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裤淘宝:论恶 续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7:12:27

 

一篇文字,即使论恶这样庞大题目的文字,尽管所论不免片面,处处漏洞,但是总得有结束,特别是现有文字框架所制,你根本没有打算形成体系、做成专门著作时,更是如此。

 

总结上述,所谓恶,我们给出两层意思:作为恶性,恶是人本身的自然根性,应当是一个中性词。恶性,一方面是人跟外界、包括跟他人的对立关系,另一方面,是对外界的贪欲和权势欲。跟善良相对,人的自然根性的恶的方面,即跟外界、跟他人的统一关系,乃至跟对于自我限制的善良比较起来,恶性无疑更有积极意义,是人性中相对能动的力量。这里,积极也罢,能动也罢,内在的自然前提非常明显,第一,恶作为人本身的自然存在,不可能被消灭;第二,贪欲和权势欲,也不能被消灭,它们作为历史动力的事实依旧,根本不会随人类社会制度形式的变动而被消除。

 

其次,恶性的外在表现,即恶行,在不受制约时,有可能表现为不合乎人类发展方向的作用力。这时,恶,即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损害,是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和制止的行为。

 

贪欲,有多种表现。关于物质欲——这种划分不完全准确,譬如权势欲背后也包含物质欲望、动机、物化的可能和现实等等——,我们最熟悉的语言表达,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品交换,是人类爱财心理得到满足唯一合理的途径。商品交换,还是人们交往关系合理理念的最终源泉,譬如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

 

贪欲,作为精神欲求,譬如怀疑精神,乃是科学现实性的起点。无论这种怀疑精神是对于传统社会秩序的颠覆理念,还是对于已有自然认识结论的挑战和推翻,统统都是现有社会进步、达到新高度最一般的认识前提。不满,是贪欲的同义词。惟有不满,才会形成改变现状的目的和动机,是吧?精神和意识领域每一项活动,没有贪欲作为起点,都不可能获得光辉成果。即使文学最不被人们看好的表现,譬如色情和暴力的渲染,不也是人类好奇心或者贪欲想像的满足形式?沈从文先生说得好:“创作动力,可说是从性本能分出,加上一种想像的贪心而成的。”(《沈从文选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6月版,第5卷第123页)

 

行为之恶,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权力的滥用。

权势欲不过是贪欲的特殊表现,当然也是不竭的历史动力之一。

权力,其实不过是一种合法伤害权。它从私人产品供给的矛盾冲突中产生,由冲突起因主要肇事者对他人的伤害行为的纠正引起,是纠纷双方暴力使用权的转让和委托,也是对纠纷引起者的暴力:惩罚或者制裁。跟私人产品仅仅满足具体个人需要不同,由权力使用者的特殊中介——交换双方共同委托、包括权力使用者自己的委托——地位决定,他提供的服务获得了公共产品的规定性质。

公共产品,不能通过买卖获得。一旦市场化,公共产品由中介地位决定的公正性质即刻丧失。因此,它以事前的“价格”支付,即税收形式得到补偿。

吴思先生依据自然法则,即暴力使用权最终决定作用特点,把它概括为元规则。暴力使用权力,是一种威慑力量。暴力使用权的垄断,掩盖了这种权力的委托事实。于是,合法伤害权的滥用,成为可能。

既然买卖纠纷裁决,需要合法伤害权的使用,那么,具体社会个人追逐合法伤害使用权力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因此,权势欲如同贪欲一样,也应当是一个中性词,不该受到社会谴责。鄙视权势欲的“高尚”,不过是道学家的虚伪。

任何社会分工造就的职业,都是值得尊敬的。没有高下尊卑分别。商品本身的平等,造就了社会个人的平等。于是,鲁迅所谓“屠夫的凶残”,不过是他所批判的思想观念,在他自己内心深处的残留。不过暴力使用权的垄断,还是给公共权力增添了“亮色”,这是权势欲走眼的根据。但是,把合法伤害权滥用的可能,变为现实,是法治缺失国家权势欲泛滥的最终原因。

 

合法伤害权的垄断,是其被滥用、权钱交易的可能。监督和惩处,是公权不能被滥用的必要条件。行为规范,即所谓法(包括自律的道德),不仅是规范内容,更是规范起源。

 

关于公权起源,我们已经多次声明,它是私权的一部分,个人暴力使用权的让渡。起源本身表明监督者为谁,这样一个简单答案。现代化,从其开端时,已经表明一个事实: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确立。对于公权的监督,不过是现代社会个人权利的具体内容之一。因此,“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恩选集》第1卷第272页),才会成为《共产党宣言》鲜明的旗帜。

 

社会个人的觉醒和确立,乃现代化的根本标志。前者是现代化的真髓,后者是现代化的途径。但是,两者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公权垄断者借口缺乏后者,认为个人群体缺乏素质,不给个人自由和民主权利,只能是让这个社会更加混乱的毒药,既是专制文化愚民术的典型表现,更是人性之恶行为化的标志。人民,这个概念,不过是前现代社会和专制者的代名词。用人民一词讲话的人,不过在偷运专制货色——说话人不在人民之内。一旦人民、民族不再成为借口,公民概念得到普遍确立,专制才会远离我们的社会生活。张奚若《国民人格之培养》关于现代化的解释说得好:“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神髓,至少在它的故乡英国,全在承认政治上一切是非的最终判断者是个人而非国家或政府,全在承认个人有批评政府之权,说得更具体点,全在承认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社会个人既是公权所由发生的起点,自然是行使公权监督权利和公权使用者行为善恶、价值是非最终裁决人。国家政府垄断真理裁断,只能表明这个国家处在现代社会之外。

 

既然公权异化为个人谋取利益工具的必然性,存在于公权本身,公仆演变为主人的原因,亦然,那么,惟有社会个人做为主人始终把握公仆的选择权、并把他们的一言一行统统放在自己的监督之下,公仆们借助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才会得到有效制止。

 

他律,乃自律的物质基础。当他律不能以合理的机制有效付诸实施,自律沦落为谎言就是必然的。于是,所有的理想、信念、倡导,便成了整个社会普遍恶行的粉饰或者遮羞布,满口党性和满实在的利益攫取并行不悖,便成了全社会最为普遍最为亮丽的风景线。

 

谎言充斥的现实,必然腐蚀精神产品生产者的灵魂。于是,那些把谎言描绘的像花一样的理论,纷纷领一时风骚,走马灯似的你方唱罢我登场,演绎本乃遮羞布的道德经,造就麻醉灵魂的鸦片。

 

公仆依然主人态势达到猖狂地步,精神产品生产者依旧在那里唱着一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摇篮曲,要求全社会利益遭受普遍侵害的人们,回到内心宁静的自我,达到心灵自由的境界,我不知道这是否损着别人的牙眼,主张宽容?

 

也许,不惮以最坏的想象去糟蹋赞歌的制造者,也是人类恶行的表现。但是,我以为这样的恶人多一些,社会趋于理性、向善的可能,才会更大一些。这,还是恶作为历史动力的积极意义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