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木gsx1300r隼图片:2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37:44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作者:raozbb    来源:理论课部教学网    录入:raozbb    字体: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教学目的]:使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本质,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践行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
[教学内容]:1、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公共生活的涵义和特点;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性;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2、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特点、内容及其养成;网络道德要求。
3、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教学重点]:1、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2、道德与法律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
[教学难点]:1、为什么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2、为什么说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
3、如何让学生理解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
[教学方法]:采取用多媒体教学,教师讲解、学生讨论相结合,案例教学法和讨论教学法相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参与到整个课堂教学中来。
[教学时间]:4学时
1、课程导入
老师先介绍本学期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基础》本学期教学安排。理论教学:22学时        1学分;实践教学:6学时,0.5学分考试:(平时40%,考试60%);理论教学在课内完成,实践教学在课外完成。
2、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教材从整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三大板块:思想教育、道德观教育和法律观教育。思想教育——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价值观;道德观教育——道德修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法律观教育——法律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上学期讲了“思想教育”的内容,这学期我们将学习“道德观教育”和“法律观教育”的内容。
材料实例
材料事例1:大鸟与小鸟的故事(视频)
材料事例2:张家港入选全国首批文明城市
材料事例3:受上海市民广泛响应的“七不”规范
材料事例4:丛飞——一路走好(视频)
材料事例5:天下第一村——华西村
材料事例6: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常见不文明行为
材料事例7:中国公民国内旅游常见不文明行为
材料事例 8:广州市民社会公德万户调查
材料事例9:蚂蚁过火的故事
材料事例10:一名保安员的职责
材料事例11:公交车事件(视频)
材料事例12:谢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材料事例1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要承担法律责任
材料事例14: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材料事例15:国内最大海洋污染事故案
材料事例16: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蓬勃发展
材料事例17:中国电子邮件侵权第一案
[教师讲解]:本学期教学目标:八个字:掌握、培养、学会、懂得
1、掌握“两个三” 培养“二种精神”。 “第一个三”:三种行为规范:公共生活行为规范、职业生活行为规范、家庭生活行为规范。“第二个三”:三种法律制度:宪法法律制度、实体法法律制度、程序法法律制度。“两种精神”——职业精神、法律精神。
2、学会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
3、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一个三”的三种行为规范就是我们这一章所要讲的内容。下面我们进入第一节的学习。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上一章我们学习了“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了解了道德的有关内容,也懂得了加强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尤其在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具有重要意义。每个人在社会中都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都会有一定的公共生活,维护一定的公共秩序是提高公共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那么靠什么来维护公共秩序呢?这个问题在我们即将学习的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中找到答案。
文化盛宴中的“不文明”
2006年春节将至,著名钢琴演奏家理查德·克莱德曼的钢琴音乐会如期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然而,在欣赏音乐狐疑的时候,观众席中却传来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表演者台上致意,迟到观众无动于衷。
演奏会将要开始,场内还有约 1/8 的座位空着,人们仍然陆续地进场,其中,有两队看演出的观众,因为座位号没连在一起,便不管三七二十一,开始和已经找到座位坐下来的人大声商量调换座位的事情,经过一番商议,又是一帧忙乱交换座位,搅得周围不得安宁。
音乐会准时开始。观众仍然鱼贯而入,两旁的侧门也不断有人进进出出。当身穿蓝色西装,一身绅士打扮得理查德 . 克莱德曼走上舞台,向观众挥手致意,热情和大家招呼的时候,许多观众无动于衷。尽管演出开始前,广播里播出观看演出的纪律:“在观看演出时,不要四处走动,不要吸烟,将手机关闭。”但此时在中间和后面的走道上,依然有观众来回走动,有的人低着头找座位,有的人在走来走去大声地打着手机,有的人和熟人大声打着招呼……一点都没有欣赏音乐会的氛围。
在检票入场期间,有很多小孩在场内和两侧的楼梯上跑来跑去;演出期间有不少走来走去,还有小孩子到处乱跑嬉戏。其中,一位女观众就坚持要带孩子入场并与保安发生争执。强行进场后,小孩的哭闹声两次打断了观众的音乐欣赏。当小孩的啼哭声再一次响起的时候,在满场观众的注视下,这名女观众最后不得不抱着孩子离开现场,留下一路孩子的哭声。
当理查德 . 克莱德曼深情演奏其演绎改编的中国音乐《爱如潮水》时,全场观众多沉浸在这位世界钢琴王子带来的美妙音乐之中。此时,坐在后排的一个小男孩突然开始不断地在过道上跳来跳去,年轻的母亲大声训斥着,周围的人都能清楚听到母亲的训斥声和孩子嘴里发出的“哇噢”叫声,严重影响了他人欣赏音乐的心情。
音乐会中场休息后,大约是在演奏第二场第三首曲子时,一个小伙子突然拿着相机跑到了演出者的队伍里,结果被乐团指挥用指挥棒敲了一下,同时用脚踢了他以作警示之后,才灰溜溜地跑下台,现场秩序乱糟糟的。音乐会快要结束的时候,这个人又跑上了舞台,样子很得意地逗弄乐团指挥,结果被舞台工作人员赶了下来。此人的举动引起了全场观众的公愤,认为这个青年的举动简直是“瞎胡闹”。对于一些站在过道的观众,场内维持秩序的警察也无可奈何将他们“请”了出去。
1. 在欣赏高雅艺术的殿堂里,却欣赏到了人们的“不文明”行为。你是如何看待这些不文明行为的?你有过类似的行为吗?
2. 大学生是社会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青年群体,你认为大学生应如何在公共生活中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人类作为世界上具有最高智慧的生命,其最重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结成了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关系。人是在社会中存在的,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交往本质,决定了人与生俱来就要面对社会的公共生活。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生活领域在不断扩大。
结论: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一 、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一)公共生活——定位
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以家庭为活动天地、不涉及到他人价值、行动与利益的生活,属于私人生活的基本范围。关系到你、我、他的共同价值、行动与利益的生活则属于公共生活。公共生活的规则与私人生活的规则是大为不同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人生活不仅不受法律的干预,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但是,公共生活就不一样了。由于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肯定是在关系到他人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公共生活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在公共生活中,人们没有藐视公共规则的权利、没有随意破坏公共规则的自由、没有在公共规则之外漂游的特权。否则,公共生活就会陷入紊乱的状态。人们各自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请看比较表:
公共生活
私人生活
(1)范围
社会生活
家庭或个人
(2)性质
开放性、透明性
封闭性、隐秘性
(3)作用
影响到他人和社会
影响到自身与家庭
结论: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思考】请学生思考:您认为哪些属于现代的公共生活?为什么说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共生活——特点
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所谓“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反映的正是“小国寡民”条件下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之上的生产和交往方式,使得人类交往由偶然交往进入普遍交往阶段。20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了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920年,16岁的邓小平留学法国,从重庆到上海,乘船走了8天,从上海到马赛,整整颠簸了39天。今天,任何一个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在17小时内,都可以到达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使人们可以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从传统交往向现代交往的转变: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交往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到新兴的证券交易所、人才市场,等等。
从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的发展:网络技术使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人们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介入社会公共生活。
2、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现代社会已经从“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交往对象并不仅限于熟识的人,而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任何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人们更多地在陌生的公共环境中与陌生人打交道。
3、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当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商场购物、歌厅娱乐、广场漫步、公园休闲、图书馆学习、体育馆健身、互联网冲浪等,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及年龄、兴趣、职业、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和变换参与公共生活的具体方式。公共场所的增加和公共设施的完善,也为丰富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讨论】请几个同学谈谈:举例说明公共生活为什么需要公共秩序?
列宁曾经说过,即使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也存在着“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列宁选集》,第3卷,第247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化的要求就越高。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秩序,社会公共生活便无法正常运转。公共秩序通常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在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一)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要素中,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
(二)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个人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用乘坐飞机的例子说明:不论什么人、什么身份,只要坐飞机,都要遵守飞机上的规定和秩序。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进入公共场所,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规则,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三)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诗·大雅·民劳》里说:“民亦劳止,汔可小康。”就是说老百姓终日劳作不止,最大的希望就是过上小康的生活。全面小康以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宗旨,其衡量指标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体现为人们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居住和工作环境日益改善,人际关系更为和谐,生活舒适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等等。
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迫切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良好的公共环境、高效的公共机构和完善的公共秩序是北欧小国芬兰——一个气候寒冷、人口稀少、资源贫乏的小国,成为全球最具年度竞争力国家重要原因之一(这是芬兰第三次名列第一)。
(四)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表现,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公共生活中依然可以见到一些公德缺失的现象。
【感受】通过图片向同学们展示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文明的形象。同时举张家港的例子向同学说明,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张家港成为首批文明城市的重要原因。在张家港,道路通畅,没有占道经营的摊位、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和乱七八糟的广告“牛皮癣”;公共场所听不到污言秽语,看不到打架斗殴;街道上没有痰迹、烟头、纸屑、垃圾。公共生活就是彼此折磨
说到公共生活,很难不让人想起喧闹的餐厅里,粗声大气的谈话、肆意的大笑、震破屋顶的酒令;很难不让人想起嘈杂、肮脏的火车车厢、冬天臭气熏天的味道和满地的垃圾;也很难不让人想起网站每个BBS和论坛上各色污七八糟的玩意。
这就是我们的公共生活。
一些去过国外,体验过日本的整洁、瑞典的恬静的朋友,回来之后常常会慨叹我们自己的公共空间,为什么如此的污浊、混乱、令人难以忍受。
艰难的习性改造
公共生活里的公共意识,恐怕是一个可以习得,但很缓慢的过程。朋友的导师在英国呆了9年,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说:大英帝国根除随地吐痰的恶习,也用了至少50年的时间。
据传,300年前或更久远的尚未城市化的欧洲,也是肮脏的欧洲。清晨的伦敦大街上秽水横流、臭气冲天。大家清早起来的第一件事,就是从窗户上把昨夜的污秽倒在马路上。当时的城市没有任何地下管网,这可能是城市文明受窘的客观原因。
但是,300年后的欧洲不同了。城市已经成为人们赏心悦目的居所,花园、绿地、洁净整齐的街道、快乐的广场鸽、惬意的人群。
300年前来到中国的传教士,发现的“中国人的特性”中,就存在这样的印象:懒散、不讲卫生、粗鄙。虽然传教士看得未必全面和准确,但在他们的眼睛所及之处,有这样一些扎眼的现象,也应是不差的。
平心而论,无论欧洲还是中国,总体上或者广义上的进步、文明和开化都是毋庸质疑的。但这还远远不够。
我们有“公共生活”吗?
