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斗西游可以换绑吗: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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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建言2011-12-07

去(2011)年11月,工總向大陸高層遞交《2010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除開創台灣工商界對大陸政府遞交建言的先例,所提的建議事項更獲得大陸官方相當正面的回應。今年11月30日,工總更結合台企聯(全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之力,共同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提出新一年度的建言。

文:工總大陸事務組整理

近年來,全球經濟局勢持續惡化,以及大陸經濟急速發展與蛻變,對多數台商而言,已形成嚴峻而急迫的挑戰。2011年,歐美市場消費低迷的同時,大陸正邁入新一輪「十二五規劃」,經濟發展從外銷導向調整成內需增長模式,所伴隨的人民幣升值、工資急原料上漲及環保意識抬頭等難題,皆導致以加工貿易結構為主的台商企業,不得不逐步走向轉型升級之路。

工業總會作為台灣153個區級工業同會公會及省(市)工業團體組成之最大團體,有將近7萬家會員廠商赴大陸投資,長期以來不斷與企業家們站在同一陣線,擔任政府與產業界之間的橋梁,也在兩岸經貿交流中扮演重要的平台角色。是以,我們極為關注台商的經營現狀及所面臨的問題,更自2010年起彙整會員廠商意見,並會同專家學者對大陸政府經貿相關政策制定及政策執行反覆討論,以客觀的角度提出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除發掘大陸經貿環境之問題,有效讓大陸當局更完整了解台商當前投資經營的困難,亦提出良善的解決方法,進而盼能為大陸經濟全面轉型帶來正向效用。

去(2011)年,工總除開創台灣工商界對大陸政府遞交建言的先例,所提的建議事項更獲得大陸官方相當正面的回應。去年11月初,工總陳武雄理事長特別親率工總理監事,向國務院王岐山副總理及國台辦王毅主任遞交《2010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王毅主任當面指示,由國台辦經濟局、投訴協調局與工業總會及台灣同胞企業聯合會共同組成台商問題協調平台,就建言內容一同研究改善,並議定由國台辦邀集相關單位每半年召開台商問題協調會議,為台商建立一個更為全面的問題解決機制。

今年,工總更結合台企聯之力,共同對大陸投資環境提出新一年度的建言。台企聯代表廣大的大陸台商,不僅個別協助台商解決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同時為大陸台商權益而積極奔走,並扮演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重要角色。正因如此,工總與台企聯共同發表《2011年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相信藉此更能深切呈現台商的困難,反應台商的心聲。未來,也期待透過解決問題的過程,不僅讓大陸投資環境更臻完善,進而對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兩岸產業合作、互惠互榮的前景創造更多和平紅利,也讓台商有更多機會為兩岸經濟發展與繁榮貢獻一己之力!

本建言共分為三章:第一章為緒言,綜述近1年來台商如何因應經貿環境變化,逐步調整經營方式;第二章論述在全球經濟情勢極為不穩定的態勢下,台商如何把握大陸「十二五」規劃機會,朝專業化及服務化的轉型,並帶出兩岸產業合作的利基;第三章為本建言具體內容,包括「兩岸關係」、「投資政策」、「內需政策」、「稅務政策」、「海關政策」、「金融政策」、「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環保政策」及「知識產權」等9節,共有49項政策建議,本文摘錄整理本建言具體政策建言。

工業總會在「兩岸關係」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在ECFA制度化協商架構下,持續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促進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

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不應受政治層面影響,讓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成為兩岸當局的一貫性政策,朝向互利共榮、互惠雙贏的方向發展。

二、落實與擴大兩岸協議,並加速推動後續協商

(一) 加速簽署投保協議議題:自從台灣開放到民眾大陸進行間接投資後,有關台商投資保障事宜成為台商關注的議題,雖大陸通過《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尚無法符合多數台商的期待。我們認為,兩岸投保協議不僅應該儘快簽署,並應當積極落實,才能確保兩岸的經貿持續開展,與爭取更多民眾對於兩岸經貿關係的開展得支持。

