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艺阁踩踏:退休返聘人员被公司提前辞职,其可要求赔偿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4:56:10
退休返聘人员被公司提前辞职,其可要求赔偿吗?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问:50岁的李阿姨是一名退休人员,退休后她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工作了一年多以后,公司突然通知她离职,她觉得公司这样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问,公司录用返聘人员需要签订合同吗?如果因为公司的原因把人辞退,公司是否应该做出赔偿?”
答:李阿姨是退休后又应聘到公司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条明确规定,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可在聘用协议中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退休职工依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应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用人单位不承担为退休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的义务;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李阿姨因为没有跟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限于口头约定的形式,发生纠纷后,即使想维权,也很难就当初口头约定的内容进行有效举证。
律师建议,退休人员返聘重新工作时,应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协商,最好能够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难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