不久前应友人之邀,参加了一个叫做“公共政策对IT的影响”的讲座后,我忽然对“公共”字号的知识感兴趣起来。并且总和了自己的公共生活的体验,心里的疙瘩和不满,最终大于欢喜。
我在暗地自问:我们有所谓“公共的生活”吗?
我们有公共场所,比如影剧院、公园、超级市场、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站、机场,我们也有各种公共设施,比如煤气管道、下水道、公共垃圾处理场、居民社区的公共花园,我们也会接受公共的服务,比如医院的门诊和住院部、孩子上的学校和幼儿园、公共交通、广播电视、电话通信等等。
从硬件的角度看,这些东西应该是存在的,有些甚至水准还不低。
不过从我们日常的经验看,这些公共的东西往往是运道不佳。这还不是最坏的,最坏的是,我们似乎从来没有稍微静下心来哪怕几秒钟,想象一下在这些公共的场所应该的行为举止。
这些看上去细枝末节的“小节”,已经为一些锐利的文人所洞破,指为“民族的性情”。但我觉得仍不解渴。指斥一件事体实在是轻而易举的。所以恐怕还是要找出一些可以补充的“维生素”来才好。
资料1:
“中国人,便后请冲水”,“请安静”,“请不要随地吐痰”……这种仅以简体中文标出的警示牌,正在中国人出境游的主要目的地国——法国、德国、日本、泰国、新加坡等地频现。当大批游客成为中国的最新出口品时,“中国人”却成了不文明、粗鲁的代名词。
乱丢垃圾,坐公交车抢座,排队加塞,大庭广众脱鞋脱袜、赤膊袒胸,吃自助餐多拿多占,遇有纠纷恶语相向……9月22日,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公布了从网上征集的10类“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常见不文明行为”,以上行为全部榜上有名。
资料2:
在美国孟菲斯大学历史系教授孙隆基看来,“缺乏公共空间的基本礼貌”的原因是国人对婴儿排泄习惯的训练太过随便。
在传统时代,一般让孩子穿“开裆裤”,可以随时随地大小便。受这种教育长大的人,当众擤鼻涕、挖鼻屎、搓身上的老泥,在人群中放屁,吃饭时将骨头吐在桌子上,把公共场所当作随便可以丢垃圾的地方,不守时间,不守规则,对身体的动作不去控制等,就都不奇怪了。
孙教授说:“将‘粪便’任意地倒入客观世界的倾向还包括:在公共场所,动辄毫无节制地将怒气和敌意发泄在陌生人身上,以及一种克制不住的侮辱别人的冲动。”
——《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
案   例:     讲文明   不只为国家形象
走出国门,国人的许多不文明现象引起当地人的反感。我们常常从有损国家形象的角度加以提醒。对此,一些人还是振振有辞:国家形象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我也顾不了那么多。我有钱,我出国,怎么自在,怎么舒服,我就怎么样。
事实并非如此。不文明的举止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形象,也使许多国人的海外之旅不那么自在,不那么舒服。
据报道,我国此次派出上百名记者采访德国世界杯,阵容庞大。然而,少数记者倒卖采访球票,引起国际足联不满,致使中国媒体后来提出的许多采访票申请被拒绝。结果不少记者无法进入现场,只能在球场外的新闻中心观看大屏幕。瞧,正常的工作都没法做了。
出国讲究文明,还包括尊重当地人的习惯和风俗。有一次,有个仁兄在华盛顿航空博物馆参观。在电梯上,他看到一位非洲裔小孩的卷发,顿生好奇,便伸手抚弄起来。他没有注意到,旁边一位女士随即拨通了手机。走出电梯,在大厅参观不到两分钟,一位警察走来,不由分说将他带走:据事后了解,他被指控企图性骚扰。等待他的,不仅仅是行程被迫中断,还有警方的讯问,直至官司。
遵守当地的规章制度,也是文明的一种体现。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对携带动植物产品入境有极为严格的规定,可一些中国游客明知故犯——他们想给远在异乡他国的亲友带去国内的土特产品。结果一查一个准儿,多数人被查出,情节严重的还被拘押多时。他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做法并不可取,后果更是得不偿失:有的被罚款,有的受到警告,还有的在再次申请时被拒绝。
去年,许多人到法国巴黎观摩“中国年”活动。在埃菲尔铁塔上,一群中国游客打打闹闹、嘻嘻哈哈地上电梯。电梯因为超载发出警告声,大家不是谦让着下来几个人,而是你推我搡起哄着让别人下去。里面的几个外国游客气愤地挤了出来。我们的同胞不但没有自责,反而哈哈大笑。超载是很危险的,不为了国家形象,不为了文明,你至少也得考虑考虑自身的安全。
一些人的不文明行为,不仅给自己的出行带来麻烦,还给后来出国的同胞带来许多麻烦。因为经常携带违禁动植物产品,中国游客在机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被要求开箱拆包的几率大大高于其他国家;因为抽烟损坏床单被褥,一些中挡饭店不再接待来自中国的旅游团,。至于国家形象,更是因为一些人的不文明行为受到损害。
之所以要特别强调讲文明,是因为中国的快速发展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和中国人在国外特别引人注目。而中国出国人数的急剧增加,客观上为他们观察和了解中国提供了机会。在世界的许多地方,人们突然发现中国人一下子多了起来,因而也就特别在意我们的一言一行。这次世界杯期间,也有其他国家的记者倒卖采访票,但他们人数少,国家小,所以媒体并不太在意。中国记者却格外引人注目。
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文明程度的提高离不开经济的发展。但近二十多年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并没有带来文明素质的同步提高。发达国家个人举止的文明程度高一些,并不是他们的“人种”好,而是因为他们早就解决了温饱问题,并在长时间的演变过程中提高了自己的素质。
中国经济的发展起步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就慢了一拍。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经济上有条件走出国门时,不经意间许多不文明举止被带到国外。一些人口袋里钱多了,便觉得了不起,也不在乎别人怎么看待自己。可是,从某种程度上说,每一个出国的中国人,都是中国的形象大使,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到中国的海外形象,甚至关系到中国的软实力的消长。
【讨论】你心目中的文明城市或校园?
【教师点评】同学们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说了自己心目中的文明城市和文明校园,都很好。通过上面的学习和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和校园的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现代社会里,公共秩序已经越来越重要。那么,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是什么呢?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最基本的手段是道德和法律。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尽管风俗、宗教、纪律等手段依然在维护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但是,道德和法律却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两种最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基本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两者各有优势,相辅相成。
首先请同学们看比较表,明确道德与法律两种基本手段的异同。
相互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
道德
法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5、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6、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不同点
道德
法律
1.产生的条件不同
与人类社会同在
私有制、阶级、国家同在
2.表现形式不同
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
4.作用机制不同
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良好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又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法律中包含有道德,道德规范中也具有法律内容。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必须综合运用风俗、道德、纪律、法律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窃信事件
2005 年 4 月 1 日 ,对于位于合肥的中国科技大学的许多师生来说是窒息的一天。当天下午,该校召开校长工作会议,决定开除该校少年班 19 岁大四女生马蕾蕾(化名)学籍。许多中科大的学生在帖子中指责马蕾蕾窃取本校同学来自国外大学的邀请信( offer ),并冒名用 E-mail 破坏同学的留学申请。
19 岁的马蕾蕾,是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物理专业的大四学生,她今年申请了包括美国明尼苏达大学( UMN )在内的数所国外大学。当她得知同班女生陈馨(化名)已被明尼苏达大学接收后,抢先从信箱里窃取了陈馨的大学邀请信。并冒名陈馨用 E-mail 和美国校方联系,拒绝了陈馨的留学邀请,同时推荐了她自己。陈馨因迟迟没收到明尼苏达大学的正式邀请,发信询问美国校方,才发现已被人冒名拒绝了邀请。经过陈馨和班系师生的调查、取证,很快就查明真相:正是同一个班上的马蕾蕾在捣鬼。
此事在 3 月底一经曝光,又不断有人发帖指证马蕾蕾还窃取了其他人的留学邀请信,具体数量目前难以统计。于是有学生发表联名公开信,要求严惩肇事女生。
中科大校方于 4 月 1 日下午 在科大 BBS 上发表了对马蕾蕾事件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称: 3 月 31 日 ,经违纪学生家长和本人要求,考虑在校压力过大,以避免意外事件发生,经向校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其回家等待处理结果。 4 月 1 日下午 ,学校召开校长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对马蕾蕾同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校方同时表示,对受害同学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将给予尊重和协助。
中科大少年班系主 任陈卿 教授前天表示,这件事只是个别的事情,科大少年班 20 多年来从来没有出过这样的事情。
据近日中科大 BBS 上的帖子介绍,马蕾蕾 15 岁时就以优异的成绩考入赫赫有名的中科大少年班,在大学期间表现突出,担任学生干部,被评为 2003 ~ 2004 年度优秀团员,而且事发前已经收到美国纽约州立石溪大学的邀请信。这样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为何走上这样一条自毁锦绣前程的歧路?
