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a是什么:社会公正研究的现状及趋向——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社会公正研究述评(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1:01:26
社会公正研究的现状及趋向——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社会公正研究述评(中) 
[ 作者:吴忠民    转贴自:中国社会学网    点击数:184    更新时间:2008-1-1    文章录入:风清云淡 ]
 
四、社会公正基本理论层面的进展    社会公正研究能否得以持续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正理论研究的支撑,取决于社会公正理论层面探讨的深度和广度。近年来,社会公正研究在理论层面上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   1,公正、公平、平等等概念的区分   学者们对公正、公平、平等这样一些相近的、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和区分。  洋龙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正与平等互为前提,相互规定。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公正蕴含着平等的要求,公正应该是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公平、合理。其前提是社会平等,就是说平等地分配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公正的核心与平等的核心有一定的差异和不同,平等所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均等,公正的核心则是均衡和合理。公正是以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在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关系上保证社会成员追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物质利益关系上,给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和机会;其直接目的是以人们之间的关系的某种程度的均衡合理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如果说平等只有在消灭阶级后才能最终实现的话,那么公正所强调的均衡、合理则具有很大的相对性。37  吴忠民认为,公正(正义)同公平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其一,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以防止社会对待中的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其二,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而传统社会则是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之内存在着公平的可能性。其三,相比之下,公正的“应然”成分更多一些,而公平则带有更多的现实成分。公正与平等是两个有所差别的概念,而且,这种差别比起公正与公平之间的差别来说要大得多。其一,平等存在着“过度”的可能性,而公正则不存在“过度”的可能性,所以,合理的平等才具有公正的性质。其二,相比较而言,公正所涉及的范围要更为宽泛一些,平等所涉及的范围则明显小得多。其三,相对来说,公正概念往往倾向于认同现实社会,而平等概念则往往存在着一种抵触现实社会的倾向。38  王海明认为,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平等是公正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而平等有两层含义:第一,每个人因其基本贡献完全平等(都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第二,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不平等而应该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39   2.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   王海明、孙英认为,公正原则包括贡献原则、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但归结起来,根本意义上的公正原则只有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和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因为从贡献的呈现状态来看,有潜在的与显在的之分。品德和才能只是人们为社会做贡献的潜在条件,因此,品德原则、才能原则是潜在的贡献原则,它们是包含于贡献原则之内的从属性原则,是贡献原则的推演和引申。就需要的层次与权利的关系而言,权利可分为基本人权和非人权权利。因此,需要原则可分为按需分配人权和按需分配非人权权利或全部权利。40  吴忠民认为,公正实际上是由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这四项基本规则共同组成的一个原则及理念的体系。每一项公正的规则都有自己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公正的保证原则旨在通过对于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底线的确保,使社会成员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旨在社会成员形成社会财富之前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旨在形成社会财富之后能够进行公平的分配;而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则旨在限制人们占有资源状况过大的差距和提升整个社会的质量。公正的任何一项规则都不能脱离其它的规则而单独地发生作用。在现实操作中,还必须注意公正的各项原则的优先次序,否则就会使公正原则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操作层面看,公正应大致按照基本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调剂原则的次序进行实施,即公正原则体系的前一项规则优先于其后的规则,前一项规则是后面规则的前提。41  徐梦秋对公平的类别及比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把公平划分为: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他还认为,在各种不同的公平场合和不同的公平观中有一种共同的不变的东西,这就是比例的相等。凡是存在公平的地方都存在着比例的相等。42   3、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公正问题   20世纪90年代,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公正问题上,学术界一种较为常见的观点认为,“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直到现在,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这种观点。例如,黄新岩认为,第一次分配通过市场公平规则,按贡献分配和按劳分配原则,第二次分配主要通过政府调节,注重再分配公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限制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强调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43  刘国光对“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的观点提出了批评。他认为,难道初次分配社会公平问题就不重要?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畸高畸低的个人收入,不是初次分配问题?有些部门、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的畸高畸低收入,不是初次分配问题?一些外资、内资工厂,把工人(特别是民工)工资压得那么低,而且多年不怎么涨,过量剥削剩余价值,不是初次分配的问题?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许多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不是初次分配中产生的?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初次分配中的社会不公问题难道不需要重视、处理、解决?只是依靠财税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这在中国是远远不够的,是解决不了分配不公问题的。所以,不宜再提“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44  宫希魁认为,这一命题在理论上是很片面的,其政策导向的后果也是很不好的。目前的分配不公与此有很大关系。初次分配本身就存在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否按要素价值取得各自的收入。如果要素收入长期偏离要素价值,就是不公平的。而“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命题,完全可以理解为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忽略一些公平,如果出现一些不公平,也是可以容忍的,对于这些不公平最终可以留到二次分配去解决。