(二) 加強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議題:由於兩岸法律體制運作與司法保障規範並不盡相同,為有效保護與維護兩岸人民居留與往返中的權益,我們建議,兩岸除在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上應積極落實外,也應針對兩岸近年來在大陸居住之台灣民眾較常發生的相關司法案件,做好進一步的司法互助與合作。

(三) 放寬陸資來台投資與陸客來台自由行:陸資能夠進一步加大來台投資,這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加深兩岸企業關係與兩岸經貿的交流都具有重大的意義;而陸客自由行,也將為台灣的經濟的利益、增加就業機會,對兩岸社會交流具有實質的意義,應該進一步加大開放的城市與人數配額。

三、後ECFA時期,進一步加大兩岸海空運輸與人員便捷往返

針對兩岸人員往返的熱門航點,應在最短時間內盡最大努力增加航班,必要時考慮因應大陸高鐵通車後部分空中航班減少,所釋放出來的空間帶,可優先作為兩岸直航航班之用,以紓解一票難求與票價居高的困境。

四、支持台商參與「十二五」規劃,開創兩岸產業合作空間

如台商能善用大陸「十二五規劃」擴大內需和ECFA創造的條件,由外銷轉內銷並就地升級,可進而提升大陸當地的技術能量,結合台商技術與大陸內需市場成長潛能,兩岸將能打造更多國際級品牌。

工業總會在「投資環境」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應落實台資企業國民待遇

2010年4月大陸國務院發布名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的9號文件,體現了對依法在大陸設立的外資投資企業和其他各種類型的企業在大陸的運營、生產的產品一視同仁,實行國民待遇的思路。建議大陸當局重視並落實;甚至應考慮兩岸經濟合作的戰略意涵,給予台資企業適當的優惠政策,讓兩岸產業能進一步擴大合作,共創兩岸產業新契機。

二、採取具體措施協助台商轉型升級

為適應全球性的產業調整的變化,建議大陸國務院及所屬部門修改關於指導外資投資方向的規定,放寬台商投資專案的範圍,同時修改台資企業因轉型升級所發生的重新審批和變更登記事項的相關規定。

三、建議協助大陸台商拓展內需市場

自改革開放以來,大陸當局迄今已5次修改《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但在類項與範圍上,仍然有其侷限性,建議繼續擴大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之類項與範圍,促使大陸投資環境更為改善。

四、協助大陸台商解決經營成本上升問題

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各地台商協會反映,台資企業平均勞動成本增加20%到25%,出口退稅減少加上匯率損,已嚴重壓縮一般企業的利潤空間;地方政府當局所實施的政策,經常反覆更改,也使經營越發艱困的台商企業,雪上加霜,其收取未符合中央規定費用的問題,提請有關部門進一步了解並解決。

五、重視大陸台商人身安全問題

(一) 建議大陸當局發放與大陸人士身份證相似之台胞身份證明證件:針對遇有羈押台商案例時,則希望相關部門通知當事人之家屬,至少能在第一時間通知當地台辦或台商協會,真正做到確保台商之人身權益。

(二) 建議具體限縮《刑法》第154條刑罰範圍與刑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4條及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定罪處罰,偷逃稅額達到人民幣50萬元以上即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有可能判處死刑,這處罰過於嚴重,建議將未經批准將保稅貨物或特定的減免稅貨物內銷等行為,視為逃稅,改以危害稅收徵管方面的規定處罰。

(三) 建議經濟違規之經濟量罰,不必加重人身罰。

(四) 建議建構經貿糾紛的公正解決機制:建議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增加台商投資企業享有發表意見權利的規定,以及加強對台商投資企業享有發表意見權的宣傳,使這項台商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能夠實現。

六、提升台辦行政位階,並賦予更多實質權力

中央到地方台辦,多年來對台資企業在大陸的發展,扮演了積極正面的角色,應提升台辦的行政位階,並賦予若干程序上的地位及更多實質權力,甚或透過法令的修訂,給予台辦協助解決台商問題更多的法源依據。