据马蕾蕾 3 月 29 日 发表在中科大 BBS 上“悔过书”来看,心理狭隘对她做出此事有直接原因。她在“悔过书”中写道:“我的心理一度处于狭隘的状态。由于对周围发生的好多事情的极端看法,让我对生活、对人都很失望。我开始怀疑,甚至憎恨周围的人。我便在没有考虑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用这种很伤害人的行为做了不该做的事。我憎恨自己的这种行为,并为此感到羞耻。”
对于马蕾蕾的处理意见中科大师生存在两种不同看法。绝大多数人认为这不但对受害人构成极大的伤害,而且会严重影响中国学生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让北美、欧洲的著名大学误判中科大及中国学生的品行,对以后国外大学接收中国学生极为不利,因此主张严惩。也有少数人认为,少年班的学生年纪偏小,心智还不成熟,要给她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主张从轻发落。
而据马蕾蕾室友 HelloLucia 介绍,马蕾蕾离开学校时情绪稳定,但是寡言,临走时她表示真的知道自己错了,准备回去待一年,再从头开始。
思考讨论:
1. 德才兼备是对人才素质的简明概括。马蕾蕾 15 岁就以优异的成绩考入赫赫有名的中科大少年班,可惜的是,由于道德的缺失,她未完成四年学业就被开除学籍。结合案例及实际,谈谈道德素质对人的发展的重要性。
2 .你认为在大学声中的公德应该表现在哪些方面?当代大学生应如何则强攻的意识?培养自己崇高的公德境界?
3. 结合马蕾蕾的所作所为,谈谈你对“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认识。
(一) 社会公德的内涵
1、概念: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梁启超论及公德时曾说:“人人相善其则者,谓之公德”。孙中山则将其概括为“正心、诚意、修身、齐家”八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肯定过社会公德的存在。马克思指出: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列宁多次强调,在阶级社会里,存在着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人类公共生活规则,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随着共同生活的发展,逐渐积累起来和流传下去的。它不是某一历史时代!某一特定阶段所独有,而是全人类所共有的道德。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如尊老爱幼,善待若者,诚实守信;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务,维护公共利益等;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社会公德的涵义可以从三方面加以界定:
1、指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这些公共生活准则是需要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
2、指与私德规范相对应的公德规范。私德是人们在私人生活和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公德则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
3、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的制度、守则等。
从性质上看,社会公德具有一种场所道德的性质(你进入这个场所,就要遵守为了维护这个场所的公共秩序的道德要求。)从相对于社会其他道德规范而言,社会公德又具有底线的性质即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的性质。是没有阶级性的。
(二)、社会公德的特征:
(1)继承性。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都有继承性。千百年来,人类在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为人处世的道德传统,这些道德传统中凝结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构成了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作为人类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经验结晶,时代相传,不断发展,丰富与更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德除具有时代性内容之外,中华五千年文明的积淀也在其中得以反映。
(2)基础性。我们提倡社会公德的目的只是要求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中最起码、最普遍、最简单的行为准则,不是要求人人都成为圣贤;只是要求人们不要侵犯他人的利益,不是要求人们牺牲自身的利益。社会公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规范、准则。社会公德的要求往往十分具体、明确、清楚,甚至一目了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很容易识别、理解,也不存在能不能做到的问题,只存在愿不愿做的问题。比如在公共场所不讲粗话、不乱丢瓜皮纸屑;在公共汽车上主动给老人和小孩让座;爱护公共财产和公设施;不随地吐痰等等社会公德规范,它的内容很显然并不深奥,只要有一点文化教养的人,就能了解其中的含义,而且都能在日常生活中身体力行。社会公德的基础性还表现在它是社会的最起码、最基本的底线道德。只有社会公德建设好了,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才有可能建立起来。一个人如果连最起码的社会公德都不能自觉地遵守,很难想象他能建设家庭美德,遵守职业道德,更不能想象他能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
(3)广泛性。社会公德与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家庭道德只涉及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关系、姐妹关系,以及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等;职业道德只涉及该行业及该行业内部人和人之间、行业和行业从业人员之间以及该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所反映的内容和适用的范围,是以社会公共场所、公共生活为中心的人们之间的一般关系,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性。涉及一切人:从官员到平民,从劳心者到劳力者,从老年人到年青人;它涉及人的生活的各个层面:从衣食住行到举手投足,从人际交往到对待自然。可以看出社会公德的涉及面很广,内涵极为丰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结构的不断改变,人际交往的不断增多,人们的社会角色不断增多、不断变化。在某一特定的公共生活中,人们不再扮演原来的社会角色,而是承担了新的社会角色。比如一个人无论他先前扮演什么角色,在路上,他是行人;在景点,他是游客;在观看足球比赛时,他是观众;在酒巴,他是顾客,是消费者。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他必须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不断变换自己的社会角色,遵循各种社会角色的要求,实现社会对角色的期望。总之,社会公德在人类的生活中,无所不在,无时不有。
(4)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作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简捷明了。如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等,“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上海市制定了以“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公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为内容的“七不”规范,简单易懂、朗朗上口,获得了上海市民的广泛响应。
社会公德和其它社会意识一样,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连续性,决定了社会公德的沿袭性和传统性;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是人类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生活的经验总结,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标志。当然,我们并不是说社会公德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其内容、创新其形式。比如举止文明,无论形式还是从内容来看,古代与现在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必然形成一些新的社会公德的规范。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那么,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呢?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社会公德的五点主要内容,其中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规范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爱护公物,遵纪守法”,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保护环境”。请同学们对自己以往的道德行为做一个反思:大家看看自己做到了哪几条?哪几条是自己做的比较好的,需要继续保持发扬的?哪几条又是自己现在做的还不够好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多加注意的呢?
教师引导学生,让学生自己举一些案例说明社会公德的具体内容。学生认真听取案例与情境,结合社会公德基本要求的五点内容,大胆谈谈自己的思考或是选择。最后,教师简要总结,引导学生将道德知识与个人生活,社会现实相结合,通过道德选择与道德讨论,努力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
(一)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待人接物方面必须遵守的一种礼节,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础性规范。它表现在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的各个方面,如衣着容貌,对人言语、住室陈设、饮食方式等。歌德说过,一个人的礼貌就是一面照出它的肖像的镜子。大学生讲文明礼貌,首先,要做到内在心灵美与外在仪表美相统一,衣着整洁、容貌端庄、仪表大方、举止得体。其次,要做到言语与行为相统一,说话谦虚谨慎,待人诚挚,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是一个人内在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它不是一个人虚假的言语行为,而是一个人对他人友好、热情、诚信在情感上的显现。
(二)助人为乐
助人为乐是社会公民应有的品质。乐于助人,不仅是个人养成良好道德品质的内在需要,也是一个社会形成美好人际关系的根本要求。一个人不可能孤立在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处于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存在着需求别人帮助和别人需求帮助的两种可能性。大学生在公共生活中,应该对周围的人倍加关心、体贴和照顾,想他人之所想,忧他人之所忧,急他人之所急,帮他人之所需。发现人与人之间有了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关注,热心调节。见到别人遇到困难,要主动关心、给予帮助,遇到危险情境,要鼎立相助,见义勇为。对那些有难不帮、有陷不救,要敢于批评。一位年轻人问一位长者:“烦恼和快乐的区别在哪里?”长者带他去了一个叫“烦恼谷”的地方。山谷美丽富饶,人们却面黄肌瘦、愁容满面。年轻人看到,这里有一口装满食物的大锅,可这里的人却饿得要命,因为他们每个人都拿着长柄的勺子,柄太长,无法自己将食物送进嘴里。长者又带他来到一个叫“快乐谷”的地方。同样的大锅,同样的长柄勺,可这里的人们却快乐而满足。你知道为什么吗?