那么,二次分配是否应该把这种分配不公作为主要调节对象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初次分配是企业行为或私人行为,是在千百万个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博弈过程而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作为二次分配主体的政府财政收支、慈善机构的收支、社会团体的捐助,没有能力和条件校正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45  除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外,学者们还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思想、社会公正的基本依据、程序公正、代际公正、贫困与社会公正的相互关系、社会公正与社会政策的相互关系以及歧视等多个社会公正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五、社会公正研究的生长点   由于社会公正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所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极端复杂性,又由于社会公正本身涉及面极为广泛,需要多个学科的共同介入,所以,社会公正研究在中国的生长空间十分广阔,必定是一个持续引人瞩目的研究板块。从社会公正研究发展本身的逻辑线索以及现实社会对于社会公正的重点需求来看,要想稳步、有效地推动社会公正研究,就有必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1、重视对社会公正基本理论的研究   社会公正研究的深化,有赖于理论层面的深化和突破,有赖于社会公正理论对于现实社会较强的解释力。应当看到,目前中国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毕竟是时间较短,离规范化、系统化尚有一段距离,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突出的表现是:学理研究十分薄弱,有一种“泛现实化”的倾向。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直面现实社会,这是一个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必须同社会公正方面必要的学理研究相适应。否则,便不可避免地会使社会公正研究缺乏有效的理论支撑而流于某种肤浅的境地。应当承认,虽然也出现了许多有关社会公正学理方面的研究成果,但就总体而言,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学理研究尚处在较为薄弱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之下,过分地强调社会公正的现实研究,在不小的程度上会使有关社会公正的现实研究具有了某种急功近利的色彩,从而难以有效地、准确地解释同社会公正有关的现实问题。这样,便会使社会公正研究陷人比较肤浅的境地。  比如,人们在谈论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时,往往只是将之归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即:只是从具体政策的层面上亦即公平和效率两者关系的层面上来分析公正问题的意义。这种作法不够全面,也容易引起一些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论。实际上,公正的意义表现在基本制度安排和具体政策制定两个层面上。公正的第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必须以公正为基本依据和基本出发点。基于公正的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它涵盖了现代社会当中所有的制度安排包括公正的经济制度、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公正的政治制度等。在此层面上,公正是最为重要的,不存在着公正与效率何者优先的争论问题。对此,不宜作功利性的理解和短期化的修正,否则便背离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公正的第二个层面上的问题是具体的政策制定。这主要涉及到我们经常谈论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当中经济效率和分配再分配两者的分量孰轻孰重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可供社会再分配的财富不尽一致,由于社会经济各个环节不可能保持完全一致的“均衡发展”,由于公众在不同的历史时段的具体需求有所差异,所以,在某个具体的历史时段当中公正与效率便会出现难以完全兼顾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形下,有必要突出地或重点地解决公正或效率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段中具体政策的重心往往会出现有所偏重的情形。    2、重视对社会公正研究的跨学科   由于社会公正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以及伦理等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以某一领域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单一学科难以胜任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总体研究,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必须跨学科地进行。  就社会公正的研究而言,每一个相关的学科均有着各自的学科优势,有着特定的、不可取代的角度和意义,可以从不同的侧面研究和解释社会公正问题。哲学尤其是社会哲学能够从宏观的层面,对于社会公正的“元理论”如社会公正的基本依据、社会公正基本规则以及社会公正的基本程序等等进行有益的研究。社会学可以从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群体利益结构、社会政策以及第三部门的角度,提出一系列有益的观点,以防止一个社会只是重视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而忽视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从而造成大面积的社会不公的问题;同时,社会学还能够从中观的角度对于社会公正理论进行富有成效的研究。政治学可以从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对于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底线问题以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问题提出特有的观点。经济学能够从市场经济的机会平等以及如何激发经济活力的角度,对于社会公正问题进行不可或缺的研究。法学可以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对社会正义以及程序公正等重大问题形成独特的研究。伦理学可以从道义以及社会成员行为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有益的解释。可以这样说,社会公正研究能否有效地得以推进,取决于前述各个学科对于社会公正的关注程度以及实际的研究投入,取决于前述各个学科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成果能否实现有效的整合。  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公正的跨学科研究当中,必须防止“划地为牢”的作法。每个学科都有着自己特定的研究视野、概念体系和研究方法。客观看,相关学科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有时难免出现“划地为牢”的情形,即各说各的。这种作法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似是而非的“虚假”争论,会妨碍各个学科有关社会公正研究的有效对话、交流和整合。所以,在社会公正跨学科研究中,有必要形成一些能够被共同认可的议题、概念和研究的逻辑起点,以此作为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只有这样,各个学科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成果才能实现有效的整合。   3、重视对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研究   社会公正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的层面,还必须落实到现实的层面。从现实层面看,社会的各个阶层能否实现公正的良性互动,能否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是社会公正理念在现实社会层面的直接体现,并且,它能够从技术层面包括程序层面直接保证一个社会所应当具有的起码的社会公正的状况,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诸多社会不公现象的根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尤为重要:  第一,健全劳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劳资关系是各种利益关系当中的重中之重,一个社会最终能否成功地实现社会合作与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良好的劳资关系。而劳资关系能否得到有效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群体)之间是否有一个谈判与协商的机制。为了避免出现对处在相对强势状态的群体单方面有利的情形,从而最终导致利益分配结果的不公正,这个机制必须是公正、有效的。