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c试用版过期怎么办: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大战略:大国策(中国模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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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大战略:大国策(中国模式篇)

中国模式篇 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1)

    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

    俞可平

    一般地说,政治发展是指为实现既定政治目标而推行的所有政治变革,它是一个走向善治的过程。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政治发展,把它看成是政治现代化的过程,或者是政治*化的过程,或者是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或者是政治制度化的过程,或者是政治进步的过程。正像经济发展之于发展经济学一样,政治发展也是发展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发展经济学和发展政治学都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后在西方国家产生的新兴学派,改革开放后相继被介绍到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试图用发展经济学和发展政治学的概念及理论来解释及分析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与政治变迁,并且很快在经济学和政治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这些术语也成为国内学术界的常用概念。但与“经济发展”概念不同,“政治发展”概念虽然在学术界广为使用,但在*十六大之前被长期排斥在官方文件之外。*在2007年10月召开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党的全会报告中首次强调了“政治发展”的概念。

    在我们看来,*十七大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即中国的政治发展,就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全部政治变革,包括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和基层社区自治制度、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党内*制度等。中国政治发展的核心目标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理想状态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按照这样的理解,我们把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主要内容归结为以下6个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党内*、基层*、法制建设和政府改革。下面,笔者围绕这6个方面,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变革的主要历程和重大成就,分析上述6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不走西方国家的议会道路,而实行独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唯一立法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立法权,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宪法与法律。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制度,全国性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宪法赋予它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解释宪法及其他法律,撤销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规的职权。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于1954年,但在“*”期间遭到破坏。1976年10月6日,“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1978年2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地方各级人大也随之恢复活动。在过去的30年中,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了许多重大改革,使其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第一,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制度建设日益完善,先后通过了关于人大代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结构、各级人大议事规则等基本法律,并且制定了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处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第二,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基本法律体系。到2008年3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这些法律绝大多数都是在过去30年中由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第三,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明显增强。在过去30年中,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执法检查、预算审查、政策审议、人事任免和政策质询等,已初步形成国家权力的监督体系。第四,选举制度日益完善。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差额选举已经普遍实行,县以下人大代表已经实行直接选举,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竞争因素不断增加。第五,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明显提高。在过去30年中,各级人大代表的年龄逐渐下降,而学历则明显提高,人大代表的提案质量也越来越高。第六,人民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更加密切。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人大代表工作站”,开始从制度上保证人大代表成为选民的利益代言人。

中国模式篇 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2)

    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明显不适应的方面。例如,代表的提名和名额分配制度不够合理,缺少必要的竞争机制,选举层级过多,一些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官员代表比例过高,不少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偏低,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制度性联系管道太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不尽完善,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审议权、监督权、任免权、立法权还远未得以充分实现。在中国政治发展的现阶段,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应当是进一步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逐步实现*分配选举名额,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引入必要的竞争机制,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优化人大常委会及各内设机构的结构,扩大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的职权,使人大的选举和议事规则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最终使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权力逐步得到真正的落实。

    政治协商制度

    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不仅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当代中国整个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这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党领导体制;二是中国共产党与*党派的多党合作体制。多党合作除了各*党派与中国共产党联合参政外,另外一种基本形式便是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主要通过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以实现。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县级以上的国家政权一般都设有相应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近年来,少数富裕的乡镇也开始设立人民政协机构(乡镇政协、政协工委、政协联络组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陆续颁发的3个重要文件,即《*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9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和《*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政治协商制度更加完善。人民政协既是*党派共商国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发扬*的重要方式。通过各级政协机构和政协会议,中国共产党就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政治协商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实行科学决策、*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从现实的政治生活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层面上实现选举*的主要场所,而各级人民政协则是国家层面上实现协商*的主要场所。

    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其历史早于人民代表大会,其正常活动在“*”期间也照例停顿。1978年,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的召开及政协新章程的通过,标志着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在过去30年中,政协制度的主要成就包括:在党章和宪法中明确将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确立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重新确立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基本方针,即*十二大确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宪法、党章、中央文件和人民政协章程等权威法律规章中,对政协的结构、职能、方式和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使政治协商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大大增强,一年一度的政协会议出现了许多被党和政府决策部门采纳的高质量提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参政党,实质性地参与国家管理,各级政府的领导成员中均有*党派代表,如本届中央政府中有两位部长是*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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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在政治协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如政协委员的产生主要是由各级党委推荐,缺乏必要的竞争性择优机制;相当一部分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还较差,提案质量不高;政协的*监督权缺乏适用的法律保障,从而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力。为了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作用,应当从加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之间的关系。除了改善政协委员的选拔机制,加强政协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政协委员的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外,还应当从法律上确保政协*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加强各级政协对政府决策的参与,使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实现中国特色协商*的基本形式。

    党内*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它不与其他任何政党和政治团体分享国家的政治领导权,也不允许任何反对党存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对此都作出了明确无误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一党领导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其一是针对其他政治党派而言的,它不允许其他竞争性政党的存在。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它也不与其他政党,包括*党派,分享国家的政治领导权。其二是针对其他政权机构而言的,它意味着所有其他政权机关,包括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式的议会)、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所有武装力量,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简言之,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实际权力核心。因此,党的*与国家*密不可分,党内*实际上就是国家核心政治权力内部的*。没有党内*就很难有社会*。这里所说的党内*,主要是指党内*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党员的*权利,使每一位党员都能够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务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党内事务和党的领导的监督权、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质疑权与罢免权等。

    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党内*的发展过程。被视为改革开放标志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质上就是一次党内*的盛会,也是“*”结束后党内正常*生活得到逐渐恢复的标志。在过去的30年中,党内*的不断加强,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突出成就。首先,全党对党内*重要性的认识取得高度一致,*十六大首次明确提出“党内*是党的生命”,并很快成为全党的共识。其次,初步确立了党内*的制度框架,除了多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外,还先后颁行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一大批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第三,党内选举的*性、竞争性和公共性明显加强,党员干部的差额选举、县级以下党代表的直接选举、“两推一选”或“两票制选举”、干部任免的票决制等重大改革开始陆续试行。第四,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不断增强,许多地方开始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第五,党务公开和党内监督取得实质性进展,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制度以及纪检制度和巡视制度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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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方面也存在明显的问题。例如,党内*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实现党内*的一些具体操作机制还相当缺乏,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还存在许多制度性的漏洞,党章规定的多项党员*权利还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党内*选举从整体上说还明显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被严重虚置,等等。发展党内*的重点:(1)应当是进一步完善党内*制度,特别是制定一些切实有用的具体程序和规程,保证党章规定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2)要从改革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的候选人提名、差额比例、选举程序和最终任免等机制入手,实质性地增强党内*选举的代表性、竞争性和直接性;(3)应当大力扩大党员的*选举权,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成为管理党内事务的最高权威;(4)大力改革党内的权力监督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使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5)抓紧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保证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集体领导。

    基层*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一直是中国*政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几乎每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均无例外地强调基层*的重要性。基层*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社区、基层政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基层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与程序。基层*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政治权利,是全部*政治的基础,意义尤其重大。此外,优先发展基层*,从基层*逐渐向上推进,也有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积累*政治的经验。*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地将发展基层*当作“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并决定“重点推进”。报告用整整一节的篇幅对发展基层*作了专门论述,表明基层*仍将是中国*政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许多突破性成就都发生在基层*的实践中。首先是在全国农村社区和城市街道社区首次试行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特别是村民自治,截至2007年,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选举的全国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村民自治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大规模直接选举的先河,使亿万农民享受到了自由而直接的选举权利,是中国*政治历史的突破性发展,为更高一级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次是发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中的*制度,以保障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决策、*参与和*监督。再者是逐渐推行基层政权的*选举、*决策和*监督的改革试验,这方面的重要改革实践包括乡镇领导的公推*和公推公选,乡镇政府重大决策的公示、听证和协商制度,两票制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等。最后是建立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使公民的依法上访及投诉成为监督政府机关和党政干部的正式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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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尤需特别重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和操作机制不健全,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基层*发展的瓶颈。例如,村“两委会”的关系、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定地位、乡镇领导的直接选举、对贿选等的打击等,都需要有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治素质与基层*的发展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提高。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条件相差很大,基层*的发展情况也很不平衡,因此,推进基层*既要有统一要求,又不能搞一刀切,应当充分发挥各地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基层*的实质,是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党和政府应当把扩大社会自治与公民自治当作长远的政治发展战略,不断拓宽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的渠道,丰富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首先在基层政治生活中实现宪法赋予的“当家作主”权利。

    法制建设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就是*与法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言缺一不可。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10年“*”最惨痛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开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过程,也是一个开始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开始强调“法制”或“依法治国”(rulebylaw),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将*与法制并提。*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理论工作者开始倡导“法治”或“依法治国”。“法制”与“法治”,或“刀制”与“水治”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后者除了强调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外,更强调法律是最高的统治权威,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的一些领导人就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党组织及党的领导人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其主要标志是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大会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这一目标又被写进宪法,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十六大以后,中国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使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具体化,并且表明政府将在实现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起表率和带头作用。

    回顾过去30年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除了党和国家正式把建设法治国家确立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一里程碑式的成就之外,还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进展。首先是初步确立了国家的法律体系。从1979年到200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0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到2010年,中国将基本上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是建立和健全以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三位一体的司法体系,在冤假错案*、司法平等、司法公开和独立审判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取得了明显进步。再次是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从无到有,法律服务体系基本确立,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救助服务工作也逐步开展。截至2008年,中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3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413万多人。复次是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的目标,政府的活动日益受到法律的限制。过去的30年中,全国人大颁布了若干限制政府的重要法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民告官开始成为现实,公民诉赢政府部门的案件也不再稀奇。最后,法律教学和法制普及工作全面展开,全民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目前,全国已有600多所大学设有法学专业,绝大部分党校和行政学院也把法学教学当作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此外,改革开放后,中央还在全社会开展五年一期的普法教育,把全体公民都纳入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中,目前正在开展的“五五普法教育”首次把农民列为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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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现有的法制建设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例如,我们的法律体系只是一个初步的框架,还不完备,一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如《新闻法》、《社团法》和《民法典》,许多正在实行的法律也需要修订完善。公民和干部的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公、判决不执行和司法*现象还相当严重。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过程的人为干预、以权力抵制法律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强,依法行政的水平也不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解决这些问题。第一,必须明确*和法治是通向政治文明的唯一道路,也是实现中华振兴的不二法门。因此,要继续强化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特别是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培育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第二,应当抓紧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所必需的新法律,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改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早日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三,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要带头守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中国文化传统和现实生活中,政府和官员的所作所为具有特殊的示范作用,政府官员应当做知法守法的模范,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司法公正,从而带动全社会养成遵守法律的风尚。第四,要加大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公民参与以及公众监督的力度,切实推进司法*,严厉打击司法*。第五,要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审判的相对独立性,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不公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的司法统一和司法公平。

    政府改革问题

    中国的政治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治理改革,或者说是一种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的政治改革不是许多西方学者所理解的政治体制改革,这种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这是一种以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为重点内容的改革。一方面,中国政府不断重申不照搬以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政治模式;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又十分强调政治改革,特别是以行政管理体制为核心内容的政府治理改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强调政府改革,每一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每一次全国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无一例外地包含政府改革的内容。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政府机构的调整和精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程序的变化等,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取得无可否认的重大成就。例如,政府机构设置更加合理,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政府对经济事务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也逐渐开始从管制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政府日益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正式提出了建立服务政府的目标。与此相适应,政府的公共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大量行政审批程序被简化。例如,2002年到2004年,国务院分3批宣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到2004年底,国务院部门的审批事项已减少50.1%。“一站式”服务等行政便民措施开始普遍实行,政府公共服务的投入大大增加。政府的责任机制也开始得以确立和完善,官员问责制已经普遍推行,对失职官员一律开始追究其责任。政府事务变得日益透明,许多地方政府也引入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已经成为对各级政府的强制性要求,对于违反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政府行为,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化和*化,政府重大决策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和评估制度正在各级政府中逐渐推行。政府的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建设效益政府在许多地方成为政府自身追求的目标。电子政务、政府网站、政府与网民的互动,都在不同程度上改变或推动着政府管理方式更加*、高效和透明。

    但是,政府改革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治的向前推进、人民群众政治需求的日益提高,以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冲击,都使得政府必然会不断面临新的挑战。此外,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也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在相当程度上助长公共利益部门化的决策体制;政出多门、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事不分、成本过高等现象还普遍存在;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还相对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远未确立;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太大、失误过多,政策多变、政令不一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行政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依法执政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等。因此,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仍然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二中全会分别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指导思想、总体原则、重点内容作了全面部署。根据这一部署,中国政府将通过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降低行政成本、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效率政府和廉洁政府。

    总而言之,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发展,而政治发展又影响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两条基本道路。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内的整体性社会变迁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生活的巨大变迁,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将发生深刻的变迁,经济进步和政治进步将共同汇合成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

    俞可平,*中央编译局、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中国模式篇 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若干思考(1)

    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若干思考

    常修泽

    中国发展模式:问题的提出

    站在世界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中国改革开放在发展方面的成绩,并不限于经济总量的大幅度增长或“翻几番”,也不限于财政收入、进出口总额以及外汇储备的显著增加,甚至也不限于中国在世界经济竞争力排行榜上的位次上升。发展方面一个值得重视的成绩,在于中国既顺乎潮流,又特立独行,为人类贡献了一条有中国特点的发展模式。

    所谓“中国发展模式”,是指从中国同时兼有“发展中国家+转型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三重属性这一基点出发,立足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建设一个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为目标,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有特点的发展模式。其要点有五:一是以增进全世界最大的人口总量之福祉和全面发展为核心;二是充分挖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巨大制度潜力;三是努力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市场广阔和作为后发国家等优势;四是着力在经济方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五化”进程,即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五是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四位一体”的发展,即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以及人的自身发展,从而为人类文明发展作出中国自己的贡献。

    中国具备经济和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有利条件

    仅从经济方面而言:其一,劳动力资源极为丰富,成本较低,具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其二,国内市场相当广阔,其巨大潜力的持续释放,将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发动机;其三,高国民储蓄率和外商投资,使经济发展的资金供给充裕;其四,经过多年建设,工业、交通、通信、科技等已具有相当规模和基础;其五,发展新能源、环保产业、循环经济等,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此外,政治社会比较稳定,深化改革使经济体制和其他体制不断趋于完善,也是国内有利条件。

    同时,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和产业转移正在拓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等不断取得新进展,更提供国际有利因素。

    从三个层面把握中国“发展方式的转变”

    要完成既定的发展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发展方式的转变”,但发展方式的“转变”有三重涵义:

    1.窄方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简言之,由“粗放型”转“集约型”。“九五”确定的经济增长方式转换目标并没有实现。迄今为止,中国经济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要素价格扭曲下的低廉(主要是劳动、资本、土地、能源等)+政府导向、扶持(招商引资)——吸引外商投资,形成出口加工基地粗放型的外向拉动。相比之下,这种模式与印度所谓“世界思想工厂”的模式有差别。要扭住“粗放型”不放,加紧转变。

    2.中方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包括:(1)经济增长问题,不仅有增长速度,而且特别包含质量和效益;(2)经济结构问题,包括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内外结构等;(3)经济体制问题,包括企业、市场、宏观、分配、社保等体制;(4)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包括人口、资源、环境等。中国“经济发展方式”主要面临三种病——“结构病”、“体制病”、“欠持续病”。这是比“增长”更深层的转变。

中国模式篇 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若干思考(2)

    3.宽方式:“总体发展方式转变”

    由单一经济发展,向“四位一体”的发展拓展,即:(1)经济发展;(2)社会发展;(3)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4)人自身的全面发展。核心是由“物”转变为“人”,提高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这是一个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的发展方式转变问题。

    中国在发展方式转换上面临的“三重压力”

    原提的“窄方式”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没有完成,新的“中方式”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更大范围“宽方式”的总体发展方式转换又提出。不发达经济阶段的问题(如几千万贫困人口等)没有解决,发达阶段的问题(如老龄化等)又来临。中国的特殊问题(如人口问题、二元经济结构等)尚未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如环境可持续、*保障、“人类发展指数”等)又涌来。中国未来面临来自多方面的转换压力。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应把握中国发展面临的上述新课题、新矛盾。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扎扎实实地推进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这应成为新阶段中国现代化的新内涵,也是中国发展模式的五大支点。

    推进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

    工业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最重要的支点。它不仅表现为工业在国民收入和就业结构中比重的上升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以及相应的现代文明渗透到全部经济社会领域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抓紧工业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猛发展,主要依靠的动力是工业化。尤其是最近几年,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持续高于GDP增长速度。现在中国的工业化到了什么时期?总体上说,中国目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而且处于工业化加速期,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工业生产国。

