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强在一起会幸福吗:深圳市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9:23:59
(三)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整体推进行政问责工作

  经过长期的实践,深圳市确定了行政责任机制的五个要素,即职责、目标、监督、评估、问责,并按照这五个要素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责任体系。这个体系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形成了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有机整体和完整链条。职责、目标、监督、评估、问责五要素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具有逻辑上的连续性、整体性和系统性,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责任链条。履行政府责任的前提和条件是明确职责划分。职责清晰后,就要促进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实践证明,实行可考核的目标管理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不仅有利于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具体化,也有利于解决政府决策层与执行层脱节的问题,提高政府内部的执行力。目标确定后,部门将根据所设定的目标去执行,政府则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是对部门执行全过程的系统控制,具有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出现失误与偏差的作用。但行政监督主要是过程、程序上的监督,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执行结果及时进行考核评估。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就是以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为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对政府行政绩效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和运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绩效,努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核评估后,就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行为作出否定和制裁,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履行。

  二是形成了具有反馈控制功能的闭环系统。上述行政责任链条具有目标管理的调校功能和履行职责的倒逼功能,形成了两个闭环,一个是从绩效评估反馈到责任设定和目标管理的闭环,促进政府管理目标的合理调整。首先根据管理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情况,对政府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工作目标进行调校,使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目标更加合理,从而提高行政行为的绩效。另一个是从责任追究反馈到履行职责的闭环,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履行到位。通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履职优秀行为的激励,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增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职责。这两个闭环都应同时具有正、负反馈的功能,通俗地讲,就是奖勤罚懒。

  形象地讲,职责设定、目标管理、行政监督、绩效评估、行政问责是行政责任体系的五个“环”,环环相扣,连成一体,形成了政府管理的完整链条和闭环系统。如果缺少前4个中的任何一环,行政问责就难以系统、全面推行。因此,深圳市全面健全行政责任体系,着眼于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的整体来推行行政问责,防止因工作不配套而影响行政问责制的实施。

  1、从政府职能、部门职能到岗位责任制,层层划清行政责任

  一是科学界定政府职能。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以精简、统一、效能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暨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为目标,先后进行了七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纵向和横向部门的权责关系,解决政府职能“缺位”、“错位”和“越位”的问题。

  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积极解决职能交叉、权责分离、多头多重执法、运作不畅等问题,努力实现政府内部责任的明晰化。2006年以来,按照效能优先、依法界定、上下基本对应和一件事情以一个部门负责为主的原则,先后对52项交叉重叠、不够明确的职能事项进行了调整。还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在市法制办设立了法制协调机构,解决各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理顺政府纵向关系,弱化基层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推进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将原属17个市政府职能部门的21项执法事项下放街道集中行使。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行“居站分设”管理模式,设立社区工作站,承担政府部门在社区的行政事务,社区居委会回归自治组织的定位,进一步强化社区综合服务功能。

  四是健全岗位责任制。探索建立职位说明书制度,职位说明书载明每一职位的名称、任职条件、工作项目、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等内容,将每一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量化,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选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6个区和35个市政府部门都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有的编制了行政工作标准操作规程(SOP),有的导入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

  2、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实行层级责任目标管理。每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各项重点工作,制定不同层级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每一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到各分管领导、各区、各部门,再由各区、各部门具体分解到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和政府督查部门对照责任书的内容,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政府重点工作全面落实。

  二是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在16家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部门试行了白皮书制度,以“白皮书”的形式,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进度要求及上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白皮书载明的任务及目标,由各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上级机关和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经监察机关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通过报刊、政府公报、市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畴。

  三是建立部门主办责任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事项,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推诿扯皮。深圳市还规定,今后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政府督查部门两次发出催办通知书,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3、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强化行政监督

  一是拓宽监督渠道。在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的同时,主动从执法监察工作、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件、政务督查工作、突发性应急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等其他8种渠道,积极主动收集线索,实施问责。2005年以来追究行政责任的问题中,只有13.2%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信访举报。

  二是运用网络技术实施全程监控。陆续建设了“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电子监管系统”、“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系统”,并将四个系统整合为“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评价中心”,实现省、市、区、街道四级联网,成为行政指挥中心和政务督查枢纽,在政府管理和行政监督中充分发挥标杆导向、实时监控、全程督查、刚性约束和自动问责的作用。