在这方面,有许多事情值得研究。比如,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是一件必需的事情。通过工会组织,工人群体可以同企业主进行协商谈判,以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重要问题。  第二,防止精英群体之间的利益结盟。对于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来说,最大的危害因素当属精英群体之间的利益结盟。固然,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以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需要有一个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精英群体(包括经济精英群体、政治精英群体和知识精英群体)来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长远规划的设计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但是,如果政治精英群体必共管理群体)和经济精英群体(“财富”群体)都跨过特有的阶层、职业或行业边界,进行利益联盟,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政治精英群体借助公共资源的优势、以种种“寻租”的方式来扩张本阶层、本群体以及“自己人”利益的局面,形成经济精英群体通过非市场化的、非竞争的方式使本阶层的资产迅速增值的局面,这两种局面共同组成“金钱政治”的情势。这种现象一方面使原本是负责公共管理的政治精英群体失去了“公共”性,另一方面也使经济精英群体失去了真正的“市场”性。如何防止这种情形的出现,是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时代课题。  第三,形成系统的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是指以社会公正理念为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的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社会政策是社会公正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来说,社会政策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政策对于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的安全,促进社会的整体化发展,提升社会的质量,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来,社会政策同经济政策是有所区别的两件事情,而且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实际的推进,这种区别越来越明显。简单地说,经济政策侧重于经济效益和初次分配领域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政策体现了公正的机会平等的规则;而社会政策则是侧重于再次分配领域的事情,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基本宗旨,体现了公正的社会调剂的规则。   4、需要对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进行“逐层递进”的多层面研究   尽管自前学术界对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在这类研究中往往存在着一个明显的不足之处,即:此类研究往往是就事论事,就收入问题谈收入问题,容易限于表面化。实际上,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只是一个比较外观和具体化的事情。更加重要的是,要分析其深层的原因。正是由于忽视了这一点,所以,在相关的研究中,往往是相关的经验归纳相对过多,而有深度的理论分析相对不足。  有鉴于此,有必要对贫富差距过大问题进行“逐层递进”的多层面研究,即:先从外观和具体表现的层面上,描述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基本状况和可能的演化趋势;尔后,以社会公正的四项基本规则为视角,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各个主要环节进行探讨和解释;接着,从社会结构的层面,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表现和深层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从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发展路径的层面,对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根源进行研究。具体之就是:其一,从人群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多个角度,来研究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力求对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及趋势得出一个相对来说较为全面的描述和概括。其二,研究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以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即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劳动贡献和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这四项基本规则为视角,研究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各个主要环节的具体状况。其三,分析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对于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现象来说,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是更加深层和本源化的问题。它对收入差距过大这一社会不公问题的长期延续会起着一个维持的作用。只有弄清中国社会主要阶层非良性互动的具体状况,才能有效解释中国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现象何以形成以及扩张趋势。其四,研究发展理念以及具体发展政策的误区。应当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采取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政策的历史演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如是,便可以从一个比较重要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在发展理念和发展政策上的某些误区,研究目前中国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历史症结,并探讨合理公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政策,以此为依据,探讨分配制度改革的合理路径。    
 
5、重视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路径和阶段性目标的研究    就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路径而言,有必要特别关注这样几个问题:其一,确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其他的一切措施都无从谈起。其二,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其三,尽可能地实现充分就业。从总体上看,中国现阶段社会成员经济来源对于就业的依赖性相对来说更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现象,必定会造成较大范围的贫困现象,造成严重的贫富差距现象。因此,社会应当将充分就业作为社会政策的优先目标,想方设法地为社会成员创造种种就业机会。这应成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性内容。其四,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的确保。其五,健全合理的税收制度。对于社会的必要调剂来说,税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可以获得必要的公益性的资金,用来维持生活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如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计和用来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二是通过所得税的征收和遗产税等税种的开征,可以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从而有效地调节或是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保证社会必要的整合性和稳定性。  同时必须看到的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既不能借口发展总体水平的不高而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问题上不作为,也要防止试图将这一问题视为一个可以脱离现实的时代条件而一劳永逸予以解决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总体目标分解为许多个具体的阶段性目标。