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藏春阁杂志官网:浙江市民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七万余元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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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民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七万余元引争议

2011年12月07日 11:4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5)  【字体:↑大 ↓小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民吴俊东在各大微博、论坛发帖,称自己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七万余元,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究竟吴俊东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为什么在警方和物证部门出示明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还是使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新华社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诉讼

  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云头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对骑电动自行车的夫妇胡启明、戴聪球摔伤。吴俊东告诉记者,当时他正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在附近,看到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右侧车道行驶,车上坐着一对老年夫妇,他就按了喇叭超车过去。

  吴俊东说:“等我超车过去一段距离后,后面传来一阵惊叫。我回头看见那对老年夫妇已经摔倒在地上。当即我就回头去扶两位老人。”

  没想到摔倒在地的戴聪球开口就说,你开车怎么这么不小心?你把我们撞伤了。老太太的话让吴俊东傻了眼。当时被吓到的吴俊东立即打电话向父亲求助,并将老人送到医院。赶来的吴俊东父亲还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

  胡启明在警方的笔录中坚称是吴俊东撞倒了他们,并要求赔偿损失8.2万元。吴俊东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去扶老人。僵持不下的双方最终进行了法律诉讼。经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73580.18元。

  今年21岁的吴俊东,是婺城公安分局汤溪派出所的一名协警,父母是普通农民,农活闲时帮村里代加工菜子油来赚钱。目前,吴俊东家榨油机器已被金华执法部门查封,如果到今年12月15日,即强制执行终审判决的截止期,吴俊东还没有付清7.3万余元赔偿将被拘留。

  今年9月12日,吴俊东用“渴望公平”的网名在中国好人网上发帖,同时打电话向网站创始人谈方求援。谈方立刻收集资料,并先后咨询了中国好人网的8位公益律师,组成“中国好人网吴俊东案公益律师团”,免费为吴俊东打官司。

  扶起还是撞倒引发争议?

  吴俊东究竟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引发了争议,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车是否发生了刮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称: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摔倒的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称:“该车右侧外端油漆面未见未发现新鲜的擦划痕迹和大面积灰尘擦划痕迹”“送检的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

  然而,这两份物证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未被采信。6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吴俊东在超车过程中是否与胡启明发生直接碰撞,但从事故发生路段路况看,吴俊东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启明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吴俊东赔偿7.3万余元。

浙江市民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七万余元引争议 (2)

2011年12月07日 11:4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11)  【字体:↑大 ↓小

  吴俊东不服,又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8月30日,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人为,结合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认定胡启明翻车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吴俊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兼总编、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说,法院的判决不遵从法定的证据规则要求,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不顾已存在的证据力极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和公安局的鉴定书,错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严重违反了民事证据规则要求,从而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对此,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在给媒体邮件作出解释:吴俊东本人在笔录中告诉其父亲说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有目击证人证实,吴俊东的车还未完全超过电动车时,就看见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两位被害人夫妇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与其陈述事故经过吻合;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胡启明电动自行车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对于金华市中院解释,谈方说:“金华市中院给出的理由不仅不能作为法律证据,更无力反驳警方和物证部门的证据。”

  见义勇为也须“风险”化解机制

  随着吴俊东案引发的高度社会关注,与此前发生的“彭宇案”“许云鹤案”一样,遇到摔倒老人“扶”还是“不扶”、执法部门执法理念是否有失公允、道德救助如何规避“风险”等问题,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国家行政学院讲师、法律博士张效羽说,人们的道德需要自觉,但也不能离开法律的保护和“撑腰”。法官如果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原则,无视交通部门出具的直接证据,却利用在双方证据都不足时才使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从而推出一个不公的判决,其危害要比诬陷者更甚。

  相关社会学专家则认为,路人们在“想帮”与“不敢帮”之间的思想挣扎,归根到底是公众对自身权益的焦虑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阙如,使正常的道德规范受压产生扭曲、畸变。

