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污泥的培养方法:--------衡阳市美联广告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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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美联广告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章程宗旨: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_衡阳市美联广告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67号西湖广场1302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__室内户外广告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与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设计、室内水电安装、机电安装、各种涂料施工等,也可单项承接居家、写字楼、店铺装饰、酒店、商场、娱乐城、别墅、工业厂房、钢结构厂房、厂房等的二次装修及整改、防水工程、水电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和各种设计等,兼营建筑装潢材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三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三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一览表如下:
表一: 自热人股东出资基本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股 东
名 称
(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和证书编号
货币
实物
货币
实物
张建新
15
15
12个月
15
15
2009.5-2010.5
吉年山
15
15
12个月
15
15
2010.5-2011.5
第七条  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相互转让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九条   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   受让人记载。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受如下权利:
(一)   股东对公司的各项职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不称职的各种职务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经董事会同意罢免,对公司的各项举措有表决权、监督权,并可提出与其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权,减少影响公司经济发展的各种风险。
(二)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三)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五)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   其他法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的义务:
(十)   遵守公司章程:各股东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各项章程,共同维护公司的形象,促进公司经济的快速发展。
(十一)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十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十四)       各股东不论职务高低,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破坏公司形象,危害公司的经济发展,如有其一,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独立性。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__3_月__31_日前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          收入费用明细表;
(六)          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条 利润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十列入公司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公司员工特殊贡献奖励基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员工特殊贡献奖励基金的实际比例由股东会会议决议。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员工特殊贡献奖励基金后的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列分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员工特殊贡献奖励基金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和业绩突出等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对全体员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被依法宣告破产;
( 7)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权。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章程生效。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章程份数。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
200 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