学生辅学读本140页,案例:帮助别人
(三)爱护公物
爱护公物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爱护公物讲的是人对物的关系,并不构成道德问题。但是,人对物的直接关系背后却蕴涵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以,爱护公物具有重大的道德意义。爱护公物就是要爱护公共财产、公共物资和各种公共设施。要做到关心公物比关心个人财物还重,公私分明,不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要坚决反对慷公物之慨,拉关系,走后门,徇私情;要敢于同一切破坏、损害和盗窃公物的不良行为做斗争。
(四)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过去对保护环境的认识不够深刻,保护措施不得力,致使森林、草原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地球荒漠化加剧。垃圾成堆成片,废浊脏水横流,烟尘漫天翻滚,噪音频发阵阵,江河、湖泊水源和空气、环境的污染程度日益加深。大学生必须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类与环境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环境的破坏,实质上就是自毁前程。保护环境主要是指保护自然环境,也包括保护文物环境、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
(五)遵纪守法
案例解析:3病房里的感动230页。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民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既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特定公共场所和单位的有关纪律规定。每个大学生在一切人们共同生活、共同学习、共同娱乐的地方,都必须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生活的纪律和法规,不扰乱秩序、不喧哗、不起哄、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在禁区内吸烟,维护公共生活的良好秩序。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一)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整体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广大公民的道德修养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已蔚然成风。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些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趋势背道而驰的丑恶现象也大量存在。随地吐痰、乱抛废物、言语粗鲁、态度蛮横、缺乏博爱、见义不为等有损人与人关系的行为,乱闯红灯、破坏公物、不遵守公共秩序等有损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乱砍滥伐、偷捕偷猎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都对社会公德建设以及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广州市一条不足400米长的步行街上,清洁工人清理出人们遗弃的约15公斤的口香糖;在哈尔滨漂亮的中央大街,随处可见斑斑痰迹;在郑州,庆祝节日时摆放的鲜花被哄抢折毁;北京的一次游泳馆水质抽检结果显示,水中尿素含量全部超标,而街头的自动售货机屡屡被毁,类似不文明、缺公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并不罕见,有些甚至让众人见怪不怪了。公共汽车就像一个流动的展览平台,每天都在展示着真善美和假恶丑。我国许多城市的公共汽车实行了无人售票,然而不少人却投放假币,有人甚至把一张纸币撕成两半作两次使用。广东汕头市公交公司3年不断收到的残币假钱竟高达50万元。北京的一位孕妇乘坐公共汽车,售票员一再招呼请人给让个座,可就是没人让。有位乘客竟然说:挺着大肚子不在家呆着,瞎转悠什么呀?
教师参考书209页各国让座
对于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你有何反应?北京某公司业务部经理宁健乘坐公共汽车时,因制止歹徒行窃,被扎成重伤,住院治疗费共117万元。他所在单位以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为由,不给报销医药费,他治病期间的工资、奖金也被扣除。而四川成都青年黄健见义勇为英勇牺牲后的遭遇也使他死不瞑目。面对手持匕首挟持两名柔弱女青年的歹徒,不满18岁的黄健英勇而上与歹徒搏斗,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令人遗憾的是,他用生命救下的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对此却表现出惊人的漠然声称:我们又没有叫他救人,他自己要逞能,死了活该!2002年7月23日发生在著名风景区颐和园的一出悲剧,再次让北京市民惕然而惊。这一天,公安干警袁时光在抓捕盗贼时被歹徒刺伤,终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事后,身在现场的一名饭庄经理内疚地说:我真后悔,没有出手救小袁,而当时围观的四五十人,如果有一个上前帮忙制住歹徒,他就不会死。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山东72岁高龄的高玉芬大娘的行为。从1980年到现在她亲手抓获了1000多名各类犯罪分子,成为远近闻名的编外警察。
在对北京公民公德素质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处于低层次公德素质的(亦即能够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德)是多数,大约占50%;处于中层次公德素质的(亦即能够为了维护社会公德,牺牲一定的自身利益)大约占50%;处于高层次公德素质的(亦即敢于同破坏社会公德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大约占10%。
当代大学生成长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在变革的历史环境中,各种社会思想、社会现象都会反映到大学生群体中来,在他们的头脑中打下特有的烙印,形成当代大学生的一系列矛盾特点。他们观察力敏锐,钽认识片面;求知欲强但鉴别能力差;感情丰富但理智力弱;民主意识强但组织纪律性差;知识面广但社会经验不足,在社会公德修养方面,也呈现着同样的矛盾特点。
一方面,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明白尊老爱幼,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语言文明等最基本的公德。但就另一方面而言,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当你走入大学生的宿舍时,特别是有的男生宿舍,你就会感叹他们的“适应能力”,垃圾成堆,污秽遍地,臭袜子和内衣乱丢,被子不叠。在这脏乱差的背后,隐藏的是大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集体责任感的匮乏,是一种不良的精神面貌和较差的社会公德意识。
走入教室,课桌上刻着各种任性的留言;抽屉里是废纸和瓜子皮;课堂里常见的是窃窃私语和酣然而睡;更有甚者,把这里作为了临时的“会餐”地点或是约会场所,旁若无人,毫不顾及对他人学习的影响。
走入食堂,吃饭夹塞,乱挤乱拥更是常事,绅士风度难得一见,规规矩矩排队的人却只能打到残羹剩饭。
在图书馆,占座现象屡禁不止,报刊杂志经常被撕剪;在水房中,有些人的用水浪费让人触目惊心;在林荫道上,随处可见的是果皮与纸屑。此外,诸如扰人的夜半歌声,校园中横冲直撞的自行车骑士,也是屡见不鲜。
所有这一切,都与人们想象中的大学生“语言文明,彬彬有礼,举止得体,乐于助人”的形象相差甚远。诚然,这种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只要确实存在,就不应该忽视。
资料三: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常见不文明行为
1、随处抛丢垃圾、废弃物,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上厕所不冲水,不讲卫生留脏迹;
2、无视禁烟标志想吸就吸,污染公共空间,危害他人健康;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争抢拥挤,购物、参观时插队加塞,排队等候时跨越黄线;
4、在车船、飞机、餐厅、宾馆、景点等公共场所高声接打电话、呼朋唤友、猜拳行令、扎堆吵闹;
5、在教堂、寺庙等宗教场所嬉戏、玩笑,不尊重当地居民风俗;
6、大庭广众之下脱去鞋袜、赤膊袒胸,把裤腿卷到膝盖以上、翘“二郎腿”,酒足饭饱后毫不掩饰地剔牙,卧室以外穿睡衣或衣冠不整,有碍观瞻。
7、说话脏字连篇,举止粗鲁专横,遇到纠纷或不顺心的事大发脾气,恶语相向,缺乏基本社交修养;
8、在不打折扣的店铺讨价还价,强行拉外国人拍照、合影;
9、涉足色情场所、参加赌博活动;
10、不消费却长时间占据消费区域,吃自助餐时多拿浪费,离开宾馆饭店时带走非赠品,享受服务后不付小费,贪占小便宜。
资料五: 广州市民社会公德调查
从全部被访者的平均自评分来看,对自己的评价处于前五位的依次是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4.69分),爱护公物(4.67分),诚实守信(4.65分),讲究卫生、保护环境(4.63分)和爱岗敬业(4.60分)。
处于后三位的则分别是见有城市主人翁精神(4.32分);助人为乐、济困扶贫(4.17分);见义勇为、与不良现象作斗争(3.53分)。在所有道德规范中,被访者对见义勇为、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这一点最不自信,甚至有4%的人给自己打了最低分1分。
对于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您有何反应? 答案似乎令人遗憾———只有近二成(15.7%)的人表示会“多数会出言制止”;选择站出来“偶尔会出言制止”的比例为50.3%;而选择“只限于心里反感”的有33%;选择“会视若不见、听若不闻”的占到1%。
调查表明,广州市民的道德意识清晰度、道德判断准确度都达到了较高水准,但道德行为与认识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落差。
案   例:   外国人的社会公德
新加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抛杂物、随地吐痰,禁止在地铁里吃东西,否则罚款。在禁烟区吸烟者及失职的管理人员,属初犯的,罚款1000元(新加坡币,下同)以下,重犯者被罚款高达2000元。上公厕如不冲水,受批评,若再犯,名字连同照片将会上报纸。
1994年,18岁的美国青年费伊在新加坡损坏出租车,向停放的出租车扔鸡蛋、摘牌照,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连当时的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说情也无济于事。
朝鲜   平壤多雪,每逢一夜大雪过后,次日清晨,居民不用动员自觉拥向马路,清扫积雪。排长队上公共汽车。街道干净整洁,不见杂物。戴着红领巾的学生向身边驶过的外宾车辆举手行礼或鞠躬致意,使人感到,朝鲜确实堪称礼仪之帮、文明之国。
约旦  每年4至5月间,首都安曼的居民都要参加公益劳动,打扫环境卫生,清理垃圾。还乐于助人。
韩国  韩国人的特点是爱国,以使用国产品自豪。政府重视倡导精神文明,严惩那些伤风败俗、有损国格的行为。1996年7月,在泰国边境发生的5名韩国游客捕杀野生熊被泰国当局逮捕的事件曝光后,韩国总理李寿成认为这丢尽了韩国人的脸,于是立即下令外交部严厉制裁这5名在外国出丑和犯法的人,以端正风气。
瑞典  在富国瑞典,节俭之风十分盛行,行贿、受贿的现象十分鲜见。举行各种会议,大都是咖啡一杯,有的再备些点心。红包、礼品之类是十分少见的。对来访者极少送纪念品,即使非赠送不可,其价值最多也只相当于当地人一两个小时的工资。如果双方是公务上的关系,即使送一瓶酒也属贿赂行为。瑞典贿赂现象极少见的原因:一是大家都比较富裕,不追求奢侈生活,没有必要再贪贿赂小便宜;二是国家颁布了严厉的反贿赂法;三是对贿赂行为有着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在旧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有重私德而轻公德的特点。中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在反思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时认为,中国传统道德所倡导的温良恭俭让、克己复礼、力行知耻、存心养性等,都是私德,这使得中国人缺少对公共事务的兴趣与热情,更多考虑私人的利益,重视私德而缺少公德。他把公德定义为“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的道德,在他看来,公德比私德更加重要,因为公德是国家和社会形成凝聚力的基础。孙中山先生也曾批评中国人缺乏公德心,他为中国人不团结,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不顾民族和国家利益而感到痛心。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主流是健康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少数大学生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表现出某些陋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大学生的评价,同社会对大学生的期望不相符合,也有损大学生自身的形象。
【讨论】看视频《公共道德》,谈谈社会公德如何养成?
