包括汉族,所有的中国人共同塑造了中华民族这个共同体。但是,狭义来说,则主要是针对特指的地理学意义上的边疆少数民族的民族宗教问题,尤其是新疆、西藏、内蒙地区的民族宗教问题。因为,这些地区的民族问题是与宗教问题高度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叠合在一起,再加上历史上的恩恩怨怨,使得相关问题更为复杂和严峻。

  三、法治是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基础

  上述三种类型或三个层面的问题都是巨大的,都与中国未来的国家建设、社会转型、内政外交等方方面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既需要一些大的原则性指导思想,更需要一系列缜密、务实和正当的解决方案。由于问题过于重大,本文不可能提供具体的议案或理论,在此我仅仅想沿着现代化与现代性之分野的方法论,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命题,那就是法治是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基础。

  按照秦晓博士的分析,现代性的价值包含一些普世性的核心价值,诸如自由、民主、宪政、法治、人权等,其中法治占有重要的位置,我认为,尤其是在民族宗教问题上,我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应该落实在法治的理念普及以及制度实践之中,法治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第一,法律是规则之治,提供法律,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平等。

  我们看到,中国之所以出现大量的民族宗教问题,除了历史遗留和族群差异等原因之外,很大一部分或主要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的政策乃至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显明或隐含地区分了民族、宗教之分别,尽管有些安排是善意的,但从根本性上,并没有落实我们宪法所规定的每个公民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因此,这种歧视性的政治、法律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其效果是人为地设置了一些平等协商和沟通的障碍。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实施法治国家的国策,在法律制度上真正尊重每个人的公民权利,这就为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信仰自由奠定了基础。其结果,并非必然会导致民族分裂和信仰问题政治化,反而会促进一个政治共同体之下的文化多元、族群交流和信仰自治。很多现代国家,均很好地通过法治处理了相关问题,这些经验值得借鉴。关键是法律是否得到认同,人们信仰它,法律得到平等、正义地落实。法治不是权力的辖制,而是给予充分的合法性的自由和平等的人格尊重。

  第二,法治不是消灭问题,而是公正地解决问题,所以,法治是一套制度。

  人世间的事情,往往并没有彻底的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从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即便是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人类的观念、传统、信仰,乃至血缘、族群、地域等方面的分歧乃至冲突总是存在的。关键是如何应对,靠暴力、经济等手段,可以解决一部分,也可以暂时平息剧烈的震荡,但从长远的方面来看,只有法治的途径是最为稳妥和扎实的,也是最为有效的。法治是化解仇恨和反叛的最有力的手段,是和平与安宁乃至发展最有力的保证。就中国的民族宗教问题来说,面对大量的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法治的方式,具体地说,通过法律程序、法律诉讼和法律援助等手段,才能从一个基本的层面上解决宗教信仰、民族冲突问题。例如,关于民族问题,我们通过法律制度,可以把其转化为族群问题,并在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框架下,通过法律,保障族群之间的文化认同、宗教信仰、区域自治、心灵归宿等自由平等的权利,让文化的归文化、族群的归族群,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经济的归经济。

  第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从根本性上说,是一个文化问题、精神问题和族群问题,而不是政治上的民族国家问题。关于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由于历史上我们处理这些问题的民族自决、阶级斗争等方面的左倾错误观念和政策,使得上述问题积重难返。其实,如果从法治的视角来看,问题并非混乱难解。例如,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并不是民族的国家,而是国民的国家,所谓的民族问题(少数民族)则是族群(ethnic)问题,国家政治与族群政治是有根本性层级差别的,这一个现代国家,通过法律是可以软化族群政治的,并且是可以也应该为族群政治留下合法性空间的。再例如,关于宗教信仰问题,则是属于公民社会的问题,合法保障信仰自由,不但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而且有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所谓地下教会问题,完全是由于缺乏法治化制造出来的。

  总之,只要我们从原则上确立法治化的治理之道,具体的政策和策略,完全可以从这个原则通过实践理性的探索,寻找出一条中国化的建设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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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秦晓:《当代中国问题:现代化还是现代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秦晓指出:“我认为,社会转型是当代中国的主题。这里所讲的社会转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即指建立一个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个人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民主政体和民族国家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