    经过多年积累,中国已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但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拒绝复制前工业化国家“危机转嫁”等传统模式,使中国的工业化必须探索新路。这里所说的“新路”,一方面,要有别于传统工业化模式,真正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道路;另一方面,要有别于当今世界别国的工业化模式,真正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工业化”道路。这种“新型工业化”与“有中国特色工业化”道路的交叉结合,即是“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举其要点,可概括为下列“五个结合”:

    第一,提高科技含量与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紧密结合。中国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把工业化建立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重在提高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这是区别于以要素(主要是资本)大规模投入为特征的旧型工业化的标志之一。同时,鉴于中国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和成本较低的特点,努力寻求提高科技含量与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最佳结合点,以此形成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相结合的多层次工业发展格局,进而提高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发展城市工业与发展乡镇工业紧密结合。中国有600多个大中小城市,这是中国工业的重要增长极。同时,鉴于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时难以完全扭转,全国密集着3.5万多个乡镇,也是中国工业增长的“沃土”之一。20世纪80年代期间,乡镇工业的数量、就业人数和总产值分别以年均26.6%、11.2%和29.6%的速度增长。到90年代,中国乡镇工业的产出占到工业总产出的1/3左右,形成“三分天下有其一”之势。近年来,中国乡镇工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迅速升级,从广东、山东、江苏、浙江等新兴工业化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新式武装的乡镇工业已成为中国工业化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中国模式篇 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若干思考(3)

    第三,推进工业化进程(特别是重化工业发展)与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紧密结合。传统工业化道路在推进工业增长方面的所谓“辉煌”,是以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不少发达国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中国是一个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薄弱的国家。在实践中深切地认识到,传统的以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不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在提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之后,强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十一五”规划明确制订的单位GDP能耗5年降低20%和主要污染物排放5年降低10%的目标,是一个重要的信号。节能减排已成为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的明显特征之一。

    第四,工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型紧密结合。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推进过程中,是以基本稳定的体制结构为基础的,虽然也有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但整体全面的体制转型以及社会转型并不突出。中国是一个不发达且处于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国家,工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型“两个转型”是扭在一起的,无论是微观领域的工业企业的体制模式,还是宏观领域的政府管理工业的体制模式,都对工业化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中国工业化的步伐是在摆脱体制束缚中前进的。

    第五,工业化过程中利用外资与独立自主紧密结合。中国的工业化是在对外开放中不断推进的,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给中国的工业发展带来了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的巨大历史机会。中国有效吸收发达国家的资本和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造就了发达国家用很长时间才造就的工业化大业。同时,鉴于中国是一个走独特道路的大国,颇为注重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地位。尤其是在存在投资、技术、贸易、环境等壁垒的情况下,中国在坚持对外开放的大格局中,寻求利用外资与独立自主的最佳结合点。

    这里需要指出,在当今世界新技术革命特别是信息革命迅猛发展的条件下,推进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面临一个与信息化的关系问题,这是当今世界各个推进工业化国家共同面临的新挑战。中国紧紧抓住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化的历史机遇,将工业化和信息化结合起来:一方面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特别是注重发挥信息化在工业发展中产生的倍增效应和催化效应,另一方面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产业支撑,着力将信息化与工业化融为一体,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现代化。

    推进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将中国的城镇化和美国的科技革命相提并论,认为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值得重视的两股潮流。城市化在中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举其要者,有下列4条:

    第一,中国城市化走的是一条“城镇化”道路。国际上一般称“城市化”,中国的城市化是将镇(指镇本级)纳入其中的,所以称为“城镇化”。长期以来,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是落后于工业化进程的。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率迅速提高。未来几年城镇化率将可能以每年提高1.3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来推进。这就意味着,到2015年前后,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5%左右。

中国模式篇 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若干思考(4)

    第二,中国城镇化呈现的是“立体网络型”的协调发展态势。所谓“立体网络型”,即以大城市为中心、中等城市为骨干、小城市及小城镇为基础,以大带小,协调并举,构筑一个容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立体网络。这是一条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

    第三,中国城镇化采取的是区域布局“差别化”推进方略。所谓区域布局“差别化”,表现在:中国的东部重点是丰富城镇内涵、提高城镇化质量,形成有生命力的城镇带、都市圈、大城市连绵区;中部重点是大力发展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结合能源基地、物流中心建设,扶持区域性中心城市,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西部则控制小城镇无序发展,优先发展大城市,有重点发展中等城市,将超出环境承载容量的人口向区内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迁移。

    第四,中国城镇化与体制转型紧密结合。数以亿计的农民进入城市或城镇,这是一个相当巨大的社会变迁,它相应地提出体制转型的要求。中国为实现城镇化目标,着力促使城镇化从政府推动型向市场引导型转化,以打破城乡分割的格局。一方面,打破城乡人口管理的二元体制,改革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另一方面,改革城乡管理体制,为简政放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推进中国全方位的市场化进程

    中国曾经是一个计划经济体制根深蒂固的国家,故紧紧抓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一链条,由外围到核心,逐步“攻坚”。从国内看,现在绝大部分消费品的产销已经市场化,市场调节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已达到95.6%,生产资料也达到91.9%,农副产品收购更达97.7%,从国际看,中国市场已成为世界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世界竞争激烈的特大市场。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

    目前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也遇到了如何继续深化的难题:国内方面,要素市场市场化程度还较低,企业、政府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等适应市场化的程度还有距离,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行政壁垒等仍在妨碍公平竞争和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仍有待建立;国际方面,进入全球市场遭遇到国际既得利益集团较大的阻碍。认识到中国在市场化的差距,需要加快经济市场化进程,大力消除影响经济活动的各种体制性和制度性障碍,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并实现国内市场与全球市场的对接。

    以全球思维推进国际化,并以独立自主的大国姿态参与全球化

    对外开放值得肯定,特别是2002年以来,恰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几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被纳入全球开放范畴,标志着中国走上市场经济的“不归之路”。

    开放的意义,并不局限于近万亿美元(2006年)的出口规模,不局限于累计超过7000亿美元的外资引进,也不局限于超过1.33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尽管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中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的更深层意义,在于其对国内改革形成的倒逼机制。事实上,近年来取得较大进展的金融改革,正是开放倒逼改革的典型例证。

中国模式篇 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若干思考(5)

    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竞争力提高,应成为今后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决策层和执行层应该比过去更具备全球视野,更具备全球思维,更加主动吸纳整合全球资源。在经济全球化潮流正在大规模深化之历史时刻,如果对外开放意识没有建立在全球思维基础上,不但有可能失去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的战略机遇,而且也可能变成一种“被动防御型”的对外开放局面,就谈不上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要提请注意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独立自主的大国“市场经济”,这种属性决定了中国既要“融入”全球化,又不能消极地对待游戏规则。中国有句古话:“树欲静而风不止。”中国不能只被动地当“树”,也要主动地当“风”,用实力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

    从“三外”与“三化”协调推进的高度把握发展问题

    中国的发展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展开的,因此注重把握好“三外”(外贸、外资、外汇)与“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关系,特别注意两个系统之间的协调度。

    以近年来实际状况来分析:“三外”之一的外贸:5年(2002~2006年,下同)期间增长245%,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出口大国。外资:5年期间增长48%。外商直接投资居全世界第四名,发展中国家第一位。官方外汇储备:2007年第三季度末超过1.4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三化”状况:工业化:工业增加值5年增长107.3%,2006年占GDP比重提高到43.1%。但高技术产业占当年工业增加值只有10.2%。城镇化:城市人口5年期间新增近1亿,增长率为20%。第一次出现城镇化水平(43.9%)超过工业化水平(43.1%)的局面,但是与最近公布的全世界城市化水平已超过50%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市场化:“总体”市场化水平不高,距离发达国家80%左右的水平还有不小差距。基本判断:国内“三化”的进展滞后于“三外”的发展,在国际上达到的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国内的体制改革尚未完全跟上对外开放的步伐,两条腿之间有不够平衡之处。

    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转轨仍是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经过近年的市场化取向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初步建立,浅层次的体制弊端已初步去除,但深层次的问题并未解决。下一步,应坚定不移地向弊端产生的体制根部掘进:一是市场化改革从商品市场向要素市场推进,突出的是资本市场,其他如劳动力、科技、土地等要素市场,也应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二是所有制改革从竞争性领域向垄断性行业延伸。三是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应防止出现改革决策和操作被利益集团主导的局面。注意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改革,增强改革的协调性和科学性。

    把“四位一体”的发展和“四位一体”的改革整合起来通盘考虑

    中国的“四位一体”发展是在“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展开的,这种体制转轨不仅是经济转轨,而且包括政治、社会和文化体制转轨。发展转型与体制转轨,两个“转”要结合。中国除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外,还应推进以社会主义*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先进文化为目标的文化体制改革,以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体制改革。四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在人的发展和*价值上,“四位一体”的发展与“四位一体”的改革找到“最佳交叉点”。对于一个传统体制和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家来说,这种“四位一体”的改革关系国之命脉。现在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几个方面的改革并不协调。其中,尤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创新为难点。下一步改革要用“两只眼睛”看问题:“第一只眼睛”,瞄准已确定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的基本目标来“改革旧体制”;“第二只眼睛”,瞄准中国社会已出现或即将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新情况“创造新体制”(如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参与);同时,留意改革进程,防止旧体制的某些东西在新形势下的可能回潮。

    常修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1)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

    吴忠民

    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在获得大幅度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特别是围绕社会公正所产生的问题。现代社会一方面是社会总财富在迅速增加,社会发展的程度在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则是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弱势群体成员迅速增多,由此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在迅速累积。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构成程度不同的威胁。因此,如何基于公正的理念建立社会政策体系,避免经济政策左右一切,使社会公正程度的提升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形成一种同步化的状态,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健康发展,就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迫切问题。

    就中国的社会政策体系化建立而言,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就是应当对建国以来中国社会政策的基本发展脉络、基本特征以及基本走向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分析。应当看到,建国以来,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理念依据,中国在社会政策方面进行过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努力,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因此,认真分析、总结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制定系统、有效而且是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政策大有裨益。

    社会政策的概念和影响因素

    所谓社会政策,是指以公正为理念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法令和条例的总称。

    社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在不断丰富的。起初,人们对于社会政策具体内容的理解比较单一,一般只限于狭义上的“社会福利”(资源分配)。随着社会发展的逐渐深入,人们越来越感到社会福利同社会权利密不可分,因而社会政策还有必要包括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社会地位方面的内容,亦即“社会关系”方面的内容。简言之,凡是同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息息相关的政策都应纳入社会政策的关注视野。社会政策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社会救助、救灾、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服务、就业、妇女儿童保护、性别平等、种族(民族)平等、老年*益、房屋住宅、劳资关系、劳动者工作保护条件、人口政策、婚姻家庭保护、残疾人福利保障、孤儿扶养、退伍军人优抚与安置、职业训练、义务教育政策,等等。

    公正与社会政策是密不可分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正与社会政策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公正是社会政策的基本理念依据。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是在自由、平等、社会合作等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强调“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但是,我们同时还必须看到,公正毕竟只是制度安排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一种基本的规则,它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能在现实社会中体现出来。就社会层面而言,公正必须通过社会政策体系才能具体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政策是公正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公正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政策来实现的。“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社会正义,我们就要把它的原则应用到个别地或者整体地产生贯穿整个社会的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2)

    基于对公正理念的不同理解,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情境会造成有所差别的社会政策。从1949年到现在,中国社会政策的演变留下了一条十分清晰的轨迹:在1978年前,同朴素的平等理念、平均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种种历史条件相适应,中国的社会政策开始初步形成,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呈现出诸如非现代性、非规范性、非一体化和非持续性的特征;1978年以后,与现代的公正理念逐渐形成以及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初步发育相适应,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政策开始逐渐形成,并由单项的、零散的社会政策日益趋向于体系化、规范的社会政策。

    建国30年中国社会政策的主要进展

    对于中国的整个历史来说,1949年至少发生了两件意义极为重大、影响极为深远的事情:一是民族的独立和国家的统一;二是社会的重构。从鸦片战争到1949年的100多年间,中国饱受外国侵略者的侵害,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困苦、屈辱状态中,国家分裂,战乱频繁,社会动荡。因此,“恢复中国的伟大所必需的全国统一是所有爱国的中国人衷心渴望的目标”。经过几代人的奋斗,中国终于获得了独立和统一。中国民众由此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自豪感。接着,在50年代前期,中国完成了大规模的社会重构工程:中国社会摧毁了延续了两千多年的私有制,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制定了激动人心的社会主义建设蓝图。

    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特别注重人民大众的社会平等地位、基本权利和基本权益。这一时期,围绕人民大众的社会平等地位、基本权利和基本权益,围绕社会成员一些最基础性的需要,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许多社会政策。其中,有些社会政策得到了广泛实施并取得了深远影响。

    (一)围绕女性解放而制定和实施的社会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生活极为悲惨。经济上,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甚至出嫁时的嫁妆也不得完全归自己所有;政治上,不准妇女参政议政;生活上,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必须遵循“三从四德”的礼教。虽然从近代开始就有许多先进的人士倡导妇女解放,试图改变妇女的悲惨状况,但由于没能将女性解放运动同整个社会的改造结合起来,因而其影响是有限的。

    1949年以后的近30年间,通过相关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国女性的实际境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一,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权利。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新中国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主义婚姻制度。这就摧毁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婚姻制度,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后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等。第二,妇女就业人数大幅度提高。1949年以后的近30年间,中国妇女的就业人数迅速增加。以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例,1949年女职工的人数为60万人,1977年剧增至2036万人。第三,广泛地参政议政。妇女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和司法机构的活动。第四,重视妇女的健康保健。中国政府对女职工采取了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城市女职工中的生育妇女都享有3个月的带薪产假。1950年全国县及县以上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机构数为2880个,1976年上升至7952个;1949年全国妇幼保健所、站机构数为9个,1976年上升至2239个。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3)

    这一时期中国妇女的解放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这既是真正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平等、自由理念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同时也是对中国人力资源的巨大开发。这种积极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2000年,中国女性经济活动参与率高达,居欧亚各个国家之首。在众多的后发国家中,中国在女性解放方面的成就明显居于领先位置。

    (二)有关大众教育的社会政策

    1949年以前,中国的教育十分落后。全国80%以上的人口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只有20%左右,劳动者很少能进入学校学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仅占全国人口的5%左右,而且教学设备十分缺乏,教材陈旧落后。这一切是同当时落后的经济基础、落后的社会结构以及落后的教育观念相适应的。

    1949年之后的30年间,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国民的教育工作,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相关政策,促进了大众教育的兴起和发展,并对中国的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50年代初,中国开始实行一切学校“向工农开门”的方针。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1951年2月,*颁发了《举办工农速成中学暂行实施办法》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以此为契机,中国开始创办工农速成中学。1956年3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要求各地按照当地情况,在5或7年内基本上扫除文盲;要求2~3年扫除机关干部中的文盲,3或5年扫除工厂、矿山、企业职工中的文盲95%左右;5或7年基本扫除农村和城市居民中的文盲,即扫除文盲达到70%以上;扫除文盲的对象以14~50岁的人为主。中国在城市和农村大规模地设立了各种类型的文化扫盲班,创办了各种职业学校;在中等以上的学校设立了人民助学金制度。

    这一时期,虽然大众教育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是以轻视、妨碍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为代价的,而且这一时期的大众教育在质量及具体思路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时明显地违背了教育规律,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就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大众教育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1949年,中等学校有在校生万人,1976年上升至5万人;1949年,小学在校生2万人,1976年上升至15万人。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城市的文盲率为,农村的文盲率为。相比之下,同为后发大国的印度,其城市文盲率则是,农村文盲率是;巴西的城市文盲率为,农村文盲率为;埃及的城市文盲率为,农村文盲率为。显然,中国的大众教育在后发国家尤其是后发大国中走在了前列。这不仅提升了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而且为以后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为中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乃至为中国社会经济今天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在建国30年间的诸项社会政策中,还包括一些尽管对以后的借鉴意义算不上十分明显,但在当时却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的政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救助政策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救助问题。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4)

    在城市,社会救助政策的基本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建国初期,政府把120万分散的流民从8个城市送回原居住地;向121万城市居民提供了救济。1952~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补助的形式是现金和实物相结合。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生活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对于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上发生困难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企业中这项补助工作可由工会负责。除了工会掌管用于困难补助的经费以外,企业行政可以在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10%作为困难补助,拨交工会合并使用”。对于“事业、机关职工的困难补助工作,由人事部门和工会负责,所需经费由福利费中开支”。同时,全国总工会发出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对职工困难补助的原则、对象、办法和经费来源等做了具体的规定。1961~1963年3年困难时期,各地政府加强了对困难职工的补助和救济。1965年国务院224号文件规定:对于年老体弱、无依无靠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一些退职职工和老职工,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医疗费补助2/3,简称之“百分之四十的救济”。另外,在这一时期,国家还兴办了许多福利机构,以收养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截至1965年底,办有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和专业性的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819个。