【教师点评】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主流是健康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比如,少数人缺乏基本的公德意识,一些人对社会丑恶现象听之任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一些人说一套做一套,常常为图一时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违背公德。大学生是社会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青年群体,社会对大学生公德的修养和实践水平有更高的期望与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努力培养自己的公德意识、树立遵守公德的良好形象,争做践行社会公德的模范。
(二)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以上可见,一些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趋势背道而驰的丑恶现象的大量存在,表明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提高社会整体的公德意识和公德水平的任务十分繁重。
首先,社会各方面应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公德氛围。政府或社会,要加强公德宣传,提高全体国民的公德意识和观念。政府或社会,要通过公德宣传,形成一个维护社会公德光荣、高尚,破坏社会公德耻辱、卑下的强大社会舆论。对于那些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的先进人物要表扬、鼓励;对于破坏社会公德的人要揭露、谴责;形成社会舆论上的“道德法庭”,在全社会树立起一个荣辱标准。社会公德不会一经提出就得到全体社会成员自觉的遵守,人们涉足某一方面的社会公共生活也不能一开始就习惯于遵守相应的道德规则。在道德生活中,人的一定的道德行为总是以相应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而人的道德品质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来的道德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就必须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这样,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才有了坚实的基础。公民的道德水平,往往通过具体的事情体现出来。这些具体的事情,包括不要乱扔果皮纸屑、不要闯红灯、不要在公共场所随意吸烟、不要践踏草地花坛等等。这些具体的事情,可能在一些人眼里似乎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却展现着一个城市市民的总体素质,体现着一个地方百姓的道德水平。
其次,要使公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对公民的严重不道德行为,起到了严厉的约束作用,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不道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法律不能直接制裁。在社会公德建设中,除了引进法律这一外在约束机制以外,还要使公德建设制度化。要使公德建设制度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订立各种规章和公约。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生活的规范体系。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人在不同的场合扮演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如在街上是行人,在公园是游客,在家里是居民,在学校是学生等等,这就要求制定各种文明公约,让每个人无论走到哪里,成为何种社会角色,都可以做到行动规则所遵循,社会可以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赏罚制度。在建立完整、科学的规章公约的基础上要建立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是保证这些规章、公约实施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而搞好监督、检查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责任制,层层抓落实。通过各地区、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的监督,随时发现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随时揭露各种违背公德的行为。还要建立赏罚制度。对于那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直接维护社会公德的人和事,要给以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对于破坏公共设施、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给予处罚;对于见死不救,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给予制裁。
社会公德与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实践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培养公德意识离不开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德的养成,就是在不起眼的一举手一投足间慢慢升华,比如:见到老师、长辈主动问候;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在银行、邮局等公共场所排队时自觉站在“一米线”外;离开教室随手关灯;外出旅游时不在景点设施上随意刻画…….
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道德资源。1988年1月巴黎《向东方学习》的宣言里说:“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头2540年,去吸取孔子的智慧。”儒家重伦常、重家园、重和谐、重社会的价值观,内省不疚、中庸之道、内圣外王的处世原则都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大学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公德意识,努力做社会公德规范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网络生活已成为大学生课余生活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信息采集、网上聊天、网络游戏、BBS论坛、网上交友等。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又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的发展。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例如:网络色情信息泛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软件、游戏、影视作品、音乐、书籍和论文等知识产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欺诈与失信现象不断升级;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对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等。可见,网络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高科技作为其先决条件,更离不开伦理道德作为其发展的支撑力量。案例:“飞人”之死: 两个小孩“卧轨”被撞死
【思考】同学们平时都在网上进行哪些活动呢?有没有注意过网络上有哪些社会公德问题?
大学生应当在网络生活中加强自身的道德自律: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大学生首先应当学会利用网络这一先进工具获取最新信息,通过网络便利地浏览新闻、查询资料、下载数据使之成为提高自己学习能力的重要工具。目前网络上存在不少虚假、低级庸俗甚至反动、淫秽和色情的内容,同学们要提高善恶鉴别的能力,做到不涉足不良的网站,不浏览不良的内容。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网络已成为一种人际交往的媒介和工具。人们在网络上交往要做到诚实无欺,不应该通过网络进行色情、赌博活动,更不能侮辱、诽谤他人。同学们应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有益的交往活动,在网络交往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约会网友,避免受骗上当。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适度的上网对学习和生活是有益的,但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极大损害。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同学上网成瘾,沉迷于网络而不能自拔,进而导致耽误学业、甚至放弃学业的现象。值得同学们警惕的是,沉迷于网络尤其是游戏已成为近年来青少年刑事犯罪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学生应当从自己的身心全面发展出发,学会理性对待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中国古代将“慎独”视为个人道德水平的最高境界,认为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低,需要看他在独处时的行为表现。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行为主体的匿名隐蔽特点,大大削弱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道德规范所具有的外在压力和效用明显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维护网络道德规范的基本保障。大学生应当在网络生活中培养自律精神,在缺少外在监督的网络空间里,自觉做到自律而“不逾矩”。
案例解析:案例6网络贴吧,第238页。
结论:本节课主要介绍了作为维护公共秩序重要手段之一的道德规范即社会公德的主要内涵及其养成问题,希望大家在学习了这节内容之后,能自觉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文明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的楷模。当然,我们应该知道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仅靠道德的规范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的规范。那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有哪些呢?这就是我们下一节要学习的内容了。
从用人标准看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自毁前程的十种学生习气要改改
莺歌燕舞的日子
直肠子刺头
起外号不是魅力是阻力
邋遢不再是潇洒
向同事借钱想都不要想
逗贫嘴
恋爱稍微悠着点
发现幻想不再迷人也别沦为愤青
意气用事的跳槽
眼里不揉沙子的暴脾气
思考讨论
请你谈谈如何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教师提问:(1)公共生活为什么需要公共秩序?
(2)社会公德的有那些主要内容?
(3)网络生活中的有那些道德要求?
(4)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有那些要求?
(5)维护公共秩序有那些基本的手段?
