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换印尼盾:廊坊灭门案马拉松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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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灭门案马拉松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47期 出版日期2011年12月05日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两起灭门案,七名被告人;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最后的终审结果,在判决作出两年后才向当事人宣判

财新《新世纪》 记者 周凯莉

漏洞重重的判决
 
  几次反复,陈瑞武依稀看到了希望。在失去自由的十年时间里,他坚信“自己是无罪的,是会遇到青天的”。
 
  2008年4月23日,廊坊市中院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该刑事判决书长达15页,就杨长林、刘德成两家灭门案,检方并未增加任何新的人证、物证,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第二次一审判决几无二致。廊坊市中院坚持第二次重审结果,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而王晓敏、李杰则无罪。
 
  原伟东等五人继续上诉。据黑龙江《生活报》报道,九年间,总计17位律师参与此案辩护。该案“疑点重重”,在口供之外,“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自圆其说”,这是参与此案辩护的律师基本的共识。期间,几位来自河北的律师退出代理,“有人说是受到了某种压力。”
 
  对于1995年杨长林一家被害案,检方起诉书提及“预谋杀人”,但未述作案动机,庭审中仅有被害人妻子张金萍提及一作案者的说法,“你家狗咬人了,人家雇我们杀你们。”
 
  而对刘德成一家被害案,检方起诉中指控的是王晓敏雇凶杀人。但第二次一审之后,王晓敏即被改判无罪。而此前被控“受委托雇凶杀人”的尚志红,在后来的判决中,变成了雇凶杀人的雇主。对于尚志红为何要雇凶杀人,未有说明。律师认为,“如此判决实在荒唐。”
 
  2009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院没有再次发回重审,而是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称,指控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等人杀害刘德成一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至于杨长林一家被害案,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由之前的“有的尚不清楚”,变成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判决还称,“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原伟东、汤凤武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至于鉴于何种“具体情况”,判决未做任何说明。
 
  这意味着,就刘德成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尚志红、王晓敏、李杰等涉案人员均改判无罪;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汤凤武的刑罚,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这一判决结果委托廊坊市中院择日宣判。但是,直至两年后的2011年11月4日,廊坊市中院才公布这一判决。同日,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终于重获自由。
 
  法律界的一名资深专家在看完所有案卷后,痛批此案“没有客观证据、草菅人命”,廊坊市中院所列口供、证人笔录均不能成为直接证据,而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逻辑混乱、文理不通,所叙事情之间没有客观联系,原伟东等人的犯罪事实不近情理。针对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成为此案证据之一,他更是感到“无可名状的悲哀”。
 
  为何廊坊市中院对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迟迟不宣布?2011年1月,《生活报》记者曾采访河北省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这名法官表示,这一改判肯定不能达到各方满意,“这个结果想必给当地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他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当地的一名知情人士分析,十多年来,这两起灭门案在当地影响恶劣,地方的公安等政法当局面临巨大压力。而廊坊市中院的判决结果,不仅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更对当地政法机关的工作有重大影响。
 
  在河北省高院改判之后,作为一家屡受表彰的法院,廊坊市中院的压力不言而喻。2002年2月,河北省委曾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廊坊市中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2009年8月,因“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廊坊市中院成为获最高法院通报表扬的12家中级法院之一。
 
  但更多的人对这一改判结果表示质疑。原伟东的辩护律师吕宝祥、陈瑞武的辩护律师贾磊认为,判决所述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两个“基本”,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而原伟东、汤凤武被判死缓,规避了死刑要报请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将问题“消化”在河北当地。
 
  原伟东的家人依旧坚信他是无辜的,将委托律师继续申诉。而陈瑞武、杨洪义、李杰、王晓敏等人将就“无辜被拘”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他们还表示,对于曾经遭受的刑讯逼供,将向当年负责该案的霸州市公安局以各种方式表示抗议,并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控诉。
 
  2011年11月27日,是陈瑞武重获自由的第24天。他一直随身携带着“无罪释放证明”。这张薄薄的A4纸被折成小方块,小心翼翼地藏在他的衣兜里。他主动请求记者为他拍照。这位将近一米八零的壮汉,举起“无罪释放证明”,遮住自己的半张脸,眼睛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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