    在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主要围绕着“五保”内容而展开,主要采取集体供养并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式。1956年1月,*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其中对农村的社会救助做了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据此,以后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对孤儿实行保教)的“五保”制度。在农村的许多地方,还兴办了敬老院,对五保户进行统一供养。另外,1956年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还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治,并且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家属要给以抚恤”。“对于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社员,合作社要酌量给以补助”。

    2.劳动保险及福利政策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其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现劳动保险制度”。这就为以后建立全国劳动保险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1950年10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组织全国职工进行讨论。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又公布了修改条例并开始实施。这一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文件,主要是针对企业职工的。《保险条例》对于参加劳动保险的对象、劳动保险金的筹措方式及管理方式、各种劳动保险待遇(伤残、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保险以及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待遇)、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以及劳动保险的执行与监督等各方面的内容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受到了全国广大企业职工的热烈欢迎。1956年,《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再次扩大,国营企业加入这一保险的职工达1600万人,为1953年的4倍;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有700万人。全国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享受到了这一保险。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5)

    建国之初,大多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仍然实行供给制。50年代前期逐步改为工资制。与之相适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种劳动保险制度陆续建立起来(见表1,略)。到1957年,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已达万人,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达到1150万人。

    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前期,政府对城镇的劳动保险及福利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例如:统一了企业和机关的退休制度和退职规定;改进了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职业病患者的保险待遇;改进了城镇集体企业的劳动保险政策等等。

    五六十年代,在城镇还为职工举办了各种集体福利事业,如职工食堂、托儿所、浴室、理发室等等;对职工实行了多种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水电补贴、取暖补贴等等;建立了职工文化福利事业,如修建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等等;投资建设职工住房,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3.就业政策

    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就业问题。尤其是当时流行的理论观点认为,失业现象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失业问题,这就使得党和政府更加注重消除失业现象,想方设法地保证城市居民的就业。

    在城镇就业的具体措施上,主要是采取了劳动力的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从50年代中期以后,取消了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工、用工方面的权限,将调配劳动力的权限集中于劳动部门。这就在宏观方面完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劳动力的统一配置,同时,在微观层面上则形成了企业用工中的固定工制度。其最大特点是企业在用工方面“能进不能出”,不能以任何经济性原因裁减其多余的职工。在城镇职工中以固定工为主,而且人数占绝对比重,1957年其比重为,1960年为,1965年为,1970年为,1975年为,1978年为。另外值得提及的是,在五六十年代,还曾断断续续地尝试过招收“亦工亦农”的临时工和合同工,以弥补固定工制度的缺陷。

    当时,城镇在就业问题上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的数量较大,而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水平均较低,因而即便是在城镇也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另一方面,当时人们所奉行的理念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失业现象,因而不允许失业。为了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当时采取了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将城镇的多余劳动力向农村分流,向农村转嫁城镇的就业危机。为此,先后有两次大的举动,均发生在六七十年代。60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的大幅度滑坡,中国进行了自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城镇人口分流。通过各种强有力的举措,60年代初期将2000多万城镇职工下放到了农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城镇的就业压力。六七十年代,通过各种组织、动员、宣传活动,中国开始了酝酿已久并且早已小规模存在的又一次城镇人口向农村大规模分流的举动——城镇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1962~1979年,有1万知识青年通过“插队”、“到集体场队”、“到国营农场”的形式,实施了“上山下乡”的举动。

    除上述政策外,这一时期中国在社会政策的其他许多方面,如计划生育设想、学生健康、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医疗、救灾等问题上,均进行过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6)

    建国30年来中国在社会政策方面的努力,开启了真正保护民生、关注民生的先河,因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一,在劳动者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在劳动者群体平等社会地位的维护方面,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满足了当时人们最为迫切的需求,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二,在中国民众基本生计、就业以及受教育机会的保证方面,应当说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是卓有成效的。1987年,根据对130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后列,但中国的人文指数却步入了“人文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和地区”。其三,在积极推动当时的现代化建设方面,社会政策最大限度地起了其应有的作用。

    建国30年社会政策的主要特征及不足

    中国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以及当时人们对于公正的特定理解,使得建国30年社会政策呈现出以下明显特征和不足:

    (一)具有浓厚的平均主义成分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人们对于公正的理解不是完整地以个体人的自由、平等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为基本出发点,而是基于十分朴素的平等观,片面地、几乎完全是以社会整体为基本出发点,而且,这里的社会整体又被具体化为过去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阶级。当时,在涉及平等的保护问题上,侧重于“社会平等”亦即劳动阶级之间的平等,而不是个体人之间的平等(因为每个劳动者都是从属于特定的劳动阶级的);在涉及到集体或整体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毫无疑问地是以集体或整体为第一位,强调个人对于集体或整体的服从甚至是无条件的绝对服从。而对“个体人”的忽视,必然会走向平均主义,即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和一致性,着力于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状况、生活状况、发展状况的“平均主义”取向的努力。另外,当时的经济水准十分低下,各种生活资源、发展资源十分匮乏,因而从国家的角度来讲,也只能是以平均主义的方式来分配各种主要的资源,以便使整个社会能够在低水平条件下保持一种“均衡”的状态。最后,中国社会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而且又刚刚结束供给制,因此,国家很容易,同时也习惯于实施“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的资源分配方式。

    这种平均主义的取向和做法在建国30的社会政策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突出表现在收入政策和就业政策两个方面。其一,在收入政策方面。尽管当时也主张按劳分配,但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实施促成收入不断平均化的工资政策。从表2中可以看到,1952年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工资收入最高的是城市公用事业部门,最低的是农、林、水利、气象部门,两者只相差倍;1975年,工资收入最高的是建筑业和资源勘探部门,最低的仍是农、林、水利、气象部门,两者差距降至倍。即便收入的平均化倾向已经十分严重,但国家决策者仍然觉得收入差距偏大,仍需要进行必要的矫正。比如,1957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就指出:“关于工资,最近决定增加一些,主要加在下面,加在工人方面,以便缩小社会行为两方面的距离。”其二,就业政策。当时的就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城市居民中适龄劳动力在工作及收入上的“人均一份”。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城市每年新增的劳动力数量很大,而就业岗位数量却相对较少。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当时主要采取了两种办法。一种是“实行合理的低工资,尽量使大家都有饭吃,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意思”。这种办法实际上是将显形失业转化成隐形失业。另一种办法是采取反城市化的举措,将城市大量新增的劳动力迁往农村,也就是组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尽管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是一种反城市化的举动,是同现代化趋势相左的,但在当时却是一举两得的事情,既解决了城市大量失业劳动力的问题,又在某种形式上缩小了“三大差别”,实现了平均主义式的理想。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7)

    由于包含了过多的平均主义成分,使得当时的社会政策具有明显的负面效应。从一定意义上讲,始料不及的是,本意是要消除旧有的社会不公现象,却造成了一种新的社会不公现象。当时的社会政策尽管试图消灭剥削,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是在鼓励另一种类型的剥削,即能力相对较弱者对于能力相对较强者、贡献较小者对贡献较大者的剥削。显然,这是从另一个方面严重地违背了现代公正的基本规则。另外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当时的社会政策由于过于强调生活状态的相似性和一致性,因而难免压抑了社会成员个性化的发展,限制了社会成员发展的潜能,从而进一步严重抑制了社会发展的活力,严重降低了经济发展的效率。“第一,这种制度最初的基金只是来源于税收与企业的收入,工人们并不关心社会保障的成本,从而造成了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变形。第二,压在企业身上的津贴给付的财政负担和行政负担阻碍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在现代经济中的竞争力的提高”。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之所以缺乏效率、缺乏可持续性,一个重要的症结便在于此。

    (二)对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视甚于对民众基本生活质量需求的保障

    相对而言,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政策对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视程度明显超过对民众基本生活质量需求保障的重视程度,两者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对比。在涉及到民众基本权利的社会政策方面的政策力度较大,内容比较丰富,舆论宣传的声势也很大,况且还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如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农民协会等组织予以组织实施。正因为如此,这一时期中国有关民众基本权利方面的社会政策能够取得比较明显的成就。而这一时期中国有关民众基本生活质量需求方面的社会政策就总体而言则显得力度不够,涉及面不宽,声势不大。表现在:其一,涉及人民生活方面的资金投入比重过小。例如,在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劳保福利费用总额相当于工资总额的比重呈历年下降的趋势,1953年为,1955年为,1960年为,1965年为,1970年为,1975年为。其二,实行消极的收入政策。这一时期实行的是低工资政策,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极为缓慢,几乎处在一种停滞的状态。如果按可比价格计算,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指数以1952年为100,到1977年该指数仅仅上升至。其三,相关社会政策的内容十分简单。这一时期同民众基本生活质量需求方面相关的社会政策一般只限于社会救助、劳动保险、工资、户籍制度、生存性物品供应等等,而像优生保健法、公益事业法、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职业训练法、国民住宅条例、义务教育法等法规均付之阙如。如果从社会政策的类型着眼,这一时期同民众基本生活质量需求方面相关的社会政策只是属于“生存型的社会政策”,远远不是“发展型的社会政策”。

    之所以会出现对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视甚于对民众基本需求的保障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劳动大众基本权利高于一切的普遍观念。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正是为了获得民族独立、为了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了劳动大众的解放,新中国才得以建立。新中国最为重要的使命应当是劳动大众当家作主,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建国30年人们基于特有的对社会公正的理解,其具体体现就是从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高度来制定社会政策。与之相适应,有关维护民众基本权利方面的社会政策也就呈现出一种相对强势的状态。其二,不重视民众的基本生活质量。当时是短缺经济时代,国家缺乏必要的财力来重视民众的基本生活质量需求问题。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时至少还有两个因素直接妨碍着对民众基本生活质量需求的重视。一是对于世俗化进程的排斥。在建国后的30年间,整个社会所倡导并予以努力实施的是个人对社会、对集体的无条件“奉献”,倡导的是精神需求重于物质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不可能看重同民众基本生活质量需求相关的社会政策。二是对“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关系的解释。当时是把美好的生活当作十分久远的目标亦即人民的“长远利益”来看待,而把社会成员现实的、切身的生活当作“眼前利益”来看待。至于“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问题,社会所提倡的是“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为了“长远利益”必要时甚至可以牺牲“眼前利益”。“当目前国家需要集中主要力量建设重工业、奠定社会主义基础的时候,我们全国人民都必须把注意的重点放在长远利益上面。我们不能够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为着我们子子孙孙的幸福,我们不能不暂时把许多困难担当起来”。既然不看重人民的“眼前利益”,那么也就自然不看重当时的民众基本生活质量的需求了,也就不可能制定与实施相关的社会政策。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8)

    (三)社会政策的非全民性

    社会政策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理应具有普惠性亦即全民性。但是,为了解决工业化和资源极为匮乏之间的矛盾,当时中国实施的是一种有所差别的社会政策。社会被人为地分为不同的板块,同一板块内实行相同的社会政策,不同板块之间的社会政策有着明显区别。

    社会政策的这种非全民性,在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板块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得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政策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征。总的来说,社会政策惠及农村板块的内容无法同城市相比,农村与城市在社会政策方面形成了巨大的落差。体现在:其一,严格的城乡身份区分政策。国家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城市和农村分为两个相互隔绝的生活板块。1958年1月,国家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些规定阻止了农村居民向城市的流动,从而将中国社会的全部成员分别归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样两大身份系列。其二,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各种保障和福利政策要远远优于农村居民。城市居民凭借国家发给的粮证、煤证、油票、肉票等等可以买到由国家统一提供的低价生活资料。城市职工以及其他许多城市居民可以享受或部分享受公费医疗,许多城市居民还可以享受诸如低价租借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甚至包括就业等种种保障福利。

    非全民性的社会政策所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是巨大的。1949年以前,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存在,城乡之间的发展就已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建国30年非全民性社会政策的实行,加大了城乡差距,固化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发展程度达到了空前的状态。

    (四)社会政策的不规范性

    应当承认,在五六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毕竟刚刚开始执政,从其基本意识和基本方式来看,尚未从一个“革命党”完整地转换为一个“执政党”,尚未从“斗争意识”中完整地转换为“建设意识”,其执政的经验明显不足,尤其是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和知识准备严重匮乏。正因为如此,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呈现出明显的不规范色彩。这主要表现在:其一,缺乏多方的参与。在社会政策的形成过程中,理应让多方人员尤其是利益相关的人员参与,使之能够比较充分地表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建国30年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大多是由党和政府来直接决定的,民众的参与及表意的渠道十分有限。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不少社会政策缺少了起码的合法性(正当性)。其二,缺乏基础意义上的科学性。比如,“大跃进”期间有关农村公共食堂的政策便是比较典型的心血来潮之作,缺乏事先周密的信息收集与案例分析。另外,当时许多社会政策尽管在出台时也比较慎重,但是却缺少相关的评估机制和修正机制,因而长期得不到必要的纠正。比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不合理的户籍政策等等,都长时间地起着负面作用,但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其三,行动主体过于单薄。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存在,且政府几乎垄断了一切社会资源,因而中国社会诸如“第三部门”和社区层面的力量不可能生长。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社会政策的行动主体只能是政府以及具有准政府性质的工会、青年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组织。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9)

    (五)社会政策的实施往往借助于社会动员来完成

    这一时期社会政策的实施是同社会动员紧密相连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运用社会动员的方式来实施社会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一部婚姻法、第一部劳动保险法规的实施,到文化扫盲、女性解放,均是借助了社会动员(具体表现为群众运动)的方式。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的“上山下乡”运动更是通过社会动员的方式予以实施。类似的做法既反映了当时适应于中国民众实际状况的管理方式特征,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决策层在社会政策方面急于求成的心理状态。

    运用社会动员的方式来实施社会政策的做法利弊兼具。从积极的方面看,高强度地运用社会动员的方式实施社会政策,由于社会取向的相对单一和社会成员行为的相对一致,因而可以有效地减小多种阻力,容易取得面积大、见效快的效果。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女性解放运动之所以能够迅速展开,大众教育之所以能够较有成效的推进,平等的民族关系之所以能够迅速确立,其他多种社会政策之所以能够迅速有效的实施,究其原因是同社会动员的方式密切相关的。从消极的方面看,高强度地运用社会动员的方式实施社会政策,难免会产生许多十分明显的弊端,甚至会留下一些后遗症。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对个体人实际需求和权利的损害。社会是由无数个体人所组成的。个体人之间存在着种种差异,有着自己一些特殊的需求;个体人均应有自己的权利。应当看到的是,在这一时期社会动员的高潮中,出于高度整合的惯性,整个社会难免会进一步产生整齐划一的“社会成员”模式,从而程度不同地轻视甚至忽略了个体人的实际需求,侵害了个体人的基本权利。这种做法同社会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相左的。其二,对于社会政策的实施操作有着负面的影响。从操作的层面来看,在缺乏科学设计、缺乏科*作机制的情形之下,采取高强度社会动员、群众运动的方式来促成社会政策的实施,其结果必定会使社会政策实际效果当中的水分较多,成果也难免要粗糙一些。其三,加重错误社会政策的负面效果。当时,有些社会政策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等明显是错误的。但是,由于这些社会政策是同高强度的社会动员紧密相连,而高强度的社会动员可以说是集中了全社会的力量来强行推行这些社会政策,其结果必然是加剧了错误社会政策的负面社会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策的主要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政策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政策基本理念及取向的转换;二是一些具体的社会政策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三是社会政策呈现出一种比较体系化的迹象,而且其中的许多内容开始同国际接轨。

    (一)社会政策基本理念及取向的转换

    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使得中国社会政策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由以往平均主义的基本取向转变为现代公正意义上的基本取向。对此,可以作如是理解:其一,改革开放以来,个体人意识逐渐确立,“个体人”逐渐从“整体人”当中剥离出来。就个体人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来说,个体人具有前提性的意义。在1978年以前的30年间,计划经济体制的现实背景,使得中国在社会整体和个体人的关系问题上,几乎完全是以社会整体为基本出发点而忽视了个体人的基本价值,忽视了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个体人几乎消失在“国家”和“集体”之中。于是,当时社会政策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只能是平均主义和“身份等级制”,与之相适应,社会政策受益对象只能是带有极大“抽象意义”的“社会整体”、“阶级”,而不是具体组成社会的无数个具体的社会成员亦即无数个“个体人”。个人几乎完全隶属于社会整体或是特定的集体如“单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当中的个体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转折。与之相适应,平均主义的取向及做法逐渐被社会所遗弃,“单位制”现象迅速消失,身份等级制现象逐渐瓦解,“个体人”逐渐从社会整体亦即“整体人”中剥离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具体的社会成员便成为社会政策的真正服务对象,个体人便成为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以具体的个体人为社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那么,重视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就必然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重视社会的全面进步、重视社会质量的不断提升也就必然成为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其二,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准则成为社会政策的基本理念和依据。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是由几项基本规则所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基本权利的保证,亦即底线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必要的一次分配后的再调剂,亦即社会调剂的规则。由于社会政策是公正理念和规则的直接体现,因而公正的前述4个基本规则也就相应地成为社会政策具体内容的4个维度。虽然中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发育尚处在较初级阶段,但是作为一种基本取向和趋势,中国的社会政策沿着这个方向的发展则应是确定不移的。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10)