请几个学生来回答。
教师总结:刚才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回答上面5个问题(根据学生的回答进行点评)……通过本章一、二节的学习,我们懂得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生活作为人类生活的重要方面,其领域在不断扩大。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手段的作用就越突出。在第二节的学习中我们已经懂得在日常公共生活中,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是锤炼人的道德品质,提升人生境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共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
为了让大学生更应该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正确理解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进步,提升自身文明素质,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我们现在就进入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的学习。首先我们来简单地了解一下关于法律的基本知识。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
法律是其中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约束公共生活最权威的规则。它具有四大特点: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规范性是法律的首要特征。法律规范是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
法律作为最权威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对于所有公民一律适用,不允许有法律规范之外的特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那么,法律规范对于人们的公共生活究竟能起到怎样的具体作用呢?下面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我们来学习法律的五方面的规范作用,即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作用。
【感受】 日常生活中法律的五大作用
法律规范看起来很枯涩生硬,其实每一个公共生活法律行为都有最简单平常的道理。比如:你在公园散步,看到一朵盛开的玫瑰,情不自禁想摘下来送给身边的女友。在摘与不摘的行为发生之际,法律规范就要起作用了。法律规范首先指引你要抑制冲动,因为法律评价衡量 “摘”要违法,法律教育是要保护自然环境。这时旁边恰好没有人,你左思右想,心里预测一下结果:摘会有风险,摘会受到良知的谴责,不摘是值得赞扬的行为。你就不会摘玫瑰。如果你抱有侥幸心理,控制不住自己,摘下玫瑰,法律就要发挥强制作用,制裁并惩罚你,就要依法缴纳罚款,赔偿公园的损失。你再想想,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灯下、广场草坪面前等公共场所中的每一个行为都会接受法律规范的这种影响。
(一) 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
与社会公德的指引不同,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指引作用,首先是用明确的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定了违法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要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合法地参与公共生活。法律的指引以告示知晓为前提,通过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来实现。法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
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
1.     授权性规范 – 可以这样行为                  公民权利
2.     禁止性规范 – 必须这样行为                  盗窃贪污
3.     命令性规范 – 不许这样行为      义务性规范    交税兵役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中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的行为趋向与后果。法律的预测作用是对于人们在公共生活中间将要如何行为预先知晓和估计。法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法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公德对行为后果也有预测功能,但这种预测是劝导性的;而法律的预测作用则是强制性的。所以,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减少和化解矛盾与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好的行为结果。例如对人挨打的报复行为举行预测。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这里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的评价客体是行为。法律的评价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也就是说其公职行为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
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法律对其的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则可以为之;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以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来判断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由于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和理性之上,所以法律不仅判断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且也衡量人的行为是善良还是邪恶、是正确还是错误、是明智还是愚蠢。人们正是通过这种评价影响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达到明辨是非、分清合法违法界限,以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其它行为(道德、纪律、规章等)评价说所没有的特点:
一是具有明确性,比如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二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即评价的后果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三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只要人们的行为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法律规范对其评价就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和惩罚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
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暴力工具,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现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以强制的方式对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作出规定,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是法律规范维护公共秩序所具备的最重要的作用。法律通过对少数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来保护大多数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如果说社会公德发挥作用的主要特征是“扬善即抑恶”,那么,对于法律规范而言,其发挥作用的主要特征就是“惩恶即扬善”。在公共生活领域,法律规范的“硬”约束,可以弥补社会公德“软”约束力量不足的一面。
(五)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教育通过学习也通过示范保护和奖励合法行为、通过典型惩戒和制裁违法行为,把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标准凝结为法律规范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使之内化到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互动行为广泛传播。
法的教育作用和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做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
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是要通过人们的反复实践,不知不觉地获得内心法律认同,形成良好行为习惯,进而自觉遵守。例如“五一”劳动节表彰出租司机,春运期间公开处罚票贩子。
下面我们结合公民和大学生公共生活,一起来探讨我国法律、法规中一些与公共生活相关的法律规范。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治安管理处罚是警察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的领域,也是公民人身权益最容易受到警察侵犯的领域,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仅是一部管理法,更是一部悬在警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式的控权法。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都应严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监督和规范。该法成为维护公民权益和遏制警察滥用职权的“法宝”,是治安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因此,大学生要学习和掌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还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4类,110多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到15日,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处罚程序: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还规定了听政程序和救济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中,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呼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听政程序和救济程序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政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见〈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制度〉
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集罚款不出具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处罚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内部监督。 (2)专门行政机关监督。 (3)司法监督。 (4)人民群众监督。 (5)社会监督。这种社会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来说更具有重要意义。新旧对比:
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十一大亮点
亮点之一:设专章规范警察办案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第五章),专章设定执法监督,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11项禁止行为,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违反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指导思想。这无疑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大亮点。
【讨论】 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到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什么?
(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为什么?
亮点之二:依法惩治刑讯逼供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该法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
【讨论】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
【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
亮点之三:完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法律同时规定,有四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即:
有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法律还规定了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五种情形: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亮点之四:严格限制询问和拘留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亮点之五: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行政复议并不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使得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救济更具有效率。
亮点之六:胁迫他人乞讨等行为可被拘留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还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亮点之七: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用网络传递淫秽信息将受罚
如今有的地方站街拉客招嫖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此做出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卖淫、嫖*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法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感受】发送短信骚扰他人将被处罚
【案情】林强平时总是吊儿郎当的,而且在工作中经常消极怠工。对于他来说,无故旷工是常事。前不久,林强因为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鉴于林强多次严重违反单位相关纪律又屡教不改,公司领导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林强给予辞退处理。
事后,林强一直认为自己被辞退是因同事黄玲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所致,所以对黄玲耿耿于怀。为报复,他频繁地给黄玲发送不堪入目和侮辱人格的短信息,严重影响了黄玲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大学生发干扰短信被罚款
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所
,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新法中所提及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此案的林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此,提醒广大同学,莫以“恶小而为之”。
亮点之八: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讨论】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能否实施治安处罚?为什么?
【案情】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在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黄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但由于黄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
问题:(1)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能否实施治安处罚?为什么?
(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亮点之九:依法惩治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法律同时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也将受到同样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法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感受】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将被拘留
【案情】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之十:立法打击“足球流氓”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扰乱文化、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讨论】公安机关对足球流氓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情】田某,甲足球队铁杆球迷。某日,田某去球场观看甲球队和乙球队的比赛,比赛过程中,由于乙球员的顽强拼抢,甲队迟迟不能进球。田某对此十分不满,遂将其入球场的印有“乙球队,滚出去”及其他带有辱骂性、侮辱性语言的条幅展示出来,并组织很多球迷齐声辱骂乙球队队员,后又不顾值勤人员的制止,向比赛场内投掷石块、矿泉水瓶等物品,致使比赛中断长达十五分钟,情节非常恶劣。在球场负责维持秩序的民警出示工作证后,将田某带至当地公安机关。之后,公安机关以田某扰乱体育比赛,情节严重,处以5日拘留,又考虑田某以前多次出现类似行为,于是责令田某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观看足球比赛。处罚决定作出后,田某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第一,公安机关无权将其带离球场;第二,治安处罚中,没有责令12个月内不得观看足球比赛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此项决定。
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所人上述处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亮点之十一:关注酒鬼闹事等细节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酒鬼闹事、宠物扰民、旅馆住宿等一些民生问题等“细节”做出一系列新的规定。法律规定,酒鬼闹事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精神病人、盲人等违反治安管理时如何处理,也进行了规范。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还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在法制的轨道上,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国有13亿人口,如果任何人不经允许就可以随意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试想想,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不经允许就随意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造成社会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自主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为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加速发展我国经济,使全国各族人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进一步规范人们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从此,我国走上了的依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之路。1992年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这是一部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共5章33条,进一步细化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我国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主要内容
(1)《集会游行示威法》概述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
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3)《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4)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申请和许可
A、申请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依法不需要申请的(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集会、游行除外。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B、许可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5)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能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6)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携带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和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进行游行示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事责任: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总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由一下几项: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2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9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感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日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品禄、杨郁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据悉,此类案件的审判在浙江尚属首例,在全国也甚为罕见。
2004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以旧村改造等问题为由,吴品禄、杨郁菡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许可的情况下,带领本村村民一百余人举着横幅,一路敲锣、喊口号,到街道办事处集会。吴品禄、杨郁菡等人,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对未经审批集会必须解散的命令拒不服从,在街道办事处大院内敲锣、喊口号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小时,造成该办事处当日上午无法正常办公。
当日下午1时,吴品禄、杨郁菡组织村民二百余人在村口集中,一路举着横幅、敲着铜锣,沿街游行,到金华市人民政府机关南大门前示威。吴品禄、杨郁菡带头组织静坐、喊口号,将南大门堵塞。有关人员规劝吴品禄、杨郁菡离开南大门,另派代表反映问题,不要拦在南大门影响办公秩序。杨郁菡说:“我们不是来上访的,我们是来游行示威的”,并继续在南大门静坐、喊口号,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小时,致使当日下午市政府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讨论】如何看待反日游行?
