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如何去垦丁:新世界的新思考和人为宗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6:54:14

原始氏族制社会解体以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阶级关系代替原始社会氏族成员的平等关系而成为人与人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与此相适应,反映氏族成员平等关系的全民道德,分化为不同阶级的道德,各个社会阶级各有自己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但是宗教的演变则有所不同。伴随着原始氏族制社会过渡到奴隶制社会,原始社会的自发宗教演变为人为宗教。但促使宗教发生这样“人为”的转变的社会力量,却不是全体民众,而是在社会结构中居于特权地位的氏族贵族和奴隶主阶级。早在原始氏族制社会的后期,氏族首领就已演变为社会的特权人物,通常也是垄断宗教活动的祭司贵族,正是这一部分人成为最早的奴隶主阶级。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地位,便利用手中把持的宗教特权,按照本阶级的利益和阶级特性,重新塑造宗教崇拜的神灵,把原始时代的氏族神改造为氏族贵族奴隶主的祖宗神,借以神化自己的统治。宗教作为奴隶制社会的上层建筑,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宗教。
  原始自发宗教的多神崇拜,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原来许多神的全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转到一个万能神的身上,产生了统一至上的神。从多神到至上神的崇拜的转变,正与原始氏族公社的瓦解、奴隶制的建立相适应。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氏族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力分散,地上没有统一的权力机构和最高的统治者,天上也不会出现统一至上的神。进入阶级社会后,产生了作为阶级压迫的国家,也出现了占居最高统治地位的王。人们把王的观念推延至整个宇宙,就产生了统一的至上神,天上的神乃是地上王的投影。恩格斯指出:“没有统一君主就不会出现统一的神,至于神的统一性不过是统一东方专制君主的反映。”①至上神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一产生就成为奴隶主阶级利用的工具。奴隶主掌握了神权,原始自发宗教也就失去了集体性或全民性,变成了为奴隶主阶级利益服务的宗教。宗教也由“自发宗教”转变为“人为宗教”。“人为宗教”形成于阶级社会,因此恩格斯指出:“至于人为的宗教,虽然充满着虔诚的狂热,但在其创立的时候便少不了欺骗和伪造历史。”②我国第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起于夏,而发展于商、周。《尚书》中记载过箕子的一段话:“我闻在昔,鲧淹洪水,汩其五行,帝乃震怒,不■洪范九畴,彝伦攸斁;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这里虽然是后人的追述,但是从中总还是透出一点鲧、禹时已有“帝”和“天”的观念。至商周时期,则有关资料更为充分,更可清楚知道奴隶时代“人为宗教”的内容,其核心是上帝(天)的崇拜,并兼崇信鬼神和其它迷信。具体到夏代,我们进一步再做如下介绍。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7 卷,第 65 页。
  ②  同上书,第 19 卷,第 327 页。