    中国的社会政策基本理念及取向得以转换的意义至关重要。这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政策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的前提条件。

    (二)一些具体社会政策的进展明显

    在这一时期,一些由迫切的现实问题直接引发的社会政策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尤其是某些用行政手段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奏效的社会政策更是获得了十分明显的进展。主要表现在:

    1.计划生育政策

    1978年以前,党和政府尽管也程度不同地注意到了中国人口问题的严重性,但始终没有将之作为一项重大的政策明确提出来。1978年以后,随着人口数量增长高峰期的到来,中国的社会经济面临着空前的巨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开始将计划生育问题作为一项基本的国策来看待,而且持续不懈。1980年9月,*中央发表了《*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95年,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对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任务、目标、原则和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确定了“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提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历次政府工作报告均将计划生育政策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加以回顾和布置,与之相适应,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也都是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作为极为重要的工作来对待。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中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78年的12‰下降到2001年的‰。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各项社会政策中,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展是最为突出的。

    2.环境保护政策

    1978年以前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社会几乎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严重“欠账”。1978年以后,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进程的推进,中国的环境质量迅速下降,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人民的具体生活质量,因而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党和政府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日益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和措施。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将环境保护问题单列一章。1990、1995年分别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和《*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将环境保护问题单列。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了《中国21世纪议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1998年11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定了20世纪末到21世纪中叶生态环境建设的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这一时期,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社会政策的密度之高、种类之多实属罕见。此外,中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环境公约和议定书。客观地说,这一时期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政策可以说是一切从头开始,从无到有,从有内容到比较体系化。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11)

    3.扶贫政策

    中国在社会政策方面比较早地注意到农村的贫困问题。1984年,*中央和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围绕着“进一步放宽政策”、“减轻负担、给予优惠”、“增加智力投资”等思路,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扶贫政策。1994年,国务院公布了著名的以消除农村贫困问题为目标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决定“从1994年到2000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当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就进一步落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家采取的种种农村扶贫政策,在这一时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果。除了农村扶贫问题外,中国社会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始,逐步注意到城市中日益凸现的贫困问题,政府主要采取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来予以解决。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提供以及同这一政策相关的重要事宜等问题作出了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2年,针对日益严重的城市贫困问题,政府又提出了“应保尽保”的方针,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加大了对城市贫困人口的援助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4.劳动就业政策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第二、三产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急速增大,而且,中国的社会流动趋于正常化,以往的身份制、单位化等多种妨碍就业的现象趋于瓦解。这些都促使中国的就业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为了同新的时代背景相适应,中国在这一时期逐渐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围绕着这一方针,中国出台了大量的新的就业规定和就业政策。不仅如此,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在历次党和政府的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中,都把就业问题当作重要的问题来对待,尤其是从90年代末开始,更是把就业问题提到了一个空前重要的高度来看待。这一时期中国就业政策的实施是行之有效的:就业总量明显增加,从1978年到2002年初,城乡从业人员共增加了32873万人,其中城镇增加了14426万人;就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00年第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就业结构比重分别为50%、和,与过去相比,第一产业就业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增长较大,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增长速度高于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就业制度从以往的固定工制度逐渐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就业渠道广为拓展,城市从业人员中很大比例来源于农村居民;各种就业中介服务组织纷纷出现;再就业工程也开始启动。

    这一时期中国在职工工资以及劳动条件方面也有一些明显的改善。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工资收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1990~2001年,职工工资年均增长率为,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增长,是建国以来城镇职工工资增长最快的时期之一。另外,90年代中期先后两次缩短法定工作时间,从原来的每周工作48小时缩短到每周44小时,继之又缩短到40小时;法定假日由7天增加到10天;职工每年累计休息时间由原来的59天增加到114天。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12)

    (三)社会政策呈现出体系化的迹象,而且其中的许多内容开始同国际接轨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社会政策出台比较频繁。从数量上看,是空前多的;从种类上看,开始趋于体系化。另外,在党和政府重要文献如政府工作报告和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有关社会政策的内容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政策开始走向开放,开始同国际上许多重要的社会政策接轨。这不仅表现在中国社会政策中的许多内容开始参照、借鉴别国的经验,认同许多“国际惯例”,而且更直接表现在中国开始加入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比如,在这一时期,中国先后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即将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在社会政策方面的这种开放态势是前所未有的。

    中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不足之处及努力方向

    中国社会正处在急剧转型时期。特有的时代背景决定了中国现阶段的社会政策必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经济政策相比,社会政策在中国社会当中的地位极不对称

    在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中,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是协调、统一的,两者共同支撑着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政策是社会公正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来说,社会政策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政策对于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的安全,促进社会的整体化发展,提升社会质量,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后,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似乎一直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经济发展几近成为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的代名词,经济政策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基本政策。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两者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同步和不平衡。虽然过分强调经济政策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早期阶段的通病,但是同别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经济政策方面的过分看重几乎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同经济政策相比,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政策起步较晚,只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社会政策才开始得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同。而且即使是今日,社会政策无论就其受重视的程度,还是就其贯彻的力度而言都是不能与经济政策同日而语的。在这方面,中国没能充分利用后发优势,有效地借鉴别的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将社会政策放到一个应有的位置,从而尽可能地避免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成本付出。

    (二)社会政策的整体化、体系化程度还很不够,同一性较弱

    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虽然在许多具体的方面诸如计划生育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扶贫政策以及就业政策等有明显进展,但是同时也明显地表现出整体化和体系化程度不够、整合性较弱的特征。

    1.中国社会政策的主体部分尚未形成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13)

    这主要表现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拥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政策得以系统建立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不能否认的是,这一时期尤其是1993年以来,中国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出台《社会保障法》,因而不可能确立起社会保障的基本体系。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瓦解了,但是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却没有及时地建立起来。社会保障政策的相对滞后致使中国的社会政策缺少一项基础性的基本内容;而体系化社会保障政策的缺乏,致使中国的社会政策缺乏完整性和体系化。

    2.社会政策的同一性较弱,也是目前中国社会政策的一个明显特征

    社会政策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宪法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权利。社会政策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同一性亦即公平性。换言之,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都有同等的权利享受同等的、基本的社会政策,即便社会政策有时会出现某些差异、出现某些不同等对待的情形,那也应当是有助于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及发展状况的改善,而不是相反。不能否认的是,这些年来,中国的社会政策不仅没有使社会政策更加趋于“同一”,相反,却使社会政策的“非同一性”状况有所加剧。中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非同一性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城市与农村之间在社会政策方面的严重差别,这种差别已经成为一种不平等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对农村居民构成明显歧视的社会政策。城市居民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教育、劳动就业、日常生活、税收等许多方面所享受的社会政策待遇远远优于农村居民,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将中国劳动力当中比重最大的农村劳动力排除在外。农村居民不仅享受不到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政策,而且还要在许多政策方面承受一些特别的支出。在税收方面,同城市居民不同的是,农村居民不分年龄、不分收入的多少,都必须交纳税收,包括“农业各税”和其他一些额外的税负。社会政策的不同一,使社会政策不具有起码的同一性或是公平性的基本特征。

    由于缺乏必要的整体性、体系性和同一性,目前中国的社会政策不仅不可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发展条件、维护社会公正,而且还会使原有一些仍有价值和新形成的社会政策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面临一些相互矛盾的政策而难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功能。

    (三)社会政策缺乏规范性

    中国现在的社会政策明显存在着不规范性的特征,特别表现在社会政策制定程序中的不规范:一是在多方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问题上有着明显的缺陷。在制定社会政策时,理应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应当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社会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目前中国在制定一些重要的同民众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政策时,如就业政策、失业救济政策、农村政策,很少甚至没有让相关的社会群体的代表参加以充分地表意。二是在公开性方面做得不够。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对于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够,往往没有对全社会公开。这就造成同某项社会政策有直接关联的社会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相关信息占有的匮乏,从而使社会政策的决策者和政策的直接对象在信息占有方面出现严重的不对称情形,进而使这些相关的社会群体更加难以有效地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三是在技术手段方面做得很不够。比如,难以做到相关信息收集的充分化和准确性,而且也缺乏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后的必要评估机制和修正机制。四是社会政策的行动主体过于单一。目前中国社会政策的行动主体几乎完全是政府,政府几乎包揽了从制定到实施的一切社会政策事务。虽然有一些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也承担了许多社会政策事务,但是这些社会团体实际上是政府的“助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部门。

中国模式篇 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14)

    社会政策的这种不规范性,从总体上使得中国目前的社会政策缺少长远的考虑和必要的稳定性,易于多变,随机性过强。这对社会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均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四)社会政策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

    “应然”的社会政策是指社会政策的应有之义,亦即社会政策的基本取向、基本目的以及“理想化”的内容。“实然”的社会政策则是指社会政策的实施效果。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任何国家的社会政策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均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距,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则是中国目前社会政策的明显特征。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中国已有的许多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有关社会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度很低。比如,中国目前尽管也有各种类型的权益法,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益保护法、残疾*益保护法,等等,但是,这些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国家和社会在许多领域或场所,只是承认社会成员利益驱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鼓励社会成员通过许多渠道去“致富”,为此往往可以制定一些变通性的政策予以保护或提供方便;然而,对于社会成员自身所拥有的基本公民权却保护得不够。“应然”和“实然”社会政策之间过大的差距还表现在,一些基本的或“次基本的”社会政策往往缺乏相应配套和一致的具体办法来实施,因而这些基本的社会政策便程度不同地流于一纸空文,“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自然拉开。许多具体的政策同基本的社会政策诸如宪法、劳动法之间有时就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形。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社会政策的任务更为复杂和艰巨,所以中国的社会政策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特别重视和足够的投入,甚至应当得到超前性的发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现有的社会政策由于缺乏主体部分,由于体系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的不足,由于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着过大的差距,所以效力十分低下,无法有效地应对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各种严重的问题和巨大压力。

    中国社会政策的发展不可能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进行建设的过程。就此而言,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以现代的公正理念作为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防止两个极端现象的发生

    作为现代公正理念具体化的社会政策必须防止两个方面的问题,缺一不可,否则社会政策便是片面的,会造成不公的现象。一个方面的问题是过大的贫富差距问题。过大的贫富差距意味着社会的不公,是需要通过社会政策予以解决的。发达国家的历史证明,在市场经济初期阶段,贫富差距往往较大,容易诱发许多社会问题,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因而必须通过社会政策予以矫正。中国现阶段正处在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调剂及其他种种原因,使得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公认的警戒线,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严重危及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如果还不重视社会政策的实施,中国社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刻不容缓。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平均主义的高福利化。中国虽然不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是,由于传统的平均主义等种种因素的强固存在,由于如今为数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对于公正的强烈诉求,更由于前两者因素十分容易合二为一,因而在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时有可能会引发某种早熟性的高福利化现象。对此,应引起人们的足够警惕。

    2.既要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又要维护其基本的权利

    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在一个社会当中所应当具有的生存底线,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不断增进。但是,对于社会政策目标的理解还不能仅限于此。

    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同样应当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应当看到,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状况,既反映出社会成员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具体处境(结果)如何,也是造成社会成员未来生存和发展状况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条件(原因)。第一,拥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平等融入社会的最起码条件。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维护的条件下,社会成员才谈得上平等地融入社会,进行平等的社会互动,关注、参与社会事务,才谈得上消除社会隔离,消除某些社会群体的边缘化现象,实现社会融合。比如,如果没有自由迁徙权,如果城乡居民之间在基本权利方面处在一种不对称的状态之中,那么就必然会形成城乡之间的社会隔离,就必然会造成区域之间的隔离,就必然会形成利益不平等的城乡两大社会群体。第二,拥有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成员形成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必要前提。就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潜质而言,其差别并不很大。只要社会能为之提供起码的义务教育和基本的职业培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会具有基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能力,能够具备基本的谋生和发展能力。而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具备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证社会成员最为基本的生活和发展状态,而且可以使机会平等以及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得以充分兑现。社会政策是公正理念的具体化,公正的基本含义是“给每个社会成员所应得”。这里所说的“应得”不只是社会成员指望社会的无偿赠与,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成员应当通过自己对于社会的实际贡献而取得的一种收入。因此,从社会一方来说,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具有起码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如是做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冲淡社会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界限,并减少弱势群体成员的总数。

    吴忠民,*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

    吴忠民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基本状况获得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明显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绝对生活水准大幅度提高。从纵向比较的角度来看,同改革开放之前相比,中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就其基本生活状况的变化而言,用“翻天覆地”一词来概括并不为过。比如,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纯收入分别为元、元;2003年,分别增至2元、8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分别增加了倍和倍。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和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和,到2003年则分别下降至和。

    第二,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大幅度提高。比如,通过改革,中国社会改变了过去国家包就业、企业包工人的办法,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工人阶层改变了此前长期形成的诸如平均主义、“大锅饭”、“单位制”等弊端,而越来越具有竞争的意识和竞争的能力,越来越充满活力。

    第三,以往的“虚高”成分已经消退,以职业分工为阶层定位基本依据的趋向越来越明显。在改革开放以前的20年,由于中国的时代中心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经济结构相对简单,所以当时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往往是以政治成分而不是以职业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其经济与社会的境遇存在着某种明显的“虚高”成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于“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中心的替代,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的职业化分工越来越明晰化,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城市,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随着新兴经济部门的出现,工人的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随着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知识技术含量的增加,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白领工人的人数迅速增加,而且这种情形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在农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农民出现了全面的职业分化现象,从农民当中分化出了一系列的职业群体。除了原有的农业劳动者之外,出现了大量的职业群体,这主要包括:农民工;农业经营大户;农村知识分子;乡镇企业里的雇工;私有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乡村干部,等等。在这样的情形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的经济与社会境遇获得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发育”和“正常回归”。

    第四,人员构成比重发生了正向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流动人为阻碍因素的大幅度消除,农民阶层的人数呈明显的下降趋势,第二产业中的工人人数始初呈增长的态势、继之呈下降趋势,第三产业中的工人则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增长趋势。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结构的变化轨迹大致可以印证这种情况。1978年,第一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第二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第三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1997年,第一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第二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第三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2003年,第一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第二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第三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2)

    不能否认的是,中国这些年的社会发展尽管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与经济发展相比,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形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从基础阶层层面或者说是从民众层面上来看,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当中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分层本身的存在,就意味着在社会当中存在着拥有不平等财富和权力的群体。在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过程中,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当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重要问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弱势群体通常是指那些不能给予广泛赞同或者容易受到影响的个人,一般包括儿童、罪犯、怀孕的妇女、身体残疾或精神失常的人、经济地位低下或者缺乏教育的人。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一般都存在着弱势群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不仅仅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数量十分巨大的弱势群体成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社会的一些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包括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工人)和农民阶层中的许多成员呈现出一种弱势化的趋向。这里所说的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是指:主要群体中的许多成员的生活状态没有能够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持一种同步的关系,而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边缘化状态;他们的竞争能力表现出某种弱化和退化的状态;他们的基本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对于社会的影响力开始减小等。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问题只是一种“趋向”,还没有“定型”。之所以说只是一种“趋向”,其理由在于:其一,这一现象只是涉及到主要群体当中的一些成员,而不是所有成员。其二,在现阶段的中国,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发育和成长过程尚未完成,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明朗化。其三,中国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尚未形成,对于社会阶层利益结构所进行的必要的政策调整尚未大面积地予以实施,所以,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还没有“固化”和“定型化”。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是中国社会在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重要社会现象。这一现象几乎对中国社会的各个重要层面均产生了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影响,对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一问题理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但是,目前学术界尚没有明确地将此问题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课题来进行研究,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

    中国现阶段之所以会出现主要群体弱势化这一现象,其原因多种多样,涉及到社会的多个方面。其中,有两个十分突出却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背景原因,一是“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的时代条件,二是中国渐进型改革中的失误所引致的问题。

    (一)“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

    现阶段的中国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大的环境和政策层面上呈现出某种“自由有余而平等不足”的状况。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现象。

    平等意味着对社会成员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的肯定和保护,“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自由则意味着对社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包括有所差异的个人自主选择、个人秉赋、个人能力和贡献等的尊重和保护。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平等和自由体现在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方面。一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过程,必定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平等和自由的程度在不断提高。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一个社会的平等和自由的具体状况,反映了各个社会群体相互间具体的互动方式,反映了社会分层体系的具体状况,也反映了这个社会的制度安排所允许、所容纳的社会成员利益结构改善的空间余地。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3)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和自由这两者密切相关,难以分割。两者必须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方能使社会保持着一种合理、公正的状态;否则,便会造成畸形化的状态。如果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判断社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则势必会走入以偏概全的误区。比如,有的学者采用当时美国社会学界公认的社会不平等的分析框架,亦即从阶级分化、结果不平等、机会不平等这样三个维度来分析中国的社会分层体系,从而得出了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分层体系较之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分层体系具有合理性的片面结论。

