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碱性体质生男生女:鸦片贸易与白银外流关系之再检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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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贸易与白银外流关系之再检讨-2

(2009-02-05 05:58:44)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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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钱币论文 鸦片贸易与白银外流关系之再检讨-2 贺力平    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1期     

二、贸易平衡与货币流动的一般关系

 

前面已经指出,正确理解鸦片贸易带给中国白银外流的影响,必须联系到当时的贸易平衡来讨论,而关于贸易平衡与货币流动的关系,现代与近代早期的经济著作者们已经有了一般性的理论见解。前引熊彼特的评论所针对的正是这个问题。

 

 

 

 

    按照表1所列1817/8~1833/4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总体平衡数据,这个期间中国出现了逆差(入超),总额达到近2760万银两,平均每年162万银两。其中,1830~1831年(道光十年)是逆差突出的一个年份,当年逆差超过500万银两;1833~1834年(道光十三年)是这个时期中逆差规模最大者,数额达到964万银两。对比前引黄爵滋和林则徐等当时人士的估计,表1所显示的数字显然要低许多(他们的基本估计是,在道光十三年,中国“漏银”规模已经远远超过1000万银两)。

    按照尽可能精确估计的要求,表1数据仍然存在若干统计上的问题,而且其结果很可能是夸大了当时中国对外货物贸易总体逆差规模。下面着重从统计数据的地域覆盖范围、走私进口鸦片值的统计相关性和适用银两银元转换比率这三个方面对表1数据进行考察和调整。

    2.统计数据的地域覆盖范围

    表1中A和B栏数据来自马士著作中关于中国对不列颠、欧洲大陆国家及合众国的货物出口额以及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额(银两单位,其中在1817—1824年间,中国与欧洲大陆国家贸易数据不全)。马士报告的这些数据主要来自外方贸易统计,他说是当时可得到数据中最可靠者。作为现代研究者似乎也难以发现比这些数据更可靠更准确的连续年份数据。但是,人们立即也可发现,这些数据的地域覆盖范围是有限的。中国与若干当时已成为中国重要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没有被反映在马士所汇总的数据中。这些贸易对象国有:朝鲜、日本、东南亚各国、拉丁美洲和俄罗斯。就这些未被覆盖的贸易对象国中,中国与俄罗斯的贸易主要通过北方边界的陆地线路进行,中国与朝鲜、日本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拉丁美洲之间的贸易是海洋贸易,但贸易口岸不限于广州。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的贸易可能主要通过广州(一定程度上可能也有福建的港口),但是,很可能因为当时人们的注意力从1810年前后左右起转向了中国与欧美诸国的贸易而没有留下让后人能够方便查找的统计数据。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年)》第一册第二章以“中国与友邻国家的贸易关系”为题[7]29-120汇编了当时中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贸易的历史资料。可惜的是从这些历史记载中难以找到连续年份的进出口数据。马克思1857年为《纽约每日论坛报》写有一篇题为“俄罗斯的对华贸易”的文章[16]42-45,根据当时他在伦敦得到信息资料,指出中俄贸易自1787年以来一直在平稳发展。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533—535页中的引述有一些中俄贸易统计数字,但其可用性尚需进一步确认。在东南亚,菲律宾当时已成为西班牙殖民地,印度尼西亚已成为荷兰殖民地,而西班牙和荷兰两者都是中国在18世纪输入白银的重要来源地之一。[10]

    关于这些未被前引马士报告数据所覆盖的贸易对象国,由于缺乏具体的统计数据可用,现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但是,这两点猜想很有可能成立:第一,在1810~1840年间,中国与这些“未被统计覆盖的”贸易对象国的贸易规模总体上小于中国与那些“已被统计覆盖的”欧美诸国的贸易规模,但前者绝不是微不足道的。第二,中国在与这些“未被统计覆盖的”贸易对象国的双边贸易中,在这个时期中大体上是中方顺差,外方逆差。