比如,在中国现阶段,可否应当考虑着手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促使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而且,中国现在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还需要看到的是,中国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甚至还算不上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建立一个高级的或者是中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一件力不胜任的事情。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开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其指标不一定面面俱到,但主要指标应当具备。   6、重视对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观的研究   从建党起,中国共产党就以追求社会公正和民族独立(民族之间的平等)为其基本宗旨。建国之后的30年,中国社会实现了大面积的社会平等,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以往阶级之间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被消除,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成为社会的主导性力量;占人口二分之一的女性获得了解放;民族之间实现了空前的平等;大众教育得以迅速发展和普及。不过,由于当时实施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和过于单一的公有制,因而当时的社会公正又往往是同平均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带有不小的局限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迅速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观念逐步瓦解,现代的新型社会阶层结构开始形成,社会成员的利益意识越来越明确。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发展的明显滞后,因而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并呈现出一种并发、高发的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稳妥、有条不紊地推动改革进程和制度建设?如何协调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有效地缓解和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有力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切,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予以回答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些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公正观问题。正如胡主席所指出的那样,应当“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46   对于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观的研究,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社会公正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当中,社会公正至关重要。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公正是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原因所在。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基本规则。社会公正既是现代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设计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会各个群体之间赖以进行良性互动的基本规则。只有基于社会公正,社会方能实现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正是由于社会公正如此之重要,所以,社会公正应当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理念。  将社会公正视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理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一,有助于强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只要是按照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来执政,中国共产党就会从最广泛的意义上体现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根本利益,就会有效地为人民群众谋求利益,就会有效地协调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执政基础就必然会得以强固,其执政信誉也就必然会得以相应的提高。许多国家的经验说明,执政党只要是打出社会公正的旗帜,便会大面积地赢得民心。其二,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整合执政资源。由于社会公正同每个社会群体甚至同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努力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程度无疑会得以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资源和基础也会由之得以有效的整合和巩固。其三,有助于准确地把握平等、自由以及民主化等问题。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合价值。与平等、自由相比,社会公正是一个更高层次的、更为重要的理念。正如过度的自由有损于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所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一样,过度的平等同样也会损伤社会秩序,并会削弱社会的活力、降低社会的效率。平等和自由都需要某种限制,换言之,都需要某种制衡尺度。而这种制衡尺度只能是来自社会公正。因此,只要把握住了社会公正的理念,并将社会公正的理念付诸实施,就可以将平等和自由的理念以及由此所引申出的民主化进程纳人正常、健康的、合乎中国实际状况的发展之路。   第二,社会公正的立足点。   现在,社会公正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所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尽管角度不尽一致)。但不能否认的是,现在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仍然存在着一些偏差。其中一个重要偏差就是认为维护社会公正就意味着一定要站在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的立场。这些偏差如果不予纠正,则会从多个方面冲淡或是扭曲人们在促进和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努力。  实际上,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社会公正的基本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既要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又要为每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以求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由于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由于构成社会群体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着平等的权利,所以,社会当中每一个群体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各个社会群体相互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有可能遇到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尽管角度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基于社会公正,国家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不能厚此薄彼,不宜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群体的立场上,抬一个,压一个,而是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出发点,帮助遇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群体的合理利益。  由此可见,只有将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不偏不倚”和“相对客观”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才能实现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   第三,高度重视民生问题。   