工業總會在「內銷政策」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持續推動ECFA的落實,促進台商進軍內需市場的機會

(一) 加強宣傳ECFA內容,增設諮詢單位以避免錯誤與延誤:兩岸ECFA條約目錄標號與內容不統一,常發生品項重疊,或是發生同類產品有部分項目不一樣的情形,建議兩岸政府加強宣導,並設立專責單位提供ECFA免稅政策相關諮詢。

(二) 納入早收清單的項目太少,應盡快增加清單的項目:大陸政府應多做一些讓步,讓更多的台資企業營業項目能納入ECFA清單中,享受ECFA帶來的效益。

(三) ECFA應擴大開放台商的服務貿易業: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並沒有明確的實施期程,項目亦相對較少,影響到兩岸服務業的合作,故建議大陸政府應對服務貿易的確實開放項目與時程能更加積極,以強化兩岸未來積極簽署貨品貿易協議及服務貿易協議的信心。

(四) ECFA應大幅開放金融業在大陸的營運:在台商企業遍布大陸各地的狀況下,若能早日讓台灣銀行業能夠進駐大陸各重要據點服務台資企業,對於健全台資企業資金結構有其正面幫助。

二、開放「十二五」規劃的商機,讓台商有更多參與的機會

(一) 政府政策扶持內銷及優惠政策方面:包括可提供一部分限定給台資企業招標、給予加工貿易轉內銷的實質便利及稅收優惠、全面實施加工貿易轉內銷「先銷後稅」的模式、提供更多的內銷對接平台及視窗、給予台資企業更多通路機會及租金優惠的協助、由銀行提供內銷訂單融資服務等。

(二) 擴大開放台商服務業進入內需市場的機會:台商在大陸服務業的經營優勢,為帶動大陸消費潮流的能力,故「十二五」規劃下就服務業規劃綱要,應讓台商有更多參與的機會。

(三) 爭取產業調整政策下的商機:在「十二五」規劃中,台資企業必須進行技術與產品升級,故建議對願意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台資企業給予獎勵及優惠,以提高整體產業調整效果。

(四) 協助大陸台商參與大陸公共工程的產品採購:多數台商也是希望兩岸政府可以透過協商,或用其他方式,讓台商可以有更多的參與空間,或讓其透明化。

三、建構健全的內需市場運作環境,以降低台商進軍內銷市場風險

(一) 建立對台商的公平稅制與內銷增值稅調降:企業對企業(B To B)的銷售,可以維持17%增值稅,因為企業可以抵扣。但商店對終端消費者(B To C)的銷售其增值稅應大幅降低到7%以下。

(二) 加強對台商知識產權服務與保護:「產品容易被仿製」是台資企業視為內銷的頭號難題,盼大陸政府能加強把關,加強建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快速處理機制及賠償機制。

(三) 給予融資上的協助: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時因缺乏擔保品,中方銀行貸款意願不高,故應協助台資企業順利取得貸款。

(四) 提供物品快速通關的便捷性:台灣物品進入大陸,在通關時無標準程序,各省各市操作方式亦不同,建議提供經常進口的優良廠商快速通關,並建立各海關標準作業方式。

四、協助台商建構內銷市場通路,以提高擴展內銷市場機會

(一) 台商品牌形象推廣:大陸政府所推動的「馳名商標」應盡量納入台灣的品牌,以協助台灣品牌拓展大陸市場。

(二) 協助台商佈建大陸當地展售據點:建議陸方主動協助台灣的機構、各地台商協會與台商來建立各種通路,讓台商名品能有機會與更多的大陸消費者接觸的機會。

(三) 擴大辦理「台灣名品交易會」:陸方應給予貿協及台商協助,除深入大陸各地城市辦理「台灣名品交易會」,宣導並鼓勵陸商多參與交易會。

(四) 舉辦台商博覽會引領台商轉內銷: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基本上以中小企業為主,普遍缺內銷經驗,盼當地的地方政府可舉辦「台商博覽會」,進而提高台灣品牌的能見度。