    如果认为这些猜想有一定合理性,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表1中C栏所显示数据低估了中国当时对外货物贸易总体顺差规模,低估幅度达到10—20%应是可能的。

    黄爵滋在其1836年奏折中提到除广东外,“福建、江、浙、山东、天津各海口”也有走私进口鸦片,其数额也十分庞大。对此,不妨认为,走私到这些口岸的鸦片也来自由外商最初运往广州或其外洋的某个基地上的鸦片货物,它们很可能已经包括在马士所报告的数据中(参见下面分析)。

    3.“走私进口鸦片值”的统计意义

    表1中D栏数为“走私进口鸦片值”。这个数是否等于前述公式(EXt-IMt)中按到岸价格计算的IMt?表1的原作者们显然认为如此,但仔细推敲一下,答案应是否定的。

    如前提及,表1中D栏数据(银两单位)原为银元数,来自马士著作。这里将马士著作中有关数据列示在表2中(其中的C栏是表1中D栏数的原始来源)。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表1中所列“走私鸦片进口值”原来是“对消费的鸦片交货数量”,而这两个概念——“走私鸦片进口值”与“对消费的鸦片交货数量”——应有不同之处。人们用以计算“对消费的鸦片交货数量”的价格不会是“到岸价格”,而是货物到岸后的交易价格。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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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对历史上中国进口货物值按到岸价格进行调整的更一般讨论参见陈争平文章。[9]24—29

 

为进一步理解这个差别,请比较表2中的A栏与B栏。前者是“运到中国的鸦片数量”,后者是“对消费的鸦片交货数量”(两者都使用了实物计量单位——箱)。很明显,前者应该适用到岸价格,后者却不是。而且,正如图1所显示的那样,同年份两个数据之间经常出现显著差别,一些时候是前者大于后者,另一些时候是后者大于前者。

  许多历史书籍都记载,1833年不列颠政府取消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和孟加拉的贸易垄断权,许多“散商”发展起来,其中包括从事对华鸦片贸易的个体商人。在当时条件下,远洋贸易中肯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相当数量的货物存放在到达口岸应是一个正常现象(这也是表2和图1所显示的鸦片运达数量与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原因)。另外,历史书籍也记载,1840年代末以前的鸦片贸易基地一段时间在广州,另一段时间在澳门,后来又转移到伶仃岛。广州和澳门都有清朝海关机构。这些海关官员们肯定会对所有入港船只征收船税,不管它们是否夹带非法走私物品。此外,如同其他物品一样,走私鸦片货物卸船后,一定会进入当地运输、仓储、买卖交割等环节,而且因为这些货物存放在中国领土上(澳门当时也在清朝领土范围内),鸦片商人们一定会向有关官员支付数额相当大的贿赂金以便“通关”。在这个过程之中及之后,鸦片商人才向国内进口商交付鸦片货物,即出现表2中的 B栏数据。这意味着,表2中B栏数据应适用于某个大于“到岸价格”的价格,或者说,表2中C栏数据已经包含了进口货物在经历支付“到岸价格”后的另行支付的当地费用——而这个费用显然应该从该表C栏中予以扣除以便得到较为准确的“到岸价格”数据。

  如何确定这个扣除比率显然是一个难题。15%或许是一个有合理性的估计数。当时许多进口货物的一般关税率在5—10%,此外还有数额不等的船税和海关官员对进口商的惯常勒索等等。鸦片早已被清政府宣布为非法进口货物。腐败的海关官员们在放行这种物品时很可能会索要比普通关税率高的回报。再加上从货物从到岸至最后交货之间所发生的其他常规性费用(包括雇佣当地劳工的费用),15%的扣除比率似乎还有可能低估了上述交货价格与到岸价格之间的差别。姑且让我们接受这个扣除比率(参见表3中B栏——基于这个扣除比率作出的新估计)。

