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 014: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新旧所得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42:40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新旧所得税

(2010-09-04 11:50:21)转载 标签:

杂谈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原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请问:
        1、业务招待费:我公司自2006年开始取得第一笔收入,2006年、2007年都有业务招待费结余。2008年度实际发生招待费是不是首先核销以前年度结余?核销以前度结余还要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限额吗?
       2、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部分,是按照新规定15%计算,还是按照老规定8%和0.5%扣除?
 
       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企业原执行国税发[2006]31号文遗留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但个别地区是这样掌握的,提供如下仅供参考,对您所在地房地产企业上述问题的具体执行,建议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处理为妥。
 
其中,对业务招待费,《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对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业务问题解答规定:
2、外资房地产企业在2008年以前,未完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在取得完工销售收入后可以按照当年的完工比例和收入比例允许税前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新税法后,对于递延至2008年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答:2008年以后执行新税法,外资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以前的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和2008年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汇算清缴计算扣除
例:2006年(未完工)发生100万业务招待费、2007年(已完工)发生120万招待费,2007年取得销售收入12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60%.2007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1500*0.5% (12000-1500)*0.3%=39万
按照当年销售比例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
(100 120)*60%=132万
2007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9万,当年应纳税调增132-39=93万元。
2007年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业务招待费为220-132=88万元
2008年收入1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
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
60万*60% 88=124万元
第二步:按照销售收入的0.5%计算扣除标准
15000*0.5%=75万元
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5万。但是企业实际计入当期期间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另外因为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88万元是包括在预售阶段的期间费用之内的,而预售阶段尚未扣除的期间费用余额根据问题解答一已经通过附表三54行第四列纳税调减,因此纳税调增73万元[88-(75-60)].在填报申报表时,在附表二成本明细表中的管理费用中包括6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3列填入73万元。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北京地区是这样掌握的,但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二)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衔接问题
二、对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新法后如何扣除?
答复意见如下:
1、参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应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与新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合并计算,按新法规定扣除。
2、按照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因此对2006年1月1日前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2008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新法规定执行。  3、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新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实行结转扣除的政策,因此实行新法后其他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