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副区长公安局长:社会责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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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国资发研究[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7-12-29 实施时间 2007-12-29 效力状态 有效       正     文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是中央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提升。
    (四)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也对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二、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牢记责任,强化意识,统筹兼顾,积极实践,发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六)总体要求。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七)基本原则。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布局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立足基本国情,立足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统一,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八)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九)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同。
    (十一)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十二)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十三)保障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十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尊重职工人格,公平对待职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化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十五)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十六)树立和深化社会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企业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十七)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
    (十八)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十九)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研究学习国内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开展与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的对标,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
    (二十)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广泛动员和引导广大党员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 浙政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2-28 实施时间 2008-02-28 效力状态 有效       正     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企业是市场体系和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单位。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自觉履行经济、法律、道德、慈善等社会责任,已逐步成为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顺应世界经济社会发展潮流,塑造企业良好形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企业外部约束机制,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重要时期,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充分发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更新观念,加强引导,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增强广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不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进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履行对员工、消费者、客户、社会、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同时防止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价值实现的重要内容。     分类指导、循序渐进。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规模,分类指导,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推进意见;推动和督促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等基本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履行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     突出重点、示范带动。根据本地和企业的实际,明确相应的工作重点;宣传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带动和舆论引导,不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社会参与、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合力。     二、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内容     (四)引导企业更加注重守法诚信经营。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更多地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信用浙江”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失信惩戒,开展诚信宣传。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遵守商业道德,公平交易,诚信经营。     (五)引导企业更加注重保障员工权益。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规范和执行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作息休假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帮助员工成长和进步;强化安全生产,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职业健康,构建和谐企业。     (六)引导企业更加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加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和装备水平,不断开发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适销对路新产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引导企业重视市场营销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     (七)引导企业更加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引导和督促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和实施建设项目时,充分评估能源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支持企业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积极开展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活动,大力发展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余热、余压的综合处理和循环利用。督促企业依法做好污染减排工作,自觉做到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鼓励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失地以及残障等人员就业;开展与欠发达地区、偏远落后乡村的帮扶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公益设施建设、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给予慈善捐助。支持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慈善冠名基金,扶贫济困,回馈社会。     三、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九)加强对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推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研究解决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省成立由省经贸委为召集单位、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的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     (十)研究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试点。在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选择一批不同规模的企业作为省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试点单位。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各地也可选择一批企业开展试点。要总结试点经验,不断规范完善,逐步加以推广。     (十一)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省实际,做好涉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的相关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环境。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倾斜。金融单位要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财政等部门在安排有关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重点支持,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作为依法审批办理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荐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参加劳模等社会荣誉的评选。严肃查处损害员工、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缺乏信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危害安全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引导,采取制定行业内会员企业的社会责任公约、发布倡议书等形式,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提高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要意义的认识,树立“履行社会责任光荣,推卸社会责任可耻”的价值观,自觉履行好应尽的社会责任。     (十三)营造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刊登、播放相关公益广告。鼓励企业、社区、社会团体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氛围。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布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锡国资企[2007]23号 颁布时间 2007-09-10 实施时间 2007-09-10 效力状态 有效   字体大小:   正     文       市各国有监管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素质的若干意见》(锡委办发[2007]67号)和《无锡市企业行为规范》(锡政办发[2007]8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提升素质,更好地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功能性作用。现就建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布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布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企业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国有监管企业要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布制度的重要性,努力使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走在全社会的前列,为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起榜样和示范作用,促进各类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建设。     二、建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快报制度。各国有监管企业要在每个季度终了的当月25日前(双休日顺延到下周一),将本企业本季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国资委(快报填报内容及样式见附件一),由国资委统一汇总后,择机发布本市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或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建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年度发布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定期公布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式年度报告(无锡市国有企业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大纲见附件二),经国资委审核备案同意后,分别在市国资委网站和本企业网站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各国有监管企业要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切实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落到实处。市国资委将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发布工作与企业的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凡未能发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年度报告的企业,将暂缓兑现本企业当年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薪酬。     各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请于2007年9月18日(星期二)前报市国资委企业处。联系电话:82833061,联系人:王友宽、孟激。     附件:1、无锡市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快报表(略)     2、无锡市国有企业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大纲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二: 无锡市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年度报告大纲      一、企业现状及愿景     1、企业概况(包括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     2、企业使命和价值观陈述     3、法人治理结构     4、企业发展战略及愿景     二、经济责任和业绩     1、包括销售额、利润在内的主要财务指标     2、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3、科技创新、研究开发投入及成果、取得专利及品牌建设情况、使用正版软件情况     4、固定资产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比例和投资方向以及是否用于扩大再生产等)     三、社会责任和业绩     1、就业、员工福利、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职工人数、工伤事故统计及发展趋势)     2、企业文化建设(爱党、爱国主义教育等)     3、企业诚信建设     4、公益与慈善事业(包括扶贫扶困、义务献血等)     四、环境责任和业绩     1、提高资源利用率(包括原材料、能源等)     2、减少排放(包括废气、污水、废弃物等)以及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颁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协会 颁布时间 2009-01-12 实施时间 2009-01-12 效力状态 有效       正     文 English    |    中英对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     (一)经济责任。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     (二)社会责任。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三)环境责任。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倡导企业伦理化经营,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法律规定下积极提高经营效益,努力创造优良的经济利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平等竞争的金融秩序,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积极支持政府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优良的专业性服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反商业贿赂公约等行业规则,开展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安全稳健经营,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益,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各项权益,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为员工创造价值。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有效提示风险,恰当披露信息,公平对待消费者,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消费者教育的责任,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为提高社会公众财产性收入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积极开展诚实守信的社会宣传,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努力促进行业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银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倡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健康和安全,关心员工生活,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提升员工职业价值;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金融人才,创建健康发展、积极和谐的职业环境。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支持社区经济发展,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便利,积极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扶贫帮困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章  环境责任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参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行业准则制订经营战略、政策和操作规程,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地开展赤道原则的相关研究,积极参考借鉴赤道原则中适用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建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计划,尽可能减少日常营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鼓励和支持员工参与环保的外部培训、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信贷等金融工具支持客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并积极付出行动;注重对客户进行环保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具体操作、绿色信贷文件的准备等。倡导独立对融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现场调查、审核,而不能只依赖客户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作出判断。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和宣传活动,为客户和全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尽一份力量。 第五章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化对企业伦理化经营的认识,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在组织层面建立相应的决策与执行机构,依托战略、组织和流程的支持建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管理,形成包括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跟踪检查、期末评估、发布报告等环节在内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提升企业伦理决策水平,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企业日常经营的有机结合,使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循环往复、良性发展。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当内外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信贷等核心业务对社会与环境的影响,并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原则上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鼓励实施社会责任履行的第三方独立鉴证,强化全社会协调的银行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通过报刊、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颁布时间 1999-06-28 实施时间 1999-09-01 效力状态 有效       正     文 显示法律专题 隐藏法律专题 English    |    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合同>赠与合同>公益性捐赠[3T1110]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合同>赠与合同>公益性捐赠[3T1110]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 惠 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他规定>慈善捐赠的扣除[55JT843]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