  三是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每出台一项重大改革,每部署一项重要工作,都要求监察机关全程介入,全面督查。监察机关每年总的检查事项均在100项以上,大的检查项目都在30项以上,一方面全程督查,一方面强力问责,发挥警示作用、威慑作用和推动作用,保证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执行到位。

  四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主动向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实施“阳光工程”,主动公开各类政府工作信息。开办“民心桥”广播直播节目、“廉正直击”电视专题节目和定期的“直通车”报纸专栏节目,由市领导、各区和政府各部门领导与市民直接沟通对话,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呼声,对于媒体曝光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民心桥”开播四年来,共举办256期,市领导和各区领导参与直播47人次(其中,市领导11位,区领导23位)、义务参评员参与直播114人次,听众反映的问题100%都有反馈,90%得到解决,有10%的问题因涉及各方面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也都与听众及时进行了沟通说明。

  4、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责任考核

  2006年6 月,深圳市成立了市长、常务副市长任领导的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正式启动了“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系统”的研发工作。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秉持“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理念,构建“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动态开放、简便易行”的绩效评估体系。2007年3月,制定了《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和《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从行政业绩、行政效率、执行力建设、行政成本四个方面设置20个指标对市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综合评估;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设置36个指标对区政府进行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系统于同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在公安、交通、城管、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16个政府职能部门及全市6个区政府进行试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全面启动。

  5、加大行政惩戒力度,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

  推行行政问责制,重在动真格。2005年至2008 年上半年,深圳市共查处行政责任案件250宗,对62个单位和548名个人进行了问责。2005年,查处行政过错案件32件,追究责任单位3个,追究责任人员73人;2006年,查处行政过错案件77件,追究责任单位9个,追究责任人员146人;2007年,查处行政过错案件97件,追究责任单位37个,追究责任人员203人;2008年上半年,查处行政过错案件44件,追究责任单位13个,追究责任人员126人。上述数据表明,一方面,深圳市行政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仍需不断改进,行政问责制对于促进政府部门改善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深圳市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一是增强了政府公务员讲责任、尽职责的责任意识弘扬了务实进取、积极向上的风气。二是完善了政府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了科学严谨、奖罚分明、操作性强的行政责任体系,强化了行政管理内控机制。三是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一批长期困扰深圳发展的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近年来相继得到解决,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100%完成,行政审批提前办结率达到99.7%,市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总结全市行政问责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会:

  一是制度先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并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问责制度体系,使行政问责制在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系统推进,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按照行政责任机制“五要素”的要求,全面推动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执行力建设,防止孤立片面。

  三是覆盖全面,全方位开展问责。问责对象既有公务员也有行政机关,既有行政首长也有一般公务员;问责情形覆盖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各种行为。

  四是纠建结合,促进政府部门改善管理。在查处行政问责案件的同时,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寻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部门改善行政管理。

  五是知行合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监察学会为平台,从国内聘请了一批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每年都召开研讨会,以理论研究指导问责工作实践。

  六是教育为基,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通过编印发放“1+6”文件小册子4万多本,辅导教育近2万人,专题培训近2千人,把学习内化为公务员的自觉行动。

         

  三、行政问责制有关问题的探讨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深圳及国内其他地区的探索实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理论方面的,实践方面的,也有认识方面的,亟待研究解决。

  (一)关于行政问责的内涵问题

  对于行政问责的内涵,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各地的理解不一,规定不一,做法也不一。

  1、行政问责主体

  国内不少地区和一些学者认为,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而在香港地区,不同的问责对象有不同的问责主体:对主要官员(仅指3位司长和12位决策局长,不属于公务员序列)的问责,问责主体是行政长官、立法会和廉政公署;对公务员(仅指负有监管和领导责任的上司)的问责,问责主体主要是受委任的独立委员会或个人、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我们认为,行政问责主体不等同于监督主体,是指有权启动问责或者实施责任追究的机关。在政府系统内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问责主体应当包括上级机关、主管机关和监察、审计、财政、人事等部门。在政府系统外部,按照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由党委推荐(提名)、通过人大任命的,因此党委、人大是当然的问责主体,除此之外,行政问责主体还包括司法机关。而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具有申告权的监督主体,只是行政问责的发起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