(五) 鼓勵來台設立據點,加強對台採購與交流:許多台商一直在反應的是兩個問題,一個是採購金額落實的問題,另一個是採購對象的問題,建議大陸政府應鼓勵大陸企業來台設立採購據點,加強對台採購。

五、有效進行台商輔導與轉型,進一步協助拓展大陸內需市場

(一) 廣泛全面的進行大陸市場調查工作:建議相關部門可選定大陸具有消費潛力之城市與經濟區,進行深度市場調查,深入了解當地消費行為,提供兩岸企業預先研擬適合當地之拓銷策略。

(二) 引進產業服務機構協助台商,成立轉型升級聯合服務處:東莞台商協會成立轉型升級聯合服務處,集中為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提供診斷輔導服務及經費補助之作法,可供其它地方政府作為參考。

(三) 推行「台商政策輔導班」:建議由當地政府的發改委、經貿委、外經貿廳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推行「政策輔導班」,就相關政策措施對台商進行政策輔導。

(四) 協助台商申請大陸政府各種的轉型補助:建議相關部門應在與陸商同等條件下,加快對台資企業各種申請補助案的審核速度,並給予一定額度的升級轉型輔導補助。

(五) 大陸台灣研究機構應多關注與協助台商轉型與輔導的議題:許多大陸政府機構有設立「台灣研究所」與「台灣研究中心」等,建議該單位對於台商進軍大陸內銷市場的挑戰,提供專業的建議與資訊。

六、協助台商與大陸企業進行更緊密的合作關係,共同拓展內需市場

(一) 大陸相關部門建立兩岸企業合作的機制:台資企業要與大陸企業合作時,應拿出核心競爭力與大陸合作,但同樣的,大陸相關部門也應在制度及法規保障台商的權益。

(二) 兩岸企業可加強醫美服務業的合作:大陸方面也對台灣醫學美容這一塊非常有興趣,希望能利用來台灣自由行的機會到台灣做一些小型美容或健康檢查等,因此兩岸醫療美容產業有相當的合作空間。

(三) 大陸政府可加強推動技術標準的共同制訂:在兩岸行業標準的制定上,兩岸行業共同標準的制定,將加快兩岸LED產業合作步伐。

工業總會在「稅務政策」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查核方面

(一) 按中間值進行企業利潤調整:修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條規定,稅務機關採用四分位法分析、評估企業利潤水準,企業利潤水準低於可比企業利潤四分位區間的,原則上應按照中位值進行調整。

(二) 取消稅務機關分析時,可以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的規定: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37條修訂如下:「稅務機關選用轉讓定價方法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分析時應當使用公開信息資料」。

(三) 增訂同期資料中可比企業年度資料的選用:有關《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2號,建議增訂內容如下:「可比企業原則上以涵蓋當年度資料之連續前3年度平均數資料,但企業若無法取得當年度可比企業公開信息資料者,得以可比企業不涵蓋當年度資料之連續前3年度平均數代替」。

二、在轉讓定價相關問題方面

(一) 簡化免、抵、退稅申報表格及計算公式:免抵退稅的申報表格不只眾多而且其計算內容甚為複雜,讓不少台資企業無法理解企業在出口退稅中所應負擔的成本。

(二) 稅務機關不可硬性將增值稅之稅負率作為出口企業的強制徵收標準:建議明定地方稅務機關不可硬性將增值稅之稅負率作為出口企業的強制徵收標準。

(三) 適用營業稅者進項稅額確實扣抵: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於2010年8月發布《上海市營業稅差額徵稅管理辦法》,明確規範該市範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並據以徵收營業稅。此法堪稱佳例,茲建議將其精神儘速適用全大陸。

(四) 調降堤圍防護費:建議主管機關應立即調降堤圍防護費的收費標準,在考量加工貿易企業現時經營環境不佳的情況下,最好能將堤圍防護費的收費標準調降至0.5%以下,如果經營環境出現更嚴厲情況時能暫時停止徵收。

