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投稿赚钱:应付职工薪酬与员工费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14:22
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2007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㈡职工福利费;
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㈣住房公积金;
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2007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㈡企业年金基金,适用《2007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
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㈢上述㈠和㈡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㈠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㈡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㈡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㈢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㈣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㈤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2007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下的明细科目有哪些2211         应付职工薪酬
221101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2110101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22110102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2110203 应付职工薪酬——津贴
   22110204 应付职工薪酬——补贴
221102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21103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22110301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22110302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22110303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22110304 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
   22110305 应付职工薪酬——剩余保险
   22110306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221104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2110401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2110402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21105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221106 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21107 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支出
工资新规定
一、目前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工厂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工人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工人之间(尤其中小企业)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工厂,要靠90%以上的工人。以工人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大部分工人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因为工人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工人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工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工人职称评聘,工人之间、工人与领导、工人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许多原来要好的工人,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本。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工人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不管是什么高级工,还是中级工工作都是一样的就没有区别,汽车驾驶员更没有区别了。干的都是一样的工作。】­二、工人的收入­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 、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用。                                                                                                                                                                                                 6.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退休一律执行此文件】­临时工工资
企业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了劳动力招用就业手续,并签具职工劳动合同的,其向所招用的劳动力发放的劳动报酬,可按财务规定自制凭证入帐,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没有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了劳动力招用就业手续,其向这部分人员(以下简称临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凭《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支付,按税法规定代征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并按劳务报酬项目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穗地税发(1998)42号的规定,对支付给临工的劳动报酬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介绍如下:
   (1)营业税:月收入800元以下,不征营业税(03年1月1日营业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月收入800元以上,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2)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a 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3%预扣税款。
    b 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至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乘以20%为应纳税额。
    c应纳税所得额在4000元以上,减除20%的费用后,乘以20%为应纳税额。
    例:  某企业雇佣了一个临工,月劳务费1000元
          应扣营业税及附加;1000*5.5%=55元
          个人所得税:(1000-55)*3%=28.35元
    3 . 申报及开票操作:
      企业填写《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并附上临工应纳税款金额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发票.
企业员工费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从企业成本(费用)中计提职工福利费,是长期以来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行的一项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答:在《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避免无序增长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即工资)。

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为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和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企业目前仍承担大量集体福利职能的,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三是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答:企业的人工成本,可划分为工资(含年薪、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和福利两大类。其中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按与工资的相互关系,又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二是其他与工资没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通知》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即为第二类职工福利,具体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疗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或者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是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折旧、维护和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三是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是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问:《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与以前的财务规定相比有哪些调整?

答:《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以前的财务规定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问: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通知》对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问:《通知》发布后,交通、住房、通讯方面的货币化补贴计入工资,企业或者职工个人是否会增加税负?

答:《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问:《通知》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为什么?在企业重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是企业在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文件实施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但当时未预提并划转相应资金的,重组后企业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费用,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上级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问:《通知》对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和公用事业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在政策上有何考虑?

答:对这两个问题的财务规定,实际是回应了社会上对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的关注,体现了财政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责。

按照《通知》的要求,已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实行年薪制之后,企业负责人领取的报酬,实际上已全面考虑了其管理要素的贡献、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收入是其年薪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应在其年薪之外单独发放。

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都是生活必需品,相关企业将其作为实物福利提供给职工,国家对这种行为并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业化原则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将会在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之间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于一些交通、热力、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需要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如果对作为福利向本企业职工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产品、服务实行价格上的区别对待,还会增加财政不合理负担。因此,对于给职工提供的本企业产品、服务,企业应当按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和福利费。问: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要求?答:《通知》第六条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一是制度健全。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旨在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因此,《通知》没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的具体标准,而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相关制度应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二是标准合理。国家原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而企业又需要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三是管理科学。预算是有效控制成本的财务管理工具。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四是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问:企业从何时开始执行《通知》?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财务口径变化后,与其他管理要求不一致,应当怎么办?答:《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企业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开支的工资和福利费,不需要按《通知》作调整。企业自2009年11月开始,应当严格按《通知》执行,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货币化福利补贴计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开支内容进行调整,企业负担的人工成本总量不会变化。目前,国有企业大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的核算口径应当与财务规定保持一致。2009年执行《通知》由于不是完整的会计年度,对有关机构原已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其他财务指标产生的影响,可以在有关报表附注、管理文件中加以说明。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销售人员的工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置到某公司进行涉税服务发现该公司在销售人员的作品销售承包收入核算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例如:该公司实施销售收入与工资收入挂钩对业务人员的工资报酬进行分配,一名业务人员当月搞定作品销售1 500 000元,按销售收入2%计提个人的工资收入,该名员工当月取得工资收入30 000元。该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置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一、(1)借: 营业费用 30 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计算个人所得税:(30 000-1 600)×25%-1 375=5 725  (2)借: 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贷: 库存现金 24 275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5 725  在咱们对该公司记账凭证进行复核时发现,该业务员在销售作品的历程中支付差旅费5600元、业务招待费3 400元。针对上述业务公司如果对该项业务分开核算就能到达节税的目的。公司应当作如下账务处置;  二、会计分录:  (1)借: 营业费用 5 600
       管理费用 3 400
      贷: 库存现金 9 000  计提与发放个人工资时;  会计分录;  (2)借: 营业费用 21 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21 000  计算个人所得税(21 000-1600)×25%-1 375=3505  会计分录  (3)借: 应付职工薪酬 21 000
      贷: 库存现金 17 495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 505  以上不同的会计处置技能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收入差额2 220元(5725-3505),按第二种技能核算并不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在进行涉税会计处置时,要认真剖析税法与会计法的差异,真正作到纳税成本最小化。工资、薪金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项,填报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人力资源成本,属于企业损益内容。会计准则采用“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概念,会计制度和税法仍沿用“工资、薪金”概念。   会计与税法有关工资、薪金口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以企业年金基金为职工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均属职工薪酬的范畴。会计准则上职工薪酬范围较广,凡企业给职工各种形式的支付均视为职工薪酬,这样有利于准确反映商品价格中真实的劳动力成本,改变世界上对我国以过低劳动力价格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认识。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口径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仍沿用传统“工资、薪金”口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原则上限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工资费用。而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口径除包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股权激励等。《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口径较宽,基本上与会计口径一致,凡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如辞退福利、股票期权、个人从单位低价购房、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各项福利等,在实践中按照“应付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确认为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归集,没有直接受益对象的,计入期间费用。
  (1)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立即行权,一般需要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这一期间称为等待期。
  等待期内,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权益工具(所授予股权)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薪金支出有关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不再执行计税工资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六是对于国有性质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行有关列次的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其中,执行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部分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合理工资费用全额扣除,工效挂钩政策在所得税中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当前,政府有关部门为限制国有企业滥发工资,防止侵蚀国有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予以限定,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一些企业习惯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限额视为“工效挂钩”,对于当年实际发放数低于限额的结余部分,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第2列“税收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例:大兴制革厂共有员工100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销售人员20人。2008年,该厂建设一个车间,10人被抽调参与基建工作。2008年共发生职工工资500万元,其中管理人员工资1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25万元,工程施工人员工资60万元,其余为一线工人工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工资 215
  管理费用——工资 100
  销售费用——工资 125
  在建工程——工资 6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假定该企业工资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当期应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40万元(在建工程工资不计入当期损益,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