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这样我也喜欢你akb:时评:官员频唱免职复出大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21:33:44

  嘉宾:王贵秀 中央党校教授 刘明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

  去年9月,因强拆导致自焚的江西“宜黄事件”轰动一时。时隔1年,被免职的宜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前县长苏建国悄然平级复出。本月2日,有网友称,“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此消息近日被江西抚州市委组织部证实。

  宜黄官员复出事件引起网络一片“声讨”,在“民意”面前,“高举轻放”的官员复出现象到底该给个怎样的说法?昨日,南方日报邀请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刘明望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株洲“引咎辞职3个月仍在任”官员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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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今年4月份一起引发被拆迁人自焚的强制拆迁行动中负有责任,原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侃融被责令引咎辞职。本月初,曾侃融被媒体曝光“引咎不辞职”,仍以原职务参加社会、政务活动。9日,株洲市公告终止曾侃融人大代表资格,相应终止其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面对外界质疑,株洲市人大常委会解释,曾侃融引咎辞去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补充人选及民主推荐、考察。此外,曾侃融是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需要株洲市、芦淞区两级人大按法律规定程序终止代表资格。

  12月9日,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当地报纸、官方网站发布正式公告,宣布“曾侃融的代表资格终止,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1年复出不违规,公众为何仍不满?

  虽然对问责官员的再任用并没有违反规定,但如果没有厘清问题和责任的所在,那么复出也不合理。这些问题不给出公开解释,民意自然不买账

  南方日报:2010年初,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邱建国和苏建国二人复出已经在一年以后,为何会引发如此大的不满?

  王贵秀:如果问责没有厘清问题和责任的所在,那么责任官员的复出自然也不合理。按理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其辞职,即使官员真犯了错也不该一棒子打死,终身不能为官。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问责就是在走过场,在风口浪尖上让官员退下来,避避风头,起到舒缓矛盾的作用,而后照样官复原职高枕无忧。如果说责任官员的复出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也不必如此“低调”。我认为,民意不满也正来源于这样悄无声息、说法不明确的复出。

  刘明望:下马确实不意味着绝对退出行政系统,如果真的改正错误,转到一个能“有所为”的岗位上也不算人力资源的浪费,但程序上的公开,保证民众知情权很重要。虽然对问责官员的再任用并没有违反现行组织、人事规定,是合法的,但是1年刚过,他们真的就适合又回到平级的领导干部岗位上吗?哪些证据能给予证明?这些问题不给出公开解释,民意自然不买账。

  中央文件频频发,只问不责为哪般?

  从根本上讲,民意无力对官员是否复出进行制约,就难以达到权责一致。如果暂时没有扩大民众参与监督的条款出台,就要在系统内部建立考评机制。对于官员复出与否要经过党委集体记名投票,让每个人对自己的投票负责

  南方日报:近年来关于干部选任的规则制度不可谓不多,为何在官员问责问题上还是没有达到官民双双满意的效果?

  王贵秀:当前地方权力过于集中在地方党委,而问责制度又往往难以追溯到一把手。虽然目前的问责制已涵盖领导官员履行职责不力的各种情况,也将行政问责提升至“党政两方面”,但如果在实施中问责程序不规范、官员复出不透明,民意难以真正参与监督,就难以达到权责一致,往往出现“只问不责”的情况。

  刘明望:中央多次强调,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而这次宜黄官员复出引发的一片舆论质疑,实际上暴露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难题。从根本上讲,民意无力对官员是否复出进行制约,而官员的重新启用也要偷偷摸摸。而隐蔽的复出,又触犯了公众的敏感神经:没有享受知情权和参与权。

  南方日报:针对宜黄官员“复出”现象,《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说,遭遇舆论危机后的地方政府应当“正视‘干部复出’背后的公众焦虑,建立更加科学的干部复出机制,这是‘治病救人’的题中之义,也是‘理性政治’的必然要求”。对此,您怎么看?

  刘明望:需要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回应机制,包括明确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是什么。同时要完善复出的社会监督机制作为配套,在结果公示时更要注重对社会的回应和主流意见,甚至可以开听证会,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才能复出。此外也要加强源头治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再者,用人失察也要负一定责任,并用制度进行规范。

  王贵秀:如果暂时没有扩大民众参与监督的条款出台,为了弥补缺席,就要在系统内部建立针对官员复出问题的合理考评机制。比如对于官员的表现、今后去向要经过党委集体表决投票,而且要实行记名投票,让每个人对自己的投票负责。如果复出官员再出现问题,投票者要负连带责任。如果投票认可又确实人才难得,那么当事官员可以恢复职务或者就任其他职务。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杨春

“复出”背后存“不合理问责”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何小手

  近年来,多地出现官员免职后“复出”的现象。

  表面上看,官员“复出”是出于传统官场规则的人情味,是“被冤枉后的正当平反”,而且其背后还有着“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的深层次焦虑。但是“复出”无疑刺痛了公众的心,它意味着此前的官员下台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这种空洞的应对方式甚至失去了惩前毖后的警戒作用。

  纵观近年来的重大突发事件,官方在危机应对过程中的一个普遍做法是问责,地方政府舆情应对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免职处理的现象趋于普遍。但是,从理性上讲,这种问责不是为了解决事件本身,让相关官员下台甚至没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如同处置突发事件将责任归结于“临时工”的现象。

  从短期看,这种问责方式能起到缓解舆论压力的作用;从长期看,官员下台未必是民众的核心诉求;从政府方面来说,将相关官员免职也未必出于组织情愿。这几层原因导致官员被免后又悄然复出,继而成为舆论焦点,引发舆情应对的二次危机。

  通过抽样分析可发现,公众对此类官员“复出”现象作出的负面评价,往往不是针对当事人,而是事件处置的有效性与坚决性。在没有实行比让责任官员下台更实质更科学的问责手段前,让免职官员不再“复出”就成为衡量其问责是否彻底的重要标准。公众给地方政府营造二次危机,其背后是对完善问责制度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