三、不動產稅負方面

(一) 避免在使用土地同時徵收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重複課稅: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自2007年起已依《暫行條例》規定,計徵土地使用稅,惟2010年底又公布《121號文》,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形成不同稅種對相同行為課稅,屬重複課稅,茲建議從上述兩種稅負中擇一稅種課徵土地使用稅。

(二) 將土地增值部分之所得列為免稅項目:建議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中排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所得的納稅義務,將土地增值部分之所得列為免稅項目。

(三) 適用營業稅者進項稅額確實扣抵: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於2010年8月發布《上海市營業稅差額徵稅管理辦法》,明確規範該市範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並據以徵收營業稅。此法堪稱佳例,茲建議將其精神儘速適用全大陸。

(四) 調降堤圍防護費:建議主管機關應立即調降堤圍防護費的收費標準,在考量加工貿易企業現時經營環境不佳的情況下,最好能將堤圍防護費的收費標準調降至0.5%以下,如果經營環境出現更嚴厲情況時能暫時停止徵收。

四、海關應依法執行加工貿易手冊核銷之手續

加工貿易企業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均依《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建議大陸中央單位應加強力度要求各地隸屬海關,按上開法令規範執行加工貿易手冊核銷之手續。

工業總會在「海關政策」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減少海關監管保證金,以降低企業營運成本

海關應在監管風險與企業生存兩方面取得平衡點,為企業降低各種稅費,讓企業能夠生存下去,建議考量企業經營困難,在外發加工提供風險擔保金方面,對沒有違法、違規的企業予以減免,並應從企業的守法情況、通關記錄、監管風險等。

二、放寬外發加工管制及加速外發加工審批速度

各地海關應從企業實際接單及生產出貨的需求出發,結合相關政策規定,對全工序外發加工業務放寬審批標準,實施「提前申報、事後報備」,縮短審批流程,簡化外發加工審批手續。

三、整合出台加工貿易轉內銷法規及簡化內銷申辦手續

首先,建議省外經貿廳將相關審批許可權(自動進口許可證、內銷批准證)下放或委託市辦理。對超出海關監管期限的進口設備,應簡化手續,允許企業可以用於進行內銷生產,避免設備閒置。

四、簡化及合理化電子帳冊歸類、歸併、變更及報核

海關總署針對如何從服務企業角度做好海關監管、創新型雙贏的海關監管模式、以人為本的海關監管模式等,提出站在企業方便操作及降低成本的可行性監管操作模式;並出台有關備案變更價格的具體操作規定,電子帳冊報核時能配合企業的盤點作業時間。

五、簡化合同備案及變更手續

有海關能夠提出海關及企業雙贏的簡單化保稅監管模式,不僅海關人力大解放,企業也可以放心在企業經營上。針對現有從事電子化手冊、電子帳冊、聯網監管等企業進行大量的調查,將可作為海關建立以人為本服務企業的新型監管模式之規劃參考。

六、合理化規範海關稽查頻率及統合海關稽查部門

海關總署統計比較不同關區的查廠頻率,確認合理的查廠頻率,並比較是否不同關區的查廠頻率有明顯的偏高;且海關下廠查廠的單位太多,建議最好能夠統一窗口。

七、涉稅商品審價應符合實際市場價

海關於審價後能提出合理的完稅價格,並能客觀針對市場行情在網路上進行調查,避免價差過大,以市場供需為原則,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單證或商品樣式採用實際交易價進行核定。