中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有效地推进改革发展的进程,就必须要解决改革发展为了谁、依靠谁、如何做这样一些重大的问题。而重视民生:恰恰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系列重大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视民生,是事关中国改革发展全局的大问题。重视民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观的具体化。  重视民生,有助于形成改革发展的巨大动力。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重视民生,就能够使广大民众不断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其实际利益同改革发展进程息息相关;重视民生,就能够使广大民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使改革和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事业。再者,重视民生,还可以大面积地提升民众的日常消费水准,有效地扩大内需,从而有力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重视民生,是实现社会安全运行的必要前提。中国现阶段社会问题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社会问题尤其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多集中在与基本民生相关的部位。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中国目前的民生状况不容乐观。显然,为了保证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高度重视基本的民生问题,将之放到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位置。中国的基本民生问题一旦得到大幅度的改善,那么,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就能够得以实现。 注释:  ①社会公正问题涉及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而且各个学科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角度有一定差别。本文以从社会学的视角为主并兼顾其他学科的视角,来分析近年来社会公正研究的主要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进行社会公正研究。  ②中国知网(CNKI)显示:从1995年到2005年,以含有公正、公平、平等、正义、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等关键词为题的论文分别有3164篇、5243篇,2038篇,1654篇,1406篇和526篇。  ③朱光磊:《中国的贫富差距与政府控制》,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7-38、33-34页。  ④吴忠民:《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分析》,《科学社会主义》2001年第4期。  ⑤赵人伟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研究),(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4月26日。  ⑥李实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平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⑦郑杭生:《警惕“类发展困境”——社会学视野下我国社会稳定面临的新形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3期。  8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9王绍光等:《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10孙立平:《关于贫言差距的深层思考与制度!建》,《中国企业报)2001年10月31日。  11李培林:《中国贫富差距的心态形响和治理对策)。(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1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墓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收入分配与公共政策》,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3杨宜舅等:《我国收入分配现状、问翅及“十一五”期间的对策》,《经济研究今考资料)2005年第58期。  14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8页。  15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1兑页。  16陆学艺:(培育形成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9期。  17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6页。  18郑杭生等:《杜会结构与社会和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9吴忠民:《杜会公正谈O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52、93页。  20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3-88页。  21孙立平:《断裂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2孙立平沈失衡—晰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一页。  23孙立平:《断裂一20世纪卿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24李强:《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新变化),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5公吴忠民:《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东岳论丛》2006年第2期。  26王小章:(杜会分层与社会秩序一一汉寸当代中国现实的考察),《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5期。  27陆学艺:《当代中国杜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28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9公吴忠民:《关于有效促进社会公正的几个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0吴忠民:《“效率优先,兼颐公平”提法再认识》,《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31应宜逊:(“效率优先,兼顺公平”原则必须调整),《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1月2日。  32刘国光:《把“效率优先”放到该讲的地方去》,《经济参考报》2005年10月15日。  33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88-399页。  34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厄》,《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4期。  35王绍光等:《经济萦荣背后的社会不称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36程立显:《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北京大学李报》》999年第3期。  37洋龙:《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文史哲》2004年第4期。  38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11页。  39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3、366页。  40王海明、孙英:(社会公正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41吴忠民:(公正新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42徐梦秋:《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43黄断岩:《构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结构》,《求是》2003年第11期。  44刘国光:《把“效率优先”放到该讲的地方去》,《经济参考报》2005年10月15日。  45宫希魁:《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1月8日。  46胡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吴忠民,中共中央党校社会教研室教授) 原文出处:《学术界》2007年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