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购丰运 香港自提:1993年以来中央纪委全会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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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19 21:07:25来源:
■■1993年8月20日,中央纪委二次全会
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决定,对各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3)不准买卖股票。(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994年2月25日,中央纪委三次全会
在继续落实去年“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中央批准,今年再提出和重申以下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也必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反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1995年1月20日,中央纪委五次全会
继续落实两个“五条规定”,同时就其中几个方面作出补充规定:
1、就两个“五条规定”中的几个方面,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在住房方面补充: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
在使用小汽车方面补充: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在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方面补充: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在参加宴请方面补充: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2、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要对照两个“五条规定”及相关的补充规定,逐条检查是否已经做到,自查出来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和处理,有无新的违反规定的行为;还要检查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和单位是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反腐败各项工作部署,对存在的问题是否提出了解决办法。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处于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直接同群众打交道,他们廉政勤政状况如何,对党群、干群关系,对基层组织建设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为此,今年要求他们参照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当地结合实际作出的补充规定,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自律检查。
3、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作出以下规定,并要求他们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对照检查。
(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参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
4、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监督约束机制。今年建立以下制度:(1)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制度。(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的制度。上述两项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3)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
■■1996年1月24日,中央纪委六次全会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继续狠抓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以来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落实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从加强财务管理入手,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反弹”。二是继续抓好清理违反规定乘坐小汽车的工作,着重建章立制,规范领导干部配车工作,并使清理下来的小汽车全部得到合理使用。三是抓好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以来关于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各项规定的落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使这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既要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又要保持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
在政治纪律方面:(1)维护中央权威,在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中央政令畅通。(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反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4)坚决反对和制止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传谣信谣等一切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必须及时严肃处理。
在廉洁自律方面:(1)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凡要求下属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2)要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并对主管地区、单位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地区、单位发生严重腐败问题,属主要领导人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3)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他们当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放任、包庇甚至纵容他们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3、继续抓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等三项制度的落实。
4、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要继续参照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自查自纠。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继续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作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项规定及有关制度进行自查自纠。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继续参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1997年1月27日,中央纪委八次全会
要围绕《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l、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要进一步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以权谋私问题。要切实抓好住房方面个人申报、群众评议、组织核查处理、建立健全制度等环节,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方面的违纪问题。
继续落实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等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制度;要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检查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堵塞漏洞;要加大对违纪者的查处力度,使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进一步得到遏制。
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的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任何形式,为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获取贷款、物资、承发包建筑工程项目等提供方便。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86]26号),对秘书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防止秘书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的名义,乱拉关系,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切实抓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严以律己。在亏损的国有企业,企业领导干部更应该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职工代表评议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对企业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廉政准则》和对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严格自查自纠。
廉洁自律工作在坚持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同时,要求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认真参照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等项制度。
■■1998年1月20日,中央纪委二次全会
各级党政机关要重点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严格按规定配备、更换小汽车,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在落实八条规定中,要突出抓好三项工作,达到以下要求:
1、继续清理通信工具,进一步建立健全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及配置移动电话的制度,严格执行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规定。
2、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的规定。对联谊会、评比会、研讨会、首发式等要从严控制,经批准召开的这类会议,上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新闻单位一般不报道。各类会议和庆典活动一律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费用。
3、要切实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招待费应在财务上单独列项,严格实行招待费审批、核算制度。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会计人员的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去外地,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的,凡乡镇和基层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品,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执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各项规定的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必须按照《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坚决进行处理。
■■1999年1月13日,中央纪委三次全会
要继续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严禁党政机关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2、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进一步厘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执行中央关于“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等规定的情况进行一定检查。
3、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要重点清理和规范中央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组团出国(境)活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组团出国(境),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费用。
要严格执行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不准在上述地区和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顾问等高级职位的规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对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特别要检查以下问题: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是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否让所在企业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所办企业进行经济交往,以及在改制过程中利用权力低价评估资产、买卖企业,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等。
■■2000年1月12日,中央纪委四次全会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已经成为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重申和提出以下规定:(1)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2)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接受公款安排的旅游活动和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的现象有发展之势。为此特规定:(1)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对领导干部本人和接待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2000年12月25日,中央纪委五次全会
进一步健全党员领导干部从政准则:
1、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2、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4、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5、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
■■2002年1月23日,中央纪委七次全会
要继续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禁止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违反规定的,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对违反规定报销的,要责令其退还,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批准报销的企业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定: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4、狠刹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歪风。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更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进一步明确: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
5、乡(镇)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各地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制定具体措施,纠正一些乡(镇)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走读”现象。
6、继续执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项规定。进一步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2003年2月17日,中央纪委二次全会
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廉洁从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
(1)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
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同时提出新的要求: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