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到花莲怎么去方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主体的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2:22:37
转载文章  时间:2008-11-28 14:55:04 点击查看评论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占了绝大部分,也成为了民事案件审判的重头戏,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是否实现至关重要。我们对山西的部分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法院的审判思路。
一、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
二、将驾驶员与实际车主都列为被告并判决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07)芮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闫立勤作为车辆的经营人,第三人桐城公司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均应对该车事故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7)小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张伟驾驶他人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和所有权人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列司机及司机所在单位为被告。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06)曾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肇事人为单位职工,肇事车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所以法院认定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四、承包、出租的车辆,承包人或承租人自己驾驶或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事故的,应列承包人、出租人为共同被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08)杏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肇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肇事车辆的车主及受益人对肇事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雇佣的司机开车肇事的,因民事责任应由雇主即车辆所有人承担,故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责任主体,司机可以不作为被告。
原平市人民法院(2008)原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车辆所有权人在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指使驾驶人为其开车,所有权人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车辆的管理人与驾驶员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出借人(车辆的所有人)承担有限责任。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肇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人系天津天和磁材技术有限公司职工,肇事人在上下班途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天津天和磁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使用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太原天和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将事故车借给天津天和磁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应在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买卖机动车辆而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分期付款的车辆购买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将肇事车转卖他人,虽然有卖车协议却无相关法定证据支持,则与肇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