  ①对上帝(天)的崇拜  据《史记》上讲,夏代的孔甲是一个“好方鬼神,事淫乱”的庸人,当初他想夺王位而谋之不得,就将希望寄托于鬼神,经常搞一些迷信的祭祀,求助于天帝神祇。胤 甲死后,王位果然由孔甲继承,于是他认为这是求助于上天的结果,就更加沉醉在迷信活动中。后来孔甲听谄媚小臣报告;在黄河和汉水中出现雌雄两条龙,这是顺应上天之命,天帝赐给他驾车的。他听后非常高兴,认为此“神物”只有作了“天子”才能得到。孔甲将两条龙交给刘累饲养,并赐刘累为御龙氏。过了不久因雌龙在捕捉时受了伤而死去,刘累暗中将龙肉剁成肉酱给孔甲吃,孔甲食后觉味甚美,“夏后使求,惧而迁去”(《史记》)。因为孔甲还要叫刘累求其龙肉,刘累无法再找,则惧怕而逃到鲁阳(今河南鲁山)。从这个传说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夏代帝王崇拜上天上帝常常是一种失政的表现。
  我们知道,原始社会没有上帝的观念。在母系氏族社会,神只是自然力的幻想,诸神是平等的。到了父系氏族社会,神获得了社会属性,有了祖先之神,不过它们的权限不超出本氏族部落的范围,没有一个统摄百神的至上神。夏王朝建立后,地上有了统一的君主专制制度,在多神之上便出现了百神之长,叫做“天”。“天”,《说文解字》云:“天从一大。”“大”字甲骨文金文皆象人形,人之上谓天,即太空。天,其处高远,其形广大,最初它只是自然崇拜的对象之一,后来被赋予至高无上的神性,成为天神。天神是宇宙的最高支配者,君王自称是人间的天神代表,被天神赋予统治人间的权力。《墨子》中说,禹在进攻三苗前誓师,誓辞有云:“济济有众,咸听朕言,非唯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对(封)诸群(君),以征介苗。”书中还说到禹在征伐有扈氏时,称“天用剿绝其命”,而自己是“共行天之罚也”。《墨子》还引古书说:“禹之《总德》有之曰:允不若,惟天民不而(能)葆。既防凶心,天加之咎,不慎厥德,天命焉葆。《仲虺之告(诰)》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憎。”这几条材料都可证夏王朝始终都崇信天和天命。夏君出师要讲恭行天罚,对内统治要讲天命。商汤要推翻夏桀,故说夏是“矫天命”。天神崇拜已不同于开辟神话,它是经过少数思想家加工过的剥削阶级的宇宙观。从认识过程说,天神观念的出现,是思维对多神的属性加以综合、抽象化的结果,它是人类探索世界统一性的一种尝试,对于唯物主义宇宙观的产生有诱发作用。
  ②占卜巫祝迷信  占卜巫祝是沟通人神之间的媒介,通过它来祈求上帝以决疑,因而凡事都要问卜。《礼纪》说:“三代明王,皆祀天地之神明,无非卜筮之用,无卜筮则礼乐不兴。”意思是说,要通过卜筮了解上帝(天)的意旨,来制订国家礼乐。如无卜筮这个工具,上帝的意旨不可得,礼乐无从订,更谈不上兴了。以上说明上帝(天)的崇拜和对卜筮的虔诚,所以做起来也极为庄重。如在古代,专设神职人员掌管此事。从夏到商周,占卜巫祝越来越兴盛。《尚书》就说;“汝则有大疑,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而且大事小事皆卜。最初的占卜是在原始前兆迷信的发展中形成的,不是出于某个人的创造发明。在信仰原始前兆迷信时期,人们发现:有些征兆是人们无意中制造的,人们为了决疑,可以有意地把它制造出来;有些兆象是经常存在,只是由于人们缺乏观察力或不去注意而被忽略了。可以有意制造的有:梦兆、动物内脏的兆象、烧烤甲骨爆裂的兆象、植物断裂的兆象、打击硬壳果时外壳破裂的兆象,等等。这些可以由人有意制造兆象的原始前兆迷信,首先转化为最初的占卜。近代后进民族中的占卜和古代的占卜,都说明着各民族依其生活环境和传统、习惯的不同而产生各不相同的占卜,如果生活条件近似,占卜也有近似的地方。例如,古代以畜牧为主的民族,多有使用兽骨的占卜方法,以采集野果和培育植物谋生的民族,多有使用草木进行占卜的方法。又如使用石片、木块或其他物品抛掷于地下,根据其正反面或位置来占明吉凶的方法,则是一种普遍使用的占法,因为这种占法不受生活条件限制。另外,以某种东西的奇数、偶数,或以一定数目、大小、长短等来判断吉凶的方法,随时可以用小石、草木枝叶、茎根来进行,而且从中衍生出八卦。
