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圆巨大化地球本: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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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单位所得赞助管理规定

2003-10-29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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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
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2日国家体委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举办体育广告和社会赞助活动筹集体育资金,有利于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扩大赞助者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扩展销路,促进生产。为了管好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资金、物品,保证其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广告,是指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它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所称的体育赞助,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知名人士自愿为办竞赛、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赞助。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是指直属的各体育学院、训练局、运动学校、体育场馆、科研所、新闻单位、体育服务公司等;所指的单项体育协会是指冠以“全国”或“中国”的单项体育协会。
  第四条 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凡有条件组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的上述单位和协会,应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本着自愿互利原则,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积极组织收入。禁止向企业摊派。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广告、赞助收入,归本单位、协会使用,主要用于该项事业任务,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广告、赞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政策和法规。
  (四)凡直属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体委各司、各单项体育协会合作,向国内外组织的重大赞助、广告活动,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按5:5分成。特殊情况的,双方另作协商。
  第五条 体育广告和赞助性竞赛活动的经费管理
  (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举办国际、国内赞助比赛,要落实经费来源。其收入主要应用于该项活动的竞赛和接待费用。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如有节余,可留归主办单位用于发展该项目的事业,并可转结到下年度使用。
  (二)举办国内赞助性比赛的赛区,加设有比赛奖金的,原则上按国家体委(87)体综办字15号文件规定:个人名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元,参赛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元。超过上述金额以及各区发的其他任何费用,参赛的运动队均应报告本单位领导,以用于抵顶该运动队外出参赛的旅差费开支,如仍有节余,由单位领导掌握处理。
  (三)赛区发给运动队的旅差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应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冲抵该队支出。
  第六条 赞助单项体育协会、运动队的经费管理
  (一)体育赞助者提供的赞助,应用于弥补受赞助的运动项目的训练经费的不足,以及添置训练、科研、消除疲劳等设施和外出比赛、训练的旅差费、营养品补助等开支。当年节余可留作下年使用。
  (二)运动队在国际重大比赛中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有关企业以及国内外知名人士如因此给予一次性奖励,运动队应向单位领导报告。奖励的分配,原则上尊重赠予者的意愿;也可由有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或体育协会决定,部分发给个人,部分留作该队或单位的集体福利,奖励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可以用于改善训练条件,增添体育设施,但须由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队主管单位提出安排计划,报国家体委审批。
  凡单位领导人收到类似奖励,本人必须向国家体委报告,由国家体委核批。
  第七条 赞助物品的管理
  (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仪器、设备、车辆、器材、文物以及价值在200元以上属固定资产的物品,应造册登记,提出本单位留用或上缴计划报国家体委审批。该类物品应入本单位财各部门固定资产帐。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外商广告服装以及为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国内举办全运会等大型活动,厂商提供的广告性服装、装备等赞助物品,均统一由单位物资器材部门管理,切实建立物资帐和相应的使用制度。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一般性消耗物资,由单位、协会领导掌握使用,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收付登记帐。
  (四)所有赞助物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一律不许作为商品出售。
  第八条 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财务管理
  (一)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合同、协议,应报本单位则务和有关器材物资部门。其收入均须纳入各单位财会部门分户立帐,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帐目,年终向国家体委编报收支决算。各单项体育协会无财会人员的;均不能开立帐户,不能自行转移到其他单位分散管理,也不得设小金库或变相小金库。
  (二)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财务手续,建立支出审批制度。尤其是重大活动的经费支出,要事先提出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活动结束,要编报专项决算。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为赞助性收支帐册、单据,应按照会计档案要求办理,以备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体育新闻出版单位组织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的收入,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收支,以收抵支后为结余,纳入营业外等有关收入。
  第九条 协助组织联系广告赞助收入的个人,不得从收入中得提成或回扣;但组织收入的单位、协会对其联系工作过程中必要的正常开支,可予报销;对有较大贡献人员视情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个人从体育广告、赞助活动中获得一般性奖励和劳务性收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开展体育广告、赞助收入活动中,违反国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政策、法规的单位、协会及其责任人员,按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国家体委发布)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体育健身、竞赛、培训、娱乐、表演等为内容,面向社会提供眼务的体育经营活动日益丰富,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使体育在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极大地增强了体育发展的后劲与活力。同时,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对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体育部门同意。擅自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一些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违背体育运动的规律、一或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指导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体育业务技术和技能。名不符实,损害消费者利益;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简陋,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利用体育经营活动非法从事封建迷信、赌博和一些格调不高的活动,或拉帮结伙,破坏社会治安。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国家体委"研究制定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1994年5月。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文件),对体育市场的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
  为了鼓励和正确引导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培训、表演等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委批准开展,在国家体委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二、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事先经过相应的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我国境内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查;培训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向体育经营者进行体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供体育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现有各体育项目协会的力量,切实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从业条件,超出业务范围及其他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本部门职权或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取消从业资格、吊扣经营证照等处罚。
  五、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主动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使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