    由于平等和自由不可能总是处在一种平衡、协调的状态,这就对一个社会产生了十分复杂的影响。具体到中国社会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平等和自由之间关系的具体状况,成为影响中国阶层结构化过程中的重要变数。这个变数在很大程度上规定或影响着中国社会分层体系的具体状况和基本趋向。

    自建国以来,随着时代条件的急剧变化,平等和自由在中国社会也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表现出某种十分明显的畸轻畸重的情状。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改革开放以前,人们初步获得了平等,但同时却在不小的程度上丧失了自由;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人们初步获得了自由,但同时却在不小的程度上丧失了平等。而缺少自由的平等不可能是真正的平等;缺少平等的自由不可能是完整的自由。畸轻畸重的平等和自由,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十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中国社会通过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强度的社会动员等多种十分有效的方式,通过国家全面垄断社会经济资源并实施再分配,从而实现了大面积的社会平等:以往阶级之间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被消除,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性力量,占人口1/2的女性获得了解放,大众教育迅速普及,等等。这种平等曾经对中国社会产生过巨大的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并且阶级斗争理论成为主导性的、绝对的意识形态,所以,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社会成员作为个体人的自由,同时也使得平等逐渐地丧失应有之义。具体来说,这至少造成了两个十分有害的结果。一个结果是严重的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公权几乎得到无休止的扩张,个体人必须依附于某个单位或公社,而不可能拥有自我选择的空间,甚至不具有自主流动的权利;况且,从当时的阶级分析理论出发,显然是阶级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只不过是阶级的附属物,所以,在涉及到国家、集体同个人的关系问题时,毫无疑问的是前者对于后者的绝对优先位置,为了前者的利益哪怕是最小化的利益,也可以牺牲后者最大化的利益。另一个结果是,形成新的身份等级制。计划经济体制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为两个在生活及工作待遇上有明显差别的、十分不平等的身份系列;而基于当时阶级分析理论,则形成了以个人的政治成分和“家庭出身”为依据的先赋性的阶级身份系列,这种不平等的阶级身份系列将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包括进去,并以特定的政治档案管理相配套,从而直接影响着每位社会成员的发展前途。严重的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以及新的身份等级制直接损伤了社会的活力,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4)

    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提法的被摒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社会经济资源垄断的局面明显松动,社会中的自由流动资源出现并增多,社会成员的自由流动空间迅速扩展。与之相适应,中国民众原有的人身依附性和身份系列开始瓦解,社会成员开始具有了自我意识,具有了自主选择的可能,其自由的程度开始大幅度提高,社会的创造力得以大幅度提升,社会财富的创造源泉得以大面积涌流,这就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中国人民正是通过基于自由的创造,初步有效地突破了原有身份、地域、行业以及所有制等方面的人为限制,推动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推动了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巨大变革。

    同时还应看到,这个时期人们所得到的自由只是一种初级的自由,是一种缺乏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能够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保护的自由,而远远不是制度化了的自由,因而不可能具有长期稳定的意义。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这一时期的自由同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缺乏必然的联系。中国改革初期的自由空间并非市场经济所提供的,而是解除了束缚之后的、没有限制所造成的,或者说是规则真空造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改革初期,中国发展进程的迅速推进,与其说是得益于新体制的建立,倒不如说是得益于旧体制的瓦解,换个角度讲也就是得益于某种“无序”状态的形成。由于在改革初期还不可能有一整套新的社会运行规则体系和市场经济规则体系来代替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中国的改革缺乏经验而不可能有一整套周详细密、可行的方略,因而对于中国改革进程的推动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且,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即便是有一整套新的规则体系,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适应。这一切,造成了在改革初期这一特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某种“无序”状态亦即规则的混乱和匮乏现象。这里,从某种意义上讲,既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人身束缚,也没有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背景,因而只能说是一个初级的、有限的、不确定的、易于走样的自由空间。当然,这种现象的存在具有某种历史的合理性。这样的一种自由空间和自由状态显然只能是短期的、脆弱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自由缺乏制度层面上的系统保护。一个形成鲜明对照的事实是,在这种自由开始20多年之后的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的规定方被列入《宪法》。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缺乏有效保障的条件下,自由同平等两者之间势必会产生相互脱节的情形,自由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市场转型最初缩小了城乡不平等,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推进,社会不平等也随之加剧。因而,当改革进程发展到一定地步时,就必然会面临着系统建立新的规则和制度体系的任务。

    “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这一特定的时代条件必然会导致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自由有余而平等不足”意味着,社会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包括农民工群体)、农民阶层在不规范的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竞争中很容易处在明显的劣势位置。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经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一方面中国市场经济的意识开始普遍形成,各个群体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相互竞争的情形;另一方面,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处在规则真空的状态,旧的规则已经不管用了,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市场经济没有一整套有效的、系统的规则体系。于是,在这样一种竞争激烈却又相对无序状态当中谁能够获益或取胜,常常取决于其自身资源(包括资本资源、权力资源、知识资源等)拥有量的强弱。在这样一个时期,人们在占有自由流动资源以及左右一部分国有资源变为有利于自己的自由流动资源的过程中,摆脱不了社会各个群体按照实际实力及潜规则进行占有或控制的局面。于是,在这样的情形下,谁占据了有利的位势,谁就往往能够在新的资源再分配过程当中占据优先的位置。这时,缺乏资源优势和基本权利保障的社会主要群体几乎没有任何优势,因而往往会面临着机会不平等的局面,处在十分不利的、弱势化的境地,其基本利益往往会受到严重的损害。以人数最多的农民阶层为例,在现实社会中,中国农民自致性的获益及发展空间往往有着特定的“边界”,即:经常地被限定在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时形不成“争利”的某些部位,或是其他社会群体不屑从事的某些行当,或是其他社会群体尚未察觉到是能够“赢利”的某些事情。“在80年代的经济发展中,虽然不能排除价格的因素,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惊人提高则是主要推动力。……其后,农业完成了其暂时的火车头的作用,回到了常规增长的轨道。”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民之所以获益很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当时农民人身同以往相比获得了很大的自由,同时这种自由又同当时资源的具体状况有关,即:当时是很多资源处在“无人认领”的情形,因而可以进行基于自由的创造。但是,应当看到,农民赖以发展的行当、地域主要是在农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区域,而且当时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意识、市场意识相对来说尚未形成。农民一旦越过此边界,由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所以,一旦形成与其他社会群体某种“争利”的态势,那么,来自强势一方的种种歧视、限制及“打压”便往往会相继而来。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5)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同样是在“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的时代条件下,一部分人的自由往往会损害另一部分人的自由,使自由出现变异的情形:一些处在强势位置的社会群体中的一些成员有时会凭借着资源的优势和无序的“竞争”,使自己原本是“基于自由创造”的行为演化成一种“基于自由的为所欲为的扩张”的有害行为,使市场经济丧失起码的平等性,甚至会造成少数人的资源得到极大的、超常规的扩张的情形,从而形成某种“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畸形社会分层结构。

    (二)中国渐进改革中的失误所引致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同激进式改革相比,渐进式改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战略选择。这是因为,中国无法支付过多的试错成本,甚至缺乏必要的试错能力;艰难的社会双重转型,使中国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并造成了更为广泛、复杂和突出的种种社会问题;加之中国是一个超级大规模的社会机体,其环节和变量因素更多,而且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故障,都极有可能对其他多个环节产生联动或联滞的广泛社会影响,所以,渐进式的改革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具有起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况且,中国在现代化建设以及市场经济运作等方面经验的匮乏,决定了中国的改革尤其是初期的改革必须“摸着石头过河”,必须谨慎地推进,以便及时调整改革政策和方略,确保改革的安全性和持续性。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已经证明了中国采取渐进式改革模式的正确性。

    渐进式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尽可能降低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减缓改革的阻力,避免激烈的社会动荡,确保改革循序渐进地推进。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特征在于:在改革的推动力量方面,强调政府在改革中包括在市场经济建设初始阶段中的主导性作用;在改革的策略安排上,除了对一些非改不可否则改革进程就要陷入停顿的旧体制进行直接改革的情况之外,对于大部分的改革任务从总体上讲应本着先立新、再破旧、以新代旧的策略进行,换言之,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允许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板块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中国的社会分层定型化过程是同改革进程的成功与失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政府在渐进式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政府的发展观、偏好以及具体做法等都会在国家政策、制度层面上对整个中国的社会分层定型化过程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缺乏“常态”制度的条件下,就其实际功能而言,政府的这种影响在改革的初期几近等同于正式制度的替代物。正因为如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之前,政府的行为取向对于消解以往的同平均主义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分层结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不过,在90年代以后的一段时间,受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在理念、发展观以及具体做法等方面没有进行与时俱进的重大调整,因而出现了某些失当。这些失当对中国的社会分层定型化过程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便是政府目标和行为取向的失当对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起了某种助长的作用。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6)

    1.政府目标取向的某种错位,导致重视经济政策而轻视社会政策现象的出现

    社会政策,是指立足于社会公正,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的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有的学者倾向于认为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还有许多学者更倾向于社会政策主要是政府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采取的行动。对于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来说,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缺一不可。经济政策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只是强调经济政策而忽略了社会政策,以经济政策取代了社会政策,那么,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社会,而只能是一个少数人受益、多数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活水准无法得到保证的病态社会,是一个社会焦虑不断加重、社会问题迅速增多、社会整合程度不断降低的低质量社会。

    在改革开放以来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国没有重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而是十分热衷于追求经济的高速度增长。人们往往把发展问题归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速度问题,进而又将衡量发展成功与否的尺度也归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高速度问题,亦即GDP的高增长率。人们简单地以为,经济增长是社会进步的自然推动力,只要把经济搞好,其他方面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进步。换句话讲,要想使整个社会尽快改变面貌,就必须追求高速度的经济增长。这些年来,整个社会似乎是患上了经济饥渴症,染上了一种经济偏好症,一切都以经济为纲,经济成为优于其他一切领域的事情。一时间,经济效益问题成为一切事情的判断尺度和评价标准。在这样的目标取向或者是发展观的引导之下,政府必然会只是重视经济政策而轻视社会政策。本来,重视经济政策并没有错,但如果同时轻视了社会政策则是极为有害的。因为,一旦失去社会政策的屏障,那么,社会的主要群体就必然会出现弱势化的情形并引发其他许多社会问题。

    2.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的错位又进而造成一些行为方面的失当,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是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颠倒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定位应当是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应当是为公众提供有效服务的公共管理机构。但是,对于这一点,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看到。在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我们在尽力扮演一个“全能型政府”的角色,试图事无巨细地统领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的事情;而在改革开放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又在试图扮演一个“经济型政府”的角色,而取代企业家群体以及相关职业群体的位置。无论是“全能型政府”,还是“经济型政府”,尽管都曾具有某种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都不能够适应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程度日益提高的中国社会。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政府是通过公共投入等途径来履行自身职责的。公共投入的基本目的是要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公众的需要是分为不同层面的,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梯度性排列情状。其中,公众的基础性需要也就是基本民生方面的需要是最为重要的需要。所以,就公共投入的顺序而言,应当以民众的基础需求为基本着眼点,应当以基本民生问题为优先发展对象;而且,公共投入应当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一般性”的公共消费物品,而不应当是“奢华”的公共消费物品。反观中国现实社会中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呈现出一种颠倒的状况,十分不合理。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直接关乎基本民生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的错位,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公共投入的比例却小得可怜。同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相比,中国在这方面的投入比例是最低的(见表1,略)。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7)

    再以扶贫解困为例,2003年是公认的对城市贫困群体援助力度最大的年份,有930万个城市居民家庭、2万人的城镇居民直接受益,进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即便如此,实际上的政府支出也只有151亿元。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另一方面则是不合理、比重过大的公共投入。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是,我国的行政成本过高,国家财政在一般公务方面的支出比重过大。我国政府在一般公务方面的财政支出比重高达,这在各个国家当中是最高的(见表2,略)。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有350万辆公务车,一年耗费3000亿元之巨。另外还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国家在一些属于“豪华”性基本建设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共投入,例如,近年来国家花费了12000亿元左右的资金建成了30000公里的高速公路,各地拟斥资2000亿元建设城市地铁,上海准备投入4000亿元以上的资金迎接世博会,等等。我们并不是说这些项目都不重要,而是说这些项目的重要性远远比不上类似于社会保障、扶贫解困、义务教育以及公共卫生等那些直接关系到基本民生的大事情。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面临着大量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所以,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和顺利发展,有赖于一个前提的存在,这就是社会安全网。而社会安全网的建立又有赖于公共投入的力度和投入结构本身的合理与否。无疑,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之所以出现并日益严重,原因有很多,财政总实力的不足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更为重要的恐怕是政府自身定位的错位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颠倒。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主要表现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时经受着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双重困扰

    一般来说,在经济水准比较落后的国家与地区,贫困问题多体现在绝对贫困方面;在经济水准比较高的国家与地区,贫困问题则多体现在相对贫困方面。贫困的测量基于资源和需要的比较,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拥有的资源低于贫困底限,那就是贫穷的。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测量首先取决于贫困标准的确定;其次取决于等价尺度,亦即对于相对贫困来说,适用于不同人群的贫困线在哪里需要调整。

    1978年以前,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的社会成员处在一种“皆贫”的状态之中。在当时,经济十分落后,这就不可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摆脱绝对贫困的状态;而计划经济体制与极“左”思潮的合二为一,又使得中国社会成员的收入与消费水准呈现出一种“整齐划一”的情形。于是,整个中国社会便表现为平均化的绝对贫困,就总体而言,相对贫困问题并不是很明显。世界银行在对农户的纯收入和城镇户的生活费收入加以调整后,估算出中国1981年的基尼系数为。而中国现阶段的贫困问题迥异于大多数国家与地区以及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目前中国既存在着一个较为庞大的绝对贫困者队伍,同时也存在着人数日益增大的相对贫困者队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反贫困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中国的绝对贫困人数大幅度下降。西方大多数观察者也相信,中国过去多年的经济改革和增长,给绝大多数的绝对贫困者带了极大好处。但是,还应看到,由于社会与经济的不协调发展,由于社会政策的缺位等原因,由于政府对公共事业的不重视,中国现阶段绝对贫困人数下降的趋势开始减缓,在有的年份甚至出现反弹的情形(见表3,略)。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8)

    相对贫困的主要特征是社会的“相对剥夺”。相对贫困现象主要是由社会经济资源占有与分配的不公正造成的。相对贫困与相对剥夺感之间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在相对贫困的基础之上势必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而相对剥夺感则会强化人们对于相对贫困的感受。具体到当今中国社会,大多数群体有着一种比较深切的相对剥夺意识,涉面比较广泛,特别是社会的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从表4(略)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现阶段的城市,几乎所有的社会阶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相对剥夺感,就连权力阶层和专业阶层也不例外。不过在城市所有的阶层当中,社会的主要群体——工人阶层在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方面相对剥夺感的程度是最高的和次高的,差值分别为和。这种现象为中国1949年以来所仅见。

    (二)劳动权利的维护处在十分弱化的状态之中

    劳动权是劳动者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取向,工人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必然会发生种种纠纷和冲突。所以,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中,对于劳动权的维护问题便成为工人阶层极为关注的一件事情。尤其在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初期,由于法制的不健全,由于不少企业管理者为追求超额利润而过分地损害工人的利益,因而工人对于自身劳动权利的维护也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从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这样一个侧面,我们可以了解中国近年来工人维护劳动权利的情形。据1998~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从1997年到2002年,中国的劳动争议受理的案件迅速增多,每年的增幅在10%以上,短短的6年当中,即从1997年的71524件增加到2002年的184116件,其数量增加了1倍以上。在劳动争议受理的案件当中,占第一位的是由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其百分比为,占第二至第四位的分别是由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其百分比分别为、、。

    在劳动纠纷迅速形成、工人的劳动权利容易受到侵犯的时期,特别需要以维护工人基本权利为己任的工会组织出面同“资方”交涉、谈判,对工人进行帮助,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援。但是,恰恰在这样一个时期,工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不小的程度上出现了“缺位”的情形。表5(略)说明,就绝对数量而言,20多年来工会组织有了明显的发展:工会基层组织的数量从1980年的万个增加到2003年的万个;工会的会员人数从1980年的6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2万人;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从1980年的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万人。但是,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参加工会的状况来看,则是很不乐观的,工会会员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却从1980年的46%逐渐降至2003年的33%。这表明,从覆盖范围来看,工会的影响面在减小。另外,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从“质量”上看,工会组织的实际地位在降低,其功能在萎缩,发言权在削弱,在不少地方成为可有可无、有名无实的摆设。

