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夜茶会未损坏画集:国企下岗职工问一声:我的那一份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23:39:04
国企下岗职工问一声:我的那一份在哪里?

最近,许多网友在论坛强烈呼吁国家重视下岗老职工,要求给予补偿、提前退休等。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说明,许多人认识到了此问题上存在的不公平。那么,这些问题反映出来的不公平在于何处呢?这些人员要求的实质是什么呢?这些问题仅是补偿与帮助就能解决的吗?值得深入探讨。

毋庸置疑,进行改革是正确的,不改革无疑死路一条。改革开放以来,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了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体系,国民与生产资料之间特别是与国有资产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但是,正是这种变化,造成了包括现在下岗老职工强烈呼吁在内的诸多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我认为是没有处理好下面所论及的内容。

改革应该是理性的,改革首先应该正确处理涉及国民根本利益的问题。这就如同一个大家族在家族危难之时讨论家事一样,必须充分考虑每一个家庭的利益分配问题。我们的改革应该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历史和体制。

当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千千万万苦难的工农大众闹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反封建战军阀,艰苦抗日八年整,最终推翻反动黑暗的蒋家王朝,经过前后亿万人民参加的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斗,最终建立了新中国。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唯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

在此背景与前提下,国民对生产资料的享有及使用方式便是:所有的农民成为人民公社社员,所有的城市劳动者,进入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因此,当时国家要为每一个适龄城市公民分配工作,这正是表明,在那样的社会主义体制下,每一位公民都顺理成章地通过上述方式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权。从此,工人和农民摆脱了无产者的身份。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每个公民都享有一份国有资产,这是显而易见的。这应当是受宪法保护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根本权利。这是不容否认的,否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存在的法理基础就失去了。特别是,对于通过阶级革命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如此,这样的国家建立的基本事实是:通过剥夺(没收)一部分人的“通过剥削”取得的财产;将自然资源划归国有;收买合并部分人的合法财产(公私合营、人民公社)等方式,将革命成果和社会的生产资料以国有化集中起来,实行全体国民共同拥有,共同使用。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建立了,私营企业兴起了,土地分给农民承包了,对国有与集体企业甚至国有企业的承包出现了,国有企业可以破产了,有人“下海”了,有人单干了,一部分国企职工下岗了。所有这些事件的发生,都使得我们立国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再唯一了。一大部分公民以各种情况不再参加使用国有资产的生产活动了。这就意味着,他们与原来的生产资料发生了脱离。应该说,在我们没有完全取得社会主义的成功的事实面前,允许多种所有制的建立与存在,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问题发生了,对于农民,取消人民公社实行单干,可以将土地划分给农民自主使用,这是由农业生产活动的性质所允许的。简单地可以认为,由于生产资料的共有共用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弊病即“大锅饭”导致了低生产率,因此采用了分田到户。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依然保持了对生产资料的享有和使用,只不过是方式改变了。因此,这没有异议。

可是,对于城市户口的公民来讲,也就是大多数在国有企事业工作的劳动者来讲,由于工业生产及事业或行政管理的性质,离开原有工作岗位,却无法(暂且认为)单独取得一份相应的生产资料来劳动谋生。可是“无法单独取得”,却并不等于不应该取得,或没有理由取得。即便是在 “减员增效”的过程中,以最不体面的理由被取消工作岗位的公民,也因为我们的建国历史事实以及受宪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的存在,而有充分的理由,在其不再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后,在包含了他的一份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当中以明确的方式取得他应有的那一份。如果不是如此,就意味着:
一, 剥离了他的生产资料。
二, 他重新成了(失去国有生产资料的)无产者。
三, 他的生产资料被别人无偿占有和使用。

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是结果。更大的问题是,在此过程中,我们的社会是否注意到了这种生产关系的改变带来的结果,是否对此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和论证,是否依法产生了公正的解决方法。

对于这个过程,给一个简单的比喻:一家兄弟姐妹数人,共同打拼艰苦奋斗,挣得了可观的财富,开始,大家觉得一块儿过日子比较好,于是郑重约定:财富(包括原来各家自己的)归大家共有,共同使用。过了一段时间,生活发生了变化,人心思变。老三提出要自己到外面自己生活,过了一段时间,兄弟姐妹几人又认为老五既笨又懒,提出让其自己去谋生。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留下来的几个人却从未想到(也许是吧)应该分一份财产给老三和老五,让其能够自理谋生。