    4.银两银元换算比率

    表2中C栏数为马士以银元单位报告的“鸦片交货数量”,E栏为严中平等所使用的以银两为单位的“鸦片走私进口值”(即表1中D栏数)。两者一对比,发现严中平等所使用的银两银元转换比率为0.72(一银元值0.72银两)。这个比率很接近于一个世纪之后国民政府在1933年实行“废两改元”时银两与上海银元的兑换比率(0.715)。可以说,银两银元之间0.72转换率是可接受的。

    5.对中国货物贸易总体平衡(白银外流)经调整的估计数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从现有数据中如何进行“扣除”和“银两银元转换”,并在一定程度上知道已有的合法贸易统计数据有其局限性。基于这些认识,十分容易得到对1817/8~1833/4年间中国对外贸易总体平衡(即白银净外流)的新估计。表3列示了新估计的来源和结果。①

    表3显示,1817/8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总体平衡首次因鸦片进口出现逆差,规模为110万银两;1826/7年开始,这种逆差变得经常化,平均年度规模在200万银两以上;1833/4年是这种逆差规模达到一个新高峰的年份,为824万银两(这部分是因为该年中国与欧美诸国的合法贸易出现小幅度逆差,参见表1中C栏)。总的看,包括鸦片贸易在内的中国对外货物贸易总体平衡1817~1833年间累计逆差979万银两,平均每年逆差58万银两。这些数字也是中国当时白银外流(或者说“白银净外流”、“漏银”等)的程度。

    表3的估计数字显著小于表2。两者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对“走私进口鸦片数”按到岸价格原则进行了必要调整。也应当指出,表3数据尚未考虑到3.2节所指出的合法贸易数据在地域覆盖范围上的缺陷。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那么,表3的估计结果还需要进一步降低至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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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未对表1所用“合法贸易进口”和“合法贸易进口”进行类似调整,基本理由是这两组数据来自同一初始来源,其价格数据应基于惯常的贸易统计方法。若有任何不同于此的新信息,当进行相应调整。

 

人们也许会问,表3如同表1一样,仅仅估计了到1833~1834年的货物贸易平衡,而没有涉及从那以后到1838—1839年的统计数字。的确如此。这完全是因为缺少必要基础数据(“合法贸易”统计)的结果。这里我们依据一些假设情形对1834/5—1838/9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平衡(白银外流)进行估计,估算步骤和结果列示在表4中。略需说明的是,这里的估算与以前一样,仍然仅仅关注货物贸易而没有涉及其他贸易或资金流动。①

    表4显示,1834/5至1838/9年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总体平衡的年度逆差规模都超过百万银两,五年中累计为3105万银两,平均每年为621万银两,其中在1838~1839年达到904万银两,最接近一年一千万两的水平。这些数字显著高于1834年以前的水平。但是,同样明显的是,如果表4的估计接近当时的实际情况,它们也表明,认为当时中国白银外流规模达到一年超过一千万两甚至数千万两的说法大大夸大了实际情况。总括地看,结合表3和表4,我们现在可以比较有把握地得出结论说,在1838~1839年以前的22年中,中国对外货物贸易逆差或白银外流累计总额为4084万两,年平均186万银两。再次说明一下,即使这个估计也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与欧美以外国家的货物贸易及中国在这种贸易关系中所可能拥有的显著贸易顺差情况。

    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历史人物以及当代部分论述者之所以大大高估1840年前中国对外贸易逆差或白银外流的主要原因有这么几个:第一,他们使用鸦片的国内销售价作为进口鸦片的到岸价;第二,他们没有联系正常货物贸易的平衡来对中国对外货物贸易的总体平衡情况进行估计;第三,他们对当时中国正常货物贸易的顺差情况估计不足。