    由于工会等权利维护组织的不力和缺位,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等原因,中国现阶段工人阶层(包括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利往往会受到侵害。从各类企业受雇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比例、拖欠工资情况以及加班补偿情况这样3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当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底对全国66个城市的城镇劳动力(其主体部分显然是工人)状况所作的大型调查(20万份问卷)显示,各类企业受雇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其中比例最高的是外资/合资企业(),比例最低的是私营企业();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当中有8%的人被拖欠工资,平均拖欠工资额为2228元;有高达的人加过班,而全部得到补偿的人的比例只有,部分得到补偿的人为,安排补休的人为,没得到补偿的人为(见表6,略)。可见,中国目前工人的基本权利受损害问题已经成为一件严重的事情。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9)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劳动保护条件较差,近年来我国的生产事故数量及人员伤亡率呈上升趋势。2002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3960起,死亡14924人。近年我国平均每天就会发生一起特大煤矿事故,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的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南非的,而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

    (三)社会保障状况令人担忧

    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表现出一种明显滞后的情形。建国以后的30年,我们做了很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事情,比如,重工业体系的建立,妇女的解放,大众教育的普及,等等;同时也做了一些“前人乘凉,后人栽树”的事情,比如,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忽视社会保障,等等。改革开放以来,在追求经济效益而轻视人的基本权利、过度重视经济政策而轻视社会政策的取向之下,我们对于社会保障仍然重视不够,公共投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比例几乎是世界上最低的。对于社会保障的长期忽视和严重欠账,致使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严重问题,成为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瓶颈。例如,我国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欠账已经高达万亿元,而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公平,现在农村居民几乎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就连一些国外的学者也发现,这些年来,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几乎是停滞不动,甚至还不如改革开放以前的那种低水平、广覆盖、有实效的状况。

    表7(略)说明了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方面,暂且不论享有社会保障的成员所得到的社会保障支持力度,仅就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来说是很不乐观的。就全国范围来看,几个主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即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1、和,其他种类保险的覆盖比例更低,没有拥有任何一种保险的居民比例则高达58%。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拥有比例表现出一种巨大的反差。城市居民拥有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的比例为,农村居民只有;城市居民拥有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比例为,农村居民只有;城市居民拥有社会统筹失业的比例为,农村居民只有。除了在民政救济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拥有比例持平外,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方面,农村居民的拥有比例均显示出巨大的反差。

    需要说明的是,表7(略)尽管是对不同地域中国居民拥有各类商业和社会保险比例的一个调查,但由于在城市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要明显高于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所以,表7依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城市当中企业从业人员(以工人为主)的社会保障状况。

    社会保障发展的滞后,对于中国的基本民生问题直接产生了十分明显的负面影响。以公共卫生状况为例,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下降,有效需求发生转移。患者中,去医疗机构就诊的占,自我医疗占,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的占。也就是说,患者未就诊比例高达(城市为,农村为)。该调查还显示,医生诊断应该住院治疗的患者而没有住院的比例为(城市、农村)。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0)

    (四)劳动技能总体水准在下降

    由于缺乏长远的考虑以及对短期效益的过度热衷等种种原因,中国近年来对于“高、精、尖”人才青睐有加,而对于高级技工的重视程度却是日益降低。从表8中可以发现,中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升温,经过几次大规模的“扩招”,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迅速扩大,招生人数从1985年的万人,迅速发展到1995年的万人,接着又迅速发展到1999年的万人、2000年的万人、2001年的万人、2002年的万人,1985~2002年高等学校的招生人数增加了400%以上;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人数也从1985年的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万人,增长了40%左右。2003年中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了创记录的17%。另一方面,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技术职业教育发展的严重滞后:1985~2002年,技工学校的招生数从万人增加到万人,只增长了1倍多一点;同一时期,技工学校的教职工人数不增反降,从万人略降至万人。更有甚者,2002年中国有600多所技校停止招生。

    社会的误导以及技术职业教育发展的滞后,导致了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劳动技能总体水准的下降。中国的劳动者队伍十分庞大,但令人担忧的是,称职的亦即符合岗位需要的劳动者比重却是在下降的。现代社会当中的工人技能等级比例结构应是中级和高级工人占据多数,而在中国现阶段工人技能等级比例结构却正好颠倒过来。中国工人中的高级工的比例只有4%不到,初级工的比例则高达80%左右,许多工作精力和劳动技能处在最佳状态的40~50岁的工人提前退休或失业。例如,北京市现有企业技术工人101万人,其中初中级技工占88%,高技能人才仅占12%,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只占到技术工人的,这与发达国家35%以上的比例差距巨大。再如,深圳的高级技术工人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深圳现有的“高级蓝领”只有约1500人,其中1/3左右的人员处于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状态,老龄化程度较高。另外,为数1亿左右的“农民工”就总体而言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农民的劳动技能更是无法适应现代种植业的需要。前述现象所带来的,从国家的角度看,是中国工人及农民竞争能力的严重下降,难以适应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现实需要,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局面尤其是难以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局面;从个人的角度看,是生存竞争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的削弱。长此以往,大量的工人和农民改善自己处境、进行向上层社会流动的努力无疑会变得十分艰难。

    (五)程度不同的边缘化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在弱势化的同时,也逐步边缘化了,其社会及政治地位在逐步下降。工人和农民的相对地位明显下降。在现代社会,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当制定一些同工人群体或是农民群体或是女性群体有关的政策如就业法、失业保护政策、农民保护政策、女工保护政策时,必须允许这些群体的代表参与和表意。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合法性)。但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声音越来越弱,对于政策和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现在工人和农民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大为降低,其表意渠道十分有限,其基本的诉求往往成不了公共舆论的焦点(除非不解决就会引发现实的激烈行动的时候)。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1)

    尽管法律的体系化和完善化在中国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应当看到,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毕竟越来越重要,相应地,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人民代表大会愈益成为中国民众影响政策的最为重要的途径。然而,在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的立法或是议事机构当中,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数量很少,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不相称,因而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难以充分反映和有效维护工人和农民作为社会主要群体的切身利益。从表9当中我们可以发现,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越来越小。1977年到1999年的20多年中,市、县、乡这三级人大中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变化不是很大,但是,在最为重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比较重要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其代表比例迅速降低。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从1977~1981年的和分别迅速降至1983~1984年的和,又降至1993年的和,再降至1996~1998年的和。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比例也是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省级人大干部代表的比例在剧增:从1977~1981年的和迅速增加到1983~1984年的和,又增加到1993年的和,1996~1998年更是加到空前的。

    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还表现在主要群体中的不少人开始远离社会主流生活。现在社会上许多“前卫”、“现代”性的价值观念同社会主要群体似乎很难搭界,许多主流媒体所热衷渲染的生活方式如“白领”化的高消费生活方式也很难为主要群体中的多数人所认同和效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主要群体中的很多人开始游离于社会主流生活之外。再者,社会还通过一些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的做法,以财富的多寡或身份的差别为理由,来限制主要群体中不少成员的活动空间,从而形成了种种歧视。例如,1996年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第2号通告,规定了限制使用外地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和工种,包括: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各类售票员,计算机录入员,办公室文秘等。而且,自1996年起,北京市劳动局每年都会发布新的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这些行业和工种从1996年的15个,增加到1997年的34个,1998年的36个,直至2000年的103个。而对外地劳动力不予限制的大都是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劳动保护条件较差和职业声望较低的行业和工种。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明显特征

    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现阶段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还表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一)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占据突出的位置

    在现代社会,保护*是社会基本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的重要目标取向之一。通过*的保护,可以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健康发展。*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如,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住房权,健康权,自决权,发展权,自由迁徙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就业中的权利,教育权,文化权,等等;而且,其具体项目的清单有不断拉长的趋势。2004年,中国也将“国家尊重和保护*”的条款列入宪法。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2)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所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对待往往是围绕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形成的,这是理解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的一个关键。正是由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的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制度层面的保障,而受到种种侵害,致使其基本的生存底线无法得到保证。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其弱势化趋势就难以避免。

    这些侵害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得的往往得不到”。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有关数据表明,世界上超过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除在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保护之外。具体到中国来说,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本来,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对于全体国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但是,现在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分为两个板块,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重心是在城市而不包括农村居民,厚此薄彼现象比较明显,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严重滞后,中国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安全网,难以应对人生及市场经济的各种风险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再如,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比较差的,他们往往从事一些低级的工种,劳动强度大,工资偏低,10多年来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这同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进展不相适应;而且,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经常发生。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止到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基本权利另一种受侵害的情况是,“不该拿的却被拿走了不少”。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底对66个城市城镇劳动力的大型调查(表10,略)显示,城市中所有行业中劳动力的工作时间均超出国家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中,批发和零售业行业人员超出的时间最多,每周工作时间达个小时;其次是住宿和餐饮业,为个小时;第三位的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个小时。根据卫生部的调查,2002年各类职业病发病病例14821人,比2001年上升了。2000~2002年,职业病发病连续增长率都超过10%。有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有90%的乡镇企业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在近年来迅速兴起的“圈地”狂潮中,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线的土地权益损失极大。1997~2003年,中国的耕地面积已经净减1亿亩,全国设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发园)达6015个,其中70%是违规擅自设立的;共规划占地万平方公里,比2003年底全国所有城镇建成面积还大。在“圈地”狂潮中,农民的基本权利被严重侵害。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农民的基本利益被严重侵犯。据国土资源部调查,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亿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只有591万元,仅占卖地进账的。现在共有400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其基本生活状态大多不如以往。农民的基本权利被侵害状况还有一个突出的表现,这就是,在国家的“正税”之外,农民还要交纳许多额外的费用,如各种各样的集资甚至包括农网改造的费用,其数目总额往往要超过国家的“正税”。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以资代劳”等费用,全国人均约为180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10%以上,占农民现金收入的16%,已远远超过“上年人均收入5%”的最高限。除此而外,农民负担还来自请客送礼、中小学乱收费、看病乱收费及高价电费等。实际上,这是一种超经济剥夺的现象。现在,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实际上是由农民负担;庞大的基层政权的运转费用大部分也是由农民承担。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3)

    (二)与特定的阶层结构化过程密切相连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空前的变化:成就性的、后致性的、能力主义的规则正在取代身份性的、先赋性的规则,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准则已经开始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社会流动由不规则、半停滞的状态转向相对正常、有效、畅通的状态;城市与农村这两个原本相互隔绝的板块被打通,城乡之间的社会成员初步实现了大规模的对流;社会成员从看重结果均等转向越来越看重起点平等。与之相适应,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由于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转型时期,所以,我们可以将这样一个时期的、变化着的社会阶层结构视为一个正处在“定型”时期的社会阶层结构化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定型时期,符合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因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旧因素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变异因素同时存在。这就使得这一时期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同时存在着几种演化的趋势:既存在着健康的发展趋势,也存在着诸如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等不健康的趋势。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旦某种不健康的趋势固定化并成为定型了的社会阶层结构的一个主要特征,那么,这无疑会对整个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构成极为有害的、广泛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社会各个阶层之间是否保持着一种平等进入和开放的状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是否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状态这样两个方面,来观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对于阶层结构化的不利影响。

    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任何阶层特别是具有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来排斥其他阶层的社会成员进入本阶层,以达到维护本阶层特有利益的目的。而且,一个人,只要是具备了某种能力,就应当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相应的社会位置。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

    中国目前社会阶层结构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阶层结构形态不合理,“该缩小的阶层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换言之,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这种现象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有着直接的相关性。中国现阶段存在着不少制度性的制约因素,如不公正的户籍制度、缺乏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缺陷的就业制度以及不公正的教育制度等。正如韦伯(MaxWeber)所言,地位群体倾向于围着他们自己划一个圆圈,来限制地位群体内部亲密的社会互动、婚姻和其他关系。这样,地位群体就发展为一个封闭的“社会等级”。正是这些不正常的制度性因素,严重地妨碍着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从而造成一种畸形化的阶层化过程。如果仅仅从职业流动的指标来看,大量的农民已经变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力,然而这些农民要想融入城市生活,要想在城市当中安家落户则难乎其难,难以完成阶层的实际转换。比如,农民进城后首先要面临着居住的问题。但是按照市场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对农民来说,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即便是通过贷款的方式,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这些人的就业尚且是个未知数,更何况其日常生活、子女就学的开支比以前要大幅增加。如此一大笔支出确实难以筹措。许多农民(实际上其职业身份已经变为工人)在城市里生活和工作了多年,其劳动成果已被统计在这些城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当中,但他们的身份却依旧是“农村居民”,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日常的社会活动条件也因之要低“城市居民”一等。表11(略)可以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城市中单位对待城市户口人员和农村户口人员的差别当中,清晰地看到城市当中的城市户口人员和农村户口人员在住房、医疗、养老等重要的生活条件方面的巨大差别。2003年底,中国在农村居住的人口是76851万人,但全国农村户口的人员总量还在93500万人,两者相差亿人以上。这说明,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性因素,明显地降低了社会流动的质量,严重地阻碍着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城市的占77%,占总人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而教育是影响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教育的落后,必定会降低农民的职业能力,进而会严重妨碍农民进行向上的社会流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会使农民在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过程中缺乏起码的平台。这种情形,不但对于目前的阶层化过程,就是对于未来比较长的时间内的阶层化过程也会产生十分有害的影响。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4)

    为了保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整合,就必须在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是指,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害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阶层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按照罗尔斯的解释,“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么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工作以在产品中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否则这种不平等是不被允许的。”

    人们不难发现,在中国现阶段,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同主要群体生活处境的改善两者之间不但缺乏具有积极意义的相关性,相反,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反向意义的相关性。换言之,前者的利益增进不仅没有改善后者的生活状况,反而在不小的程度上相对恶化了后者的生活状况,这突出表现在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等方面。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社会财富过度地向社会上层聚集。这一点,从基尼系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富裕群体所占有的财富比例等几个指标中可以比较清晰地显示出来。其一,基尼系数上升速度很快。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左右上升到1993年的,这样的上升速度和幅度在所有国家当中是最大的。由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人们对于中国现阶段基尼系数的判断有些差别,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基尼系数在以上。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根据其第三次全国住户抽样调查的数据得出结论,1995年至2002年,中国个人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从上升到,上升幅度高达近40%。又如,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调查大陆的基尼系数是或左右。其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居世界之首。按照国际一般的情况,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美元~10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倍显然,中国的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并且呈现出不断增大的趋势。从近几年的具体数据看,1998、1999、2000年这3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倍、倍和倍,2002年达到倍。这是一般的统计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专家的看法,如果再进一步地具体化,情况要严重得多:如果扣除农民用于生产的费用,再把城镇居民享受的一些福利也考虑进来,那么差距就更大,城乡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6∶1。其三,富裕群体所占有的社会财富比例迅速提高。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

    (三)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现象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而且,如果不以大力度的措施予以应对,这一现象甚至会呈现出一种加速度加重的情势。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5)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以及一些不合理的习惯或是潜规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固化的情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资源尤其是公共资源占有与分配的公正状况,影响着社会阶层之间的互动形式,并最终加剧了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

    社会公共资源被挪用、挤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谈及的那样,中国现阶段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存有偏颇之处,即不是定位为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而是经济型的政府,于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严重缺位,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被用于经济方面而不是基本的民生方面。再者,在盲目追求GDP增长的情况之下,政府的政绩观也往往容易陷入诸如膨胀经济水分、过分维护地区利益和形象、相互间模仿和攀比等误区。比如,为了呈现出本地繁荣的经济景象,不少地方热衷于建造一些超出负担能力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扩建城区、修建城市广场、扩展各种形式的开发区,等等,为此透支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这样一来,必然会直接损害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比如对被拆迁市民和失地农民的低额补偿,甚至就连不少从事城市建设的农民工的工资也被克扣。据海南省建设厅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海南拖欠工程款中有60%以上属于政府拖欠,政府已成为了拖欠工程款的大户。