  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社会学家杨建华说,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探索化解搀扶老人“风险”的道路,这不仅能带给搀扶者以慰藉,让大家遇到老人摔倒时放心大胆地去扶,更能引导整个社会风气朝着正义和谐的方向发展。

  据了解,为了化解因搀扶老人而带来的官司和赔偿的风险,社会力量已经开始积极行动。“中国好人网”2008年5月19日正式设立,该网站下设的“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于今年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设立,直接目的是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的好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经济帮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资助。

  记者采访获悉,在二审判决前,吴俊东在上班途中,看见一位素不相识的孕妇摔倒在地上,一位老人在旁边焦急地要找车去医院。他急忙骑着摩托车去镇上叫来了出租车,并把孕妇扶到了车上。“不管官司结果是什么,看见有人在路上遇到困难,我还是会去帮忙,助人为乐应该是每个人的一种本能。”吴俊东说。 (记者商意盈)

男子自称救助老人被诬肇事 抗诉遭驳回

2011年12月21日 04:3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18)  【字体:↑大 ↓小

  浙江金华市检察院19日透露,经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吴俊东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实体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吴俊东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日前,检察院已将驳回吴俊东抗诉结果口头告知其律师。

  警方鉴定无碰撞痕迹未采信

  据了解,2010年11月23日,浙江金华青年吴俊东自称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超车后发现身后两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遂出于救助之心扶起老人,随后赶到的吴俊东父亲吴秀芝同两位老人一同前往医院,并支付住院费1000元。但两位老人当场指责吴俊东开车不小心,并认定系吴所驾三轮摩托车剐蹭电动车导致翻车,后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和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曾出具检验报告称,未发现明显碰撞痕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这两份物证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未被采信。

  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俊东因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费用共69602.4元。吴俊东不服并上诉,金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吴俊东表示对法院的判决感到“意外”和“恼火”,遂开始向网络求助,引发热议。

  超车致人损害理应承担责任

  金华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了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结论,但是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情况,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在吴俊东超车过程中,且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吴俊东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不当超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吴俊东和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要依据包括:

  一是吴俊东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三轮摩托车以最高挡五挡进行超车,行驶在道路的中央偏右位置,距离道路右边大概有一米多远,当时正好有一辆黑色轿车从对向开过来交会,自己感觉到危险;超车后他回头看见电动车正倒在地上往前滑行,当时车子距离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只有2至3米远,事后他打电话给其父亲说自己出事故了。吴俊东作为一名协警,在交警队的首次陈述具有真实可信性,予以采纳。

  二是本案目击证人戴锡和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后,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利害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所以他的证言真实、可信。

  三是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均陈述因吴俊东超车剐到戴聪球左膝,造成他们翻车。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戴聪球的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相印证。

  四是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排除因道路及车辆问题引起翻车的可能性。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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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警部门已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报告情况下,法院为何仍要判决吴俊东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各类证据中的一种,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其他各种证据加以综合分析评判,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2

  本案适用高度盖然性来定案是否妥当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判决里的盖然性指的是吴俊东不当超车行为与受害人受伤的原因力上、作用力上的盖然性。在公路总宽6米单向行车道宽只有3米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吴俊东关于其是以五挡的车速超车,后看到对面有一辆黑色轿车快速驶来感觉有点危险,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回头看见车摔人倒,当时距电动自行车摔倒点距离为2至3米以及下车返回时两位老人就说他开车这么不小心的陈述;证人戴锡和关于看到三轮摩托车车头超过车尾未超过电动自行车时,电动自行车晃动了两下,人车相继摔倒的证言;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的关于三轮摩托车不断靠过来,剐到戴的左膝后人倒及电动车滑行后翻倒的陈述;证实受害人左膝有伤的损伤鉴定报告、证实事故现场路况良好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电动自行车车况良好的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图分析,认为本案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故认定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与受害人的翻车摔倒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新华社

  《人民法院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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