这里也应该顺便提到一个可能有相关意义的历史记载:曾在广州参加中英交涉和谈判的清朝大臣琦善后来被朝廷革职并查抄家产,他被发现除了有房屋及在九十家钱庄和典当行有股份之外,还拥有18058820两白银和10912两黄金,2561217亩田地和11箱珠宝。[15]315脚注3一个大臣在家贮藏的白银数量远远超过可用来支付全国一年货物贸易总逆差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水平时的规模。这两件事情也许很少被当时的人们以及——至少部分地——现代的人们联系起来,其深刻意义还有待于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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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第二和第三部分中,本文的考察焦点都集中在货物贸易上,或者说将(EXt-IMt)定义为货物贸易平衡。事实上,当时中国已出现相当规模的非货物贸易活动,例如海外移民和参加国际海运活动的工人(并因此产生侨汇收入),而且,也有国际资金借贷活动。后一方面的一个典型证据是外商对当时“广东十三行”(官方指定在广州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商社)的贸易垫款。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第5条款规定清政府为这个因官府原因而被拖欠的贸易垫款向不列颠支付300万银元。此事反映了当时的国际借贷活动(有作者也认为这是清政府的第一笔外债。见隆武华:《清代广东十三行行欠的经验教训》,载许毅,金普森,隆武华,孔永松,王国华:《清代外债史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24页)。

四、关于19世纪初中国白银货币存量规模的估计:综述

 

 

 

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指出,一位国外作者在约一百年前曾估计说1840年前清朝境内流通的货币用银合计为5亿银元(相当于3.6亿银两)。但是不清楚这位作者是如何得出这个数字的。[8]428严书在同一个地方还提到,1800年前后国内银矿年产量在44万两。当然也不清楚这个产量中有多少用做了货币用银。如果多少有些任意地估计其中有三分之二用做货币,并且认为这个平均年产量规模前后持续了30~50年,那么,到1840年来自国产货币用银存量可达到880~1467万两。这个规模相对于多位作者估计的来自进口的白银存量来说,显然是十分小的,当然也应当在估计中国货币用银存量时加以考虑。

    国内学者庄国土估算了明清两个朝代在16~18世纪输入白银的总量。[10]他的基本方法是考察货物贸易差额。他指出明朝时期中国白银输入有四条重要渠道:来自日本产白银,来自西班牙人从美洲带来的白银(其中部分通过菲律宾一中国贸易渠道),来自葡萄牙和荷兰商人从欧洲带来的白银。这些渠道在明末时(1640年)总共可能给中国输入了3.5亿西班牙元的白银。作者未给出西班牙元与银两的兑换比率,估计仍是采用前述银元与银两的一般转换比率,即0.72。按照这个比率,明朝时中国从外输入2.52亿两白银,而且可以认为这些都是货币用银。

    庄考察的第二个时期是1700~1840年。他认为这个时期中国与荷兰(部分地通过其在亚洲的殖民地)、不列颠、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以及美利坚等国的贸易是白银输入的主要渠道。他根据历史贸易数据推算出年度白银输入数并进而得出整个时期的白银输入数量(有的时候他是根据每船平均装银数量与到达中国海岸总船只数量来推算中国输入白银数)。其中,他指出,不列颠东印度公司直到1823年以前一直向中国输送白银,自那以后这种情况才变化。概括地,他认为在1700~1840年间欧美商人运往中国的白银数量为1.7亿两。这不包括经过菲律宾渠道在这期间输入中国的白银9360万两。上述清朝的两个数字和明朝的一个数字加起来为5.156亿银两。这就是作者所认为的在所考察时期内(鸦片战争前280年)中国自外输入白银的总量。