    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现象也比较明显,这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纵向(行政隶属)的角度来看,上级的财政状况要好于下级的财政状况。许多基层机构的财政能力几乎枯竭。就同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系而言,基层机构最为直接,责任最大,同时也往往是最无奈的。同上级部门相比,现在许多基层机构的财政能力是极为窘迫的。1998年,农业部对10个省区的调查显示,乡、村两级高额负债是普遍的,乡级平均负债400万元,村级平均负债20万元。另据调查,中国镇政府的财政债务每年以200多亿元的速度递增,预计当前的乡镇基层债务额超过5000亿元;其中乡镇一级净负债超过2300亿元,村级估计达2500亿元。全国约有2/3的乡镇不能正常发工资,有的欠一个月,有的欠一年,相当多的乡镇还在发1992年标准的工资。基层财政的窘迫,不仅难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直接而有效的援助,而且在客观上容易助长一些基层干部同民众“争利”的现象,从而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其二,从横向(区域之间)的角度来看,社会公共资源越来越向东部发达地区倾斜。对此,我们从东部一些城市建设的投资状况同西部一些省份的财政状况的比照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暂且不论像人们所熟悉的北京准备用2800亿元的资金打造“新北京、新奥运”、上海准备用4000亿元的资金迎接世界博览会,等等,我们只是来看一下山东省济南市这个东部地区发展程度尚不算上乘的城市仅仅是在城市建设方面的资金情况。据报道,1999~2003年的5年,济南市城市建设累计投资近600亿元。在此基础之上,济南市又计划5年内投资1360亿元用于城市建设。相比之下,西部许多省份2003年全年的财政收入总额只有几十亿元至一百多亿元(见表12,略)。这种势头如果长期保持下去,那么,东西部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会加速拉大,西部地区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问题毫无疑问地会严重加剧。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6)

    违规现象明显,致使社会公共资源向强势群体倾斜和流入。由于社会在一定范围内的失序以及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对待不同群体厚此薄彼等多种原因的存在,导致不少社会公共资源出现来源不畅、投向违规的情形。一方面,本应形成的一些社会公共资源难以形成,这突出地反映在大量的税收收入很难兑现。例如,2002年,根据中国含税GDP倒算,企业有3000亿~4000亿元该交纳的税没有收上来。于是,这样一项巨额的本应属于公共资源的资金便流向了少数群体和个人。另一方面,现有的公共资源由于种种违规活动而损失严重。以广州市和江苏省为例,从1998年到2003年,广州市审计部门共完成审计项目474个,查出违规资金高达亿元。两年内,江苏全省共审计11447个单位,揭露各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查出违纪违规金额亿元。一个省辖市、一个省尚且如此,全国违规活动之严重更是可想而知。就连国家一些重要的政府部门也卷入类似的违规活动。中国现阶段的官员寻租现象也令人触目惊心。据报道,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官员逃往国外,带走了大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其中许多大案要案都是通过离岸金融口岸发生的。另外,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土地收益的严重流失,均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重大损失。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负面影响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这一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这种负面影响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对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利影响之外,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这一现象在很大的程度上会抵消发展的意义

    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且是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本位的发展。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社会的主要群体,不论是改革的参与者还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均应当成为改革成果的分享者。正是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对于全国人民作出了郑重承诺:“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宣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惠及十几亿人口”。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意味着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中的许多成员缺乏基本的发展平台,意味着其基本的家庭财富难以得到可预见的必要积累,意味着中国大量的社会成员无法有效地分享到发展的成果,意味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难以实现。这就造成了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

    (二)削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社会基础

    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国人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为中国人民奋斗的历史,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息息相关的联系,是中国共产党安身立命的基础。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合法性的具体依据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执政,就在于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民族独立,建立了新中国。通俗地讲,其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打江山,坐江山”。建国以后,也正是由于顺应了中国民众的根本要求,开始了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进行了改革开放,取得了一系列举世公认的建设成就,使民众得到了具体的“实惠”,因而才得到了中国民众的拥护。显然,能否确保中国民众的根本利益,能否给中国人民带来实惠、带来实际的利益,能否使中国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准不断地得到提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亦即执政和建设时期能否继续保持其执政地位合法性的关键。而在民众当中,工人和农民居于主体性的地位,是主要的社会群体,是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主要社会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那么,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社会基础势必会被严重地削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我们不但要重视扩大中国共产党新的执政基础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防止中国共产党原有的执政基础萎缩和削弱的问题。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7)

    (三)严重削弱经济的拉动力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在主要的经济拉动力如出口拉动力、投资拉动力和内需拉动力三者当中,内需拉动力的作用要远远高于前两者。就高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人群比较而言,高收入群体的购买能力最强,但其边际消费倾向却是最低的;低收入群体的情况则恰好相反,其边际消费倾向最强,要高于高收入群体,但其购买能力却是最低的;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和购买能力均比较强。显然,一个以中等收入人群占主导位置的社会,对于内需的拉动力是最强的;相反,一个以低收入群体占据主导位置的社会所产生的内需拉动力是最弱的。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意味着低收入群体成员的数量过大,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小。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及其应用研究课题”的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占社会人数大多数的不是中等收入人群,而是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其中全国城镇居民低收入户约占,中等偏低收入户占,两部分合计为。如果再加上农村中的低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中国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人数所占的比例更大。目前,在全国人口中,中等收入者只占6%~8%。

    正是由于低收入群体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大、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小,所以,中国现在的经济拉动力只好过度依赖于出口拉动和投资拉动,而不是以内需拉动为主。2003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为7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为117亿元。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远远高于美国2002年的外贸依存度水准。2003年,中国的投资率达到了自1978年以来的次高点,而消费率却创下了自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中国目前经济拉动力的这种具体状况是不正常的,而且过度依赖出口拉动是有风险的。中国目前的内需拉动力之所以无法得到有效提升,其关键性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日益严重。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使得中国大量社会成员的消费能力十分有限,内需拉动力被严重削弱,进而造成消费市场的不振。如今中国社会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一方面是耐用消费品大量积压,生产能力过剩,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社会成员在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方面的匮乏。比如,中国现在一方面是由于彩色电视机生产能力的过剩而造成的彩色电视机产品的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则是农村当中仍有大量人的购买力十分低下,虽然彩色电视机的价格已十分低廉,但仍有四成左右的农村居民家庭没有彩色电视机。显然,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一旦得到解决,那么中国的内需拉动无疑会明显地上一个台阶,同时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也会趋于健康化。

    (四)这一现象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会造成十分有害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安全运行有一个前提性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社会阶层结构应当是合理、公正的,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应当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的状态,即:社会的各个群体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平等开放的状态。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必然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也就是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同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改善两者之间是相互脱节的,而不是同步的。这就必定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8)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问题就其总体特征而言,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从改革初期的个案化的社会问题转变为现在的整体化的社会问题。

    在改革的初期,社会问题虽然不少,但表现出一种多样化和个案化的特征。这一时段的社会问题更多的是来源于价值观念体系的紊乱、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成员对于新的社会环境的心理不适。这些来自多个方面、看上去五花八门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破坏能量相对有限,相对来说难以在同一个方向上聚集和释放。所以,一般来说,这一时段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不会构成很大的威胁。

    而在中国现阶段,随着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大幅度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不协调程度的加大,中国的社会问题就其总体表现而言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社会问题在种类依然很多的同时,源自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社会问题逐渐凸现,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源自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社会问题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人们对于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很强;涉及人数数量庞大;潜在能量巨大;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连带性极强;而且,这一类的社会问题在各种社会问题当中居于中心的位置。更为严重的是,这一类的社会问题如今呈现出一种加速度加重的迹象。这一切,使得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问题具有一种整体化的特征,使得社会问题在某个时期可能会以一种比较激烈的、爆发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中国现阶段社会的安全运行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其复杂与艰巨的程度很有可能是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例如,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2003年的这10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长4倍。这些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越来越强,如冲击党政机关的事件逐年上升,2000年2700起,到2003年3700起,当年发生堵公路、卧轨、拦火车的事件就达3100起。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几乎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对待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越是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直接相关,如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强行拆迁问题、强行圈地问题以及劳动保护问题等等。显然,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这一十分有害的现象。

    总之,由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是属于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上的社会问题,涉及面和连带性是很强的,所以,如果听之任之地演化下去,这一问题就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从而使中国经济发展丧失掉基本的前提条件,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社会财富和现代化成就毁于一旦。

    如何应对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

    应当看到的是,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是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也只能在改革和发展中予以解决。只要在改革和发展中采取积极、可行的对策,这一问题在短期内是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在中长期内是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有效解决的,从而最终能够确保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至于应对思路与措施,虽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是必须做到的。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19)

    (一)确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

    在中国的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注意的是,扶贫济困,为弱势群体直接提供帮助,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看到,我们不仅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现有弱势群体的人数,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用长远的眼光来考虑问题,从总体上防止更多的、目前生活尚处在正常状态的社会成员变为弱势群体的成员。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应当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层面上,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高度来考虑问题,以此作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理念依据。否则,其他一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将无从谈起。就此而言,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理念就是:社会成员应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更是极为重视这一问题。他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我们从《*年谱》当中可以发现,*退休以后的几年,对于这一问题越来越关注。比如,1993年他就表现出一种很深的忧虑,他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发展。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且,*并没有把这一问题放到遥远的未来,而是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也就是在20世纪末的时候就应当“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一问题。当我们引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名言时,不能忘记*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所说的另一个与之相辅相成的、极为重要的战略构想,否则就会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就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问题,*同志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

    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地得到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到不断的提高。相反,如果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成果只是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人所享用。这样的发展不可能是真正的发展,而只能是畸形化的发展,只能造成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状况。

    我们在改革与发展中,要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力,这是毫无疑问的。现代化建设固然需要社会成员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我们不能总是立足于让社会成员承受些什么,不能将社会成员视为被动之物,而是应当立足于让广大民众不断地获得些什么。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我们应该考虑让广大的民众普遍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且,国家已经初步具备了这个实力。只有这样,真正地解决主要群体的弱势化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20)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谈论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这一问题时,是有其特定的时代前提条件的。否则,便有可能误入空想社会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境地,便有可能违反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这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我们注意到,无论是*、恩格斯还是*,他们在谈论“共享”问题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在社会经济资源比较匮乏的条件下,如果要刻意地制造一个“共享”社会的话,那只能是流于类似于空想社会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境地。在这方面,中国曾经有过沉痛的教训。

    (二)矫正几个流行的错误观念

    毋庸讳言,目前中国的具体情形是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已经成为各个阶层所共同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是社会不公现象当中的突出问题。这些年来,我们对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些观念或者说是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在妨碍着我们重视社会公正问题。这些观念主要包括:“原始积累不可避免”,“国家财力不足”,“重视公正便会妨碍效率”。所以,要想真正重视社会公正问题,以有效地阻止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就必须对于这些观念进行一番必要的反思。

    一是“原始积累不可避免”之说。

    这种观念尽管在正式媒体上所谈论的不多,但是不少人在一些小型会议当中或在私下场所谈得比较多,实际的影响面比较大。这种观念认为,欧洲早期的现代化进程是通过“火与血”的原始积累来实现的,而且这种原始积累的过程是任何一个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国家都不可避免的;中国既然要搞现代化建设,就免不了出现一个残酷的、牺牲多数人利益的原始积累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少数人迅速积累财富和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必然的事情。

    原始积累不可避免之说的误区在于,对于各个国家复杂的历史过程进行不恰当的、简单的类比。由于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不同,在欧洲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原始积累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并不见得会重现。其一,同欧洲早期现代化建设时期有所不同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平等、以人为本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深入人心。比如,以往的选举有着种种身份或资格的限制,而现在的选举则排除了一切不合理的限制。再如,保护*已经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当中。在这样的情形下,拒绝一切形式的人为剥夺,在中国社会已经是大势所趋、民意所向。任何形式的剥夺,在社会基本价值观层面上均会遭到明确的反对,在现实社会层面上都将招致民众的广泛抵触。其二,与以往不同的是,人类已经发明了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的基本制度和种种方法,中国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税收,有效地实现社会转移支付,使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处境改善两者之间实现同步化,从而避免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或加重。虽然中国社会要想完全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这个过程毕竟已经开始启动,其前景完全可以预期。其三,同欧洲早期现代化建设时期迥异的是,中国现在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权力十分强大,拥有很大的资源控制力和调节力,能够在社会公正方面做很多事情。尤其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基本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所以,只要公共权力运用得当,中国可以从长远考虑而避免许多由市场自发性所造成的种种缺陷。比如,可以限制某些群体的不当行为,可以举办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公益事业,可以防止过大的贫富差距,可以主动地改善基本民生状况,可以有效地扩大内需,等等。其四,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说明了欧洲早期工业化时期的原始积累现象可以避免。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发展历程证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的社会公正状态。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21)

    二是“国家财力不足”之说。

    这种看法认为,现在之所以还不能重视社会公正问题,是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十分有限。

    公共投入至关重要。一个国家必须通过有效的公共投入,为社会成员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才能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这里,国家拥有必要的财力是公共投入的前提条件。就中国的目前状况而言,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的财力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2004年仅税收一项就突破了25000亿元,再加上非税收的财政收入以及预算外的财政收入,应当在30000亿元以上;国家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6000亿美元。就实现初级的和基础性的社会公正而言,国家的财力条件已经具备。

    显然,就现实情况而言,国家的财力问题已经得到了初步的解决,已经不能成为不重视社会公正的理由。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国家是否拥有了一定的财力,而更在于中国目前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明显颠倒。如果中国目前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得以适当的矫正,那么,即便是在国家财力现有的条件下,也能够使中国的社会公正程度得到大面积的、大幅度的提升,并使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

    三是“重视公正便会妨碍效率”之说。

    这种看法认为,中国目前必须将效率放在第一位,所以,重视社会公正问题必然会妨碍经济发展的大局。

    这种看法的第一个误区在于错将社会公正与平均主义混为一谈。平均主义固然是与效率相悖的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正同样与效率相悖。平均主义的本质是削高平低,强调社会成员生活状态的相似和均等。平均主义如果得以盛行,必然会形成一种多数人剥夺能力强、贡献大的少数人的局面,从而损伤了这个社会的活力。问题在于,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并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一个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价值体系。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的基本依据,其精义是强调给每个社会成员他(她)所应得,强调每个社会群体和每个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公正是由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予以保护、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这样几项基本规则构成的有机体系。在公正基本规则体系当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可缺少的,都具有特定的重要功能,而其中的机会平等规则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规则是一个社会提升效率、激发活力所必不可少的。

    这种看法的第二个误区在于没有看到,现在的效率出现了一些问题,恰恰是因为在社会公正方面做得不够好。诚如本文前面所提及的那样,就经济的直接推动力而言,无非是来自三个方面,即:外贸拉动、投资拉动和内需拉动。对于中国来说,在这三项拉动力当中,内需拉动的作用又要远远超过其他两项拉动力。显然,目前解决中国经济发展持续推动力的关键在于,实现初级的社会公正,建立起基础性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大幅度减少低收入群体成员的人数。如果这项任务能够完成,便不但可以直接增强内需拉动力,提升中国经济的健康程度,而且还可以通过建立起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大量社会成员生活的后顾之忧得以解除,从而间接地增大对日常消费的投入,有效地扩大内需拉动。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22)

    (三)注重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础生存权利

    从相对微观的角度看,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直接原因,是对许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做得不够到位,所以,改变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关键在于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础生存权利。2004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这也说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已逐渐成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中国现阶段,应当特别注重维护和保护社会成员基础层面的生存权利如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劳动权等。

    中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初期阶段。在这样一个时期,过于强调完善的*保护作法显然不够现实。但是必须看到,在中国现阶段,同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基本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状况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因而应当也必须得到应有的保护。

    在中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权对于社会成员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一方面,此项权利是得以确保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以及自由的依托。”具体言之,财产权对于社会成员的意义在于:其一,就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而言,财产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是对其基本生活状态底线的确保。私有财产包括个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计的必要屏障,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条件。对大多数人(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来说,同高收入群体相比,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数量自然要少得多。虽然如此,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有限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人基本生存需求的边际效应来说并不低于甚至要高于高收入群体。比如,对于为数不少的收入不高的城市居民来说,其私人住房的面积很小。由于他们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需要费很大力气、多年储蓄资金才买得起新房,所以这面积很小的住房却是他们基本生计的须臾不可缺少之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行圈地、强行拆迁对于相关的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利益的损害与打击程度是可想而知的了。显然,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列入宪法,将之上升到国家*的位置,无疑会防止其他群体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以各种各样名义进行的剥夺,防止将大多数人的基本财产强行充公或变相充公,从而有效地维护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其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发展权利及其可以预期的发展空间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事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且事关其发展的基本前景。不能否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状况同其发展前景密切相连。这不仅仅因为积累财富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因为具体的财富状况是社会成员赖以发展的基本平台。所以,保护私有财产,有助于排除大多数社会成员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有助于其财富的可预见积累,有助于增强其发展前景的可预期性。尤其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规定显得更加重要。现在中国的社会收入结构是呈“金字塔形”的,即:上面小、下面大。这种社会结构不合理,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应当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亦即一个以中等收入人群占主导地位的“橄榄形”的社会结构。而在中等收入人群发育、壮大的过程中,对于其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至关重要。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23)