  八卦的雏形应该产生于夏代。人们通过仰观俯察,以近推远,找出天、地、风、水、火、山、泽、雷八种自然物象作为自然万物的代表,即八卦的卦象,其胚胎思想很可能与农业、畜牧业关系密切,因为其中并无金属,所以起码尚处在冶铜业并没普及的时代,这恰恰是古史的夏代前后。在生产劳动中,抬头是气象变化的天空,俯首是生殖万物的大地,火能毁林造田、驱兽熟食、照明取暖,水能滋润禾苗、拌泥制陶,泽能出产鱼虾,雷能引起天火、带来暴雨,山是猎场牧野,木是五谷百蔬、森林花草。这八种东西是人们在劳动生活中最常接触的自然物象。人们又看到,天与地、火与水、山与泽、风与雷是成对存在的。其中天与地最大,便根据人类繁衍的道理设想天地交合衍生其余六者,然后派生出万物。再进一步,才出现用乾、坤、震、巽、坎、离、艮、兑八个卦,作为天地八物的符号。应当指出,人们能在众多的万物万象中找出八种最基本最具普遍性的东西,作为构成万物的共同成份和基础,并初步看到它们之间交互作用的关系,这是理论思维把握世界统一性的重大进展。
  ③敬天法祖的道德  由于人们迷信生前强有力者,其鬼魂的能力才是强大的,只有这样的鬼魂保护后人,才是可信赖的。这种迷信思想,在我国后来的祖先崇拜的祭制中也保留下来。《礼记》说:“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这里所提到的被祀者,都是祖先中法施于民和定国的头人或御灾捍患有功者。奴隶制时代的到来,彻底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引起道德观念的深刻变化。《礼记》追述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这里所指“天下为家”,即保留父系氏族的血缘纽带,将父权家长制的统治推广到整个社会。与此相适应,敬天法祖、忠君孝亲是当时道德的基本要求。这时的祖先崇拜已不同于过去的英雄祖先崇拜,强调“亲亲”,重点是祭拜君王的先祖了。
  《礼记》还说:“祭法: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这里所说的祖宗人物有的不是事实,但反映着一种情况,被有虞氏、夏族、殷族、周族崇拜为古远祖先的黄帝、帝喾、鲧、冥、稷等,都是历史传说的强有力人物,殷族和周族的“祖”和“宗”是建国元勋。该书注中有曰:“凡祖者,创业传世之所自来也。宗者,德高而可尊,其庙不迁也。……祖者,祖有功;宗者,宗有德。其庙世世不毁也。”但是郑玄注云:“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已。自夏已下,稍用其姓氏之先后次弟。”即是说,夏以前祭祀远祖以氏族英雄人物配祭;夏以后只配祭统治者之祖,不管其才德如何。这是家天下的政治在祖先崇拜上的反映。
  夏代作为奴隶制社会,原来的氏族和部落的共同祖先的祭祀权,就被奴隶主阶级所垄断。奴隶被剥夺了祭祖权,因为怕他们利用祖先崇拜聚众造反。《礼记》中记载着一种古代祭祖权的规定,所谓“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指祫祭),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孙希旦解释说:“得姓之祖,为了始祖,始封之君,为之大祖。诸侯不禘,唯得祭其大祖,而于大祖以上则不得祭矣。……祫本诸侯以上之礼,而大夫、士用之,故曰干祫。大夫三庙,士一庙,虽并得祭高祖以下,然每时但特祭一祖,而不得合祭,唯有为君所省录,命之大祫,然后得合祭高祖以下也。”上面所说的禘祭,是国王一年一次对祖先的大祭,诸侯(夏代为“百吏”)以下是不能举行的,因其所祭的对象是推始祖所自出之帝,并以始祖配祭,这种具有最高权威的祭祖神权,只为国王垄断,别人是不能沾边的。我国古代的祖先崇拜的等级制度规定,士、庶人的祖先崇拜之权“不过其祖”,不允许再“追远尊先”。这种情况,可以说起源于夏,发展于商、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