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大浪物流:重新审视国企之社会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1:13:23
受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制度的影响,国有企业不但要承担一般企业所共有的社会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其所特有的特殊社会责任
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理念引入中国以来,经历了一个从理论探索到“本土化”实践的复杂过程,尤其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诸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甚至是“血汗工厂”等问题日益暴露及恶化,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然而,就我国的发展现况来看,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对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和实践机械地照搬照抄或修修补补。而事实上,由于制度环境的不同,如政治、法律、经济、历史文化等,使得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要探索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就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此外,作为一种特殊企业组织形式的中国国有企业不仅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而且其功能和地位也不同于一般企业。因此,对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中国的国有企业不仅要出于道德动机和经济动机承担起一般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要出于政治动机承担起一系列的特殊社会责任。
一、企业目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企业存在的唯一合法目的就是为投资者创造最大化的利润,即股东价值最大化,代表人物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曾指出,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对自由经济的极大破坏。尽管这一观点在当时被广泛接受,但爱德华德·弗里曼Edward Freeman却提出了与之相对立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他强调,良好的公司业绩的评估依据不应仅取决于股东的满意程度,而且还取决于企业其他相关利益者如顾客、雇员、供货商、社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满意程度,即企业应该以满足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为目标,给予这些不同的群体以“关怀”。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也认为,企业的目标并不只是实现经济绩效,还要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经济绩效是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但并不是全部的社会责任,企业还必须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在德鲁克的基础上,迈克尔·杰森Michael Jensen认为,企业要实现价值最大化,不仅要满足利益相关方的需要,而且要获得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方——顾客、雇员、经理层、供应商和社区——的支持,即“开明的价值最大化”。在杰森看来,企业之所以会进行社会责任投资,主要是出于道德和经济两种动机,道德动机强调企业应该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而经济动机则强调企业应该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整体策略的一部分以促进其实现利润最大化。由以上分析可知,无论是新古典经济学派还是其反对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是股东价值最大化都是其企业目标,只是被赋予的重要程度不同而已即使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没有否认企业对于股东的重要责任。因此,不论是出于经济动机还是道德动机,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都是由企业的这个目标所决定的,以此为基础,企业制定其社会责任战略。
应该说,我国的国有企业一方面应像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那样,对于弥补市场失灵和国家发展战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类似于一般的企业,国有企业也必须实现价值最大化并且兼顾各个利益相关者集团的利益。然而,基于中国特色和发展所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数量庞大这一特点,使得国有企业作为财政支出单纯为弥补市场失灵和国家发展战略而存在是不可行的。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也决定着其生来就并不仅仅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国有企业之所以称之为“国有”,是因为它的投资人为国家人民。因此,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社会责任、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要比其他类型企业高得多,即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着社会主义国家赋予的一系列其他类型企业无力或无法实现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不仅要出于道德动机和经济动机承担起一般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要出于政治动机承担起一系列的特殊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包含着经济的目标又包含着非经济的目标,但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应更偏向于非经济的目标。正如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的国有企业要履行政治责任,同时也要履行经济、道德、法律、环境资源和慈善等社会责任。
二、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上面的分析不难理解,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之所以不能照搬西方的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而必须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体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东西方不同的制度环境。按照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的定义,制度是人类创造的约束条件,它们为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提供了结构,这就是“制度结构”。这种结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制度或规则,是指国家、政府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以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等级结构;另一类是非正式的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那么,从这一角度来看,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因素应该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正式制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制度约束。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推动者是非政府组织而不是政府,而在中国,由于非政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影响力还远远不够,因此政府就成为了推动社会责任运动的主导力量。早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一次通过系统性、纲领性文件对我国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在地方政府层面,如广东、山西、上海等地也都积极促进本地区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工作。国有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带头执行政府政策的主导力量。
第二,法律制度约束。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该法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社会责任的理念。如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第十五条规定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等。2006年经过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五条中将履行社会责任正式纳入了该法律体系当中。此外,《劳动合同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反垄断法》等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些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会出现内容上的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往往容易导致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法律产生不同的甚至是模棱两可的理解,从而导致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产生扭曲的社会责任实践。