八、修改海關對違規行為處罰的規定及執法認定從寬

海關針對企業在海關總署168號文頒布前的外發加工行為如被查處,建議此類違規應採低標準3%~5%予以處罰。對屬於故意違法走私的,建議應採高標準30%以處罰。

九、海關對缺料認知正常化,補稅單純化

海關允許企業在一定範圍內的缺料百分比,並給予企業單純化的補稅。

十、制訂進料加工客供料備案的法令

重新制訂涉及外經貿審批、海關備案及核銷、國稅局徵稅、外匯管理局收付匯等跨部委的法令。

十一、制訂保稅設備申請解除監管明確的規定

針對設備申請解除監管的各種情況,制訂明確的操作辦法。

十二、要求各地方政府取消各種海關收費

調查大陸有多少城市收取合同管理費、口岸建設費等各項不合理的收費。建議各地方政府取消與海關有關的合同管理費、口岸建設費,以降低企業的營運成本。東莞市政府已宣布自2011年9月1日取銷口岸建設費。

十三、海關改革應共創關企雙贏,讓企業感受到海關的美意

有關大陸改革對海關採取的5項基本原則,盼能夠朝人性化、以人為本、服務化、信任化邁進;在制度改革及法令制訂過程,盡量減少或避免將企業當作嫌疑人。減少或避免海關太多的自由心證及裁量權,並建議海關不要制訂各式各樣要求企業繳擔保金、風險金的規定,可以統一一項擔保金來涵蓋企業可能涉及的各項風險擔保。

工業總會在「金融政策」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籌組以投資台資企業為專業之開發銀行

由大陸的國開金融公司,結合台灣的中小企業開發投資公司(或育成公司),籌設以投資台資企業為主的子公司。

二、加強銀行業對金融商品「風險權數」占授信評估之考量比重

由兩岸的金融研訓機構合作,透過各種研訓與推廣活動,鼓勵大陸銀行業在對企業授信時,加強銀行業對金融商品風險權數的考量比重。

三、不動產稅負方面

(一) 建議把協助台資企業融資的基金,改為「信用保證基金」的性質,可以讓許多台資企業的融資問題由難轉易,同時也可使信保基金衍生出12.5倍的融資效應。

(二) 把上述基金,與台灣的「海外信保基金」加上大型台資企業(或產業聚落當中的龍頭企業)合資籌設擔保公司,針對台資企業提供銀行授信所需的擔保。

(三) 建議大陸由建構中央級與地方級的「中衛體系」廠商登錄制度,讓銀行業對中衛體系進行融資時,因為降低風險權數的考量,而能大力推展中心衛星體系之融資,更可完善產業聚落之發展。

(四) 透過兩岸銀行公會與兩岸金融論壇等活動,大力推廣兩岸之間的保理業務,健全共同市場與代理商市場中的金流保障與融通。

(五) 建議大陸銀行業與台灣的「海外信保基金」簽約合作,增加對台商的授信接納度。

四、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建立兩岸資金流通管道,使台資企業兩岸資金靈活運用,促進兩岸金融業正常發展是當務之急,大陸應多加思考逐步架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一) 建議國際金融業務的分行可以直接通匯。

(二) 為鼓勵台商將大陸投資事業股本或盈餘匯回,大陸中國人民允許匯入的資金再匯出,並將重複課稅的部分抵減。

工業總會在「勞雇關係暨人力資源」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協助企業降低其他稅、規費等營運成本

(一) 建議適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比例)。
(二) 建議適度調整或降低各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的比例。
(三) 建議適度調整或取消各地已經失去意義及時代作用的規費名目。

二、勞動法規立法或執法機關應進一步研究勞動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與完善之處加以修正

目前《勞動合同法》有一些條款規定阻礙到勞雇的和諧關係,如「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罰款」規定,實為鼓勵部分員工的非法思維,將神聖的法律作為自己牟利的手段,而且看不出積極的守法行為;因此建議,確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份的審查義務,應該有明確的規範性文件。

三、協助企業強化培訓,以全面改善缺工情形,同時提升人資管理作法與觀念

(一) 各地政府成立或由政府協助台企聯成立「台商培訓學院」(培訓機構)。
(二) 以優惠政策鼓勵台協或會員企業辦理各種專項技術培訓。
(三) 政府積極推動城市用工制度,以政策引導以解決缺工問題。