    就业是民生之本,充分就业应当成为社会的优先目标。获得一种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意味着能够进行一些必要的平等的社会活动,意味着能够积极地融入社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际劳工组织的《全球就业议程》明确指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地失掉工作,那么,就往往意味着这个人社会生活状况的边缘化,即与“主流”社会生活板块隔离开来,而进入一种片面、狭小、封闭的社会生活情境。如是,则会使失业者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出现障碍,或者使这种交往成为一种不平等、不对称的社会互动。这种不平等的社会互动影响深远,它不仅会造成失业者与正常社会生活环境之间的隔阂,而且还会使失业者的尊严以及独立的人格受到严重的伤害,其伤害程度会随着失业时间的推移日益加深。实现充分就业,是消除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这一现象的有效途径。

    重要的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增加就业机会。毫无疑问,提高经济增长率、增加中小企业的数量,可以有效地增加就业机会。此外,在中国现阶段还有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如果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做好了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工作,就可以明显地增加就业机会。

    从表10中可以发现,在中国城市当中,所有行业中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都超出了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每周平均工作个小时,而且大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加班费或足额的加班费。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究竟能够增加多少就业机会?通过两种方法可以简单地估算出来。我们先按照一种最保守的方法来计算一下,也就是按照假设城市每个行业中每个就业人员全部超出每周45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在2003年,中国城镇共有就业人员25639万人,每人每周平均工作超时为个小时,个小时乘以25639万人就等于81019万个小时,再除以45小时就等于1800万人。这种最为保守的计算说明,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仅在城市就能空出1800万个就业机会。诚然,在现实中,不可能所有行业中的就业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45个小时。我们再按照最为理想的一种方法估算一下。假设每个就业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都没有超时,都是40个小时,每人每周平均工作超时为个小时,那么,个小时乘以25639万人就等于209214万个小时,再除以45小时就等于4649万人,即按照最为理想的状态计算,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在城市能空出4649万个就业机会。显然,中国现阶段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城市当中能空出的就业机会在1800万~4649万个,取其中位数,应当是3221万个。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估算结果:如果我们重视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改善,注意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那么仅仅在城市当中,就可以增加3000万个以上的就业位置。如果再进一步进行估算,将农村当中非农领域就业人员的劳动条件改善问题一并考虑进去,那么,又可以增加1000万个以上的就业位置。通过以上的分析与估算,初步结论是:目前,只要切实地改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条件,那么,全国城市中的各个行业以及农村中的非农领域总共可以增加4000万个以上的就业机会。由此可见,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是一举两得的事情,既可以大幅度地增加就业机会,还可以大幅度改善民生状况。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24)

    (四)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现阶段许多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源自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而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重要症结在于许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生计缺乏必要的保证。显然,要想消除或缓解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并进而从总体上缓解社会问题,就必须由此入手,建立起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如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状况和基本生活条件不被恶化,就可改变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维持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安定局面,避免社会可能出现的严重动荡,从而渡过现代化过程中最脆弱、最危险的阶段。

    现在我们应当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之所以如此,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促使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中国现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力,但是,中国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甚至还算不上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建立一个高级的或者是中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一件力不胜任的事情。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开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其指标不一定面面俱到,但主要指标应当具备。可以考虑用五年的时间完成这一任务。在五年之内,打好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础,并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定制。五年后,再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战果,使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再上一个台阶。

    对于国家来说,近期需要做的事情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国家的直接投入,二是国家的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这里,我们重点分析一下前者。

    就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而言,国家每年究竟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如果不算需要偿还的社会保障“历史欠账”,按保守的估算,国家每年大约需要支出267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城市义务教育已有的支出)。其支出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1)在城市大约需要支出1500亿元。主要包括:“三险”开始覆盖全部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大约需要国家垫支600亿元以弥补缺口;开始对工人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常规的职业培训需要国家支出200亿元;适当增加失业保险支出,需要200亿元;扩大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国家需要支出300亿元;适当增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国家需要支出20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城市义务教育方面已有的支出)。(2)在农村大约需要1020个亿。主要包括: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需要支出200亿元;国家对医疗保险需要支出320亿元;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国家应当出资并免除所有小学生、初中生的教材费计25亿元,适当减免部分小学生、初中生的学杂费计200亿元,两者相加共计45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已有的支出);扩大农村的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需要国家支出50亿元。另外,在城市和农村,应当增大对抚恤事业的投入,需要支出150亿元。

    显然,上述资金数额没有超出国家财政能力的可承受范围。

中国模式篇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25)

    至于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可否作这样的考虑:其一,在新增财政收入支出当中确定一个较大的比例,并形成惯例。此举相对来说更容易被人接受,可行性程度高。这方面,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新增财政支出当中的70%用于基本民生。其二,将已有财政支出的比例结构作适当调整。比如,可以将用于竞争性领域的支出逐渐减少,大幅度减少豪华性公益工程的建设支出。其三,以土地换保险。将一部分用于补偿征地的资金用于被征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四,发行专项国债和福利彩票。

    需要提及的是,目前对于养老保险方面的“历史欠账”约为万亿元。对于这一部分的缺口,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的专项切块,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动用部分外汇储备等方法,来陆续冲抵。

    在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国家需要做的另一方面的事情是,通过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劳动法》,制定相关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予以切实的落实;逐渐实现政府的职能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换;确立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威地位,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妥善解决已有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并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建立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协调机制等等。

    美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机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给美国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使得美国深感全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1935年,以制定《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美国开始系统地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购买力平价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人均GDP同当时的美国大致相仿,均为4000多美元。况且,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财力,均远远超过了当时的美国;我们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借鉴的各种经验与教训也要远远优于当时的美国。所以,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在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我们应当也能够比当时的美国做得更好。

    显而易见的是,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最大难点,既不在于资金问题,也不在于其工作的难度问题,而在于我们的基本理念是否实现了真正的转换。只要我们真正确立并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那么,许多具体的思路和方法也就能够作出相应的合理调整,从而改变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

    吴忠民,*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中国模式篇 探索中的“中国模式”(1)

    探索中的“中国模式”

    蔡拓

    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引起了世界性反响,有关“中国模式”的讨论正是这一反响的最新体现。较之我们所熟悉的“*”、“中国崩溃论”等谬论,“中国模式”的提出与讨论,不仅非常理性,而且非常严肃。因为它关涉中国发展道路与经验的总结,关涉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同时也指向全球化时代人类文明发展的未来。

    “中国模式”的定位

    今天所探讨的“中国模式”应该有明确的边界与限定,否则就会导致泛指意义上的“中国模式”,难以形成讨论的共同平台与基础,进而影响研究的深度与针对性。本文认为,“中国模式”可作如下定位。

    首先,就其时间坐标而言,“中国模式”仅仅是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道路与经验。换言之,不宜将其推演到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甚至近代中国。诚然,我们有过“中体西用”的理论与实践,创造出“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也有过大跃进、三面红旗、*的历史教训。这些无不贴有中国的标签,彰显了中国的特色。但严格地讲,它们都不是今天所讲的“中国模式”,而仅仅是考察“中国模式”的历史背景。唯有划清这一边界,才能凸现出“中国模式”的时代意义。

    其次,就其理论内涵而言,“中国模式”绝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是全方位的社会发展模式。由于经济发展模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所以人们习惯于把社会发展模式简化为经济发展模式,即便是在今天关于“中国模式”的讨论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感受到这一习惯性思维与做法的广泛影响。然而,我们必须摆脱这种习惯性思维与做法,否则对“中国模式”的理解与把握就只能是片面甚至歪曲的。

    再次,就其历史视野而言,“中国模式”既关注模式的中国特征与特色,又关注模式中所包含和指向的普世性内容;既立足于中国的反思与总结,又着眼于世界的意义与影响。换言之,“中国模式”既是中国的,又是世界的。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内与国际的界限,从整体和历史的高度审视“中国模式”。如果仅仅拘泥于中国独有的做法和原创性的思想,就有可能忽视“中国模式”与人类文明的互动,削弱“中国模式”的全球影响。事实上,中国社会发展模式中的不少理念与举措,虽然表述的语言是中国的,做法也是囿于国情的,但核心价值与取向却反映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这就要求我们给予更富学理性的分析与概括。

    最后,就其成熟性而言,显然“中国模式”还是一个正在生成、正在被构建的模式,远未成型,也尚未得到世界公认,它面临着诸多质疑与挑战。只有对这些质疑和挑战作出有力的回应与解答,“中国模式”才能确立并得到发展。因此,准确地讲,“中国模式”仅仅是一种正在探索中的社会发展模式。世界对其寄予希望,中国对其寄予希望,它是一个有待探索、研究的课题。

    “中国模式”的基本内涵

    上述对“中国模式”讨论边界的限定,为我们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超越经济发展模式的定位,直面国际社会对中国改革及其成就的种种反应,打破国内与国际的分割来思考“中国模式”的基本内涵提供了前提。本文的基本观点是:

中国模式篇 探索中的“中国模式”(2)

    其一,“中国模式”是全球化背景下积极回应和参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模式。它审时度势,以一种开放的眼光和世界的胸怀,充分利用、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以建设性的态度对待和参与国际机制,趋利避害,力争最大限度地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条件。这是“中国模式”中最富时代性的内容,离开了全球化来谈中国的发展道路与模式就没有抓住核心。“中国模式”之所以受到世人瞩目,恰恰在于一个当今世界的非主导性国家,在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全球化时代,能够以正确的理念、战略和政策,促进了自身的发展,赢得了世界的尊重。

    其二,“中国模式”是一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发展模式。它坚持市场导向的全面改革,同时又注重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试图在两者的互动中找到平衡点。因此,总体上讲转型表现为相对有序,从而避免了剧烈的社会震荡。显然,作为一种经济转型模式,中国的经验与道路较之其他转型国家是比较成功的。而成功的关键在于并未把经济转型理解为私有化,因为市场化与私有化并非等同。与此同时,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日益完善宏观调控,这就使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走上了一条渐进之路。

    其三,“中国模式”是一种强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社会发展模式。它依据历史的经验和当代人类面临的最新问题,在突出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生态和非经济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性,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倡导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强调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与可持续性,这是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对发展道路、模式的理性定位,极为可贵。因为我们面临着艰巨的实现现代化的建设任务,并且有着不断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承诺,所以寻求发展自然成为第一选择。但当今时代,无论环境、资源状况还是人们对发展的更全面要求,都不允许后发展国家走发达国家走过的片面发展经济的道路。面对这种两难选择,“中国模式”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显而易见,这个答案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更符合时代的要求与指向。

    其四,“中国模式”是一种以人的全面需求和全面发展为依归的社会发展模式。从抽象的人民、阶级扩展到具体、鲜活的个人,从整体的国家、民族扩展到个体的人,都坚持以人为中心的理念,这是一种历史性的转变,同时也是一种历史性的回归。这里,转变是指从片面的、冰冷的社会主义转向全面的、具有亲和力的社会主义;而回归则是指回归到经典*主义,即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应当始终坚持的价值目标。正因为发生了这种转变与回归,中国的发展才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显示出活力与生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与理念的确立使“中国模式”更加人性化,同时也凝聚了人类文明的成果,使中国与世界更为贴近。

    其五,“中国模式”是一种开始关注社会功能、挖掘社会潜力、发挥社会作用的社会发展模式。它意识到国家、政府等传统政治领域之外的社会空间的真实存在及其对推动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意识到社会和谐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力量、促进公民参与的重要意义,因此,自觉倡导建立和谐社会。这显示了一种新的指向,即从国家政治向非国家政治的转型。虽说这种指向还不甚明了,但它同以人为中心的理念一起,成为“中国模式”的亮点。因为从单纯的国家视野扩展到非国家视野,充分重视、挖掘、发挥社会力量,包括国内公民社会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力量,这种转变是一种更具前瞻性的战略性转变。它不仅更真实地反映着中国的与时俱进,而且使中国站到了时代的前列。

中国模式篇 探索中的“中国模式”(3)

    其六,“中国模式”是一种坚持社会主义,强调民族特色,但同时又倡导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共处竞争、对话合作”的社会发展模式。社会主义是中国的历史选择,所以在指导思想、价值目标上中国毫不隐讳自己的主张和立场。中国又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挖掘并发扬中国的民族精神与民族文化,在社会发展中依据自身的情况,走中国式发展道路乃是理中之义。但是,历史与现实又告诫人类,大千世界是一个多元、复杂的世界,社会主义仅仅是一种目标、价值和制度选择,还存在众多的目标、价值和追求。我们必须学会在多样性的价值、文化、制度、社会中对话与合作,学会宽容与相互尊重,在共存竞争中推动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中国在明示自身的社会主义追求与实践的同时,正在由国际社会的习惯性批判者、革命者转向建设性的融入者、改革者,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国际事务。这既是中国的福音,也是世界的福音。

    “中国模式”面临的问题

    “中国模式”既然是一种正在生成、正在构建、尚不成熟的社会发展模式,所以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就不足为奇了。比如*、社会不公正、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较低、资源耗损大、环境污染严重;市场经济的不规范、不完善等等都是人们常常提到的问题,无疑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否则“中国模式”的活力就会被窒息,其积极影响与意义也会被侵蚀、消解。然而,本文所要强调的问题,则主要着眼于人们对“中国模式”的误解和担忧,并认为只有对这些误解和担忧给予解释与辨析,“中国模式”才能获得更好的理解与认同。

    首先,“中国模式”是一种社会发展模式,还是一种社会主义模式。这种疑问的提出并非毫无意义,它实际上涉及“中国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围内具有可借鉴性。讲“中国模式”是一种社会发展模式,就意味着中国的发展模式与道路具有相当的普世性与可比性。它借鉴了人类已有的文明成果,反映了当代人类发展的某些共同性,比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积极参与全球化和国际机制等等都是人类反思现代工业文明、回应全球相互依存、追求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成果,体现了人类的共同要求与选择。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些共同点在东亚模式、欧洲模式、拉美模式、日本模式、美国模式中也会有所体现,但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表现方法、实施途径则会反映各国、各民族的特点。这恐怕就是“和而不同”。这里,“和”乃是关涉人类生存发展之道、基本价值与指向意义上的“和”,违背了就会祸国殃民;“不同”则是文化层面、操作层面、技术层面上的不同。显然,“中国模式”不仅在文化、操作和技术层面上有其民族特色,同时也反映了现阶段人类对社会发展的科学性认识。正是这种认识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可借鉴性。忽视了这一点,就难以理解国际社会对“中国模式”的热衷与赞扬。而讲“中国模式”是一种社会主义模式,则着重强调了中国社会发展模式与道路的特殊性,即社会主义的特征与价值追求,从而难以同其他社会发展模式放到同一框架内加以比较,减弱了其普世性意义。因此有必要对中国模式予以澄清。正像中国的市场经济首先是市场经济,但同时又不可能不考虑到社会主义价值与制度的某些制约一样,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也首先是一种共性意义上的社会发展模式,同时又具有社会主义的特色与因素。

中国模式篇 探索中的“中国模式”(4)

    其次,“中国模式”能否实现市场经济与*政治的协调与统一。一种根深蒂固的见解是,市场经济与*政治的统一只能存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之中,而“中国模式”则坚持社会主义,因此市场导向的改革所要求的*政治,很难得到真正实现。这里的误解在于,正像市场经济并非独属于资本主义一样,*政治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的中国已把市场经济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形式与制度,但并未因此而变成资本主义。同样,社会主义的中国也把*政治视为当代人类政治文明中最优秀的成果、最适宜的政治制度予以追求和实践。换言之,尽管市场经济和*政治最先存在并实践于资本主义,但它们本身并不就是资本主义,而是完全可以为其他社会制度所用。所以,讲市场经济与*政治在社会主义中的统一,在理论上是无可挑剔的。当然,这种疑问之所以存在并有相当大的影响,一是传统的中央集权式的那种被歪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至今令人记忆犹新;二是改革中的新型社会主义在政治领域中改革的力度及其绩效还与其在经济领域的作为有一段距离。因此,我们有理由说,被歪曲的社会主义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不能以被歪曲的社会主义作为衡量标准;同时,我们也有理由要求加快政治文明的建设,使中国模式的社会发展真正实现经济、政治的同步与协调。

    最后,“中国模式”能否在全球与国家、世界与本土的复杂关系中保持理性的定位,不仅实现自身的和平发展,而且成为公认的国际社会的建设性力量和可信赖的合作伙伴。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这三重身份使中国的发展模式与道路具有了更多的复杂性、敏感性、争议性。中国要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发展,维护和推进世界和平,这既是社会主义价值的内在要求,又是后发展国家,特别是一个大国走向繁荣富强的理性选择。但是,“中国模式”所暗含的中国迅速发展的事实,的确使不少国家感到担忧,也容易使中国自身陷入盲目自大的误区。所以,“中国模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不断向世人展示其致力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的诚意与风范。中国是世界的中国,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中国不仅追求本国、本民族的繁荣昌盛,而且要自觉协调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民族要求与人类文明指向的关系,理性地融入全球化,参与国际机制,在国际事务中担当起负责任的大国的重任,为人类的共同繁荣与进步营造良好的环境。真正做到这一点绝非易事,但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使“中国模式”更有魅力。

    蔡拓,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