第三,经济制度约束。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就在于国有企业还承担着实现国有经济功能的目标,因此,“国有企业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国家责任、社会责任之使命,这是由国有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内生决定的”。另外,国有企业大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国有企业还必须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起表率作用,承担起比一般企业更高和更多的社会责任。
从非正式制度来看,由于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一般以引入西方社会责任理念为主,一方面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原本就存在许多社会责任理念,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在中华文明这个大背景之下所孕育的社会责任观必然要和西方传统的社会责任观产生分歧,因此照搬照抄和修修补补的道路在中国行不通,中国需要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责任理念和实践。正如学者汪丁丁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文明与西方文明是两个异质文明,在两个异质文明传统内,各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之间很难磨合,所以两个文明传统所支撑的制度就很难融通了。在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引进外国的模式与制度一般很难成功,而东欧各国却可以成功地学习发达国家的很多制度也说明了这个道理。对于中国而言,受中华传统观念“仁、义、礼、智、信”的影响,企业往往更重视履行慈善责任,如教育资助、救灾捐款、疾病控制等,而在西方,这经常被视为是低级的甚至是做表面文章的社会责任行为。另外,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影响之下,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一般是先行者并且起着表率作用,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的期望也更高、关注也更多。
三、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维度分析
由于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制度环境,因此就决定着国有企业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这两种“硬”的和“软”的力量作用下,必然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比一般企业承担更多和更高的社会责任,这也体现了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在探析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时,我们认为,应该从宏观、微观以及企业内部组织三个维度来考察。宏观意义上,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有其政治性和全局性,基本表现为社会稳定与进步、就业、经济责任中的宏观调控职能;从微观上看,国有企业也是企业,经济责任的利润实现、法律责任的依法经营、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质量第一、公益事业、商业道德都是其必行的社会责任;就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也是最大的责任。
我们首先从宏观上分析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功能实现过程中所蕴含的社会责任。第一,国有企业可被作为一段时期内实现国家发展战略或改善国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有效手段。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既有经济赶超的目标,也有特殊的国际形势下所形成的国家安全目标和重要产业的国际竞争目标,而国有企业可促进资本密集型产业、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加快本国的工业化进程。第二,国有企业可以解决某个时点上的经济结构失衡问题,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合理化。这其中既涉及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也涉及不同产业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种可能是因为国家现行经济政策与市场体制无法激励足够多的民间资本自发地进入这些领域,如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就缺乏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另一种可能是,虽然民间资本想进入这些领域,但由于沉淀成本过高,且政府无法提供足够低的管制成本,使得民间资本很难自由的进出,因此更需要国有企业的进入。第三,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制度创新无法完全获得其全部收益,因此需要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国有企业的榜样作用,特别是在信息不完全、信息费用较高的经济体制中,更需要国有企业行为的先导,这会给其行业内造成借鉴和引导,提供对整个行业的正外部性。第四,国有企业还可以被用作平抑经济周期大起大落的稳定器。当国家、地区或行业经济处于景气周期中,国有企业的边界可以适度收缩,而当经济步入低谷时,国有企业的边界可以适度扩张。财政政策对市场主体的直接进入,可以最直接地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特别是当国家陷入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通过新设国有企业或通过国有企业以大面积的并购或接管的方式,挽救陷入经营困境的其他类型企业,通过增加全社会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平抑物价水平,以克服经济动荡和带动经济复苏。
国有企业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这两种“硬”的和“软”的力量作用下,必然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比一般企业承担更多和更高的社会责任。
从微观上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而言,国有企业也是企业,而作为企业的共性,必然有其盈利性目标,但是在国有企业盈利的过程中,一定要尽量避免其政治优势与资本优势所带来的低效率。因此,作为一般企业的榜样,国有企业更应将提高利润、依法经营、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质量第一、公益事业、商业道德等作为必行的社会责任。那么如何更好地使企业履行微观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呢?首先,建立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使得提高利润、依法经营、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质量第一、公益事业、商业道德等责任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并且形成相应的价值判断。企业文化不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表现,也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如果这种价值判断深入人心,那么企业就是有生命力的,就是更加团结并且拥有更完善的社会责任宗旨的。其次,完善社会责任的评价制度,大力宣传社会责任制度观念。一方面,从消费者的选择给予企业外部压力,从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反馈系统,不仅仅是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的反馈,也是市场交易状况的反馈,一个有良好反馈、能产生有效调节的系统,会使得更完全的信息被展现,从而提高整个经济系统的运作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完善。再次,建立竞争领域的公平竞争氛围。在竞争领域引入其他类型企业,并且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危难意识,从外部强迫国有企业塑造更好的榜样作用。最后,建立良好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政治环境是市场的重要保障,从政治的高度保证社会人士的监督和与其他类型企业的竞争,使得党不只是无产阶级的代表,也是全体人民的代表。
员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不但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完善过程中重要的决定力量。国有企业有稳定大局的功能,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产业链竞争都面临着就业结构变动的压力,而这种变化所带来的不稳定,会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这是国有企业领衔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需要对员工负责,不仅仅是工资、保障方面的一系列物质责任,还有技能和思想上的培养责任。虽然短期来看这有碍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但有利于形成国有企业发展的长期优势。作为一个组织、一个整体而言的国有企业,内部真正的动力来源是员工,这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同时也是企业最大的责任。对于员工的责任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必须保证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员工的工资福利不受侵害,使其与企业的发展有正相关性;第二,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安全、卫生,以人为本的首要任务应该是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如果想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劳工、重视生存环境的意识,那么国有企业有责任做出表率作用;第三,建立员工的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得员工能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习得先进的技术技能与管理经验,从而产生符合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要求的管理型技术人才。通过良好的岗位培训,使得每个员工懂得企业如何运转、自己如何被管理、为何在这样的方式下被管理,从而达到有沟通的团结,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