【教师点评】爱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爱国必须懂得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根本利益是什么?是否可用4个字来概括:“繁荣”和“统一”。“繁荣”,就是要在本世纪中叶赶上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让全体中国人过上好日子。中国要实现繁荣,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政策。如果有些人的行动损害了党的领导,损害了改革开放的政策,那就不是爱国而是误国。
(三) 《环境保护法》基本精神及主要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逐渐加重,环境保护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联合国《21世纪议程》对环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出了精辟的概括,指出:“在使环境与发展的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它不仅通过‘命令和控制’手段予以执行,而且还是经济计划和市场工具的一个框架”。全体社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为了使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我国也相继制订和实施了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1978年,环境保护内容第一次写进了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1989年12月 26 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以下的法律,保护环境:
《海洋环境保护法》——19, 82 年 8 月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起生效,共8章48条,内容包括:总则,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附则。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人民常务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共7章62条,内容包括: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附则。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共7章66条,内容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附则。
《水土保持法》——共8章48条  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有六章,依次为: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四十三条,于公布之日生效。1993年国务院还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此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以及《农业法》中也有防治水土流失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的法规和规章。
【感受】 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情】杨军武独资开办的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天马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本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以下简称引黄管理局)、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库管委会)和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军武从事造纸业,应当清楚挥发酚是有毒物质。庭审查证,流入樊村水库的有毒污染物源于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杨军武在刑法施行后,仍然违反国家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严重污染了水体,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杨军武及其辩护人认为引黄管理局是在引黄干渠中的污水排净后才下令放水,樊村水库被污染并非杨军武行为所致,因此杨军武无罪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因杨军武的犯罪行为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杨军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供水公司要求杨军武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中,包含购置特种工具的2000元费用,鉴于该特种工具是供水公司必备的工具,况且仍可正常使用,杨军武可以不予赔偿。供水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主要原因系杨军武的犯罪行为所致,但是引黄管理局未能及时通知,亦有一定责任。本案三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都与杨军武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杨军武及其辩护人认为该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引黄管理局承担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运城市人民法院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刑法》第338条、第36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军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经济损失24.6万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水库管委会经济损失37495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供水公司经济损失75320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军武不服,仍以原辩解理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也以赔偿数额少为由,同时提出上诉。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狭义的环境保护法仅仅指《中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科学技术性。环境保护法既浓厚的科学技术性,是它不同与一般部门法的基本特征。环境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的规律的要求,必须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范、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以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中。
二是综合性。由于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生产、流通、生活各个领域,并与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广泛性社会活动有关,这就决定了需要以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多个方面对环境关系进行综合性调整。因此,在环境立法体系中除了由专门的环境法外,还包括其它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中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环境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多种因素上。
(1)《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其核心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染等。
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等。
2.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保护环境范围。《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任务、原则、制度和措施。
该法在明确了依法保护环境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感受】国内最大海洋污染事故案
【案情】国内最大海洋污染事故案宣判 450吨重油泄漏污染海域 原被告4方终达成调解  2外籍船赔6800万
2004年12月7日,两艘外籍集装箱船(“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在珠江口相撞,一船燃油舱破裂,450吨重油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严重污染了附近海域,海洋渔业资源严重受损,成为中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MSC伊伦娜”轮船载货物投保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临高和兴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林绍恩等96个渔民(以下简称“96位海南索赔方”)认为此次事故对自已造成了巨大损失。他们先后在广州海事法院对“现代促进”轮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了债权登记,并将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船东、船舶管理人、保赔协会告上法院。
广东海事局要求被告偿付清污费用人民币1.27亿元及利息,广东省海洋渔业局要求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上海美亚公司要求赔偿装载在“MSC”轮上的货物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58万余元,96位海南索赔方要求赔偿海南省水域海洋生态和海洋保护区、海洋水产资源污染损害、海面及海岸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养殖水产品损失、渔具渔网损失等83038700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
2006年8月11日上午,经广州海事法院主持,以被告向三方原告支付850万美元达成调解。其中,广东海事局获偿金额413万多美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获偿金额350万美元,其余85万美元为广东海事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支付给海南索赔方的补偿款项,上海美亚公司获偿金额18000美元。
(四)《道路安全交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近几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2004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55起,造成852人死亡、877人受伤。与上年相比上升幅度较大,事故起数上升34.%,死亡人数上升32.1%,受伤人数上升54.7%。我国到20世纪80年代末,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5万人,从那以来,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几年居世界第一。05、06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程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交通事故仍然是各类事故中的“头号杀手”。
2004年因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435787人受伤;2005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比上年下降15.9%。自2000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人以下,共造成89455人死亡,比上年下降9.4%。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幅幅惨不忍睹的图片,令人震撼;一幕幕血淋淋的场景,警示着人们关爱生命。虽然每一起交通事故的悲剧各不相同,但原因却均是无视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
作为一个大学生更应该认真学习道路安全交通法律知识,为营造安全、和谐、畅顺的交通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感受】给同学们播放录像资料:《交通安全专题片》或者全国一些特大交通事故及典型事故录像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124条。国务院配套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生效。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
(1)《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论是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还是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及有关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法进行,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2)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通行规则、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的支付等方面都体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规定。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到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1)道路通行规则
1)总体要求: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2)机动车通过交*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恻行驶。
4)停放要求: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行人行走规则
1)总体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通过道路路口: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通过铁路路口:交通信号灯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禁止性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感受】 过马路的横祸
【案情】2004年10月27日晚,五邑大学大四女学生李某走到丰乐路与迎宾大道的交界处过人行横道时,一辆中型客车正快速通过十字交*路口。见到有人,客车紧急转方向盘,但车尾仍把李某撞飞。经过几十个小时的抢救,李某仍不治身亡。
2005年1月3日上午,在蓬莱公园前建设路路段,一名学生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小汽车撞倒,撞人后,小汽车司机迅速驾车离开了现场。该名受伤的学生后被送往五邑中医院接受治疗,他颧骨和头部擦伤,脚部有挫伤,伤情不重。
事故分析: 这种情况不排除汽车违规行驶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是行人横过马路时一定要注意过往的车辆。
交警提醒:
1、在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左右看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过马路;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定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灯变了,要赶快过马路,千万不要惊慌。
3、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4、在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遇人行横道较窄或者行人较多、行进有困难的情况,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机动车道右侧通行。
(3)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1)总体要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责任承担
1)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责任限额的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讨论】这起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05年9月5日,褚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发生故障,褚某某未设警告标志,站立在车辆左侧。这时,陈某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与相反方向刘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刮。褚某被陈某驾驶的车辆右侧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司机褚某重伤死亡。死者褚某之妻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且家中尚有两位近七旬的老人及三个孩子,最小的不到两岁,家庭生活异常艰难。为此,褚某的残疾妻子、年迈父母以及三名年幼子女向肇事方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索赔40余万元。
问题:这起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和人身权利的充分尊重。
(4)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1)应予行政拘留的处罚的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感受】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酿成大祸
【案情】2004年7月5日台山汶村镇刚毕业的17岁男中学生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三个同学由汶村往海宴方向行驶。晚上8时多行至风村择美路口路段时,车辆失控翻侧,造成摩托车损坏,四人不同程度地受伤,其中驾驶人陈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7月25日,外地一自卸大货车,装载土石方由新会三江镇往新会会城方向行驶。下午1时许,行至270省道线新会金牛头大桥路段处,在转弯往名冠工业园的过程中,与相向行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造成摩托车上4名15~18岁的青少年死亡、摩托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有些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心理不成熟,看到同伴骑摩托车上学很时尚,自己就跟风模仿,而家长对孩子缺乏有效的管教,甚至放任,促使其无证驾驶造成安全隐患。
交警提醒:
1、年龄不满18岁的学生不准驾驶摩托车。乘坐二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的不准打伞、不准侧坐、不准站立。
2、骑单车不能鲁莽,注意安全,守法行驶;乘坐机动车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乘坐公共汽车或旅游车时,不得在车上嬉戏喧闹或有做出影响司机驾驶的行为。
3、乘坐汽车靠近窗边位置的,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露出或伸出车外,避免会车或车外物的碰刮;不得随意在车上向外抛洒东西,避免伤及他人;车未停稳,不能下车,避免摔倒造成事故。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随着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蓬勃发展,网络化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是十分惊人的。1998年之前我国互联网用户不到55万, 2006年我国上网用户总数达11100万。
.   着我国网络容量、速度等硬件方面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网络的普及速度将更为迅猛。互联网日益广泛的应用和快速发展,将极大地改变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加快我国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进程。根据CTR发布《2006中国城市互联网网民形态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日均上网时间迅速增长,从2002年的88.2分钟增加到2006年的137.8分钟,增长56%。这意味着,我国网民日均上网时间已逼近网民日均看电视的时间,后者约为140-145分钟。 CTR预测认为,在2007年,我国网民日均上网时间有望超过日均看电视时间,从而使网络成为网民每日接触时间最长的媒体。互联网成为仅次于电视和报纸的第三大媒体。
然而,科技的创新与发展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便捷手段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据统计,我国从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利用计算机贪污案)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无论从犯罪类型还是发案率来看都在逐年大幅度上升。 “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网络犯罪”。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各种以互联网为工具的新型违法犯罪,如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开办赌博网站,传播有害信息。2004年,在我国也出现了假冒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网站骗取客户信用卡号和密码的重大网络诈骗案件。来自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数据表明,我国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正在逐年猛增: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2年更涨到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70%。而在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牵涉到网络。2004年则达到13000多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这些现象表明,维护互联网领域公共秩序,单靠社会公德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大法律规范的调控力度。大学生应当了解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定,增强相关的法律意识。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有七条,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方面,规定了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1.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
(1)《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
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基本原则
1)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网络法律规范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监管网络上各种活动、制裁网络上的不法行为,不应最终束缚信息网络的发展。
2)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功能出发,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网络上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3)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既要针对网络的特点做出新的规定,又必须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
2.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行为: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间断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感受】黑客的危害
【案情】2006年4月中国银联系统遭受攻击突发故障,北京、上海、杭州等大城市出现无法跨行取款、POS机无法消费。造成银行排队、抱怨,甚至商家临时推出打折措施安抚顾客。据称全球至少有34万家商户以及6万台ATM机受到影响,跨行业务、刷卡消费中断6小时左右。河南警方捣毁一家公然在网络上收费培训黑客的网站―“爱国者黑客”网站。
(2)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种行为: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主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3)规定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行为:
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2)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感受】 “火影堂网吧”侵权案
【案情】2006年12月,长春市版权局根据吉林省版权局关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部署,在协同各县(市)区文体局主动出击,联合检查中发现,该市所有的网吧均设有电影服务器,未经授权为上网用户提供电影观看服务。各网吧电影服务器中的盗版影片来源主要有:从网上下载、用光盘向硬盘上拷贝、从专门提供盗版电影的公司购买等三种方式。其中专门向网吧提供电影片源服务的公司在长春市有三家,分别是“中国网吧院线”、“火影堂”、“乐吧影院”。其中“火影堂”向网吧提供一套软件平台,安装在网吧的后台,由网吧管理人每天登录“火影堂”网站,有选择地下载4—5部影片,“火影堂”每月向网吧收费50—80元。长春市版权局依法扣押了“火影堂”网站的服务器,关闭了软件平台,并罚款8000元。
在调查中还发现,英图网络联盟天兴店网吧长期使用“火影堂”软件平台下载盗版电影,私自架设电影服务器,为上网者提供侵权电影收看服务。长春市版权局依法对英图网络联盟天兴店做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5)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连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4)规定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种行为: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感受】 邮件第一案例
【案情】 这是中国电子邮件侵权第一案,某人出于私念,盗用一正在与美国大学联络出国学习的女士邮件号码,发送虚假邮件,致使该女士入学资格被拒。艰苦的TOFEL及GRE奋战及短暂的兴奋顷刻之间化为乌有,最后走上法庭进行诉讼胜诉。
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5)其它规定
1)利用互联网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利用互联网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处罚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简答题:
1、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2、当前大学生在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你有什么好的建议?