    庄的估计没有涉及清朝时期来自日本的白银流入以及来自俄罗斯贸易渠道的白银流入等情况。来自这些渠道的规模可能不如上述欧美贸易渠道大,但也很可能是显著的。

    美国学者Von Glahn估算了明朝和清朝早期的白银输入规模。他的计算是对此前两位日本学者成果的修正。他利用了一些历史档案材料并对涉及对华贸易的出口和进口数据进行了“白银含量”的调整。他所展示的数据表显示,在1550—1645年间,中国进口外国白银数量总计为7325公吨(7161与7641之间的一个中间数),这个数字可按固定比率换算为1.95亿银两(1公吨等于2.667万银两[20]Table3)。显然,这个估计比上引庄的估计数要低许多(两者相差5700万银两)。另一方面,Von Glahn也估算了1645~1700年间(可被视为“康熙时期”)中国白银进口数。其***别地估算出这个时期中国进口了来自日本贸易渠道的1302.5公吨白银(相当于3472万银两[20]Table5。①后一个数字是上引庄的估计所没有考虑到的。作为一种推测,我们可以认为庄的估计与Von Glahn的估计就截至1840年以前的超长时期的整体情况而言是差别不大的。

    另一位国外作者(弗兰克)对Von Glahn的估计提出批评,认为他的估计数过于保守。弗兰克综合了若干已有文献成果,对中国截至1800年所吸收的白银作出一个概括:“在1800年以前的两个半世纪中,中国最终从欧洲和日本获得了将近48000吨白银,可能还通过马尼拉获得了10000吨甚至更多的白银,另外还从亚洲大陆上的东南亚和中亚地区以及中国自身获得一些白银。这些加起来,中国获得了大约60000吨白银,大概占世界有记录的白银产量的一半(世界有记录的白银产量自1660年起为120000吨,自1545年起为137000吨)。”(这里所说的“吨”应视为“公吨”)[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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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济史学者麦迪逊在其《世界经济千年史》(麦迪逊:《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一式两份书中引用了Von Glahn的数字(Von Glahn,Richard,Fountain of Fortune:Money and Monetary Policy in China:1000—1700,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并在同一地方引用了另外的作者关于1601~1780年荷兰和英格兰对亚洲的金银出口量(按银当量计算)10045吨,但这还不到西欧同期内全部金银出口量(29100吨)的一半。

 

按照前说固定转换比率,60000吨白银相当于16亿银两。但是,我们也从这个引文中看出,不管是弗兰克本人还是他所引述的其他作者,在估算时主要从产量和产量累计的角度,而且没有区分货币用银与非货币用银。我们在理论上知道,随着白银成为各个近代民族的通用货币,非货币用银在白银总存量中的比重肯定倾于下降并被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但是,按照精确估计的要求我们仍应当进行必要的扣除。除了非货币用银外,从白银产量到货币用银存量,还会发生运输损失、流通磨耗、铸造消费等等。如果我们粗略地认为这些因素合计占去了上述数字的三分之一,那么,1800年时中国货币用银的存量可被认为有10.7亿银两。此外,我们也知道,至少直到1825年前,中国仍在继续净输入白银,年度平均规模超过一百万两甚至达到数百万两(参见表3)。加入1800~1825年间货币用银的流人数,结合弗兰克的估计,中国在1825年时货币用银存量可被认为有约11亿两。

综合看,结合上面庄和弗兰克的估计,1825年时中国货币用银存量应在6亿两到11亿两之间。这些数字,可以视为是1825年时的国内货币用银存量(Mo或Mt),其中包括清朝自铸银两(以纹银为主)和进口银元(“洋元”)。再结合第三部分所估计的1825~1840年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总逆差即白银净外流的规模——约为4000万银两,那么,可以认为,因鸦片贸易而引起的货币用银减少约占当时中国货币用银存量的3.6%到6.7%之间。这个估算还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社会中广泛使用的铜钱(货币用铜)存量。如果铜钱也纳入考虑范围,当时中国社会的货币存量则显著超过6亿或11亿银两。因鸦片贸易而引起的货币外流占当时中国货币总存量的比例则相应小于3.6%到6.7%的区间。不管怎样,在15年左右的时间内出现这样的货币用银存量或货币供给总量变化,不应该被认为是十分显著的(人们可以联想当代各国经济中货币供给量一年中出现变动幅度超过10%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