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被子:一: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钢筋水泥甲供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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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钢筋水泥甲供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09-5   发表人: 江西交通规划造价信息网   阅读次数: 3033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钢筋水泥甲供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发改委、经贸委《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964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是指工程建设所需的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以下统称项目业主)采购后提供给施工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新建项目,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严格按本实施细则实行甲供;续建项目,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供货合同未签订或供货期满,后续使用的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也按本实施细则实行甲供。 其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海西高速公路网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可以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甲供材料的具体品种,按省发改委、经贸委发布的甲供品种目录执行。 甲供材料实行供应总量控制,施工单位使用量超过供应控制总量的,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高指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组织研究公布甲供材料供货生产商目录,并报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和省交通厅备案。 省交通质监站应加强对甲供材料的质量抽检工作。 省交通工程造价站应加强对甲供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设立甲供材料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施工单位、供货生产商应分别指派专人与项目业主甲供材料专门机构联合办公,负责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调拔、验收等供应工作。 第七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甲供材料采购,会同施工单位与供货生产商签订供货合同; (二)督促供货生产商履行甲供材料供货合同; (三)督促供货生产商按时供货; (四)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和供货生产商组织甲供材料验收; (五)负责甲供材料的质量监控,及时向省高指、省交通质监站报送甲供材料质量信息; (六)按时支付甲供材料的货款。 第八条  钢筋、水泥实行甲供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不变。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业主职责。 第二章 甲供材料采购 第九条  甲供材料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招标采购。甲供材料供货生产商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确定,项目业主应邀请省高指公布的甲供材料供货生产商目录中的符合项目质量标准要求所有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工作应当在省、市高速公路专监办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甲供材料的需求状况,确定采购合同包。原则上,一个项目按不同材料品种分别划分若干个合同,每个合同由一家材料供货生产商固定供应一个或若干个施工标段。每个合同应选定一家正选供货生产商,一家备选供货生产商,当正选供货生产商不能履约时,由备选供货生产商负责供货。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组织甲供材料招标前,应当认真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相关程序,并报省高指核备后开展招标工作。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甲供材料品种、合同打包、拟邀请投标的供货生产商短名单、合同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评标办法和标准等内容。 招标文件除包括招标方案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明确材料技术规格、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结算和付款办法,以及各方责任、义务、权利、风险及违约条款等。 第十二条  甲供材料招标应当设置最高限价,在投标截止前15天公布。 最高限价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福建工程造价信息》《中国价格信息》等公布的材料价格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和项目实际等因素后确定。 新建项目最高限价由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公布前由省高指会同省交通造价站、项目业主共同审定。续建项目最高限价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公布前由项目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  甲供材料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和定标。评标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高指报备评标报告,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并将中标供货生产商的报价情况报送省高指及省交通造价站。 第十四条  甲供材料供货合同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供货生产商、代理商(如采用)共同签订。 供货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以及甲供材料总量、各施工单位和各供应点月计划用量。供货期限按施工项目合同工期确定。 第三章 甲供材料供应 第十五条  供货生产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计划及时足额供货,不得将甲供材料进行转包或者非法分包。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需求数量送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送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审查确认后在每月28日前送供货生产商。如计划需求数量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及时书面通知供货生产商。 第十七条  供货生产商应按项目业主通知,按时足额将甲供材料送达指定地点。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供货生产商不得擅自向施工单位供货。 第十八条  甲供材料送达指定地点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供货合同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应当暂时接收,不合格的应当拒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暂时接收,并开具收货单,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签字。收货单一式四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生产商、项目业主各执一份。 甲供材料暂时接收期间,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材料失窃和质量损坏负责。 第十九条  甲供材料接收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标准规范规定,分别对暂时接收材料进行取样检验,出具检验证书,分别送达参加验收的其他三方,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规定分别承担。 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均可自费委托其他各方同意的有资质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以此为最终结果。如果最终检验结果判定质量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供货生产商负责。 第二十条  甲供材料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即视为施工单位正式接收,成为施工单位财产,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项目业主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回。抽检不合格的甲供材料必须立即由供货生产商自费自行清退,或由项目业主清除出场,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将正式接收的甲供材料用于本项目工程,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甲供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供货生产商不能按时按量供货造成工期延误的,由项目业主负责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生产商索赔。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生产商应分别建立甲供材料台账,列明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月度计划需求、实际供应数量、质量检验情况、供货及时性等,逐月相互核对。项目业主于每月28日之前,将各施工单位、供货生产商的当月甲供材料供应进行汇总,并报省高指。省高指每年年终应汇总全省高速公路甲供材料使用情况,并报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及省交通厅备案。 第四章 甲供材料货款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甲供材料货款每个月底结算一次。供货生产商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签字的收货单,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与项目业主结算当月货款。每月项目业主应按结算款的95%于次月5日前支付给供货生产商,其余货款待最后一批甲供材料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结清。 第二十四条  甲供材料供货价格实行半浮动制,一定幅度内的价格浮动风险由项目业主、供货生产商分别承担,供货价格不予调整。钢筋的风险幅度为±3%,水泥为±5%。超过风险幅度的供货价格给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供货价格原则上每个月调整一次,并按下式进行: B=A+A(ΔCi-1) 其中: A—中标价    B—供货价 ΔCi—价格波动率,按下列计算规则确定: (1)当 时, ; (2)当 时, ; (3)当 时, ; r为风险幅度系数,Co、Ci分别为基期价格与第i月当期价格。基期价格和当期价格分别取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在月、供货期所在月《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或《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发布价均指工程所在地级市综合价格。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为准,对《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部分材料,可参考《福建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甲供材料的供应控制总量按施工图文件及现行预算定额计算确定。除外包干项目的变更工程引起的数量变化不予调整,非除外包干项目的变更工程引起的数量变化,按相同方法计算调整供应控制总量。 第二十七条  货款支付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当月结算货款的材料数量和下列办法确定的材料单价从下个月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款中扣回。 未招标的新建项目,甲供材料单价按项目业主施工招标时确定的价格。 已招标但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新建项目,甲供材料单价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期价格确定。 续建项目,甲供材料单价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期价格由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新建项目供货价格调整风险由项目业主承担,施工合同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续建项目供货价格调整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合同规定的材料价差调整按原合同执行。 因供货价格调整所引起的施工单位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予调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供货生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送省高指: (一)未能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供货的; (二)所供材料的产品规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三)甲供材料转包或非法分包;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的。 供货生产商违反上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高指报省发改委、经贸委备案后,将其清除出福建交通建设市场。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将甲供材料用于本工程以外其他用途的,项目业主将按挪用材料金额的双倍处以罚款。 施工单位不使用甲供材料的,除责令施工单位将材料清除出场外,还将课以10万元/次的违约金。 施工单位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甲供材料的,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可按钢筋不超过采购价的0.5%、水泥不超过采购价1%作为采保费,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续建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钢筋、水泥材料甲供的,项目业主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