四、兩岸應針對台商及台籍員工的社會保險重複現象簽訂社會保險互免協議

由於《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台籍人士須在大陸繳納社保費用,但卻無法享受,而在台灣也須繳納勞保、健保;建議由兩岸協商單位,仿效大陸與韓國、大陸與德國之例子,兩岸共同簽署社會保險互免條例,以避免資源的浪費,同時照顧到台籍幹部的權益。

工業總會在「環境政策」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環保政策的執行應顧及企業的發展

建議大陸有關當局應多以鼓勵、扶持取代懲罰。同時,我們延續2010年的建議,建請大陸地方政府加強中央環保法規的宣傳力度,讓台資企業能即早因應及配合。

二、增加環保政策宣導及增加政策執行緩衝時間

建議大陸有關當局持續推動企業的轉型升級,並在相關扶持政策方面更為強化,讓台資企業繼續為大陸經濟的發展,提供動能。

三、開徵環境稅和資源稅應有配套措施

「綠色」和「低碳」是未來5年大陸產業發展重點,建議讓台資企業多參與大陸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所創造的「綠色商機」,俾發揮兩岸企業優勢互補與合作。

工業總會在「知識產權」對大陸政府的建言

一、推動「打破地方保護主義」之相關管案、管事與管人相結合之制度變革

讓司法機關徹底脫離地方財政的制約,使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公正地實現其司法職能。

二、進一步完善網路盜版之因應規範與措施

促請大陸政府在公安部、國家版權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工業與信息化部之間建立充分的協調機制,以進一步遏制網路侵權。

三、進一步完善跨地區及有關部門間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一) 整合執法資源,完善智財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1、在跨地區方面:

(1)在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案件移交、資訊交換、處理決定及統一執法等事項,跨地區相互支持協作,開展全方位、深層次的執法協議;

(2)健全重大案件通報、案件協查及定期會商制度;

(3)建立對具有重大影響、地方之間難以協作完成之案件的執法協作制度。

2、在部門間方面:

(1)中央及地方知識產權局、工商局及版權局等智慧財產權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和協作,深化合作內容,拓展合作管道;
(2)知識產權局、工商局及版權局加強與海關的執法協作,以形成協調統一的行政保護體制;
(3)知識產權局、工商局及版權局加強與公安機關以及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
(4)建置「公安提前介入,知識產權局、工商局、版權局及海關協助偵查」合作模式。
(5)完善智慧財產權相關部門間之執法聯席會議機制。

(二) 建議整合執法資源建置具體機制方面:

1、建立聯絡員制度。
2、建立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情資通報制度。
3、建立全方位、多層次、互聯協作網絡:

(1)加強地區間的協作;
(2)加強公安機關內部各部門間的合作;
(3)加強公安機關與企業及權利人團體的交流溝通。

四、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協作和相銜接機制

(一) 建議切實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立法問題:

1、修改「行政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將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和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的監督範圍、程序和違反的法律效果,以及行政執法行為及行政訴訟有關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等,予以明確規定。

2、對於行政機關刑事案件的移送,制定統一的案件移送標準。

3、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環節,依法獲取的材料,制定統一的證據標準。證據銜接是「兩法銜接」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銜接的內容包括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證據、侵權人的主體資料、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的意見和法律意見的資料,以及最重要的發生侵權事實之有關資料等。

(二) 積極全面推動構建「兩法銜接」的橋樑--「網上銜接?資訊共用」平台,推行資訊准入公開制度。
(三) 持續完善犯罪案件移送協作制度。
(四) 進一步完善跨地區及有關部門間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五) 開展專題調研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

五、進一步強化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調處理機制

(一) 建議兩岸智財權協處機制,增設「執法工作小組」:

1、短期措施:修改「行政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將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和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的監督範圍、程序和違反的法律效果,以及行政執法行為及行政訴訟有關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等,予以明確規定。

2、中長期措施:在兩岸工作小組下增設「執法工作小組」。

(二) 建議兩岸適時召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成效檢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