3、道德与法律两种维护社会秩序手段有何异同?
4、试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5、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蓬勃发展,作为当代中国的大学生应当如何从国家利益出发,自觉地维护互联网的安全?
网络卖淫第一案
3月10日上午,维扬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经缜密侦查,抓获卖淫违法嫌疑人朱某某。经查,3月以来,朱某某在互联网上以“完美情人”网名公开招嫖,并搭识嫖客吴某(网名“风之柔”)、张某(网名“勋”),带至自己暂住地从事卖淫嫖*活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朱某某、吴某、张某分别被处以15日、10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专家点评:在网络虚拟的世界里,有人进行肮脏的交易。网络卖淫拘留没商量。
谎报警情第一案
3月1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和朋友李某、卞某三人到江都一休闲中心洗完澡,为达到不付浴资的目的,张某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谎称自己的一金项链在浴室内被盗,要求浴室赔偿,在浴室中随意吵闹,对浴室工作人员任意谩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江都警方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专家点评:新法新增规定。过去旧条例对恶意拨打110的现象,按照“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牵强处罚,现在新法明确了规定,使得警方处罚更有依据更加准确,有利于打击恶意拨打110的现象,提高警方处警效率。
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
手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如果广义范围内定义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就是网络诈骗的一种特殊犯罪行为。
1、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
你可能曾经收到这样的短信:“尊敬的手机用户,为答谢广大顾客对××公司的厚爱与支持,本公司在热烈庆祝成立3周年之际,特举行全国手机号码抽奖活动,您获得了本田摩托车一辆,价值23800元……详情请您与本公司×小姐联系。”或者是“本集团现有九成新黑车(桑塔纳、捷达、奥迪、大众、面的)等出售,另有假币票据,电话:13×××××××33”其实这些都是典型的手机短信诈骗行为。
利用手机短信诈骗一般用三种:一是以某公司庆典抽奖为由,称你获取大奖,之后索取各种费用;二是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可低价邮购。三是假称提供六合彩特码。四是虚假招聘广告。五是销售违禁物品。例如贩卖假证、枪支弹药、出售高考试卷等违禁物品。短信的内容通常是“代办各种文凭、身份证、公章等一切证件以及有高考试题出售”等。
如果你收到这类的短信,当你按照电话号打电话过去时,对方会说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需要到另外一座城市,并把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的步骤和需要的证件等说得清清楚楚,给人一种很正规很安全的感觉,如果您同意去领奖或者购买走私品,就将被骗到另外一座城市,继续接受诈骗犯罪分子的进一步诈骗。但通常情况下,机主会对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有所警觉,不同意到另外的城市去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这时诈骗犯罪分子就会主动提供一种变通的方式,例如让机主把身份证复印件及几百块钱寄到指定的帐户,并谎称用该几百元钱作为邮资将奖品或者购买品的品样寄给机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虽然怀疑,但是还是想豁出去几百元钱撞一撞运气,而诈骗分子恰恰是利用了这种撞运气的心理。此类诈骗也是手机网络诈骗的主要方式。
2、利用手机网络冒充熟人进行诈骗
主要方式是先给你打电话,但是却不说话,只是笑或者以其他方式让您听见他的声音,如果你凭听到的声音猜测他(她)是某某某,他(她)就会顺着你的话说,并约你到某处,并说一会儿让“司机”来接你。一会儿,就真的会有人来接你到某个茶馆或者饭店等处,使你产生了信任。再过一会儿,他(她)又会给你打电话,并谎称稍后就到,闲聊一会后会说“让‘司机’接一下电话”,这时人往往已经放松警惕,很自然的把手机给了“司机”,这时,“司机”就会很自然的一边打电话,一边向出口方向走,当离你的距离稍远后,撒腿就跑,坐上来接应的车,逃之夭夭。虽然在刑法界,这样拿着机主的手机逃走,可能被定为盗窃。但是从总的来看,还是一种诈骗的行为。
3、利用手机先“骚扰”,后诈骗。
通常是诈骗分子先通过某种途径了解到你家或者你朋友的电话,然后不断的给你打电话,你接通后,对方却不说话,但是却不停反复的播打,这样人们一般的反应就会关机。这时,诈骗分子就会抓紧机会给你家或者你的朋友打电话,谎称你出事了,需要钱,要马上汇到指定帐户。你的亲人或者你的朋友对此当然是半信半疑,于是也给你打电话,但这时您的手机刚好关机,在无法和你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出于对你的关心,常常就不会多想,轻易地相信了犯罪分子的谎言,将钱汇出,等看穿骗局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我国是一个很讲究亲情和“义气”的,这里我不是说这种亲情和“义气”不好,一般当你听到你朋友被车撞而又被陌生人救了,现在在医院躺着等你的救命钱。这时候,你还会去确定这个消息的真假吗?你可能想救命要紧,钱是小事,朋友的命是大事。而犯罪分子就是希望你这么想。
4、冒充医生或税务人员利用手机进行诈骗
这类诈骗,犯罪分子首先办一个当地手机号,之后冒充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给一些企业负责人打电话,称现在进行清税工作,发现贵公司2002—2003年度有退税。很多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并不记得交过什么税,于是让财会人员去联系。犯罪分子这时就告知对方说为了便民,只需告诉银行卡号或信用卡号就可以,财会人员在对方的操作指导下不仅没得到退税款,而且原来卡里的钱也转到对方账号上去了。
5、利用手机网络散发色情、迷信、赌博等消息进行诈骗
此类方法的最大特点是“露一隐十”,即初次发出的短信,或者用手机联系只是隐约其词地表示可以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批露出某种端倪,让信息的接收者产生求索的欲望。由于短信发送者或者手机联系者事先具有严密的安排,被害人一旦上钩,就会一步一步地向特定的帐户交钱。
6、利用手机多种手段结合的诈骗
浙江省温州市新桥镇的王女士最近十分懊恼,她收到这样一条短信“中国银联银行卡管理处:您的刷卡消费金额1280元已经确认将从您的帐户里扣除,查询客服电话:021-610***79。谢谢!来自+861343****997 ”王女士看了短信后十分生气,于是按照该短信提供的上海区号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 对方自称是上海"好又多"超市里的工作人员。对于王女士提出的质问,对方称王女士的银行卡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并热情地建议王女士立即拨打其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金融科报警电话"。 随后,一名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金融科科长"的男子,接听了王女士的电话。他十分"严肃"地指出:王女士应当立即找到一个柜员机,按照其提供的银行卡防火墙程序设立防火墙;否则,卡内的现金将十分危险。 一进行操作。完成操作后,王女士不放心,遂向银行查询卡内存款余额。这一查,王女士如遭五雷轰顶:她银行卡内的53万元存款已无影无踪。
这种类型的诈骗已经远远的超过了手机网络诈骗的范围,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诈骗,但是其利用的手段还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了诈骗的。是手机网络诈骗中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怔友求婚、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捐募、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生意合作等等。
针对于手机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手机网络诈骗就有了新的特点。
法律案例(三)
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刘,是一个典型的电脑痴迷者,其电脑水平非常高,令同学们刮目相看,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刘进入了某银行的信息系统,怀着强烈的好奇心,小刘浏览并修改了一些资料,造成该公司几百万元的损失,事后,公安部门查出了这件事,并拘留了小刘。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9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在这里提醒那些电脑高手们,以后,上网的时候,千万不要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律案例(五)
某大学计算机系在没有通知学校的情况下,由几位学生干部带头,举行了一次爬山活动,但是由于保护措施不到位,有几位学生在爬山的过程中,从山上摔了下去,造成 10 多名学生受伤,其中有 2 名学生受了重伤,受伤的学生家长认为,既然学生是在学校受的伤,理应由学校赔偿全部的医疗费,学校解释,由于该活动没有和学校即使取得联系,学校不负完全责任,双方就此事争论不休……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8 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们大学生要有足够的认识,做每一件事之前一定要认真筹划,积极准备,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大学里的各种学生社团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的平台,开展的各种活动也是丰富多采的,但是,如果要组织活动的话,一定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按程序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不能擅作主张,不然,造成严重后果的,谁都没有能力去承担那些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