在中共十七大上,提出了要注意“初始分配”的公正性,令人欣慰。这一点,在我们建国之初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时,我们做到了。然而,在改革之后,面对多种所有制的产生,劳动生产关系的改变的发生,我们做到了吗?可以说,对于农民在这一点上基本做到了,可是,我们应当如何向那些自愿或被迫离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公民做出合理的解释和交待呢?面对现实,这些公民有理由大声地质问一句:我的那一份在那里?

对于他们,我们的社会做了什么呢?,是“自谋职业”补助费?是“买断工龄”?还是宪法中允许多种所有制共存?这些都足够了吗?我们是否曾经立法规定:公民要经过“选择”和“竞争”来获得国有资产的拥有权和使用权?我们的国民是否都曾经公平地站在同一起跑线参加这种“竞争”?我们是否依法建立了这种“竞争”的有效公平的规则?我们有正当的取消一部分人对公有生产资料的拥有和使用权的权力吗?我们有无偿使用他们的一部分国有生产资料的理由吗?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财产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财产没有区别吗?

本来,这样的讨论,一定要涉及到国有资产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好像我们的社会为此都曾经争论了有一段时间。因此,难以在此深入讨论。不过,要解决本文所及的问题,这个关系就一定要辨个水落石出,而不能有意无意地忽略之。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力促公平正义的今天,对这个关系以及本文所及问题的忽略,都将导致人们的怀疑与失望。

简言之,顾及到我们的建国历史和我们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由此建立的生产关系在我国实际执行了几十年。本人认为,改革开放后,由于多种所有制以及多种生产关系的出现,我们应该明确公民与国有资产之间的理论与实际的关系,建立公民实际拥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方式。比如,按应该并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发给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资产产权证?它有价值,但是,此证不可以买卖流通?只可对国有企事业作为投资入股?当一个人从一个国有单位转到另一个国有单位时,便应将此证以及价值实际转移到新的单位?当公民自谋职业时,可以用其购置生产资料?对于公民进入其他所有制单位,或暂不参加劳动者(如失业)应以此证选择国有企业入股?此证应该可以继承或……?此证的价值随国有资产总值以及持有人数变动?等等。总之,诸如此类,必须得有个办法。

现在这个问题该解决了。我们切不可以因为晚了、问题出现了、解决有困难等等而忽略这个影响社会公平的根本性问题。这是永远无法回避的。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理顺社会的生产关系,而促进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本人没有深厚的理论积累,仅由朴素的认识作简单的讨论。欢迎讨论批判
国企下岗职工的政策性待遇有哪些? 国企下岗职工优惠政策何时结束 外企和国企的差异在哪里?? 2001年有下岗职工 现在还有新下岗的国企吗? 国企下岗职工,原单位该不该负责上社险 我今年20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在国企)收入中等是一名车工但我不想干觉的无聊我想去外面看看 我该不该在底工资的国企干下去? 请为我提供一份〔试论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关于国企改制)〕的论文 国企下岗职工已办理退休,医保问题如何解决? 我是下岗职工,现在的单位没有办理保险,现在想买一份医院] 我现在东升镇工作的,但现将放假,我准备在本镇东成路找一份临时工,让自己多学一点,这样好吗?那到哪里呢? 我个女生,是做行政的,文秘一类的工作,在国企。 我是应届毕业生,签到了深圳的一家国企,我的户口在上海。求教 我在国企工作,急需几个基础资料(安全\教育\技术等)的封面 我在国企工作,急需几个基础资料(安全\教育\技术等)的封面 我是金华人,我在杭州有一份养老保险,在金华也有一份养老保险,金华的那份是否可以退保? 请问在咱西安,下岗职工或者退休职工可以在哪里找工作? 我想找一份很好的工作在那找呢? 我想找一份很好的工作在那找呢? 我要在厦门找一份文员或主管的工作哪里有啊? 我知道在国企工作还是在私企工作好 北京下岗职工求职的去处? 关于北京的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1,国企如果有下岗职工的话,中央是否会有财政补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